竞争上岗、公务员考试必备--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公务员面试法律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公务员考试的日益激烈,面试环节成为考生能否成功的关键。
法律案例是面试中常见的一种题型,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应变能力。
以下是一篇关于公务员面试法律案例的素材,供考生参考。
二、案例描述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环保局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化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 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记录;3. 排放的废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 处以罚款10万元;3. 责令整改,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然而,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保局的处罚过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的废气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2. 罚款数额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和标准。
本案中,化工厂的违法行为严重,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故环保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3. 行政诉讼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化工厂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四、考生应对策略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考生在面试前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等。
公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当事人为该市某政府部门的一名中层干部。
该干部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涉嫌受贿罪。
此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深思。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案件发生后,该市纪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通过初步调查,了解到该干部在担任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及金额巨大。
调查组立即对其进行了控制,并对其办公场所、住所进行了搜查。
2. 深入调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逐步掌握了该干部违法违纪的证据。
3. 审查起诉经过调查,该干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调查组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干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4. 审理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干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违纪行为分析本案中,该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案件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该干部在担任职务期间,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意识淡薄,对受贿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2)权力观扭曲:该干部将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未能正确行使权力,导致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道德沦丧:该干部在道德层面存在严重问题,丧失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公考法律小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今年35岁,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私营企业从事市场营销工作。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的日益火爆,张某也加入了备考大军。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张某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成为了该市B区某局的公务员。
然而,在入职前,张某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慢性乙肝。
张某的病情虽然不影响正常工作,但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患有慢性乙肝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因此,张某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被取消了。
张某对此感到非常沮丧,认为自己虽然患有慢性乙肝,但完全有能力胜任公务员的工作,且病情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
于是,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以及其患有慢性乙肝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
二、法律依据1. 《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患有传染性疾病;(二)患有慢性病;(三)患有精神疾病;(四)患有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疾病。
”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张某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包括国籍、年龄、宪法观念、品行、身体条件、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
2. 张某患有慢性乙肝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的规定,患有慢性乙肝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虽然张某的病情不影响正常工作,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患有慢性乙肝仍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
法律考试必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了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随后,开发商在该地块上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建设了住宅小区。
2010年,开发商与某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该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2011年,开发商将住宅小区的100套住宅以每套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购房者。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物业管理费。
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物业管理费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物业管理费?3. 购房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本案中,开发商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物业管理费用的支出。
”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该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缴纳。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物业管理费。
3. 购房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公考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公务员考试报名开始,小李(化名)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决定通过伪造身份证书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小李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伪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在报名时提交了这些伪造的证书。
经过层层选拔,小李成功通过了笔试和面试,进入了公务员队伍。
然而,不久后,小李的真实身份被单位同事发现。
原来,小李在伪造证书时留下了多处破绽,被细心的同事察觉。
此事迅速引起了单位领导的重视,并对小李进行了调查。
经查,小李的伪造行为属实,且其伪造的证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忠诚干净担当。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伪造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应当被开除公职。
三、判决结果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小李被开除公职。
四、案例分析1. 伪造身份证书的危害:伪造身份证书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小李通过伪造身份证书,篡改了自己的学历背景,从而在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2. 诚信的重要性: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考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大学本科文化,某市XX局财务科科长。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月,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事实1. 2016年1月,李某为了报销个人费用,虚列支出10万元,将这笔钱转入个人账户。
2. 2016年6月,李某为了购买个人物品,虚开发票5万元,将这笔钱转入个人账户。
3. 2017年3月,李某为了支付个人债务,虚列支出15万元,将这笔钱转入个人账户。
4. 2018年12月,李某为了购置房产,虚开发票20万元,将这笔钱转入个人账户。
三、法律分析1. 涉案罪名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市XX局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李某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3. 犯罪情节分析(1)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犯罪手段狡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李某非法占有公款数额较大,且连续作案时间较长,说明其具有强烈的占有欲和犯罪动机。
(3)李某在案发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危害性职务侵占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考法律小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2022年,张某某参加了某市的公务员考试,报考了该市A局法务岗位。
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张某某在所有应聘者中表现优异,最终以综合成绩第一名的身份进入体检环节。
然而,在体检当天,张某某被通知体检不合格,原因是其在体检中视力不达标。
张某某对此结果表示质疑,认为自己平时视力良好,并未达到体检不合格的标准。
经过多次申诉,张某某发现体检结果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于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体检结果是否真实有效?2. 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3. 张某某的公平竞争权是否得到保障?三、法律分析1. 关于体检结果的真实性问题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检结果应真实有效。
本案中,张某某的体检结果由A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但由于张某某在体检过程中发现视力检查存在异常,因此对体检结果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2. 关于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公平竞争问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招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张某某在招录过程中表现优异,但在体检环节被通知不合格。
如果体检结果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公平竞争权。
3. 关于张某某的公平竞争权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
本案中,张某某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犯。
如果体检结果存在人为操作,那么张某某的权益就未能得到保障。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的体检结果存在争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体检程序是否合法?根据相关规定,体检程序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机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体检报告。
本案中,体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体检报告是否真实有效,需要进一步调查。
2. 体检结果是否存在人为操作?如果体检结果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那么就侵犯了张某某的公平竞争权。
国企竞聘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人才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公司决定对部分岗位进行竞聘。
在竞聘过程中,乙公司员工小李(以下简称小李)对竞聘结果提出异议,认为竞聘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李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竞聘结果,并给予其竞聘的岗位。
二、案情分析1. 竞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内部竞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竞聘程序的合法性。
本案中,甲公司对竞聘岗位进行了公告,明确了竞聘条件、竞聘程序、评委组成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 竞聘结果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内部竞聘应当以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依据,对竞聘结果进行评估。
本案中,甲公司对竞聘者进行了笔试、面试等环节,对竞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了全面评估。
小李在竞聘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未能取得优异成绩,竞聘结果不符合其预期。
3. 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小李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公司在竞聘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存在侵犯小李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内部竞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竞聘结果合理,公司不存在侵犯小李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驳回小李的仲裁申请。
四、案例分析1. 企业内部竞聘应遵循的原则本案中,甲公司内部竞聘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了竞聘程序的合法性。
企业在进行内部竞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确保竞聘程序的公平、公正。
2. 企业内部竞聘应注意的问题(1)明确竞聘条件:企业应明确竞聘岗位的要求,确保竞聘者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2)规范竞聘程序: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竞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等环节,确保竞聘过程的规范。
公务员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我国实行了公务员法律考试制度。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公务员法律考试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情况某市某局拟招聘10名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的相关规定,该局组织了公务员法律考试。
参加考试的有20名考生,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最终10名考生被录用。
(二)案例经过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李某发现,试卷中有一道题目与教材中的内容不符。
李某立即向监考老师反映,但监考老师表示,这是命题组的失误,不予更改。
李某认为这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遂向当地公务员局投诉。
经调查,发现该题目确实与教材不符,且命题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公务员局决定对此次考试进行重新组织,并对命题组成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公务员法》-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法律规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 第十六条:公务员录用考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五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二)提供或者使用考试作弊材料的;……(五)泄露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案例分析1. 命题失误问题本案中,命题组成员在命题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导致试卷中出现与教材不符的题目。
这违反了《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对命题组成员进行严肃处理。
2. 考生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考生李某在发现试卷问题后,及时向监考老师反映,但未得到妥善处理。
这反映出当地公务员局在考生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当地公务员局应加强对命题、监考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考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考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已成为众多求职者追求的“金饭碗”。
然而,随着考试的日益规范化和竞争的激烈化,一些考生为了取得高分,不惜违规作弊。
本文将以一起“考生违规答题事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考生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省公务员考试中,考生李某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存在违规答题行为。
经查,李某利用手机拍照、发送答案给其他考生,并接受其他考生发送的答案。
最终,李某被取消考试资格,并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违规答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三)利用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手段作弊;(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三项规定的利用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手段作弊,违反了公务员考试的相关规定。
2. 违规答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公务员考试纪律的,由组织考试机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在考试中违规答题,被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3. 考生权利保障尽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但其在法律上仍享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李某有权要求组织考试机关对其违规答题行为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
其次,李某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考生违规答题的原因考生违规答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对公务员考试的重视程度过高,认为违规答题可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2)道德观念淡薄,缺乏对法律和纪律的敬畏之心。
(3)对违规答题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 考生违规答题的危害考生违规答题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了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
(2)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降低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
公考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务员队伍的选拔和培养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公务员队伍中,也时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也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违纪案例为切入点,对公务员职业道德与法律规范进行讲解。
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公务员,共有50人参加面试。
在面试过程中,某考生小李(化名)被发现携带作弊工具进入考场,面试成绩被取消。
经调查,小李在考前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面试题目和答案,并计划在面试过程中作弊。
小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务员职业道德。
二、案例分析1. 违纪行为分析小李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携带作弊工具:小李携带的作弊工具包括手机、电子词典等,这些工具在面试过程中被用于查阅答案。
(2)非法获取面试题目和答案:小李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面试题目和答案,这属于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
(3)计划作弊:小李在考前就计划在面试过程中作弊,这表明其主观恶意明显。
2. 法律依据分析小李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违反组织纪律;(三)违反廉洁纪律;(四)违反群众纪律;(五)违反工作纪律;(六)违反生活纪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公务员职业道德分析小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违背了公务员职业道德:(1)诚实守信:公务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欺诈他人。
公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的火爆,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这一竞争激烈的考试中。
然而,在追求公平公正的考试过程中,一些违法招聘行为却屡见不鲜。
本案即是一起因违法招聘引发的争议,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了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二、案情简介2018年,李某通过某市公务员考试,成功进入该市某部门工作。
然而,在入职后不久,李某发现自己在招聘过程中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且部门领导在面试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李某遂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发现该部门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面试过程中,领导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存在徇私舞弊现象;2. 招聘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布考试成绩,导致部分考生权益受损;3. 李某入职后,未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分析1. 关于面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本案中,面试领导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存在徇私舞弊现象,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面试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的问题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试成绩,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公布。
”本案中,该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布考试成绩,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该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入职后,该部门未与李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考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考试成为众多有志之士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务员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李某某,男,25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二)案件起因2019年,李某某参加了某市公务员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李某某发现部分考生存在抄袭、作弊等违规行为。
李某某认为,市人社局在考试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作弊行为发生,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
于是,李某某向市人社局提出举报,要求其对作弊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市人社局在收到举报后,未及时进行调查,也未对举报人李某某作出任何答复。
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作弊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法院审理(一)原告诉求1. 判决被告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2. 判决被告市人社局对举报人李某某给予书面答复。
(二)被告答辩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李某某的举报内容涉及他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不能直接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
同时,被告表示,已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故未进行调查。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勤政为民。
”市人社局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公务员考试进行监管,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原告李某某的举报内容涉及公务员考试作弊行为,属于市人社局的监管范围。
被告市人社局在收到举报后,未及时进行调查,也未对举报人作出书面答复,违反了法定职责。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李某某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2. 被告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举报人李某某作出书面答复。
公务员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5岁,某市财政局公务员。
甲在财政局工作期间,负责管理财政局下属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工作。
甲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款2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一年后,甲将挪用资金归还,但并未告知企业。
甲的行为被企业财务人员发现,遂向财政局举报。
经查,甲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案例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甲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款2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甲将挪用资金归还,但未告知企业,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成立。
2.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甲作为财政局公务员,在企业财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公款,其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果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分。
三、案例分析启示1.加强公务员法律意识教育。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3.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
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
四、结论本案例通过对公务员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揭示了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后果。
公务员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肩负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务员由于种种原因,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市公务员违规接受礼品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务员李某,担任该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
2018年,李某在办理一起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受某施工单位负责人王某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
案发后,李某被依法开除公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接受礼品的行为违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李某违规收受王某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明显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违规接受礼品的原因分析(1)道德观念淡薄。
李某在担任公务员期间,由于道德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导致其在面对诱惑时丧失了原则。
(2)权力观扭曲。
李某在担任副局长期间,权力观念扭曲,将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违规收受他人财物。
(3)监督机制不健全。
某市某局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李某违规行为得以滋生。
3. 案例启示(1)加强公务员道德教育。
通过开展廉政教育、道德教育等活动,提高公务员的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强化权力监督。
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严格法律法规执行。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使公务员不敢越雷池一步。
四、结论某市公务员违规接受礼品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道德观念淡薄、权力观扭曲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企竞聘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实行竞聘上岗制度,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然而,在竞聘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企竞聘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竞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决定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竞聘上岗。
竞聘过程中,员工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因在竞聘过程中认为存在不公平现象,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竞聘结果无效。
三、案例分析1. 竞聘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竞聘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在竞聘过程中制定了详细的竞聘方案,明确了竞聘条件、竞聘程序、竞聘结果等,符合法律规定。
2. 竞聘结果公平性张三认为在竞聘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竞聘条件不明确:A公司在竞聘方案中未对竞聘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导致员工对竞聘条件理解不一。
(2)竞聘过程不透明:竞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竞聘过程存在质疑,认为竞聘结果可能存在暗箱操作。
(3)竞聘结果公示不及时:竞聘结果公示时间较短,部分员工未能及时了解竞聘结果。
针对以上问题,A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竞聘条件:在竞聘方案中,对竞聘条件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员工对竞聘条件有清晰的认识。
(2)提高竞聘过程透明度:在竞聘过程中,邀请员工代表参与监督,确保竞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及时公示竞聘结果:在竞聘结果确定后,及时公示竞聘结果,确保员工了解竞聘结果。
3. 竞聘结果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竞聘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虽然张三对竞聘结果存在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竞聘结果存在违法情形。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三的仲裁请求。
四、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 法律风险(1)竞聘程序不合法:若竞聘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竞聘结果被撤销。
公考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日益完善,为广大有志之士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然而,在考试录用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
本文将以某市公务员考试录用争议案为例,对公考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市某局于201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务员,共有1000余人报名参加考试。
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共有30名考生进入体检和政审环节。
在体检过程中,某考生因视力不合格被淘汰。
该考生不服,认为体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自己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于是,该考生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视力不合格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体检不合格?2. 人社局是否应当对体检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3. 本案中是否存在对考生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四、案例分析1. 视力不合格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体检不合格?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视力标准为:单眼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本案中,某考生视力低于4.8,根据体检标准,其视力不合格。
2. 人社局是否应当对体检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考生对体检标准提出异议,属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质疑。
因此,人社局应当对体检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
3. 本案中是否存在对考生不公平对待的情况?本案中,考生视力不合格被淘汰,主要是由于体检标准严格所致。
体检标准是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同时,考生在报名时已知晓体检标准,且在考试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
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对考生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五、裁判结果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考生视力不合格,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
同时,体检标准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对考生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据此,人社局驳回了考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务员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某市一个普通家庭。
2003年,张某某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某市财政局工作,先后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等职。
在担任科长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同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张某某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1)受贿数额。
张某某受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受贿罪的数额标准。
(2)受贿次数。
张某某受贿次数较多,且在受贿过程中具有索贿行为,表明其具有较严重的犯罪情节。
(3)受贿对象。
张某某受贿对象为多名单位和个人,涉及面较广,表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 犯罪动机与目的张某某受贿的动机主要是追求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权力和资源,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这种犯罪动机和目的,使得张某某在受贿过程中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4. 犯罪手段张某某受贿的手段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此换取他人财物。
其手段较为隐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具体表现为:(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故意拖延审批时间,以迫使他人给予好处。
(2)在招标过程中,故意泄露招标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3)在资金拨付过程中,故意刁难,以获取他人财物。
5. 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受贿行为具有以下社会危害性:(1)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2)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考常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一个普通的市民,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三不顾个人安危,迅速将受伤的当事人送往医院,并在现场进行了简单的救助。
这一行为在当时得到了周围人的赞誉,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张三的这一“义举”却在他之后的生活中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二、案件经过1. 事故现场救助:张三在事故现场对受伤者进行了简单的救助,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
2. 网络舆论发酵:张三的行为被网友拍下并上传至网络,迅速引发了舆论的关注。
许多网友对张三的行为表示赞赏,认为他是一个有爱心、有正义感的人。
3. 受伤者家属索赔:受伤者家属在得知张三救助了受伤者后,认为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向张三提出了索赔要求。
4. 张三拒绝赔偿:张三认为自己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救助,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5. 法律纠纷:受伤者家属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但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四、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事故现场对受伤者进行了简单的救助,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舆论反响: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认为张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应当受到赞扬。
五、案例分析1. 见义勇为的法律地位:本案中,张三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但法律并未将其明确界定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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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参考答案】 首先, 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 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熊某勒取张某的钱财,既 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熊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 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熊某 虽有暴力相威胁, 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 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 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 (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 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 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 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熊某以张某 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张某写下借据,勒索张某 钱财 10 万元,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 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 尽管勒索既遂的 5 万元是由张向其 朋友借的,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熊某要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 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 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 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 能撤销). 2,【案情】 ,【案情】 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63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 架罪被羁押. 2001 年 1 月 27 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 6 07 房间.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 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 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 607 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 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 轻微伤甲级).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 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 2 万元了解此事.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至 少得拿出 10 万元,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 下 10 万元的欠条.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 由,让黄某送 5 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随后,在熊某的安排 下,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的 5 万元.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熊某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 人潜逃.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 常.现 2003 年 4 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 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 "汪某",因为在 1981 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爆炸案 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 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 么? [参考答案] (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 发生 97 年刑法实施之前, 根据刑法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 原则) , 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 9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8 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 86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 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 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 伤害,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总之,熊某勒索成 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故 不构成绑架罪. 3,【案情】 ,【案情】 案情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 年 12 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 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 吴甲之子吴乙(7 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 了解.2003 年 9 月 14 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 85 年 12 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 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 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 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 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 986 年 5 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 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 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 勒索 50 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 个多小时内,李某共 3 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 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 月 17 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 问题】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 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 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罪剩余的 3 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 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 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 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 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 能撤销).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 97 年刑法实施之前, 根据刑法时间效力 "从 ( 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 97 年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8 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 86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 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 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 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 3 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 索罪实行并罚, 其中, 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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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案情】 案情 1987 年 7 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 15 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 年 7 月被假释.2001 年 3 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 8 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 年 4 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 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 为. 【问题】 问题】 (1) (2) (3) (4) (5) (6) 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 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 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 "你在这 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 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 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参考答案】 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 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 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 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和参考答案 [案情]1 1987 年 7 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罪判处有 期徒刑 15 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 年 7 月被假释.2001 年 3 月 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 8 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 年 4 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 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4,【案情】 ,【案情】 案情 姜某于 10 月 21 日商场闲逛时, 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 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 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 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 意, 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 并让姜某上心点, 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 12 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 3 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 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 炉插上了."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市场 被火烧毁. 【问题】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 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 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 离开现场, 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 此时, 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