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16•【文号】发改价格[2004]610号•【施行日期】2004.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6日发布发改价格[2004]610号)为了有利于缓解电价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调节电力供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决定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经商国家电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销售电价水平本次调整电价,重点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同时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部分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电量不到位和部分地区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电价调整幅度按全国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安排,其中,西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中部、东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2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中,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商业用电价格按照与工业电价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调整;调整居民电价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采取措施减缓电价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按国家产业政策试行差别电价(具体意见另行下达),以利于抑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缓解当前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
各地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我委组织集中测算后确定。
二、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和我委、电监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152号)的规定,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停止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我委和电监会将加强对优惠电价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闽价[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2007]96号2007年3月26日)各设区市物价局:为发挥价格杠杆引导水电投资的作用,鼓励有调节性能水电站的建设,优化水力资源的配置,简化电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是指2007年6月1日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KW以下(不含5万KW)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不含20%)的各类型新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
(二)上网电价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合理利润,依法计税”和“同网同质同价” 及“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并采取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办法,以引导合理投资。
(三)上网电价在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电站调节能力等指标确定。
同类型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制定。
装机容量按同一级电站实际装机容量确定。
水电站的调节能力根据库容调节系数确定。
库容调节系数(β)等于本级电站调节库容除以本级水库多年平均年径流量;调节库容应是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库容调节系数应是本级水库电站的实际库容调节系数,不含上游电站对本级电站的调节能力(本级电站有向上游新建调节电站或新建水库缴纳水费、返还电量或分摊投资成本的除外)。
库容调节系数在首次审核电价时,根据发电企业报送的有权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认定。
电站运行五年后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五年内实际发电情况重新确认库容调节系数并对上网电价作相应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闽政办[2000]151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2000]364号和省政府闽政[1999]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
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工作。
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
农网改造项目概算的调整应考虑还贷加价情况,征求省物价部门的意见。
二是要加强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与收费的管理。
(1)农网改造过程中除经招投标采购的材料价格外,其他工程材料价格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认定,才能作为今后核定价格的依据;(2)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要按采购价格计入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闽价商[2014]19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4〕19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燃煤发电企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环保电价管理我省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环保厅函告省物价局,省物价局通知省电力公司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省电力公司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
二、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项考核(一)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我省考核限值要求。
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考核限值的,不予没收环保电价款;超过考核限值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相应环保电价款;超过排放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相应环保电价款5倍罚款【排放限值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
对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可免于罚款,但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精神,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坚决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推动进一步降低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规范(一)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供电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按照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必须采取措施,为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公共设施、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分别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鼓励安装分时计量设施。
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一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致的,应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解决。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5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56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电力局: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你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12元(不含各种基金)。
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你省物价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福建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24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3年逐步到位,3年内在电价上给予优惠。
请你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邵武电厂技改机组每千瓦时0.3494元;福州电厂二期每千瓦时0.394元;三明中银斑竹水电站每千瓦时0.388元;尤溪雍口水电站每千瓦时0.3661元;长汀红段水电站每千瓦时0.3761元;德化涌溪三级水电站每千瓦时0.38元;仙游九仙溪一级水电站每千瓦时0.3761元;上杭金山水电站每千瓦时0.388元;将乐孔头水电站每千瓦时0.3531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现将《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快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三)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
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
坚持做好价格形势分析,科学研判市场价格走势,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分析预警的准确性和预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文号】发改价检[2011]1311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9〕3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41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调整为每千瓦时0.3993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现行上网电价高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下调0.8分钱,上网电价调整的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
二、适当提高部分厂网分离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 2924号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4厘钱。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进一步理顺销售电价结构和分类。
(一)调整后省电网直供区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2。
(二)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2.0分钱,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仍维持每千瓦时2.5分钱不变。
(三)适当调整农业生产用电分类执行范围。
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下单设“农业排灌用电”,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范围为“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19
•【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615号
•【施行日期】202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
闽发改商价〔2020〕61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我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有关要求,根据国家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加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价标准。
水泥、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钢铁行业淘汰类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5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11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水泥行业阶梯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118号)有关差别(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
调整。
二、严格落实政策。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省工信厅公布的执行差别(阶梯)电价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企业名单,按照调整后的加价标准,对相关钢铁、水泥和电解铝企业收取差别(阶梯)电价加价电费,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反映。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燃煤电厂实行除尘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燃煤电厂实行除尘电价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11.27
•【字号】闽价商〔2014〕377号
•【施行日期】2013.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燃煤电厂实行除尘电价有关问题的通
知
闽价商〔2014〕37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燃煤发电企业相关信息的函》(闽环防函〔2014〕162号)有关意见,现将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实行除尘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安装投运除尘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除尘电价,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含税),燃煤机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对实行除尘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4〕191号)进行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管理。
三、以上通知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除尘电价的燃煤机组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27日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9号建
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
复
林晓青等代表:
《关于加大对古田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政策扶持的建议》(第1429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我省全省城乡各类用电要实行同价,不再是“一县一价”。
目前已实现了居民和农业生产用电全省同价,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价区(电价水平相同的即形成一个“价区”)已分别减少为30和31个。
全省大工业电价从0.5310~0.6564元/千瓦时不等,古田电价为0.5570元/千
瓦时,列全省倒数第2位;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从0.6724~0.8782元/千瓦时不等,古田电价为0.7173元/千瓦时,列全省倒数第4位,均处于较低水平。
同时,我局对古田库区移民实行优惠电价,每年安排优惠电量965.3万千瓦时,电价0.35元/千瓦时,远低于全省居民电价水平。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今后我局还将进一步推进工业电价的全省同价工作。
谢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吴晓丁
联系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3月30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1]46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闽价商〔2011〕46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闽政〔2011〕69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养老机构以及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当地民用水价格;用电、用气执行当地居民用电、用气价格(当地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学校水、电、气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执行。
二、各地要及时将上述政策印发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并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自2011年12月25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闽价商〔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10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全省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降低3.04分钱/千瓦时。
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调整后为0.4075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全省居民、农业电价和趸售县电网丰、弃水期电价保持不动,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均降低2.42分钱/千瓦时,调整后的省电网、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8。
各趸售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过渡期商业、非居民照明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同步降低2.42分钱/千瓦时。
全省单台容量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电价降低2.42分钱/千瓦时。
三、取消趸售县电网部队用电单列价格,改按相应电价类别执行。
逐步取消全省化肥生产电价优惠,2016年4月20日起改按同类别非优待电价执行,具体过渡安排详见附件2-9。
四、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
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规定,从在省电网环节征收调整为主要在全省终端售电环节征收。
五、规范我省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统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执行。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669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6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优化电价政策发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487号)等要求,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输配电价,取消单列电解铝输配电价。
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1。
二、适当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单列氯碱目录销售电价。
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2-9。
三、适当降低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降为每千瓦时0.08元。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收政策和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免收政策继续执行。
四、以上电价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大工业用户统一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价格。
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价格,选定后12个月之内不允许调整。
六、为促进不同电源品种有序竞争,设置发电侧直接交易竞价差值系数,竞价差值系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发电企业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竞价差值系数。
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输配电价按附件1所列价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费用在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8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福建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大力推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
2009年,我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正式破冰起步,至2019年前三季度,我省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比重达到了51.71%,实现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主要通过市场形成。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进程,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为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一)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
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32元,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电[2002]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电[2002]44号2002年12月25日)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福建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对部分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为:华能福州电厂0.365元,嵩屿电厂0.4032元,漳平二厂0.3816元,恒发电厂0.3978元,水东水电厂0.3032元,竹洲水电厂0.3543元,棉花滩水电厂0.3747元,水口水电厂0.271元,邵武电厂0.3694元。
其他上省电网电厂的上网电价也将根据计价格[2001]701号文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由我局另行下
达。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商[2018]1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7.30
【实施日期】2018.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闽价商〔2018〕15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下简称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垄断性
服务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取消我省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迁移费、电能表检定费,其中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电能表检定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暂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335号)关于电能表检定费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规定从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
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商[2014]28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8.28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商〔2014〕28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精神,现将我省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