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偿还所附条件是否影响债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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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法律后果(3篇)

债务免除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放弃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债务免除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债务免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务免除的概念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使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

债务免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三、债务免除的条件1. 债权人具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应当明确表示免除债务,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 债务人同意免除债务。

债务人应当知道债权人的免除行为,并对此表示同意。

3. 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债务免除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债务免除的程序1.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免除债务的请求。

2. 债务人同意免除债务。

3.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免除债务协议。

4. 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免除。

五、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免除债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债务,不再履行原债务。

2. 债务免除后,债务人不得以原债务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权利。

3. 债务免除后,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索原债务。

4. 债务免除后,原债务的相关担保、抵押等权利也随之消灭。

5. 债务免除后,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债务人承担其他债务。

6. 债务免除后,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自债务免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7. 债务免除后,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8. 债务免除后,原债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失效。

六、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乙公司考虑到甲公司的困境,决定免除甲公司50万元的债务。

双方签订了免除债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债务免除。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前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的合同。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注意,附解除条件合同不同于约定解除权合同,切莫将二者混淆。

而作为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哪些要求,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约定随意性之千差万别,确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与疑惑。

本文即以案件评析的形式,尝试阐明。

一、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8日,曹某与吉某和第三人吴某共同出资竞买到某县永兴镇一宗商业用地,准备用于开发房地产,并以吉某及其所属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了县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吴某未显名)。

2014年4月11日,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投资房地产开发协议,对三方出资及持有股份进行了约定,并对公司相关权利由谁负责进行了明确。

2015年3月17日,由于三人共同出资竞买的土地一直没能启动开发,曹某遂约吉某就退出合伙事宜进行协商,商讨结果是由吉某收购曹某的股份。

当日,吉某打了一份欠条给曹某。

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曹某现金人民币5633000元,定于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

特别约定,此欠款系吉某收购曹某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投资款。

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该项目投资股份将自动恢复,双方无借贷关系。

其中,吉某农商行300万股金200万股权过户给曹某,属该笔还款300万元整。

”对于上述事宜,吴某也在场知情,并未提出异议。

2015年9月14日,吉某和曹某办理了农商行股金过户事宜。

后因吉某未支付剩余款项2633000元,曹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司法裁判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该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产生的债务关系,吉某欠曹某2633000元是基于收购曹某在永兴镇的商住用地的股份而产生的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关系是附有条件的,限吉某在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曹某2633000元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县国华房地产的股份自动恢复,双方无其他借贷关系。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兼谈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及其运用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兼谈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及其运用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兼谈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及其运用20XX年1月20日,A公司找日公司索要到期铝材货款340万元。

日公司表示无力偿还,日公司同时表示,至3月份,C公司欠自己400万元电器货款到期。

此时,自己有钱可以还给A公司货款340万元。

甲乙双方遂签订还款的书面协议,约定:“日公司于C公司3月份29日还款时,向A公司归还货款,再加上利息(从1月20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

日公司提出:A日之间的还款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现C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

A公司提出:A日之间的还款协议为附期限合同,期限有始期和终期,A日之间的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至29日日公司就应当还款,不论C公司是否还款。

附条件、附期限的含义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也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以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生效条件,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

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其实质,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为条件。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

对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期限未届至时,合同未生履行效力。

期限与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假如以人的死亡作为限制合同的事实,是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预测试题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预测试题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商业银行信贷批复文件中可附带的限制性条款包括()。

A.偿债优先权的要求B.资本性支出的限制C.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D.对外担保的限制E.股东分红的限制正确答案:A、B、C、D、E本题解析:除ABCDE五项外,商业银行信贷批复文件中可附带的限制性条款还包括:①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比例的要求;②贷款担保方面的要求;③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流动性、盈利性等财务指标的要求;④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要求;⑤资本出售的限制;⑥兼并收购的限制;⑦交叉违约的限制;⑧确定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⑨锁定借款人贷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明确还款来源、监督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⑩其他限制性条件。

2.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

A.书面报告B.电子报告C.口头报告D.视频录像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3.客户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评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

以下关于这四个步骤的表述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在评级推翻时,可以不要求提供评级推翻的依据B.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允许评级发起人员对评级结果进行反复试算C.商业银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评级更新D.评级认定人员不可以由评级发起人员兼任.同时不应受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在评级推翻时,应强制要求提供评级推翻的依据: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应严格禁止评级发起人员对评级结果进行反复试算:商业银行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评级更新。

《民法典》第601至700条,《民法典》第601至700条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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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担保)
一、如某人有义务提供担保但不为之,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对债务人之财产进行抵押权登记,或请求作出其他适当之保全措施,但法律特别规定其他解决方案者除外。
二、担保之标的仅限於足以保障债权人权利之财产。
(嗣後之移转或权利之嗣後设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对嗣後之移转行使争议权:
a)
对於第一次之移转,以上各条规定之争议要件均成立;
b)
一、债权人争议权一经被判理由成立,债权人即有权按其利益限度要求财产之返还,因而得执行返还义务人之上述财产,以及作出法律许可之保全财产担保之行为。
二、恶意取得人须对已转让予他人之财产价额负责,及因事变而灭失或毁损之财产之价额负责,但证明该等财产如为债务人管领亦将灭失或毁损者除外。
a)
债权之产生先於上述行为,或後於上述行为,属後一情况者,该行为须系为妨碍满足将来债权人之权利而故意作出;
b)
因该行为引致债权人之债权不可能获得全部满足或使该可能性更低。
(债务人之传唤)
如代位权透过司法途径行使,则必须传唤债务人。
第六百零四条
(代位权之效力)
债权人中一人行使代位权,亦惠及其他债权人。
第六百二十二条
(担保之不足或不适当)
如提供之担保因不可归责於债权人本人之原因而成为不足或不适当者,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加强担保或提供其他方式之担保。
第二节
第六百零一条
(代位行使之权利)
一、就债务人对第三人拥有之具财产内容之权利,债务人不行使时,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行使之,但因权利本身性质或法律规定仅能由拥有该权利之人行使者除外。
二、然而,上述代位仅在对满足或担保债权人之权利为不可缺少者,方可为之。

王绍华、王海军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绍华、王海军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绍华、王海军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3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绍华;王海军;刘旭东【当事人】王绍华王海军刘旭东【当事人-个人】王绍华王海军刘旭东【代理律师/律所】孙希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希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希星【代理律所】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绍华【被告】王海军;刘旭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王绍华是否应偿还王海军、刘旭东欠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特别授权新证据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17:30王绍华、王海军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31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东。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绍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军、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绍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星、被上诉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旭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绍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1321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诉讼主体有误。

债权的附条件和附属权益

债权的附条件和附属权益

债权的附条件和附属权益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者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除了债权本身外,债权通常还伴随着一些附条件和附属权益。

本文将探讨债权的附条件和附属权益的概念和作用。

一、附条件的概念和作用附条件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建立债权关系时约定的,需要债务人履行或者满足的一些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与债权的性质、金额、期限等相关。

附条件的存在可以为债权交易提供更多的保障和灵活性。

附条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付款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应当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情况下进行付款。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债务人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利息,并于合同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

2.履行条件: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提供保证人或者提供担保物。

这样的履行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权人的风险。

3.违约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一些违约条件,一旦债务人违反了这些条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附条件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务人的信用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地约定附条件,双方可以在债权关系中建立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桥梁。

二、附属权益的概念和作用附属权益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享有的与债权有关的其他权益。

债权人通常通过附属权益来增加其在债权关系中的地位和优势。

附属权益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利息权益:债权人享有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利息的权益。

通常债务人需要按约定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债权人享有收取利息的权力。

2.质押权益: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权处置或者要求清偿担保物。

3.追索权益: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追索债权。

附属权益的存在可以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控制力和灵活性,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空间。

总结:债权的附条件和附属权益在债权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附条件可以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好的还款方式和机会。

2021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2)民法学部分

2021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2)民法学部分

2021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2)民法学部分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22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的真题与分析(2)民法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

a、由立法程序系统汇编的民法B.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答案】a【考点分析】这个问题的知识点是对民法的理解,主要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在民法领域,为了更好地确定民法体系,理解民法规范,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体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通过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其特点是以民法命名,通过立法程序和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从本质上讲,民法是指所有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典》。

其特点体现在具体的民法渊源上,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只有涉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才是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远比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广泛。

过去和现在,中国只有实体意义上的民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a项符合正式民法的特点,是正确答案;民法专家第二项著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民法范畴。

其民法理论能够解释民法;C项属于实体民法;D项是出版物。

因此,不选择后三项。

[考生须知]题目是一个理论问题。

正确理解民法概念,有助于构建民法体系,引导学习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通则只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民法典以外的所有法律都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民法规定。

还有一些超出相关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不能纳入民法范围,如金融法、行政许可法等。

理解民法的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开始。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有权利。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程序中的审查内容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程序中的审查内容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程序中的审查内容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但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应该审查哪些内容,《破产企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为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及时的进行,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申报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候,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身份证明。

具体而言,申报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申报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批准设立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并对债权人提交的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然后要求申报人签字确认。

同时,管理人还要对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属于适格债权人进行审查,如要求债权人提供合同书、结算等书面资料,以证明其有权主张权利。

第二,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的同时,应当审查债权人是否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供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

债权申报书中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包括主债权和孳息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没有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管理人应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该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一是审查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第二是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有关部门有备案登记的,管理人还应当看该材料是否属该部门所出具,并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四,对债权的数额、性质进行审查。

这项工作是管理人债权审查的核心。

债权数额、性质决定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债权所能获得清偿的比例。

管理人应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有无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进行审查;对债务人是否存在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进行审查。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关于《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

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

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

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

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合同条款;合同义务;附条件;附期限;有效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44-08深圳红瑞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北京福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约定:“目标公司拟在香港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

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全部交接结束、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受让方接管目标公司后与各中介机构签署最终协议确定发债日期、正式发债之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叁仟万圆(转让方账户信息如前述)。

”该协议第1条第3款第3项约定:“目标公司30亿元人民币债券募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肆仟贰佰伍拾万圆,如目标公司未能成功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且转让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失败是由受让方造成的,则受让方仍需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中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肆仟贰佰伍拾万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股权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第二笔、第三笔股权转让款,受让方以该两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附有履行条件且该条件尚未成就为由对抗转让方的请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并诉诸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约定的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第3项约定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附有约款,但该约款并非我国现行法设置的附条件,而是附期限。

论债的产生原因-不当得利

论债的产生原因-不当得利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在各国普及的情况下,商品经济发展日益活跃,在人民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债权关系显得十分重要,而作为债的产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在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当然,不当得利在民法研究债权的产生原因之中有关理论也取得了长足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肯定了不当得利制度在社会之一市场经济制度中的调节作用,是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现在本文就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不当得利的在各国的发展史、类型等有关知识做详细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债权产生的原因;债权一:不当得利的产生与理论基础不当得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但是,在古罗马法并无现代意义所称不当得利之一般原则。

德国民法典将“无法律上的原因”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以一种文化向瑞典、东欧诸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在中华民国时代完整的引进我国。

在不当得利制度发展的二千余年间,衡平观念始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并支配着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方向。

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所提出的“不论何人均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害而受利益”的格言,代表着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人种的社会公平理念,不仅成为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倡导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依据,而且也是现代法学向高度文明进化的精神源泉。

衡平观念对于民法学早期发展的重大贡献在于,促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形成。

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仅以个别的不成体系的诉权为限。

只有到了近代社会,衡平观念促使人们全面、科学地考虑问题。

18世纪时,自然法学派将罗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扩张适用于无原因给付以外的事由,企图建立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即不得以他人的损失谋取自己的利益。

这一理念确实符合自然公平之道。

自从近代民法以衡平观念为基础建立起不当得利制度后,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未摆脱衡平观念的支配和影响,甚至以衡平观念为基础的“公平说”理论架构支撑着不当得利制度的运作。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一、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交易、社交等功能,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挑战。

网络平台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承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是近年来法律领域讨论的热点。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本质上都是对网络平台提供者在特定情境下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但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条件上有所区别。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通常指的是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网络平台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等。

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满足了这些条件,其可能仅需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在满足某些条件后完全免除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则是指网络平台提供者在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造成损害时,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这种责任形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其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责任大小。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网络侵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等领域尤为常见,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对于完善网络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 网络平台提供者角色的定义与重要性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角色。

这些平台,如社交媒体、电商网站、在线支付系统等,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交流、交易和信息获取渠道,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随着其影响力的扩大,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法律层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涉及侵权、违约等纠纷时,网络平台提供者往往被要求承担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和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角色,首先是一个信息中介和技术支持者。

债权客体是物的例子

债权客体是物的例子

债权客体是物的例子《民法典》第62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取得物的所有权。

但是,债权人在债权转让之前取得物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基于其对占有特定物的意思支配,可以就特定物享有所有权。

这是典型的物权法定主义模式。

在第625条第一款中,“其他财产”是指所有权;而对于债权受让人而言,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对占有财产上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和由此获得的收益,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对占有财产上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和由此实现债权与占有财产上权益之间形成的对等关系。

一、债权人所受物权的种类和效力《民法典》第624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特定物的所有权,这一规定使得债权的客体在性质上属于物。

因此,如果债权取得主体以物权为限,则债权的客体必须是物。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债之客体不是物,而是债权。

债权的客体为物,那么其效力就是:债权取得主体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在其权利上取得,且所取得物也非其权利的客体;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但受让人对债权转让前与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受让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利或从其依法处分所得中获取的收益形成债权受让人依法有权取得之目的之间的对等关系以及由此实现债权与其依法有权处分得物之上形成的对等关系。

1、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债权与其依法有权处分的利益之间的对等关系。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是以债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那么转让后就是债权的变更;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就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变更,当然是债权转让有效。

但是又有例外:合同自始无效,债权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原则上视为有效。

但是,债务人因转让债关系向第三人支付一定对价的法律行为有效。

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

经催告后,该民事义务履行完毕;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应当缴纳的税款等义务的除外。

保证书的附条件保证与无条件保证比较

保证书的附条件保证与无条件保证比较

保证书的附条件保证与无条件保证比较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在签署保证书时,可以选择附加条件的保证或无条件的保证。

本文将对附条件保证和无条件保证进行比较,并探讨在何种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更为适合。

一、附条件保证附条件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保证债务的同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只有当条件得到满足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附条件保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应在保证书中明确约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附条件保证的优点是:1. 灵活性高:保证人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来确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

2. 限制责任范围:在保证条款中约定的条件未满足之前,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限制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3. 约束债务人:通过设置附加条件,可以对债务人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促使其按时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附条件保证也存在以下一些缺点:1. 可能增加合同的复杂性:附加条件可能需要更复杂的约定和解释,增加合同的复杂性,并且可能引起争议。

2. 不稳定性:若保证人对附条件的履行情况把握不准确或发生争议,可能导致保证的效力受到影响,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二、无条件保证无条件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约束和条件限制。

无条件保证的特点是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但也增加了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

无条件保证的优点包括:1. 简单明确:无条件保证不需要对保证事由进行进一步的约定和限制,合同简洁明了。

2. 提高债权人信任度:无条件保证表明保证人对债务负责任的态度,增加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信任。

然而,无条件保证也存在以下一些缺点:1. 风险较大:无条件保证意味着保证人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都必须承担责任,风险较高。

2. 对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要求较高:无条件保证要求保证人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确保能够承担由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所导致的损失。

综上所述,附条件保证和无条件保证各有利弊,选择何种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债务附条件合同范本

债务附条件合同范本

债务附条件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债权人):[债权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债权人详细地址]乙方(债务人):[债务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债务人详细地址]鉴于:1.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为债权人,乙方为债务人。

2.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债务履行达成附条件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债务附条件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债务确认1.2 双方同意,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利率等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债务履行计划》。

第二条附条件条款(1)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或项目(具体描述);(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具体描述);(3)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若上述条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未全部满足,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全额偿还债务,并有权按照《债务履行计划》中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担保条款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担保协议》。

3.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措施或提供的担保措施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全额偿还债务,并有权按照《债务履行计划》中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措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全额偿还债务,并有权按照《债务履行计划》中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2 乙方应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附条件合同范本

债务附条件合同范本

债务附条件合同范本《债务附条件合同》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债务的履行附条件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债务情况1.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共欠甲方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2. 债务利息按照月利率______%计算,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附条件内容条件一:[具体条件一的描述,例如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某项工作或达成某项业绩指标]条件二:[具体条件二的描述,例如乙方获得某项特定的收入或资金来源]条件三:[如有其他条件,依次列出]2. 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则甲方同意对债务本金进行减免,减免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减免后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利息按照上述约定计算。

3. 若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乙方应按照原债务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三、还款方式及期限1. 若乙方满足附条件内容,乙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偿还减免后的债务本金及利息。

免除债务的影响是什么?

免除债务的影响是什么?

免除债务的影响是什么?债务免除的主旨:债务免除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消灭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

债务免除需符合条件,包括债权有效、债权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需通知债务人或代理人。

债务免除可附条件或期限,如归还本金可免除利息。

法律分析一、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什么1、债务免除的效力为免除部分的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该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债务免除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债权人免除债务须存在有效债权首先,当事人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存在。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的有效存在。

债权人用无效的债权免除债务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免除他人债务,都不能成为免除的标。

(2)债权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债权人免除债务是一个处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了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债务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债权人免除债务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根据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向第三人发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所以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务免除可以附生效条件,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

债务免除可以附解除条件,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

南开大学20秋《民法总论》在线作业-1(参考答案)

南开大学20秋《民法总论》在线作业-1(参考答案)

1.下列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A.拾得遗失物B.不当得利C.抄袭他人作品D.订立出版合同答案:D2.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B.诉讼时效的中断C.诉讼时效的延长D.诉讼时效的开始答案:B3.甲16周岁时参加工作,收入满足生活需要,无剩余。

但当甲17周岁却没有工作,此时的甲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限制行为能力人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C4.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B.自始无效C.继续有效D.不生效答案:C5.依照《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事由须发生于()。

A.诉讼时效期间内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1年内C.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3个月内D.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答案:D6.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出租人的儿子毕业分回本地工作,则合同即终止效力。

该合同所附的条件属于()。

A.肯定解除条件B.肯定延缓条件C.否定解除条件D.否定延缓条件答案:A7.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答案:D8.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首饰商店,后乙退伙,在退伙时,分担了合伙债务3000元。

对于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其余债务,乙()。

A.不再承担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C.按其当时的出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D.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答案:B9.某甲因长期下落不明,于2000年10月被宣告死亡。

但某甲在某城市打工,并未死亡。

2002年2月,某甲在该城市向某乙购买了三间房屋。

某甲与某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A.依法有效B.依法无效C.在某甲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有效D.效力未定答案:A10.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根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原物不存在的,应()。

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

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

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行为,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变现和分散风险。

而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则是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对转让的条件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协议。

本文将对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详细探讨,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约定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这些条件和限制可以包括债权的转让对象、转让的方式、转让的期限等等。

通过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和限制,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降低债务风险。

其次,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权。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能会面临多个债务人或多个债权转让对象的情况。

通过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分析,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债权转让方案。

例如,在选择债权转让对象时,债权人可以考虑对方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以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目标,选择不同的转让方式,比如全额转让、部分转让或分期转让等等。

这些选择权的存在,使得债权人在债权转让中能够更加灵活和自主。

此外,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还可以对债权的行使和转让进行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比如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债权转让对象的信用风险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债权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些限制措施。

例如,债权人可以约定在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可以立即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约定在债权转让对象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债权转让。

这些限制措施的存在,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降低风险和损失。

然而,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协议中的条件和限制需要具备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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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偿还所附条件是否影响债务履行作者:梁小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 2012年4月25日,庄祥向赵琪出具《收款及还款证明》,承诺待A公司清盘结束以及与其妻子婚姻关系结束后,将50万元归还回给赵琪。

后赵琪向庄祥多次追索未果后诉之法庭。

本案的焦点在于:《收款及还款证明》中约定的两个条件均未成就,庄祥是否应当即时归还赵琪50万元?在债务偿还中如果所附条件一直未成就,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关键词债务偿还附条件宽限期未成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作者简介:梁小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92-02一、案情简要2012年4月25日,庄祥向赵琪出具《收款及还款证明》,内容为:“根据《股权转让、回购及代持股协议》,赵琪已于2011年11月24日向庄祥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50万元,后因董小彦将与庄祥之间的家庭纠纷引到公司后进一步升级,公司风险急剧增加,后续款项停止支付;考虑到目前公司已经实际关闭,为了减少或避免赵琪的损失,待A公司清盘结束以及庄祥与董小彦的婚姻关系结束后,庄祥愿在具有现金偿还能力时将股权转让款打回给赵琪指定账号。

” 后赵琪多次向庄祥追讨50万元欠款,庄祥均以A公司未清盘结束、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未结束为由拒绝支付。

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2012年底赵琪诉至上海宝山区法院要求庄祥立即返还50万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收款及还款证明》中约定的“A公司清盘结束”及“庄祥与董小彦的婚姻关系结束”两个条件均未成就,庄祥是否应当即时归还赵琪50万元股权转让款?二、法院判决要点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于与人身关系高度关联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或解除受人为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且庄祥的婚姻关系与本案所涉财产纠纷并无关联,故其婚姻关系解除与否不应作为本案中其还款行为的附件条件。

关于公司清盘结束一节,法院认为双方的陈述均指向同一事实,即公司各股东之间对于是否彻底结束公司运营以及进行清算等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公司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且无证据显示公司有进入清算之意,故公司是否最终将进行清算以及何时进行等均属于无法确定的事实。

故就目前而言,此项条件属于无法实现的条件,难以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庄祥对于还款所附加的两项条件均无法成立,判决其即时向赵琪归还50万元股权转让款。

本案件以下简称“案例一”。

三、类似案例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很多与本文所述案件类似的案例,比如2008年8月份第5版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个案例“河南洛阳老城区法院判决李合召诉张文英借款案” (以下简称“案例二”)中,被告张文英向原告李合召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暂时李合召转借给我现金2万元正,李伟功还款后偿还。

”第三人李伟功一直未还款,后李合召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文英偿还所借2万元。

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原告李合召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根据原、被告在该借条中“李伟功还款后偿还”的约定,该借款所附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

再如,2004年6月16日的《江苏经济报》中刊登的案例“杨某诉张某案” (以下简称“案例三”),2002年,被告张某以申办移民美国为由向原告杨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到美国后1年内付清借款。

借款后,被告仅委托徐某协助办理移民美国的手续,但至原告起诉时尚未办妥移民签证。

原告为向被告索讨该笔借款本金6万元,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未能提供其具备移民美国的条件并正在申办移民签证的证据,因此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认定约定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

上述三个案例都指向了共同的问题:当还款合同中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欠款?即债务偿还所附条件是否影响债务履行?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探讨一下何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四、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二)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台湾民法学家刘得宽教授认为:“条件者,使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或消灭,决定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之成否之法律行为的附款也。

”“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构成条件的事实的成就必须是不确定。

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确定的,如果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应当解释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附期限,而不是在法律行为中附条件。

3.条件必须可能。

如果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如A向B表示:如果你摘到天上的月亮,那我就将我的房子送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作出法律行为。

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当事人意识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法律规定,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条件),否则视为未附条件。

5.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6.条件不能和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如果行为的内容是一个赠与法律行为,而所附的条件是受赠人必须拒绝接受赠与,可见,此处赠与的意思表示不确定,所以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五、当还款合同中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债权人如何提前向债务人追偿欠款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文三个案例都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对债务偿还都附加了条件。

但是如果当条件一直未成就时,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在案例二中,法院就是基于借款所附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理由驳回了债权人的请求。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不公平的,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给了债务人串通第三人不归还欠款从而逃避债务的机会。

当还款合同中所附条件未成就时,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呢?笔者认为目前有以下两种方式:(一)通过主张所附加的条件无效或不成立要求债务人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1.从“条件必须合法”的角度论述。

在案例一中所附加的其中一个条件是“庄祥与董小彦的婚姻关系结束”,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于与人身关系高度关联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或解除受人为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且庄祥的婚姻关系与所涉财产纠纷并无关联,故其婚姻关系解除与否不应作为本其还款行为的附件条件。

但“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及“与所涉财产纠纷无关联”两个理由的说服性其实并不够,因为债务人很可能会以“条件的特性就是具有不确定性”为由提出抗辩,笔者认为其实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条件的合法性去论述,如上文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以“离婚”作为条件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显然为无效的条件。

2.从“条件必须可能”的角度论述。

案例一中所附加的另外一个条件是“A公司清盘结束”,法院认为公司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且无证据显示公司有进入清算之意,故公司是否最终将进行清算以及何时进行等均属于无法确定的事实,认为此项条件属于无法实现的条件,因此条件不成立。

案例三中所附加的条件是“到美国后1年内”,法院认为因被告未能提供其具备移民美国的条件并正在申办移民签证的证据,因此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认定约定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都是从“条件必须可能”的角度进行论述,认为所附的条件不可能发生,因此条件不成立,所作的约定无效,从而判决债务人清偿债务。

笔者认为法院从这个角度出发论述当然是可以的,但现实中并不太好判断一个条件在将来是否属于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不可能的理由均有点牵强。

3.通过条件必须具备的其他要求进行论述。

条件除了需具备条件必须合法、必须可能的要求外,还要同时具备其他要求,这些要求缺一不可,否则均为无效的条件。

(二)通过证明债务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要求债务人还款在上文中,我们主要是通过论述所附的条件无效或不成立从而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但假如所附的条件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则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呢?债权人可以通过证明债务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要求债务人还款。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因此债权人必须要证明债务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

法律条文虽明确,但在现实中如果要证明债务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在举证中会存在困难性。

六、笔者观点债务偿还所附条件应认定为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此种情况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其履行。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主张所附加的条件无效或不成立的角度,还是从证明债务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角度,在现实操作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或是举证困难或是难以判定,从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一中,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回购及代持股协议》后,债务人对债权人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进行补偿的义务即已经产生,不管公司是否清盘结束、债务人与董小彦的婚姻关系是否结束,债务人的偿还义务都是必然的,并不是公司不清盘、婚姻不结束就可以不用还款。

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条件一直不发生,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实现,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与案外人串通不归还借款,债权人就不能根据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债务偿还所附条件并不是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约定条件,而是债权人、债务人对欠款偿还期限的约定,是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因债务人何时还款并无明确的期限,属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双方对履行期限不能协商解决,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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