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民事赔偿案例
蓝田造假案终有结论 会计师行首次承担连带责任
蓝田造假案终有结论会计师行首次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造假,会计师事务所难逃法律制裁。
2006年7月31日,曾引起证券市场轩然大波的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生态农业”)造假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生态农业"连续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夸大公司业绩,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违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诚实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知道生态农业公司年度报告虚假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亦构成共同侵权,应与生态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83名原告向11名被告索赔617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生态农业公司赔偿原告540多万元。
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有2名被告,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
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首例判决。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称,目前已有20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已经判决和调解的此类案件有14家,其中,由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蓝田案是第一个。
■华伦回应会计师不可能发现所有问题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蓝田资产不实的问题,当时我们也不清楚,我们提出要求做评估,并且按照评估的意见加以认定。
”“至于虚报利润,我们并不是专家,鱼塘到底有多少鱼,到底能卖多少钱,我们只能借助专家的评估、预测。
我们当时去的时候,也要求公司做评估。
后来我们是在专家的评估判断后才签的字。
”“对于我们本身认定不了的东西,我们找专家了,也找评估机构了。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华伦出了这个事,是中国大环境的问题。
”■律师看法会计师不能为五斗霉米折腰“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喊冤叫屈”是不成立的。
宋一欣说,蓝田案中有个笑话,是说如果按照公司公布的水产品营业收入计算,把它所有的鱼塘抽干水,全部堆满鱼也不够,活生生的“大跃进,放卫星”。
文某、文桔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某、文桔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1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文某;文桔平;文春芳;刘某1;涟源市蓝田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当事人】文某文桔平文春芳刘某1涟源市蓝田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文某文桔平文春芳刘某1【当事人-公司】涟源市蓝田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严泽媚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泽媚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泽媚【代理律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文桔平;文春芳【被告】涟源市蓝田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刘某1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刘某1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问题。
上诉人文某、文桔平、文春芳提出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产生,不应支持,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标准认定错误,应以第一次诉讼时的标准认定。
经审查认为,一审参照鉴定意见认定后续治疗费2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且后续治疗费2000元一审并未判决由文某、文桔平、文春芳方承担。
关于残疾赔偿金,一审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统计年度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蓝田股份造假案例
蓝田股份造假案例分析摘要:蓝田股份作为一家从农业为主的综合性经营企业,自1996年6月上市以来一直保持了业绩优良高速成长的特性,但2002年元月21日、22日,生态农业(原蓝田股份600709)的股票突然被停牌,市场目光再次聚焦到这只曾经备受关注的“绩优神话股”。
公司高管公安机关调查、资金链断裂以及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入进行的稽查,似乎预示着这只绩优股的神话正走向终结。
关键词:蓝田股份;审计案例1 蓝天的绩优神话蓝田股份作为一家从农业为主的综合性经营企业,自1996年6月上市以来一直保持了业绩优良高速成长的特性,其1996年以来的每股收益分别达到了0.61元,0.64元,0.82元,1.15元以及2000年的0.97元。
从2000年的年报看,已步入稳定发展轨道的蓝田,目前含金量很高,其4.31亿元的净利润绝大部分均来自主营,在主营业务收入基本持平的情况下,虽由于成本略有增加,使每股盈利下降了0.18元,但摊薄后19.81%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1.76元的现金流量额都表现了蓝田通过大力开发高科技农业而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稳定回报。
从财务角度看,其流动比率为0.77,速动比率为0.27,资金运用较充分,短期偿债能力虽由于存货较大而略有不足,但提了4296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还是比较稳健的,另外只有23.18%的资产负债率也说明了其稳定的财务结构。
从经营上说,该公司目前已形成了以饮品、食品、蛋类以及冷饮类为主的完整名优农产品结构,其生态农业旅游的综合开发已走上正轨,新年度里将大力建设洪湖绿色食品基地项目以及新建10万亩银杏采中圃基地项目和年产200吨银杏黄铜甙项目,预计,建成后可增加净利润2亿元。
年报股东数为160559户比上期又增加了42%,因此二级市场表现并不太好,市盈率按最新数据统计也只有18倍左右。
特别是该公司董事会提议,2001年度利润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2000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分配的比例不低于50%,将采取送红股与派现相结合的形式,派现比例不少于20%,其2000年未分配利润在本次派2元后仍将达9.16亿元,加上4亿元以上的净利润,应该说分红潜力十分惊人。
“蓝田股份”案件分析研究
经济研究内率先实施,这标志着企业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等面临着新的挑战。
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难点,针对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修订了其核算范围及核算方法等,使其更好的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这不仅对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极为有利,还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为此,必须在充分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概况的基础上,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企业财务的影响,这对增强企业资金营运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1]吴玲红.新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探究[J]. 现代国企研究,2017(22). “蓝田股份”案件分析研究朱顺熠(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0)摘 要: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生态农业”)是主营养殖、旅游和饮料的一家多元化公司,1996年采用多种欺诈手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顺利上市,接下来创造了中国农业企业罕见的“蓝田神话”,但是,这个丑剧很快被揭露。
此后,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管理人员被拘传,公司也被强制停牌。
蓝田股份因虚假披露受到民事责任处罚赔偿近540万元,同时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因帮助其粉饰财务信息达到上市目的承担连带责任。
蓝田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一系列典型欺诈案之一,是继2001年“银广夏陷阱”曝光之后上演的又一出闹剧。
本文对其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提出建议帮助会计师事务所避免法律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蓝田股份;因果关系;审计准则1 案例简介蓝田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一系列典型欺诈案之一,是继2001年“银广夏陷阱”曝光之后上演的又一出闹剧。
他们造假手法的共同点都是编造一个业绩神话,俗称“讲故事”。
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生态农业”)是主营养殖、旅游和饮料的一家多元化公司,为达到在公司IPO进程中顺利过会的目的,1996年采用多种欺诈手段对申报材料造假,最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8.38元发行3000万普通股。
公司上市以后,其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短短5年间增长了9倍。
李大贤与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大贤与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炯赵婧杨宗信【审理法官】徐炯赵婧杨宗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大贤;蓝田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大贤蓝田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大贤【当事人-公司】蓝田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惠红林【代理律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大贤【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一般程序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据此,行政复议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存在行政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李大贤向被上诉人蓝田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认为九间房镇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12月23日,李大贤与九间房镇小寨村四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李大贤户承包地面积合计2.2亩。
因承包合同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署,故在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复议机关蓝田县政府认为李大贤主张的九间房镇政府侵占其承包地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李大贤以其承包地亩数减少1.678亩为由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九间房镇政府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_从对蓝田股份造假案作出一审判决说起
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严 财务等信息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 的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否
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但仍 诉讼中,应运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 则不能获得赔偿。但注册会计师与
会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 定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责 第三者(受害人)在诉讼举证中,由
在这种过程合规结果有误进而卷入 任;运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在虚假 于注册会计师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处
任大,过错小则责任小。这里的过错 大小概念不仅指注册会计师主观过 错程度,还包括过错行为所造成的 危害程度。在衡量其大小时,必须将 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不以 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 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在现代社 会,无过错的合法行为,同样可以产 生损害。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 即使严格遵循了审计程序和审计原 则,却仍然出现审计结果不实,这便 是因无过错行为需承担的一种无过 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 法律对适用对象和范围予以特别规 定,将其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 用范围分开。
责原则。
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 能证明其在该案件中没有过错,那
业界还有一种与此完全不同的 任;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者,则推定 也就自然不能解除其所应承担的民
观点和主张。他们认为,审计准则对 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 事赔偿责任。
“程序”规定得再详细,也不可能解 事责任。
值得说明的是,证券市场虚假
证责任,不是绝对保证经审计的会 员,应运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认定 群体的利益,在认定和归结注册会
计报表真实公允。注册会计师关注 其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责任。 计师法律责任时应运用过错推定归
的是审计过程是否合乎执业规范,
所谓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是实 责原则。
中国公司治理案例--中国上市公司神话蓝田公司
1996~2000年,蓝田在财务数据上一直保持着神 奇的增长速度。:
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 的28.38亿元,增长了10倍
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 1.15元。
第六讲 中国上市公司神话的破灭 ——蓝田公司事件解读
即使遭遇了1998年特大洪灾以后,每股收益也达 到了不可思议的0.81元,创造了中国农业企业罕 见的“蓝田神话”,被称作是“中国农业第一 股”。
第六讲 中国上市公司神话的破灭 ——蓝田公司事件解读
“蓝田”的全称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600709,其前身为沈阳市三家企业:沈阳行 政学院下属的新北制药厂、沈阳莲花大酒店和沈 阳市新北副食品商场全部资产于1992年10月发起 设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蓝田的经营范围主要有农副水产品和医药制品两 大类,其产品主要销往洪湖、武汉、荆沙、宜昌、 岳阳等地区,产品市场覆盖华东、中南、华北、 东北和西北五大区域。
第六讲 中国上市公司神话的破灭 ——蓝田公司事件解读
1996年6月18日,蓝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9年10月,证监会处罚公司数项上市违规行为; 2001年10月26日,中央财大教授刘姝威在《 此后蓝田贷款资金链条断裂;
第六讲 中国上市公司神话的破灭 ——蓝田公司事件解读
蓝田存在造假嫌疑的消息一经公开,便引起了轩 然大波,各个专业银行纷纷停止了对其贷款支持, 蓝田由此深陷泥潭。
第六讲 中国上市公司神话的破灭 ——蓝田公司事件解读
蓝田造假奇闻主要有: 1、“金鸭子”的童话。 蓝田所产的鸭子品种为“青壳一号”,只吃小鱼
和草根,一只鸭子一年产蛋高达300多只:比普 通鸭子高出1倍以上,而且价格奇高:有报道称 每只鸭蛋的平均纯利为0.4元 蓝田“一只鸭子一年的利润等于生产两台彩电”, 相当于“金鸭子”。
蓝田造假案—
蓝田大事记
1996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 1996-2000年,每股收益都在0.60元以上,总资产规模增 长了10倍。 1999年10月,证监会处罚该公司数项上市违规行为 2001年11月,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600字短文,此 后蓝田资金链开始断裂 2002年1月,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董事长保田等10名 中高层管理人员被拘传接受调查 2002年3月,公司实行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生 态” 2002年5月,因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
(2) 12.7亿元农副水产品收入有造假嫌疑 (3)蓝田的资产结构是虚假的
案例回放
三大疑点
造假手段
神话坍塌
受到惩罚
三大疑点:
1、主营业务收入18.4亿元,而应收账款仅857万元, 18亿多主营业务收入主要靠现金交易完成, 不太可 能
2、同样是在湖北养鱼,2000年上市的武昌鱼在招股说明书 中称,公司6.5万亩鱼塘的武昌鱼,养殖收入每年五六千万 元,单亩产值不足1000元,蓝田股份创造了武昌鱼30倍的 鱼塘养殖业绩,令人怀疑; 3、蓝田股份靠饮料每公斤5.85元的销售额至少实现了3.61 元的利润,利润率为61.71%,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能够实 现这种利润吗?
神话坍塌:
2002月1月21日、22日以及23日上午,蓝田股份(600709)被强制停牌。当天, 原“蓝田股份”高层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被拘。其上市审计机构——沈阳 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证券许可证 2006年7月,蓝田股份(生态农业)证券造假案审结。 1、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对招股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赵琰璋、吴惠昌、王焕成 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 2、民事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生态农业公司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 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田集团总 裁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蓝田 股份董事长瞿保田被判合计刑期4年。
蓝田事件最新进展
蓝田事件最新进展:蓝田起诉刘姝威案被驳回叶斌曾几何时,“蓝田”这个名字在全国颇具声望,多少人对其敬仰,又有多少人觉得神奇,瞿兆玉也因此成了“大红人”。
1996年,蓝田股份上市时股本为9696万股,至2000年底已扩张到4.46亿股;主营业务收入从4.68亿元猛增到18.4亿元。
是什么本领绝技使这家从事水产品开发的农业企业创造出中国股市的这段神话?人们一直觉得是个谜。
然而,2001年10月26日,中国财经大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一篇600字的文稿在某种意义上却击碎了蓝田神话!蓝田起诉刘姝威案被驳回3月28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湖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他告诉记者:蓝田诉刘姝威的案子原定于2002年1月23日开庭,但后来没有开庭。
现在此案我们已经裁定驳回。
这位审判长说:这个案子当时起诉到我们这里时,在起诉状后面附的是刘姝威文稿的清样,清样上没有写明此稿是内参用的,属于机密,也没有注明标号,因此,当时就受理了。
审判长说: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不代表法院就站在蓝田这一边,不是法院支持他们起诉刘姝威老师,他们有他们的权利。
2001年12月13日我们王庭长到北京送达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给刘姝威老师后回来,知道了其中一些情况,刘姝威老师的文章属于机密,顿感压力较大,同时刘姝威还提到此案的管辖权问题。
随后,我们责成原告蓝田一方提供原件,并说明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不出原件,我们将裁定驳回此案。
现在,我们已经裁定驳回此案了,也就是近几天的事,给刘姝威老师的裁定书已于3月27日下午寄出,估计两三天就能收到。
蓝田总公司牌子神秘消失今年3月17日,一位自称农业部某学会专家的老者向记者透露,由于媒体报道,蓝田总公司原挂在农业部北门的一块“中国蓝田总公司”的牌子突然不见了,大约是在3月13日被人摘走了。
他说,北京有好几处挂了这种牌子。
“蓝田”从何而来另据农业部有关人士透露,蓝田股份公司是1994年8月成立,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企业,由农业部管理。
刘姝威:六百真言击碎“蓝田神话”
刘姝威:六百真言击碎“蓝田神话”蓝田事件已归沉寂,刘姝威的生活也回归平静。
她说,该结束的都已经结束了,就像她现在还在中央财经大学,还在教书,还在做课题,原本该做什么,现在依然。
“交锋”蓝田刘姝威,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曾师从陈岱孙教授和厉以宁教授,2001年,以600字简短却尤为有力的文章质疑蓝田神话的虚假质地,并引来陷入困境中的蓝田咄咄逼人的非常规交涉,两者的交锋成为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年度大戏。
蓝田股份,证券代码600709,1996年上市。
上市5年,主营收入从4.6亿大幅增长至18.4亿,蓝田股份因此被誉为“农业产业化的一面旗帜”。
但2001年10月8日,蓝田股份董事会则发布公告称,由于接受证监会调查,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彼时,银广厦、麦科特还有红光以及一系列给股民和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的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案件频发。
而因此应约撰写《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一书的刘姝威,那时则正希望寻找到一个可供深入剖析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新案例。
留意到蓝田,于刘姝威只是偶然,她只是在网上偶然看到了蓝田被证监会调查的消息,但一个偶然,却成就一段历史。
在蓝田公告发布的第二天,刘姝威即对其财务报告进行详细的分析,分析结果令人震惊。
刘姝威说,2000年蓝田的流动比率已经下降到0.77,速动比率下降到了0.35,净营运资金已经下降到-1.27亿元。
这三个主要财务指标,说明蓝田短期偿债能力很弱,至少会有1.27亿元的短期流动负债不能按时偿还。
2001年10月26号,刘姝威以《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为题,在《金融内参》发表了一篇仅600字的短文。
银行的停贷,让获悉内参的蓝田股份坐立不安,蓝田股份与刘姝威的交锋也因此迅速走入公众视野。
先是蓝田总裁和副总裁的登门造访,指责刘姝威“把蓝田搞死了”。
接着蓝田以名誉侵权为由把刘姝威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姝威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蓝田股份与刘姝威
应收帐款周转率往往被操纵,,如有的上市公司为 了降低应收账款周转率,年末将应收账款转至其它账 户,或者以代垫款方式将应收账款冲掉,应收账款余 额小 不只是蓝田股份特有,也许是其为了操纵经营性现 金流,提前回收货款或调度存款以冲销应收账款.销 售收入虚假只是可能的原因之一
应收帐款回收期(360天〕6天
所谓的"生态基地"、"鱼塘升级改造"和"大湖 开发项目"巨额投资可能都是假的,蓝田股份正是 利用虚增经营性现金流入和虚增投资性流出也达到 现金流的平衡和资产负债表的平衡
5
材料准备时间为2002年,仅供参考
刘姝威分析蓝田股份的主要方法
4.对蓝田股份的资产结构分析
蓝田股份在产品占存货百分比82.84% 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76% 异常高于同业平均水平 蓝田股份的在产品和固定资产的数据是虚 假的
中国蓝田总公司负担本应由蓝田股份负担的费用,人为提升上市公司利润。为上市公司输送较 多的利润,意味着从经营现金流量角度看会出现流入大于流入,从蓝田股份的资料看也是这样 。长期这样做会使“控制人”的现金枯竭,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个:
一是通过应收款项使资金流出企业,这样做很容被发现;
二是通过虚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资金流出企业。第二方法的好处在于在建工程不影响损益 ,即使形成固定资产延长折旧年限对利润影响也不会太大。
•
资产负债率是23%,说明其长期偿债能力还可以
在短期负债中,主要是其它应付款32717万元,而 短贷只有9980万元,而该公司当期的货币资金余额 有16714亿元,基于其良好的经营性现金流,短期偿 债能力是否不行呢? 它2000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是78583万元,56071万 元债务并不对它构成危胁, 而且其它应付款中有 22252万元是关联单位欠款
《蓝田之迷》财务分析方法批判
引言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2001年10月26日在《金融内参》发表《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引发湖北蓝田股份公司诉刘姝威侵害名誉权一案,据了解,湖北蓝田股份公司在此案的《民事诉状》中称:2001年10月26日,被告撰写《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一文打印180份分别送给中央金融工委、人民银行总行领导、有关司局领导及其他单位,被告在文章中捏造事实指出:“蓝田股份已经成为一个空壳,已经没有任何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蓝田股份完全依靠银行的贷款维持运转,而且用拆西墙补东墙的办法,支付银行利息。
只要银行减少对蓝田股份的贷款,蓝田股份就会立即垮掉。
”文章中还说:“为了避免遭受严重的坏账损失,我建议银行尽快收回蓝田股份的贷款。
”蓝田在诉状中称:该文所述事实完全失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也严重影响了原告融资渠道的畅通。
刘曾在去年底就此案提出过“管辖异议”,要求此案应归北京市法院进行管辖,不应归洪湖管辖。
据刘姝威讲,在12月份提出异议后,迟迟未得到答复,直至1月12日她终于收到来自湖北洪湖法院的特快专递,来函称:“被告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本院尚不能裁决,故23日的开庭审理中止。
”由此蓝田诉刘姝威侵犯名誉权一案推迟审理。
众所周知,蓝田股份主要高管和部分中层已被公安局以涉嫌提供虚假财务罪拘传,蓝田股份造假是板上铁钉——铁定的事实,形势变得对刘姝威非常有利了,这场官司笔者估计会以原告撤诉而告终,当然刘姝威可较高则更好得到解释了,蓝田股份主业是水产品,刘以食品、饮料业比率去对比,显然没有可比性,而与水产业相比,又由于水产品生产周期问题,也不一定能说明其比率不合理。
刘在第一部分的结论是:蓝田股份的偿债能力越来越恶化;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后,蓝田股份没有净收入来源;蓝田股份不能创造足够的现金流量以便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和保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银行应该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
我们想请教的是:为什么说“蓝田股份的偿债能力越来越恶化”?在没有进行三年以上的趋势研究就得出这个结论显然证据是不充分的,而且人家只是短期偿债能力有问题,但也要考虑其主要债权人是关联方,怎么能说明“蓝田股份的偿债能力越来越恶化”?为什么说“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后,蓝田股份没有净收入来源”?蓝田股份1998年、1999年、2000年净利润分别为36259万元、51303万元、43163万元,刘怎能断定这所有的净利润都是假的?蓝田造假了,但怎样造假到现在对广大投资者还应是一个谜! 根据我们长期对上市公司财务行为的观察,简单推测蓝田股份可能的大致造假思路。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原告:王德钦,男,1岁,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
法定代理人:牟萍,女,22岁,原告王德钦之母,住址同上。
被告:杨德胜,男,39岁,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乡。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汽车二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肖开红,该队经理。
原告王德钦因与被告杨德胜、四川省泸州市汽车二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其法定代理人牟萍代理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德钦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称: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之父王先强被挂靠在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德胜驾驶的汽车轧死。
交警部门认定:杨德胜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应当由杨德胜赔偿,泸州市汽车二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杨德胜的反对,此项赔偿在原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未解决。
请求判令:1.被告给原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18458元;2.被告给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王德钦提交的证据有:1.第2002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2002年6月8日和7月1日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各一份、第2002003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份、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的(2002)江阳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泸刑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份,用以证明杨德胜在交通肇事一案中虽然承担了90%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
2.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上坝村凤凰山农业合作社的证明两份、对证人毛西华、王树林的调查笔录各一份,用以证明王先强和牟萍自由恋爱多年,二人一起同居生活;王先强在与牟萍办理结婚手续的过程中死亡,其时牟萍已怀孕。
张朝娃与蓝田县卫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朝娃与蓝田县卫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0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朝娃;蓝田县卫生健康局【当事人】张朝娃蓝田县卫生健康局【当事人-个人】张朝娃【当事人-公司】蓝田县卫生健康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林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林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林【代理律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朝娃【被告】蓝田县卫生健康局【本院观点】本案为上诉人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被上诉人是否依法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警告不予答复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上诉人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被上诉人是否依法履职。
关于该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行政机关应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说服责任,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三十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蓝田卫健局具有处理其辖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职责,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该情节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办理流程、处理以及处理结果告知事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徐洋、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洋、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川05民终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乐斌曹天全钟洁【审理法官】林乐斌曹天全钟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洋;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徐洋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洋【当事人-公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喻鸿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周苏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魏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喻鸿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周苏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魏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安宁喻鸿波周苏嘉魏来【代理律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洋【被告】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蓝田整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蓝田整理公司通知徐洋于2019年1月17日接收房屋,诉讼中,徐洋没有举证证明其因蓝田整理公司逾期交房导致的损失,结合案涉房屋同地段房屋租金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违约金酌情调减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并无不当。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立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立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0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张博侯斌【审理法官】曹伟张博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立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立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陈立强【当事人-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立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原审被告蓝田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蓝人社工决〔2019〕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为,陈立强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
但蓝田人社局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对陈立强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进行过全面调查核实。
故应当认定原审被告蓝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蓝田股份造假案例
蓝田股份造假案例分析摘要:蓝田股份作为一家从农业为主的综合性经营企业,自1996年6月上市以来一直保持了业绩优良高速成长的特性,但2002年元月21日、22日,生态农业(原蓝田股份600709)的股票突然被停牌,市场目光再次聚焦到这只曾经备受关注的“绩优神话股”。
公司高管公安机关调查、资金链断裂以及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入进行的稽查,似乎预示着这只绩优股的神话正走向终结。
关键词:蓝田股份;审计案例1蓝天的绩优神话蓝田股份作为一家从农业为主的综合性经营企业,自1996年6月上市以来一直保持了业绩优良高速成长的特性,其1996年以来的每股收益分别达到了0.61元,0.64元,0.82元,1.15元以及2000年的0.97元。
从2000年的年报看,已步入稳定发展轨道的蓝田,目前含金量很高,其4.31亿元的净利润绝大部分均来自主营,在主营业务收入基本持平的情况下,虽由于成本略有增加,使每股盈利下降了0.18元,但摊薄后19.81%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1.76元的现金流量额都表现了蓝田通过大力开发高科技农业而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稳定回报。
从财务角度看,其流动比率为0.77,速动比率为0.27,资金运用较充分,短期偿债能力虽由于存货较大而略有不足,但提了4296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还是比较稳健的,另外只有23.18%的资产负债率也说明了其稳定的财务结构。
从经营上说,该公司目前已形成了以饮品、食品、蛋类以及冷饮类为主的完整名优农产品结构,其生态农业旅游的综合开发已走上正轨,新年度里将大力建设洪湖绿色食品基地项目以及新建10万亩银杏采中圃基地项目和年产200吨银杏黄铜甙项目,预计,建成后可增加净利润2亿元。
年报股东数为160559户比上期又增加了42%,因此二级市场表现并不太好,市盈率按最新数据统计也只有18倍左右。
特别是该公司董事会提议,2001年度利润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2000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分配的比例不低于50%,将采取送红股与派现相结合的形式,派现比例不少于20%,其2000年未分配利润在本次派2元后仍将达9.16亿元,加上4亿元以上的净利润,应该说分红潜力十分惊人。
蓝田股份
发生,导致审计失败
从被审计单位角度
企业会计和经营者素质不高
1
蓝田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大量造
假,为审计的失败创造了可能
从蓝田造假案中,我们得到了什么启示
1 审计人员应遵守执业准
则,遵循审计流程,提 高自己的职业能力。
2 3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 德,保持独立性,提高 职业谨慎性
接受审计申请时需谨慎, 加大对审计业务的监督与 惩罚力度
2002. 5
在3月公司实行特 别处理,股票简称 变更为“ST生态” 后,5月因连续3年 亏损,暂停上市
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原沈
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于1984年10月 经辽宁省财政厅批准成立。1993年 经财政部和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批
准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1996年1月经财政部批 准加入摩斯轮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1999年1月脱钩改制后,经财政部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为新的
审计案例分析
蓝田公司
主讲:13经济3 刘思园 (130107100320)
目录
一、审计案例 二、案例分析 三、案例启示
蓝田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蓝田民事赔偿案
09会计3班陈娜096514723
一、事件情况
河北投资者张平海等三人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蓝田股份、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三位原告损失合计约15.7万元人民币。
该案在一开始因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引起了很大争议。
蓝田股份原董事长保田、瞿兆玉等四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假注册资金罪等罪名,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三年并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造假造成股民损失,股民可以进行诉讼,有效期为两年。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湖北省高级法院对保田、瞿兆玉等人的刑事判决已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那么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截止。
但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张平海等人认为,相关信息并没有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造成自己根本不知情,因此自己的诉讼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做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并要求蓝田股份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蓝田案从2002年爆发,至今已延续5年时间。
此前,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代理83位投资者对蓝田股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武汉中院判处蓝田股份等被告赔偿其中的79位股民540余万元。
二、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蓝田案”是备受证券市场关注的民事赔偿案件,涉及到很多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同时“蓝田案”也是十分典型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充分暴露了证券
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进行。
(一)蓝田案”暴露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而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第五条却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该规定虽然明确了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上却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再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而是规定了具体的起算时间。
事实上,急于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按照最高法院“1.9规定”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诉讼时效。
因为:(1)虽然“1.9规定”明确了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从行政机关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之日起算,但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公布行政处罚的义务。
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也只是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并不在媒体上公布。
如果严格按照“1.9规定”起算诉讼时效,广大投资者将会因行政机关没有公布行政处罚结果而会直接影响到诉讼权利的行使,甚至
还会应没有达到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而被认定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笔者代理的海南股民诉济南轻骑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就曾以中国证监会没有公布对济南轻骑的行政处罚结果为由提出过原告不享有诉权和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的抗辩。
其他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都是按照上市公司对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几乎没有一例是按照行政机关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1.9规定”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问题是:广大投资人如何知道刑事判决从什么时侯才开始生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公布刑事判决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虽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这里的“公开进行”在实践中也仅是“宣判时允许旁听”,而不是法院在媒体上公告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判决的结果。
据了解,上海陈荣律师所确定的“2003年12月31日”仅是判处“蓝田”高管人员有罪的刑事判决书末尾所标署的日期,也不是该刑事判决正式“生效日期”。
因为二审法院作出的刑事终审判决通常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且宣判后还需要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和公诉机关。
可见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并不是判决书末尾所标署的日期,而往往迟于该日期。
为了弄清“蓝田案”刑事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笔者曾经委托湖北同行章杰律师专程到湖北高院查询该案的宣判笔录,法院也以章律师不是“蓝田案”的代理人和辩护人为由而拒绝查询。
可见,长期关注该案的专业律师到目前都无法确定“蓝田案”刑事判决是什么时侯生效的,又何况是普通的中小投资者呢?所以,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深受虚假陈述之害的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从正常、合理、合法的渠道获知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更无从知道刑事判决是什么时侯生效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1.9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执行。
建议最高法院及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订,以改变这种法律规定混乱局面。
(二)目前尚未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广大蓝田投资者仍然提起诉讼,但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
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可见即使“蓝田证券民事赔偿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不影响广大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只是起诉后存在着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由于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蓝田案刑事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所以无法断定投资者再起诉是否超过诉讼生效,也无法对起诉后的诉讼结果作出预测。
但该案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问题确实存在重大争议,该争议目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无定论。
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投资者目前提起的诉讼应当还在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如果适用“1.9规定”计算诉讼时效,则投资者再提起诉讼就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不过根据《立法法》中确定的法律冲突解决原则,司法解释的效力显然低于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当然,一审法院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令投资者败诉,投资者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上诉,并将该案的法律适用情况向上级审判机关反映。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正确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必要时可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对该案做出个案批复,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诉讼时效起算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