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卢刑初字第398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编范文】(201X)卢刑初字第398号-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卢刑初字第398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卢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又聋又哑人);因本案于201X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秦,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1(又聋又哑人);因本案于201X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又聋又哑人);因本案于201X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德立,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吴某、吴某1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周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吴某、吴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赵秦、叶某、
江德立和手语翻译人员施玲玲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7月间,被告人宋某、吴某纠集被告人吴某等人,经预谋多次在本市公交车上实施扒窃作案,共窃得人民币2,200元。
所窃赃款
由被告人宋某保管并被三名被告人共同花用殆尽。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
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刘慧、李荣根、徐春霞的陈述;证人章巨龙、吕海疆的亲
笔证词及证人付冲冲、张正业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
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吴某、吴某1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已
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吴某、吴某均系又聋
又哑人,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吴某有自首、立功
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