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DB11_T827-2019
DB11!T~1191-2015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4)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类、食用油脂与按
10 △ × × △ 11 × ×
△ 10 11
普通货物条件贮存的化工原料、化学试剂、非食用药剂、 香精、香料应隔离 1m 以上。
自燃物品
一级 二级
12 △ × × × × △ △ × × ×
13 × × △
×△△
12 13
遇水燃烧物品(不得与含水液体货物在同一库内配存)
a) 符合 GB 13690 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签; b) 符合 GB 13495 和 GB 15630 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c) 符合 GB 2894 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
7.4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7.4.1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 7.4.2 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并详 细记录退回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7.4.3 领用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按品种、规格记录购入、发放、退回的日期、单位及经手人、数 量以及结存数量和存放地点。领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还应详细记载用途。
3
DB11/T 1191-2015 8.1.7 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应使 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8.2 储存限量 8.2.1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00L 或 100kg,其中易燃易 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50L 或 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0L 或 20kg。 8.2.2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 求量。 9 废弃化学品的处置 9.1 废弃化学品应按照 GB/T 31190 要求分类收集、贮存。 9.2 废弃化学品应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单位处置。 10 应急要求 10.1 应编制符合 GB/T 29639 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10.2 每年应至少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年版
目录
第一篇 1 2 3 4 第二篇 1 2 3 4 5 6 第三篇 1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 5 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 ......................................................................................................... 5 总平面、工艺平面布置 ..................................................................................................... 7 工业管线综合布置 ............................................................................................................. 8 相关标准目录................................................................................................................... 10 建筑设计......................................................................................................................... 11 一般规定.........................................
DB11!T~1322.90-2020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90部分:化工企业
ICS 13.100C 6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22.90—2020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 90 部分:化工企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Part 90: Chemical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2020-09-17发布2021-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评定内容 (2)4.1 基础管理要求 (2)4.2 场所环境 (3)4.3 生产设备设施 (4)4.4 特种设备 (5)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5)4.6 用电 (6)4.7 消防 (6)4.8 危险化学品 (6)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7)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8)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8)5 评定细则 (8)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附录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8)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8)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4)附录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2)附录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70)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85)附录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99)附录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2)附录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3)附录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4)前言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90部分:化工企业;……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90部分。
DB 11- 275-2005-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DB ICS 13.200A 90备案号:16763-2005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diet enterprises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保障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亚辉、黄亚军、柳国忠、赵跃平、段立莉。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IDB11/ 275-2005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的企业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5380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11T 1229-2015 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 2016.4.1实施
ICS13.100C 66备案号:XXXX-XXXX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229—2015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 managing settings of auxiliary facilities security infilling station2015-09-23发布2016-04-01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建/构筑物 (1)4.1 总平面布置 (1)4.2 建筑物 (2)4.3 室外地下构筑物 (2)5 电气设施 (2)6 其他 (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京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褚立生、路静雷、李默闻、郑玄、王银锋、王植杰、王海涛。
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加油加气站建/构筑物、电气设施等非油品设施的安全设置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的设置和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AQ/T 3050 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DB11/ 588 埋地油罐防渗漏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5015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非油品设施 auxiliary facilities加油加气站的建/筑物、电气设施等除工艺设备、设施以外的设施。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工业企业
6.6.1 应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应包括风险源辨识、风险控制措施、人员行为、安全 设施和设备、应急物资等内容。 6.6.2 安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使实验室相关人员知晓,并监督整改。 6.6.3 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7 储存要求
7.1 储存Βιβλιοθήκη 件和方法a) 灭火器;2
DB11/T 1191.1—2018
b) 灭火毯; c) 砂箱; d) 消防铲; e) 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5.11 实验室用灭火器的类型和数量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5.12 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实验室内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 5.13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GB/T 29510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5.14 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27476.1和GB/T 27476.5的规定。
Part 1:Industrial enterprise
2018 – 04 - 04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0 - 01 实施 发布
DB11/T 1191.1—2018
前言
DB11/T 119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第 1 部分:工业企业; ——第 2 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本部分为DB11/T 1191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DB11/T 1191—2015《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与DB11/T 1191—2015相比, 除了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术语和定义”一章; ——增加了实验室专(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的规定(见3.3); ——明确了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培训的重点和应达到的目标(见3.5); ——增加了对气瓶和管线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见4.1); ——明确了不同类型废气的处理方法(见5.8); ——明确了实验室洗眼器和淋洗器的设置要求(见5.9); ——增加了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其他要求(见5.14); ——增加了对气瓶标志的管理要求(见6.3.2); ——增加了对样品管理时记录内容的要求(见6.5.1); ——增加了对留样的要求(见6.5.4); ——增加了安全检查的内容(见6.6); ——增加了对通风柜通风系统维护的要求(见7.1.4); ——增加了气瓶存放时的要求(见7.1.7); ——增加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时无须适用隔离要求的条件要求(见7.1.9); ——修改了实验室内单一包装容器的大小(见7.2.1); ——增加了对实验台上易燃液体存放限量的规定(见7.2.3); ——增加了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超过规定量时应遵守的要求(见7.2.4); ——增加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储存要求(见7.3)。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付林、俞万林、王琛、马玉国、尹洧。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1191—2015。
根据DB11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02
标志标识 安全标示牌的悬挂位置和式样要求。
02
每面配电盘柜应标明路名和调度编号,双面维护的配电盘柜前和盘柜后均应标明路名和调度编 号, 且路名、编号应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EHS安全管理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
根据《DB11 527-2015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整理
目录
Contents
01
一般要求
02
设备设施
03
运行维护
04
人员要求
05
常见不符合项
01
一般要求 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上墙明示。 记录档案应分类归档,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图纸、图表等文件资料长期保存,其他记录至少
好记录。 ② 并网运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装、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 装置时,应与电力调度部
门签订或修订并网调度协议后再行并入公共电网运行。 ③ 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发电机接线方式。 ④ 应有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反送电, 不应自行拆除闭锁 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⑤ 不应擅自将自备应急 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02
地下变配电室要求 ① 应有安全通道 ,安全通道 和楼梯处应设逃生指示标 识和应急照明装置。 ② 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照明装置。 ③ 室内地面的最低处应设有集水坑并配有自动排水装置
03
操作票 ① 10/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运行中,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或电气设备
改变其工作状态时,应填写操作票 。 ② 操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并应符合GB 26860等国家规范的要求。 ③ 操作票由操作人员填写,每张票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④ 操作前应根据模拟屏或接线图核 对所 填写的操作项目 ,并经审核签名。 ⑤ 操作时应执行唱票和复诵 ,每操作完一步,应由监护人在操作项目前划
DB 11T 1250-201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ICS71-010G 09备案号:48657-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250—201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ub-package operation for hazardouschemicals operating enterprises2015-12-30发布2016-07-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装场所 (2)5 安全设施 (2)6 安全技术要求 (3)7 管理要求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玉国、付林、俞万林、王琛、王殿祥、胡永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分装作业的分装场所、安全设施、安全操作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固态、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分装、灌装和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的作业(统称分装作业),其他企业的分装作业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气体充装和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分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图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T 3048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DB11/384(所有部分)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DB11-755-2010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3
DB11/ 755—2010 实墙相隔。 6.1.3 化工商店内不应存放单件包装质量大于 50kg 或容积大于 50L 的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 放总质量应不大于 1t,自备仓库存放总质量应不大于 2t。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1
DB11/ 755—2010 危险化学品 dangerous chemicals 《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其中不包括爆炸物和剧毒化学品。
4 一般要求
4.1 建筑结构
4.1.1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4.1.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4.1.3 危险化学品仓库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相应采用具有防火、防雷、防静电、防腐、不产生火花 等功能的单一或复合材料制成,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1.4 存在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方向宜向上,侧面泄压应避开人员集中场 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仓库。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 门、窗等。 4.1.5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应设有地下室。 4.1.6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www.bzfxw.com 4.5.4 应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5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要求 5.1 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仓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
3.场容卫生3.1一般规定3.1.1施工现场大门内应设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和、、、文明施工制度板。
施工现场的各种标识牌字体正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
3.1.2施工现场应挂牌设立“夜校”,配备必要。
3.1.3建设单位、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耐心细致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记录。
3.1.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栏以及安全宣传、、栏。
3.1.5占用建筑工程红线外土地须经有关部门批转,应按规定办理,并按的标准进行管理。
3.1.6施工现场应制定《工程项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1.7施工现场应使用节水龙头和节能灯具,杜绝和。
3.2现场场容3.2.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m。
围挡材料宜使用金属定型材料或,器构造连接应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3.2.2管线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可以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设置。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3.2.3距离交通路口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m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3.2.4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门柱高度不得低于m,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门卫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
3.2.5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围挡和大门表面应和清洁,禁止利用围挡设置广告。
3.2.6施工现场主要出入门和门前三包区域内应保持。
3.2.7施工现场在大门明显处设置。
公示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m* m(长*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m。
3.2.8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的或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出场时必须将车辆,确保清洁。
3.2.9现场必须采取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处理。
3.2.10现场裸露的场所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或等措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环境检测采样安全知识培训
环境检测采样安全知识培训目录一、前言 (3)1.1 培训目的 (3)1.2 培训对象 (4)1.3 培训内容概述 (5)二、环境检测采样基本知识 (6)2.1 环境检测采样定义 (7)2.2 环境检测采样重要性 (8)2.3 环境检测采样原则 (9)2.4 环境检测采样方法 (10)三、采样设备与使用安全 (10)3.1 个人防护装备 (11)3.2 采样仪器设备 (12)3.3 使用安全操作 (14)3.4 设备维护保养 (15)四、采样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 (16)4.1 人身安全风险及预防措施 (17)4.2 设备安全风险及预防措施 (19)4.3 环境风险及预防措施 (20)4.4 应急处理方案 (21)五、采样现场管理 (22)5.1 现场卫生与消毒 (23)5.2 现场安全警示与提示 (24)5.3 现场取样记录与签字 (25)5.4 现场样品保存与运输 (26)六、采样后处理与废弃物处置 (27)6.1 样品处理原则 (28)6.2 废弃物分类与包装 (29)6.3 废弃物处置方法 (30)6.4 废弃物处置场选择与建设要求 (31)七、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33)7.1 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34)7.2 安全知识培训方式 (35)7.3 安全知识考核方式 (36)7.4 培训效果评估 (36)八、结语 (37)8.1 培训总结 (38)8.2 培训反馈与改进 (39)8.3 后续学习建议 (40)一、前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环境监测作为发现和预防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环境监测过程中,采样作为环境检测的第一步,其安全操作直接关系到整个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为确保环境监测采样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采样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本次培训旨在加强环境检测采样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升采样人员的专业素质,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DB11T-1322.56-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ICS 13.100C 6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22.56—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56: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2018–09–29发布2019–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评定内容 (1)3.1 基础管理要求 (1)3.2 场所环境 (1)3.3 生产设备设施 (2)3.4 特种设备 (3)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3.6 用电 (5)3.7 消防 (5)3.8 危险化学品 (5)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5)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5)3.12 医疗废物 (5)4 评定细则 (6)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7)附录B (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8)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8)附录D (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2)附录E (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6)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0)附录G (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4)附录H (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2)附录I (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5)附录J (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8)附录K (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9)附录L (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1)附录M (规范性附录)医疗废物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2)前言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5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56部分。
爆炸物品销毁方案
爆炸物品销毁方案一、引言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的化学品或装置,在使用过程中若遭到不当操作或遗失,将会对人员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爆炸物品销毁方案,并严格执行,以彻底消除潜在的危险。
二、危险性评估在制定爆炸物品销毁方案之前,需要对待销毁的物品进行全面的危险性评估。
危险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物品的危险等级,以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销毁。
危险性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具有不同的危险性,数量也会影响爆炸的威力。
2.爆炸物品的保存状态。
如果物品已经老化或损坏,其危险性将会增加。
3.爆炸物品的使用历史。
如果物品曾经遭到不当使用或保存不当,会增加其危险性。
4.爆炸物品的环境敏感性。
一些爆炸物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比较敏感,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
三、销毁方式的选择根据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爆炸物品的销毁:1.控制引爆法。
这种方式适用于数量较小、单个物品的销毁。
通过控制引爆装置,使爆炸物品进行受控的爆炸,以确保安全性。
2.化学处理法。
这种方式适用于对爆炸物品进行降解或中和的情况。
通过添加特定的化学品,使爆炸物品变为无害的物质。
3.燃烧处理法。
这种方式适用于可燃爆炸物的销毁。
通过控制好燃烧的温度和氧气供应,使爆炸物品燃烧为无害的二氧化碳和水。
4.水蒸气处理法。
这种方式适用于对易溶于水的爆炸物品进行销毁。
通过将物品暴露在高温高压的水蒸气中,使其稀释和分解。
四、销毁设备和条件的准备进行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前,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设备和条件,以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1.销毁设备的选择和准备。
根据销毁方式的选择,需要相应的设备进行操作。
例如,控制引爆法需要稳定可靠的引爆装置;化学处理法需要特定的化学试剂和反应装置;燃烧处理法需要控制好温度和氧气供应的燃烧炉等。
2.销毁环境的准备。
销毁过程需要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以防止爆炸物品的碎片扩散和危害周围的人员和环境。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安检设计标准DB11∕T1744-2020_0_split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安检设计标准DB11∕T1744-2020_0_splitDB11/T 1744—2020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设计要求 (3)本标准用词说明 (6)引用标准名录 (7)条文说明 (8)IDB11/T 1744—202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Design Requirements (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7)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7)DB11/T 1744—2020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的标准化程度,指导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安检向标准化、模块化和精细化方向发展,提升轨道交通安检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检设计。
1.0.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成熟产品;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应与车站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0.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DB11/T 1744—20202 2 术语2.0.1 安检security check为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性检查。
2.0.2 安检区域security check area专业检查人员及安检设备设施工作所需的空间组成的区域。
由安检点、候检区、复检区构成。
2.0.3 安检点security check points安全检查设备设施设置及其实施安全检查的空间。
2.0.4 侯检区waiting area乘客在进行安检前等候安检的区域。
2.0.5 复检区recheck area乘客完成初步安检后,安检员对乘客及物品进行复检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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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00A 9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27—2019代替DB11/T 827—2011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destruction and disposition forremained explosive articles2019-09-26发布2020-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废旧爆炸物品挖掘 (3)6 废旧爆炸物品鉴别 (3)7 废旧爆炸物品包装 (3)8 废旧爆炸物品装卸 (4)9 废旧爆炸物品运输 (4)10 废旧爆炸物品储存 (4)11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827—2011《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
本标准与DB11/827-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销毁处置专业队伍要求”(4.3,2011版4.3);——修改了“销毁处置专业技术人员要求”(4.4,2011版4.4)。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工程爆破协会、北京华昌爆破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宏宇、关四喜、刘忠民、徐靖宇、陈冠男、杨年华、朱国胜、任正尧、郭立峰、朱洪彬、王占军、石磊、安琳、刘义国、薛伯志。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为:——DB11/ 827—2011。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的一般要求,以及废旧爆炸物品挖掘、鉴别、包装、装卸、运输、储存、销毁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旧爆炸物品的销毁处置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废旧生化弹的销毁处置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A 53 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JT/T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DB 11/317 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废旧爆炸物品discarded explosive articles收缴或发现的遗弃未爆炮(炸)弹、手榴弹、地雷、火(炸)药、引信、雷管等爆炸物品。
3.2销毁destruction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等技术手段消除废旧爆炸物品爆炸危险性的作业过程。
3.3原地销毁site destruction在废旧爆炸物品发现现场实施销毁的作业过程。
3.4集中销毁assembly destruction将一定时期内收缴或发现的废旧爆炸物品统一实施销毁的作业过程。
4 一般要求DB11/T 827—20194.1 销毁处置方式、步骤、方法4.1.1 销毁处置方式销毁处置方式分为原地销毁和集中销毁两种方式。
对于移动时爆炸危险性较大的自制炸药、损坏的雷管和引信类等废旧爆炸物品宜采用原地销毁。
其他废旧爆炸物品宜采用集中销毁。
4.1.2 销毁处置步骤销毁处置根据废旧爆炸物品状态的不同,按照表1实施销毁处置。
不应采用掩埋、随意丢弃的方式进行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
表1 销毁处置步骤分类废旧爆炸物品状态原地销毁步骤集中销毁步骤被掩埋的废旧爆炸物品挖掘、鉴别、销毁挖掘、鉴别、包装、装卸、储存、运输、销毁未掩埋的废旧爆炸物品鉴别、销毁鉴别、包装、装卸、储存、运输、销毁4.1.3 销毁处置方法销毁处置方法分为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和化学分解法四种,具体适用情况如下:——爆炸法:利用炸药诱爆或炸毁废旧爆炸物品的方法。
适用于各种爆炸物品的销毁;——焚烧法:利用引火物焚烧废旧爆炸物品的方法。
适用于燃烧不引起爆炸的不带壳体的火药和炸药的销毁;——溶解法:利用水溶解废旧爆炸物品的方法。
适用于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等溶于水而又不造成污染危害的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化学分解法:利用化学试剂分解废旧爆炸物品的方法。
适用于起爆药的销毁。
4.2 销毁处置安全要求4.2.1 销毁处置一般要求销毁处置废旧爆炸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参与销毁处置人员穿戴防静电衣物;——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关闭无线通讯工具;——不随身携带火种;——不在雷雨天气销毁处置废旧爆炸物品;——不使用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4.2.2 原地销毁要求原地销毁应根据设置的安全警戒范围对周边人员进行疏散,并在废旧爆炸物品销毁时用沙袋、防爆网、防爆毯等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将其与周边环境隔开。
4.2.3 集中销毁要求DB11/T 827—2019集中销毁应在销毁场地内进行。
销毁场地应选在有山体、土坡等天然屏障的偏僻地带,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1500m。
销毁场地还应远离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含电气化铁路线)和电磁波干扰源、地下管线等,杂散电流不大于30毫安。
4.2.4 销毁处置方案编制与评审承担销毁处置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废旧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废损程度、危险性等编制销毁处置设计和实施组织方案、应急预案,并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销毁处置设计和实施组织方案进行评审。
4.3 销毁处置单位要求销毁处置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GA 990规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要求;——具有3名以上从事过销毁处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初级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4.4 销毁处置专业人员要求销毁处置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GA 53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年龄23岁至70岁,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年龄23岁至60岁,且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55岁以上人数不超过销毁处置总人数的20%;——从事过5年以上爆破施工或销毁处置工作。
5 废旧爆炸物品挖掘5.1 对掩埋的废旧爆炸物品要通过详细调查和仪器探测,查清其具体掩埋部位、深度、数量、品种及危险程度,以确定挖掘范围和方式。
5.2 挖掘时应从远处向被掩埋废旧爆炸物品靠近,挖掘深度应大于被掩埋物深度,并根据具体情况扩大或减小挖掘面,直至挖掘出废旧爆炸物品。
5.3 挖掘操作人员一次限定3人以内,并应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挥。
5.4 挖掘时的警戒范围应根据掩埋的废旧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设定。
5.5 挖掘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5.6 挖掘现场应做好救援准备,配备救护人员和设备。
6 废旧爆炸物品鉴别6.1 对有红色、黄色、青色或绿色等环形标志带标示的或有结晶体、黑色胶状物、油状物渗出、有刺激性气味的疑似生化弹,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6.2 判断废旧爆炸物品是否稳定,对危险性大的废旧爆炸物品进行技术处理,确保装卸、存储、运输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对疑似的炮弹(炸弹模具、教练弹、金属制品)进行区分,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6.3 对于鉴别后的废旧爆炸物品应进行分类,以便于销毁处置作业。
7 废旧爆炸物品包装7.1 废旧爆炸物品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
DB11/T 827—20197.2 废旧爆炸物品包装箱应使用木板制作,箱内应选用海绵、棉絮、沙子、碎纸条等缓冲材料填塞并固定牢靠。
7.3 带引信的废旧爆炸物品,在箱内应装有稳固作用的挡板或引信护罩,防止在装卸、搬运、运输过程中因发生震动、撞击、碰撞出现意外。
8 废旧爆炸物品装卸8.1 装卸废旧爆炸物品时应符合JT/T 617的要求。
8.2 废旧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在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在废旧爆炸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示标志。
8.3 装卸作业前应对照装运单,核对废旧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安全牢固。
8.4 装卸作业时应根据废旧爆炸物品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轻装轻卸,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
8.5 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应超过1.5m。
无外包装的废旧爆炸物品应单层摆放。
9 废旧爆炸物品运输9.1 运输废旧爆炸物品时应符合JT/T 617的要求。
9.2 运输废旧爆炸物品的车辆,要求技术状态良好,具有防振、减振措施和防火、防静电及接地装置。
9.3 销毁运输时按照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
9.4 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将爆炸物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
不能转移、隔离时,应组织人员疏散。
9.5 运输废旧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4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车距保持在50m以上。
9.6 运输过程中,若发现丢失、泄漏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0 废旧爆炸物品储存废旧爆炸物品储存应符合GB 6722、GA 838的要求,治安防范应符合GA 837和DB11/ 317的要求。
11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11.1 销毁处置方案内容11.1.1原地销毁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销毁方案。
11.1.2集中销毁应制订销毁处置设计和实施组织方案,其方案内容应包括:——销毁处置方案设计依据;——废旧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及性能分析;——销毁处置方法的选择;——销毁处置场地的选择;——销毁处置所需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处置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DB11/T 827—2019——销毁处置操作程序及时间流程;——销毁处置的安全警戒范围;——销毁处置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附图:包括运输路线图、安全警戒图和场地布置图等。
11.2 销毁操作11.2.1 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销毁操作应符合GB 6722的要求。
11.2.2 爆炸法销毁在符合GB 6722要求的同时,集中销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无自然坑洞时,应挖设长1.5m、宽0.5m~1m、深1m的爆破坑,如果需要多个爆破坑时,坑间距应大于10m,多坑销毁起爆时间间隔控制在2s以上;对于单个弹体长度最大尺寸1.2m以上的废旧炮弹,挖设大于弹体尺寸的坑洞。
——运送废旧爆炸物品至爆破坑的道路应通行无障碍,复杂路段或重要交通道口应有专人负责指引联络;——距爆破坑50m内的易燃物和杂草应清理干净;——废旧爆炸物品码放时,弹壳薄的、含药量大的弹头应放在坑的中央和上层,弹壳相对厚的、含药量小的弹头应放在坑周围和下层。
11.3 安全警戒半径爆炸法销毁废旧炮(炸)弹安全警戒半径应根据设计方案确定,并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爆炸法废旧炮(炸)弹销毁安全警戒半径序号废旧炮(炸)弹全重(Kg)安全警戒半径(m)1 ≤100 ≥15002 ≤250 ≥20003 ≤500 ≥300011.4 引爆药量爆炸法销毁废旧炮(炸)弹引爆药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爆炸法销毁废旧炮(炸)弹引爆药量序号炮(炸)弹直径(mm)单发引爆药量(Kg)成堆引爆药量(Kg)1 [37,76] 0.2 0.8~2.02 (76,105] 0.4 1.6~2.53 (105,150] 0.6 2.0~3.04 (150,200] 0.6~1.0 3.0~3.55 (200,300] 1.0~2.0 3.5~4.06 (300,400] 2.0~3.07 >400 >3.0注1: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注2:销毁弹壁较厚的炮炸弹,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注3: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