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社会学视角浅析死刑犯遗体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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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社会学视角浅析死刑犯遗体捐献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9社会学1班崔琳200831030204
关键词:遗体捐献法律支持社会机制社会公平信托业
摘要:
正文: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死刑犯的遗体捐献方面还不具有强支持。

笔者认为,死刑犯遗体捐献应当受到法律的允许,这是犯人在道德方面希望弥补生前罪过或者希冀散发道德余热的优秀表现,并不涉及器官买卖的法律性质。

国家应当在法律上出台相关条例或规定,支持并认可死刑犯捐献遗体的民事权利,从而推动社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对社会来说,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

现在的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

对个人来说,遗体捐献是种高尚人格的体现,是一种对自身对社会乃至对自然的一种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

人死了之后,身体对本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无论人死后有没有灵魂,遗体捐献却都具体意义。

一方面,人死了还想着为社会为人类做贡献这本身就是一种很高的社会道德;另一方面,某些相信人死后可以通过器官的使用而使自己的生命光辉也照亮别人的生命。

然而,死刑犯却很难如愿将自己死后的遗体进行器官捐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7岁的四川人蓝桦槟因杀害同居女友,1999年6月10日被深圳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的第二天,给他的律师韩俊写去一封饱含感情的信。

信中说:“我想在生命最后做点对人类社会或他人有益的一点点贡献。

在行刑之后,把我完好、健康的肝脏、眼角膜、心脏捐献给需要的病人。

”韩俊律师接信后赶到看守所,与蓝本人签下委托书。

委托书中蓝称愿把自己的心脏、肝、肾、眼角膜等器官无偿捐献给需要的病人或医院,并授权韩律师代为办理。

韩律师经连日奔波后遗憾地说,此事操作难度甚大因为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关的器官捐献的法规和条文。

看来,死刑犯蓝桦槟想捐献器官为社会做点贡献的心愿似乎难以实现了。

人体器官禁止买卖,器官捐献又有诸多难行之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周金培律师,却在人们熟视的法律中发现了新的办法,订立公正遗嘱出让器官,按现行法律就能够实现死囚的愿望。

经过公证,立一份出让器官的遗嘱,按照现行生效的法律,生前安排身后事,死刑犯人就可以了却自己想在死后为社会最后做点贡献的心愿。

操作方法非常简单。

周律师说,当犯人在获得一审的死刑判决后,就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在有公证机关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订立一份出让器官的公正遗嘱。

遗嘱的内容要明确写明出让器官的医学名称,是全部出让还是部分出让。

接下来的工作是要让已成为死囚的出让人,在符合其器官受让医学条件的受让人中间,自己选定受让人。

这样,死囚出让器官遗嘱就订立完成。

受死囚委托的律师可据此请求公证机关,在其执行死刑后监督遗嘱的执行。

要实现出让、受让其实也不难办到。

受让人可以作出一个“附条件的赠予“,即公开作出承诺,愿意将一部分现今或财物赠予某人,同时附带一个条件,就是某人如果出让了受让人所需要的人体器官,就可以得到受让人所赠予的这部分“现金或财物”。

因此需要在社会上建立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专门储存这些受让人的信息,包括受让人的医学信息。

出让人可以在这个信息中介机构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受让人,对其出让器官。

一旦出让、受让关系成立,受让人所承诺的赠予就要转到中介机构暂存,最后由中介机构转给死囚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人体器官禁止买卖,器官捐献又有诸多难行之苦。

“出让、受让器官及相关的赠予”是周律师在两者之间发现的,实现人们为社会最后做一分贡献的第三条路。

他说,整个过程都是“依法办事”。

从法律的角度说,周律师认为,这一过程完全符合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理由是,作为死刑犯人,法律仅仅只是剥夺了他的生命权和政治权利,并没有剥夺他的民事权利。

因此,作为公民不可否认,死刑犯人当然享有订立遗嘱、出让器官等民事权利。

出否出让器官,是出让人的一种民事权利。

出让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因此,作为死刑犯人在行使出让器官的民事权利时,可以选择是无偿还是有偿。

从理论上说,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实际上在人出生前就有了民事权利,比如说法律要保护胎儿。

死后也有民事权利,如死者依然享有名誉权、著作权等。

订立遗嘱,就是人们在死后延伸行使自己的民事权,生前安排身后事。

周律师特别强调一定要订立“公证遗嘱”。

原因不仅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大,而且可以排除有人在死刑犯人执行死刑后,提出遗嘱订立可能受到某方面强制、胁迫的怀疑。

再有,订立的公证遗嘱执行时,如受到阻挠,遗嘱的受益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样,受让人“附条件地赠予”,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出让和受让人体器官,受让人附条件赠予,出让人接受赠予,也避免了法律所禁止的“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因为在实现出让的整个过程中,出让和受让双方是见不到的。

捐献器官之所以难行,根本上不应该是法律原因,也不缺少捐献机构,而是在于缺乏“经济支持”。

在整个出让、受让过程中,受让人的需要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从业机会。

更长远来看,在出让实现后,如果因为医疗方面的原因,造成出让人的器官未能在受让人身体上存活,就要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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