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轻小型起重设备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E11.1 试验条件除应当满足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还应当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
E11.2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电站牵张设备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E11.2.1 绝缘试验整机装备完毕,在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测量),检查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5MΩ。
E11.2.2 空载试验在空载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操作各工作机构进行动作,并且试验各行程限位装置。
各项试验至少重复3个循环。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E11.2.2.1至E11.2.2.5的要求。
E11.2.2.1 控制系统、连锁情况操纵系统、控制系统、连锁、互锁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E11.2.2.2 限位开关各行程限位器动作可靠、准确。
E11.2.2.3 液压系统、散热系统及各运转部件情况液(气)压系统、散热系统及各运转部件无过热现象。
E11.2.2.4 运转情况各工作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够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声等现象。
E11.2.2.5 连接、固定部位各连接、固定部位无松动。
E11.2.3 额定载荷试验(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根据设计的额定起重量,按照设计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各工作机构的动作试验,在全部工作行程内进行不少于3次的正常制动,并且至少重复进行3个循环。
试验结果除了应当符合E11.2.2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E11.2.3.1至E11.2.3.3的要求。
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外,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E11.2.3.1 零部件情况主要零部件无可见裂纹、无残余变形或者超过设计许可的变形。
E11.2.3.2 制动器情况制动器制动操纵灵活、制动可靠。
E11.2.3.3噪声噪声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E11.2.4 额定载荷起动试验(适用于电站牵张设备)在额定张力下,重新起动牵引设备,牵引纲丝绳上保持原有张力不变,牵引设备能够带载起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word版本)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word版本)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国务院令第373 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调整范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爱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名目附件1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爱护装置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 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要紧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爱护装置有较大改变阻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差不多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那么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要紧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 吨含320 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爱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爱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 种情形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 吨含320 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爱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关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关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刻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治理规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 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那么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那么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要紧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第十四条关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能够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阻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爱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爱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爱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爱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 年进行1 次第十七条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依照试验细那么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公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八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形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那么为试验细那么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那么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那么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显现不合格那么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能够申请进行复检第二十条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 个工作日内依照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 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 份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形汇总表见附件4 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关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爱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第二十一条关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 吨含320 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第二十二条关于差不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 吨含320 吨的起重机械范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截了当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换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 天内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第二十五条凡发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说明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名目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形汇总表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名目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要紧参数覆盖原那么轻小型起重设备钢丝绳电动葫芦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内燃平稳重式叉车G 50t蓄电池平稳重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侧面叉车三向堆垛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电站牵引设备G 28t电站张力设备输变电施工用抱杆G 8t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G 5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稳悬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水电站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架桥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冶金桥式起重机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要紧参数覆盖原那么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G 320t 和S 50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 40t 和S 60m水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 和S 15m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G 320t岸边集装箱起重机G 40t装卸桥生产t/h1000塔式起重机一般塔式起重机G R 315 tm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2000 tm塔式皮带布料机生产率m3/h300桅杆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G 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铁路起重机蒸汽铁路起重机G 16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内燃铁路起重机电力铁路起重机流淌式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 和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轮胎起重机G R 150tm 和G 50t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G 45t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G 60t集装箱跨运车G 40t履带起重机G R 1200tm 和G100t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要紧参数覆盖原那么流淌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G R 150tm 和G 5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随车起重运输车G 8t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G 4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港口台架起重机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G 60t带斗门座起重机G 40t多用途门座起重机集装箱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和G 200 t升降机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模装置电站滑模装置升船机G 320t施工升降机不限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盖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要紧参数覆盖原那么超大型起重机械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逐台进行型式试验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 和S 50m一般塔式起重机G R 315tm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4000tm轮胎起重机G R 900tm 和G 60t履带起重机G R 1200tm 和G100t门座起重机G 60t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 tm桅杆起重机G 320t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 和G 320t安全爱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盘式制动器直流电磁铁制动器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13KW超载限制器不限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各种型式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畴原那么执行专门类型起重机械专门型式依照起重机械具体情形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注 1.所有要紧参数中G 代表额定起重量S 代表跨度G R 代表额定起重力R 代表幅度2.规要紧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4 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 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附件2格式编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设备型式型号规格制造单位托付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型式试验报告共页第页产品名称设备型型号规格商标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托付单位法定代表人级别试验地点试依验据出厂编号生产日期试验结论签发日期章年月日备注签发审核主检设备型型式试验报告共页第页序号试验项目计量单位内容和要求试验结果结论备注注意事项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4.报告涂改无效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报告附加说明1.托付单位地址2.制造单位地址3.试验地点4.样品情形5.样品同意日期样品试验日期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附件3特种设备TX型式试验合格证No. TX 4XXX-XX-XX XXXX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标准总装图号覆盖范畴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以下标准发证日期年月日检验检测机构名( 盖章)注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附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TX 4000-XX- XX XXXX其中TX 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4000 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XX 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另行公布XX XXXX 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附件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形汇总表检验检测机盖章报批负责人上报日期编号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要紧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主题词特种设备规程通知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锅炉局法规司存档 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3 年9 月22 日印发录入何云鹏校对尚洪。
冶金用电动单梁起重机及冶金用轻小型起重设备检验细则
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检验细则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张申生、陈强第一条为了规范冶金用轻小型起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检测检验工作的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查规定》、《关于冶金起重机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件及《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冶金用起重设备的监督检验:(1)起重量小于10吨的冶金用LD、LX电动单梁起重机及LH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2)起重量小于10吨的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门式起重机;(3)起重量小于10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钢丝绳电动葫芦、吊运熔融金属的环链电动葫芦。
第三条本细则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1)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2)TSG Q7012-2008《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4)《关于冶金起重机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件;(5)JBT1306T-94《电动单梁起重机》;(6)JBT2306-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7)JB/T3695-9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8)JB/T9008.1-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9)JB/T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10)《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11)《JB/T7688.1-95》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通用要求(12)GB50256-96《起重机械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3)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4)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条检验首先必须符合《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内容要求。
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检测检验工作在按第四条要求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和重点检查的内容:(一)资料检查用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制造许可证(目前还没有冶金专用类,因此仅需查验标准类制造许可证并结合型式试验合格报告报告。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 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 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 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 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 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 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 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 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 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 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内容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围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是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范》(GB/T 20491-2006)的要求对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的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准备工作:必须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范》(GB/T 20491-2006)和《轻小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3905-1997)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
(2)结构及强度试验: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各部件的结构强度、断裂强度、焊接强度、材料力学性能以及机械零部件的质量等。
(3)运行特性试验: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吊索、悬挂装置、悬挂索轮、操纵机构、操纵机构运行特性以及安全装置及保护装置的功能。
(4)电气安全检测: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电气安全设备及控制装置的电气安全特性。
(5)特殊性能试验:检测特殊性能,如耐腐蚀性能、抗冲击性能、抗磨损性能等。
(6)抗风性能试验: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抗风性能。
(7)使用环境适应性试验:检测轻小型起重设备在不同使用环境中的适应性。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30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3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28 线路绝缘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线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一般环境中≧0.8MΩ,潮湿环境中≧0.4MΩ。
查看制造厂自检记录,必要时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备注29 电气设备与金属结构接地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均应当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联接,接地电阻≦4Ω。
目测检查,查看制造厂自检记录,必要时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电阻值。
30 照明起重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应当有合适的照明,起重机上设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当考虑防震措施。
桅杆高度超过30米高时,应当在顶部设置红色障碍灯。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可移动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交流供电应当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禁止用自藕变压器直接供电。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
31 导线和电缆导线和电缆截面积应当满足载流量、最大允许压降、电气绝缘性能及机械强度要求。
起重机上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多股单芯或1.0mm2的多股多芯导线或电缆,特殊情况截面不小于0.5mm2(电子装置、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的内部,能确认为安全可靠连接的除外)。
检查线缆型号,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32 高度限位装置起升机构应当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吊钩装置的顶端升至上极限位置时,应当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起重机空载,吊钩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装置时,应当停止上升运行。
33 幅度限位装置吊臂由最大幅度向最小幅度变化,至最小幅度时限位器动作,使变幅机构只能向大幅度动作。
吊臂由最小幅度向最大幅度变化,至最大幅度时限位器动作,使变幅机构只能向小幅度动作。
人为使限位开关动作,考察变幅系统可靠性;起重机动作,检查变幅系统可靠性。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七部分-雨正企业管理咨询网34回转限位器对于非全回转桅杆起重机,应当设置回转限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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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和气动葫芦等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10827-199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以及有关轻小型起重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
(二)环境温度一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进行型式试验时,风速一般不超过5m/s;
(三)制造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应当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
(七)叉车实芯轮胎应当符合该车技术条件或者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同一桥上两个轮胎之间的硬度差不超过邵氏硬度5度。
(八)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试验用场地应当平整、清洁,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坡度不大于0.5%,面积应当满足叉车做全圆周回转。
试验跑道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并且平整、清洁,坡度不大于0.5%,长度不小于200m,宽度不小于5m,纵向坡度不大于0.5%;
(九)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试验用场地应当是平坦坚实的水泥地面,相邻平面误差不大于10mm/m2,直线跑道应当是干燥坚实的水泥路面,其纵向坡度不大于0.3%,其长度不小于80m;
(十)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试验项目,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15。
第九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
堆垛车等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同一系列段叉车(指功率相近、轮距相同而起重量不同的叉车)在大规格叉车已经进行型式试验的条件下,小规格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同一规格,但发动机型式不同的、增加起升高度的、发动机功率变化超过5%的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第十条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