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工作方案

合集下载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十项措施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十项措施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十项措施1.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预警。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变化,并通过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

3.加强煤矿工艺设备的技术改造和维护。

煤矿企业要合理规划和布局煤矿工艺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加强瓦斯抽放、防治和利用。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瓦斯抽放和利用系统,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检修和管理,并采用瓦斯利用技术,减少瓦斯的排放。

5.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

煤矿企业要完善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煤矿内部空气流通,并保持矿井内混合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6.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并建立完善的用电制度和管理措施。

7.加强火灾防治工作。

煤矿企业要加强火灾的预防工作,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并配备灭火器材和设备,提高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加事故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9.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各类隐患,确保矿山安全。

10.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各级救援组织和职责,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有效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设备和环境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都是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只有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真正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为了打赢煤矿瓦斯防治这场硬仗,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出台了十条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单位,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与管理,确保煤矿瓦斯防治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瓦斯检测、保护和治理,加强作业区域的监测与管理,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瓦斯检测。

加强瓦斯检测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瓦斯检测的精度和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瓦斯检测台账和瓦斯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四、提高瓦斯治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设备,不断完善瓦斯治理工艺,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治理效果,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

五、加强瓦斯保护。

加强瓦斯保护措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确保瓦斯保护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强化瓦斯保护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强瓦斯管理。

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落实瓦斯管控责任和瓦斯预警措施,坚持“有瓦斯必治、有治必强、强则必控”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有序。

七、完善瓦斯防治制度。

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制度,加强瓦斯防治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效果和质量。

八、规范瓦斯作业。

严格执行瓦斯作业规程,完善瓦斯作业制度和标准,对涉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瓦斯作业的安全和规范。

九、加强瓦斯事故应急响应。

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实现事故的最小化,确保区域安全。

十、加强瓦斯数据统计。

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监测,进行瓦斯数据统计和分析,明确瓦斯治理的重点和方向,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以上就是我国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的十条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实现煤炭企业安全高效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文件先锋煤业[2017] 号关于印发《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煤安〔2017〕89号),进一步强化本矿井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特制订《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附件2:瓦斯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内容明细表。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日印发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执行《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健全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强化瓦斯防治措施,提高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及管理水平,切实预防一般瓦斯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瓦斯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永海冯文义副组长:秦献民、孙国昌、王垒、魏宏杰、刘进发成员:孙玉朋、石向远、苏占欣、谷建生、张钧滔王奎胜、苏占欣、侯祥勇、苏国召、李武举任电凡、张光辉、黄春营、王平献、王占利刘书国、姚洪成、孙国杰、姚建平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孙玉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三、分组与职责:(一)瓦斯防治组组长:秦献民副组长:孙玉朋成员:李武举、苏国召、任电凡、姚建平职责:1、负责活动期间瓦斯专项治理方案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2、组织相关科室、区队人员对瓦斯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排查。

汇总各专业组对瓦斯专项整治提出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整改落实(二)机电专业组组长:魏宏杰副组长:谷建生成员:王奎胜、张晓伟、孙国杰职责:1、组织本单位人员对井下各类防爆电器设备逐一进行排查,发现有失爆、损坏或不合格的要进行更换、维修,杜绝带病电器设备。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焦煤公司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焦煤公司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焦煤企业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旳补充规定为深入加强焦煤企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切实防备和杜绝各类瓦斯灾害事故,结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等规程规定和文献旳有关规定,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试行)》和专家会诊旳有关意见,特制定《焦煤企业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旳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矿井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采、掘、抽工程布置第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经鉴定为非突出旳矿井,要以高效防突、“三区配套三超前”为基本原则布置水平、采区、工作面,结合区域瓦斯治理工作优化采掘布置,充足满足瓦斯治理需要,逐渐实现“四量”平衡目旳。

1、工作面设计要防止形成“孤岛”工作面;2、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设计上山掘进(>8°)。

确需上山掘进时,必须制定专题强化防突措施,并按规定实行短掘、防片帮冒顶和炮后延迟进人等防止措施,沿底托煤掘进时须制定措施,加强顶板支护管理,防止巷道片帮冒顶;3、突出煤层在150m区域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相向掘进;在300m区域范围内,不得布置采煤与掘进工作面、采煤与采煤工作面相向掘进或回采,防止采动应力集中。

第二条突出矿井必须坚持以底板岩巷+穿层抽采+水力冲孔增透为主旳区域瓦斯治理技术模式,具有开采保护层条件旳宝雨山矿,应采用开采保护层与底板岩巷穿层抽采相结合旳方式进行瓦斯治理。

第三条底板抽采巷旳布置应以穿层钻孔可以有效掩护采掘区域煤层为原则,合理根据工作面长度确定底抽巷数量。

工作面斜长不小于150m旳,必须沿走向合理布置中间底抽巷。

第四条底抽巷服务期为工作面回采结束,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钻孔施工需求、抽采管路敷设、辅助运矸出煤、抽采管理维护等原因,巷道宽度、高度满足瓦斯治理及钻孔安全高效施工需求,加大支护强度,保证巷道断面在服务期内满足需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加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煤矿瓦斯利用范围,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

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达标,利用率达到60%以上;地面煤层气年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米。

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煤炭企业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其灾害防治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论证结果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未经论证或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区域,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二、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三、矿井所采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M3/t)时,必须采取保护层开采或底(顶)板岩巷预抽煤层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替代区域防突措施。

残余瓦斯压力及含量降到0.6MPa和6M3/t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

五、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采掘工作面分段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时,长度不得小于500米。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突后,必须进行区域效果检验。

一旦发现指标超限或其他突出预兆,必须继续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

严禁进入区域治理不达标煤层采掘作业。

六、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掘进及回采工作面要积极推广大断面复合支护和充填式开采工艺,提高抗冲击地压能力。

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降低回采工作面推进速度,科学留设煤柱,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域或孤岛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

严禁采用放顶煤一次采全高开采方式。

七、所有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综合运用物探、瞬变电磁、钻探等勘查技术查明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情况,重点查明老空水、断层水、承压水等水患威胁。

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的,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八、新建、改扩建、产业升级及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豫工信联煤安〔2019〕229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企业:按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4号)、《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9〕2号)要求,为保障今冬明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监局决定即日起至2020年3月中旬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紧紧围绕今冬明春特别是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稳定,聚焦综合整治内容、聚焦重点整治内容、聚焦事故警示教育,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监察责任落实,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综合整治内容一是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

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煤矿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

二是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

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盲目追求生产和利润指标。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河南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和在我省煤矿开展地质勘查、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定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指实际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简称“突出矿井”。

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的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矿井,称为“邻突非突矿井”。

第四条【瓦斯防治理念】瓦斯防治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工作方针,落实“一个钻孔就是一项工程”瓦斯治理理念,构建“抽采标准化、打钻视频化、计量精准化”的瓦斯抽采管理体系,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监察执法。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职责】煤矿企业、煤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岗位职责】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精心整理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任;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兆帕和6立方米每吨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度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施工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

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

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

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力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和防范类各类似事故的发生,保持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河南省、两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治本攻坚规定为重点,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活动,全力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保持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形势。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顺利实施,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矿班子副职成员:副总工程师、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六个排查组及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检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体实施与协调工作,相关科室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一组(“一通三防”、爆破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二组(地测防治水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三组(顶板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四组(机电、运输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五组(安全管理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六组(建设项目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三、安全隐患排查时间2014年12月25日-29日三、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一)安全隐患排查方式1. 各区队认真开展日常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问题严格落实整改。

2. 各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问题开展隐患排查,认真督促整改。

3. 安检科负责组织突击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问题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二)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及责任划分各隐患排查组要对矿井范围内的隐患全面进行排查并重点排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一通三防、爆破专业(1)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规定

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规定

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规定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规定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突出事故发生,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矿长(经理)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每月检查、平衡该项工作,及时解决防突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范围的有关防突工作;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防突技术工作负责。

第二条生产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

防突专门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人员,并有一名副科级干部负责日常防突工作。

防突机构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防突设计及措施、进行预测预报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收集整理防突资料、填写突出卡片等工作。

第三条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突设备和测定仪器。

仪器必须完好可靠,其中防突预测仪每半年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维修、检校一次,日常维护由防突机构负责。

第四条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认真编制电子版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煤层区域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瓦斯地质图要按季度修编上报集团公司。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编制电子版防突预测图,实现动态资料的实时传输,并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条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供工作面地质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预测、掌握地质变化情况,遇有异常变化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距地质构造 30m 前,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提交通知书。

第六条地测部门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定期修正、补充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七条突出煤层开采必须坚持以区域治理为主,并与局部治理相结合,以非突出煤层保护突出煤层,强化抽采的技术原则。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4.09.28
•【字号】豫煤安监调查〔2014〕193号
•【施行日期】201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十项措施的通知
豫煤安监调查〔2014〕193号各产煤省辖市、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产煤省辖市、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印发给辖区内所属各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执行。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9月28日。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十二条一是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

⒈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

突出煤层新采(盘)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⒉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到 2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 30m。

⒊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

⒋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30%的,必须改进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

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5%的,必须采取重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

⒌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 10 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

⒍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 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

⒎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

⒏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

⒐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

⒑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

二是需要加强研究解决的问题。

⒈研究大直径钻孔(130mm)抽采瓦斯和全程下大直径筛管(50-70mm)抽采瓦斯工艺,研究钻孔直径与筛管直径适配关系以及筛管筛孔直径和密度标准。

矿井瓦斯风险辨识及防治措施

矿井瓦斯风险辨识及防治措施

矿井瓦斯风险辨识及防治措施2024年1月矿井瓦斯风险辨识及防治措施为认真吸取2024年1月12日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矿安陕函【2024】30号)“关于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开展矿井瓦斯风险辨识及防治措施如下:一、瓦斯风险辨识与分析1、顶板冒落、铲板车进入工作面搬运支架,致工作面通风断面减小,工作面风量不足,采空区瓦斯涌出,导致204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2、撤架时,顶板冒落,工作面风量过小,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3、风量配备不足,导致204(205、206)工作面或上隅角瓦斯超限;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因设备故障、供电故障或人为操作等因素引起停电、停风,导致矿井或204、205、206工作面和措施巷风量不足或无风,导致瓦斯超限。

5、通风设施(风门、闭墙等)质量差或损坏,造成漏风和风流短路,导致作业地点风量不足或无风,导致瓦斯超限。

6、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不当或失效(未按规定标校、故障等),瓦斯检查制度不严,空班漏检,可能导致瓦斯超限。

二、安全技术措施1、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制度。

2、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各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风量不足的要停产整改,严禁冒险作业。

局部通风设施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

3、严格执行矿井瓦斯管理和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加强瓦斯检查员的监督管理,杜绝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

4、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及时维修和处理通风设施存在的问题,保证通风设施正常可靠。

5、严格执行局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局扇,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开停局扇,加强主通风机和局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6、矿级领导、区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及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豫政办〔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7号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河南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重点灾害:瓦斯、水害、冲击地压;重点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兼并重组煤矿、亏损严重煤矿;重点地方:郑州、平顶山、洛阳、三门峡、安阳、鹤壁、焦作、许昌、济源、巩义、汝州、永城等地。

三、工作措施(一)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

1.严格限制开采区域。

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得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米;新建突出矿井第一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米,生产矿井延深水平不得超过1200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方庄一矿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发关于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方庄一矿的实际情况,为了不断加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推动方庄一矿瓦斯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现制定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具体工作安排
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发关于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要求,由总工程师牵头、技术科通风管理部门制定《方庄一矿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 11月1日—11月10日,认真对照“十项措施”制定本矿井详细落实方案,同时组织人员对井下各地点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原则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

2、11月11日—11月25日,迎接上级的检查,并按照文件要求对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彻底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新问题,根据问题轻重做出限期整改或罚款的处罚。

3、12月1日起,落实文件相关要求,落实各单位执行瓦斯管理及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

二、主要措施及工作方案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方庄一矿各级领导及部门的一通三防(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区队瓦斯防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从生产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施工上避免和防止瓦斯超限、积聚。

(二)强化矿井瓦斯管理,加强瓦斯巡回检查,落实瓦斯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省工信厅对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批复意见及矿井瓦斯分类管理要求认真落实到位。

2、通风队合理安排瓦斯检查人员,认真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计划,保证所有生产地点、机电硐室、运转中的机电设备设置点、密闭前均纳入瓦斯检查范围;瓦斯检查人员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做到不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调配风量,保证各地点风量充足,消除瓦斯超限、积聚。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验证及效果检验,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严格规范区域预测工作,对已抽采达标的41121采煤工作面严格按照“双6”指标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后
指标超限的,采取补打顺层钻孔的方法继续进行抽采,直至达标为止。

(四)加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1、加强地质情况复杂巷道的超前探测工作, 探清前方煤层赋存及地质构造变化情况,若遇异常情况必须制定针对性专项措施。

2、充分利用已接露地质情况,验证构造异常区。

要求地测部门及区队积极收集并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并进行分析,对物探结果进行验证修改。

(五)建立瓦斯涌出量异常倍增预警分析机制
1、要求通风队每天统计分析各地点的瓦斯涌出情况,发现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或倍增现象的,要分析异常倍增原因,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2、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制度。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启动预案进行处置,建立台账和卡片,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六)加强防突培训工作
1、由培训部门组织,每年编制井下各类从业人员的防突知识培训计划,认真培训,确保防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预测规范、数据准确。

2、积极开展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矿培训科教室、区队技术课、班前会进行防突知识交流、帮教。

(七)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管理
加强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校验,对断电功能进行试验,确保瓦斯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井下出现新增生产地点的,通风队要按照设计及时安装瓦斯监控系统。

方庄一矿
2014年11月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