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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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沪府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弘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现就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延续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上海宣言》和百城市长《健康城市上海共识》精神,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满足市民高品质健康生活需求,增进群众民生福祉,减轻社会疾病负担,为打造全球健康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健全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的爱国卫生群防群控机制。

巩固国家卫生区全覆盖成果,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深化健康城市建设,普及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氛围。

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和公共卫生环境评价机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不断提升爱国卫生科学管理水平。

到2025年,本市人均预期寿命继续保持发达国家水平,人均健康预期寿命≥71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超过36%,成人吸烟率降至19%以下,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45%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6平方米,市民体质达标率不低于96%;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85%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C级以上。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XX省爱国卫生条例》、《XX 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防制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统一组织和单位、居民日常防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统一组织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单位和居民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以自主行为为主。

第二章防制责任第八条防制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

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爱国卫生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机构)市和区、县、乡镇(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爱卫会职责)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2009年春季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2009年春季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2009年春季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沪爱卫会(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2009年春季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沪爱卫会(2009)4号各区、县爱卫会,市各委、办、局爱卫会,驻沪部队(武警)爱卫会,各大集团(公司)爱卫会:为进一步降低鼠密度、预防鼠害及鼠类传播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世博会的成功举行,本市定于3月下旬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市春季统一突击灭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突击灭鼠活动时间:3月20日—4月20日。

二、活动重点:1、市区室内以有鼠的居民户、农贸集市、餐饮、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单位以及宾馆、医院、学校、电力、通讯等单位为重点,外环境以重点行业周边和居民区的下水道、绿化地及公共绿地等为重点。

2、郊区城镇灭鼠重点同市区;农村以农户和出血热发病地区宅周、村外100—150米范围等外环境为主,同步开展室内灭鼠。

出血热发病村应着重做好本村以及村与村之间结合地区的灭鼠工作。

3、世博园区内重点场所、周边地区和本市的主要旅游、休闲、观光场所为重点。

4、各区、县爱卫和疾控部门应在活动前做好本辖区的鼠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本辖区的灭鼠重点。

三、活动安排:1、准备阶段:3月25日前,各区县、各部门要组织人力完成鼠情调查,制定灭鼠方案。

黄埔、卢湾、新区要重点做好世博园区内外鼠情调查,根据鼠情调查结果,确定本次灭鼠活动的范围和重点,同时做好投药人员培训和药械准备。

2、宣传动员阶段:3月25—3月26日,开展灭鼠集中宣传动员活动。

各区县包括各部门要结合建设健康城市活动,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向市民群众和单位职工宣传鼠类的危害、灭鼠的重要性、灭鼠的方法以及本次灭鼠的重点、要求和除害的相关法规,动员市民积极参与本次灭鼠活动。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及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科学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现阶段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病媒生物防制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对于预防和控制媒介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旅游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病媒生物的生存环境发生改变,繁衍活动出现新趋势,新发及输入性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在我国不断涌现,我市也出现了本地感染登革热病例,对人民群众健康构成威胁,也给我市的城市卫生综合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带来了新挑战。

而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卫生防病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把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工作方针为指导,按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方法,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不断提升“鼠、蚊、蝇、蟑螂”四害防制水平,努力使全市各区四害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C级标准,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媒介传染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舒适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为我市建设健康上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病媒微生物防治紧急预案

病媒微生物防治紧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微生物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紧急预案。

二、预案目的1. 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病媒微生物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 明确各部门在病媒微生物防治中的职责,提高防治工作效率。

3.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病媒微生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病媒微生物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病媒微生物防治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处置和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处置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餐饮服务场所病媒微生物防治等工作。

(4)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病媒微生物防治工作。

(5)城管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病媒微生物防治工作。

(6)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病媒微生物防治工作。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具病媒微生物防治工作。

(8)公安部门:负责疫情信息保密、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等工作。

五、疫情监测与报告1. 建立健全病媒微生物疫情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工作。

2.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告病媒微生物疫情。

3. 疫情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现疫情立即报告。

六、疫情调查与处置1. 疫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

2. 确定疫情范围、传播途径、感染人数等关键信息。

3. 根据疫情情况,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灭虫等处置措施。

4. 对疫情进行追踪调查,找出感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七、健康宣传教育1.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爱卫办[2004]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爱卫办[2004]54号)
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的有关修订意见,《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除害服务单位的审批管理已改为备案管理。

为此,我办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除害服务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20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除害服务单位(含街道、镇除害服务站等),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于11月底前按《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备案工作,
并于12月10日之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爱卫会办公室。

附件:1、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2、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表(样式略)
3、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证明(样式略)
4、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情况汇总表(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

上海市学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指南

上海市学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指南

上海市学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指南(2024)为指导本市各类学校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制)工作,确保有效降低校园内发生病媒生物侵害和传播疾病发生流行的风险,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时参考。

二、控制标准学校的鼠、蝇、蟑、蚊的虫害密度分别达到以下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相应的控制标准:学校室内场所鼠密度控制水平和防鼠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GB/T27770)规定的A级水平;学校蟑螂密度控制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GB/T27773)规定的A级水平。

学校食堂、餐厅等制作、售卖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其他场所室内成蝇控制水平和防蝇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GB/T27772)规定的A级水平。

学校外环境蝇类孳生地密度、鼠密度和蚊虫密度控制水平应分别达到国家标准(GB/T27772、GB/T27770和GB/T27771)规定的C级水平。

三、落实主体责任(一)法律依据《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11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主体责任规定如下: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站点、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务楼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粮食储备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有关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职责任务1.学校是病媒生物防制的责任主体应该将防制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并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后勤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列入年级组、教研室负责人和班主任、宿舍管理员、保洁员及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超市商店等单位相关岗位的职责中。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夏秋季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夏秋季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夏秋季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沪爱卫会[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夏秋季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沪爱卫会(2007)9号)各区、县爱卫会,市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爱卫会:为预防和控制今年夏秋季虫害和虫媒传染病的发生,结合建设健康城市“让虫害远离生活”活动的开展,确保本市各项大型国际活动的顺利举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爱卫会的要求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将今年夏秋季除害防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今年夏秋季除害防病工作夏秋季气候温暖潮湿,适合蚊、蝇和蟑螂等虫害的孳生,是病媒生物活动频繁、虫媒传染病发病的高峰季节。

虫害密度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乙脑、登革热和肠道传染病等多种传染病的发生。

据有关报道,今年夏季高温天气要多于往年,而入夏以来,热带、亚热带已有多个国家报告有登革热、乙脑和疟疾等疫情发生,本市部分周边地区也有虫媒传染病疫情发生;同时今年本市将要承办特奥会、世界杯女足赛等重大国际比赛和一些重要外事活动。

今年夏秋季本市的除害防病工作任务繁重,形势不容乐观。

各级爱卫部门要本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的态度,发动群众、协调各部门做好各项除害防病工作,确保将虫害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确保无重大虫媒传染病疫情发生,确保本市一系列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切实落实各项除害防病工作措施(一)继续加强环境整治,清除各类虫害孳生地针对今年夏季气温高、雨水多的特点,各区、县要及时组织、协调、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民,积极开展环境整治,清除积水,消除和控制虫害孳生环境。

尤其要加强对特奥会、世界杯女足赛场馆周边等重要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农贸集市、动拆迁地区、建筑工地和垃圾处置场所等虫害容易孳生的场所的环境整治,及时清除垃圾,疏通沟渠、下水道,对暂时不能清除的孳生物和积水要定期采用药物喷洒等方法有效控制虫害密度。

上海病媒生物防制公益服务活动方案

上海病媒生物防制公益服务活动方案

上海病媒生物防制公益服务活动方案活动时间: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1日活动地点:上海市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活动主题:病媒生物防制,共建健康生活活动目标:1. 提高公众对病媒生物的认识和防控意识,增强居民的健康保护能力。

2. 提供专业的病媒生物防治知识,教育居民正确使用防蚊、防虫措施。

3. 加强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草地绿化管理,防止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4. 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参与,共同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合作网络。

活动内容:1. 开展以病媒生物防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宣传展板、悬挂标语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病媒生物的种类、繁殖方式、传播途径以及防治措施等知识。

2. 组织志愿者进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为居民提供免费的病媒生物防治设备,如蚊香、电蚊拍等,并现场指导正确使用方法。

3. 在学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竞赛,激发学生对健康生活的关注,并奖励获胜者。

4. 开展病媒生物调查活动,通过收集实地数据和样本,了解区域病媒生物的分布情况和密度,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 与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制定草地绿化管理方案,加强对草坪和花坛的病媒生物防控措施,如定期清理落叶、修剪草坪等。

6. 与公益机构合作,共同组织病媒生物防制培训班,培养一批专业的病媒生物防治志愿者,提高社会组织在病媒生物防制方面的能力。

活动效果评估:1. 群众参与度:统计参与活动的人数和单位数量,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参与者对活动的满意度和获取的知识水平。

2. 环境改善:通过草地绿化管理和病媒生物调查,评估活动前后社区环境中病媒生物的密度和分布情况。

3. 合作机构反馈:征求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益机构的反馈意见,评价活动的组织和执行情况,并建立持续的合作机制。

活动宣传:1. 制作宣传海报、宣传单张,通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张贴。

2. 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并邀请专业人士进行线上直播讲座。

病媒应急处置预案

病媒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引起的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场所,以及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病媒生物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快速反应,科学防控;(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信息畅通,协同作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成立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病媒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3)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4)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2 分级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项工作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以下专项工作组:(1)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2)疫情监测组:负责疫情监测、分析和报告;(3)应急处置组:负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4)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调配;(5)宣传培训组:负责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三、应急处置流程3.1 疫情报告(1)发现病媒生物引起的疾病病例,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2)卫生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 疫情调查(1)卫生防疫机构对疫情进行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原因、范围、严重程度等;(2)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3.3 应急处置措施(1)封锁疫点:对疫情发生地点进行封锁,防止疫情扩散;(2)消毒灭源:对疫点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灭源;(3)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传播;(4)健康教育: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5)监测评估:对疫情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正)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正)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3•【字号】•【施行日期】1994.05.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控制与处理第六条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中小单位应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二只,或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五处,或鼠征不超过二处;街道(镇)范围内应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百分之一,或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五,或鼠征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二。

第九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沪爱卫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2023年4月是第35个爱国卫生月。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决定,从2023年3月20日—4月30日,统筹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镇创建巩固工作,在全市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开展春季爱国卫生系列活动,强化预防为主意识,倡导文明健康行为,改善城乡人居面貌,打造卫生健康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本次爱国卫生月活动以“养成卫生好习惯,共享健康好生活”为主题,旨在充分动员各行各业和广大市民,从改变陋习、清脏治乱、治理四害入手,引导全市上下积极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涵养文明健康社会风尚,建设健康美丽宜居家园。

二、组织实施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负责整体组织协调、实施推进、督查指导;各街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镇爱卫会)负责辖区内活动的组织发动、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全市各类机关、团体、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驻沪部队等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各隶属单位的动员,全力支持爱国卫生月活动。

三、活动安排本次活动根据节点,包括三项集中行动。

各区要按照自身实际,结合节点和日常工作分步落实,全面推进:(一)开展“文明健康知行合一”为重点的健康教育集中宣传行动(2023年3月20日—3月31日)各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以“知行合一,健康之道”核心知识要点为主要内容,关注市民日常生活,加大对爱国卫生月和健康教育宣传周活动主题的宣传力度,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理念。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蚊虫防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爱卫会[2018]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实施日期】201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蚊虫防控工作的通知(沪爱卫会〔2018〕5号)各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根据《上海市决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200天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为做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病媒生物防制保障工作,有效降低本市蚊虫密度,预防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暴发流行,市爱卫会决定于今年6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以“清洁家园,灭蚊防病”为主题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8〕280号)的相关要求,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加大蚊虫控制工作力度,有效降低居民生活环境蚊虫密度,减少蚊虫侵扰,强化登革热等重点蚊媒传染病的防控能力,确保广大市民健康安全。

二、重点区域按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总体保障要求,突出蚊虫防控工作重点,在全市各类居民社区、单位内外、公园绿地、拆建工地、民防设施、市政地下管井和其他蚊虫易孳生环境及蚊虫高密度区域开展集中控制。

三、主要任务本次夏季爱国卫生运动重点要落实好蚊虫防控、社会宣教、环境清洁等三方面9项主要任务。

(一)以蚊虫防控为重点的夏季病媒生物突击控制行动1.蚊虫集中控制。

6月到10月的夏季蚊虫密度高峰期,实施蚊虫控制工作,将每月中旬定为全市统一灭蚊活动周。

各区要组织各街镇、各成员单位、各重要场所等按照夏季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方案(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要求,定期对蚊虫密度监测较高的公共环境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重点场所进行突击消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和健康场所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健康[2015]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03【实施日期】2015.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和健康场所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健康〔2015〕3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爱卫会办公室,市健康教育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推进社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和健康场所建设工作,坚持“重点培育、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工作原则,根据《上海市建设健康城市2015-2017年行动计划》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决定在全市开展社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和健康场所示范点建设,探索建立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和健康场所建设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提升本市健康城市建设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工作内容和要求(一)示范点范围1.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各区县推荐3个工作基础好(或有特色)的小组作为示范点。

遴选小组时要注重小组长的能力、组员的构成(70周岁以下的组员不少于80%)、小组活动丰富和凝聚力等因素;推荐的小组可以是示范小组,由文体小组、读报小组、睦邻点转型的小组,以及慢病管理小组等。

2.健康场所:各区县推荐2个工作基础好的健康场所(1个企业、1个中小学校)作为示范点。

企业需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生产型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500人,非生产型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200人),并为国营或民营企业。

(二)示范点建设要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示范点和健康场所示范点建设分别按照《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示范点建设要求》(见附件1)、《上海市健康企业示范点建设指南》(见附件2)和《上海市健康学校示范点建设指南》(见附件3)要求实施。

某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模板

某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模板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服务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等,通过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能够降低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发生和流行的风险,在减少病媒生物对人类健康和城市安全的危害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为保障本市市民健康,了解本市各区、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情况,评估其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为今后下一步立法方向提供依据,经市政府批准,《暂行办法》被列入2019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立法后评估。

一、评估概况评估对象和内容:(1)总结国内外病媒生物防制相关标准要求、经验与立法方向;(2)主要包括评估概况和实施效果。

包括出台以来本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推进与组织实施情况,相关控制处理、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建立情况,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发生与流行情况,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效果等;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规范,主要从五个维度对《暂行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

二、实施效果(一)合法性:1988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历经四次修正并颁布实施。

立法依据充分,权限适当,程序合法,立法内容合法,并明确了相关内容细则。

(二)合理性:《暂行规定》的出台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除四害管理工作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在全国为首创。

(三)实效性:《暂行规定》实施之后,上海除四害工作水平逐年提高,1990年经全国爱卫会考核验收,创建成灭鼠先进城区,1997年创建成灭蟑螂先进城区,1998年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的复查。

(四)协调性: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分别编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街道、镇(园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爱卫办〔2018〕7号)、《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案(2018年版)》(沪爱卫办〔201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爱卫会〔2019〕1号)等相关文件。

病媒应急处置预案

病媒应急处置预案

病媒应急处置预案1. 前言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生物体,其中包括各类蚊子、跳蚤、蜱虫等。

在疫情防控中,应急处置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病媒应急处置预案相关内容。

2. 应急处置预案2.1 目的为有效防治病媒传播疑似病例的发生,明确应急处置要点,加强病媒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应急处置预案制定。

2.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疾控中心与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病媒传播疑似病例的应急处置。

2.3 职责分工1.疾控中心:对疑似病例进行评估、控制,协调沟通各部门,统筹应对疫情。

2.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对病媒传播疑似病例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确保环境清洁。

3.公安部门:协助疾控中心开展安全隔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网格管理员:协助疾控中心对疫情范围进行评估、把控,及时上报信息。

2.4 处置流程1.疾控中心收到病例报告,进行病媒判定。

2.对疑似病例进行评估,分级隔离、消毒等。

3.统筹调度各部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4.加强动态监测,迅速掌握疫情动态。

5.加强场所消毒、卫生保洁等措施,保障环境安全。

6.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实施居家隔离,并进行跟踪随访。

7.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统计工作。

2.5 应急处置措施1.加强沟通,动态监测疫情发展。

2.建立疫情报告与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调度。

3.加强疫情任务组织与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

4.对病媒生物等进行消杀,并保持环境卫生。

5.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3. 总结疫情没有国界,我们需要协同合作、齐心协力,共同打好疫情防控的战役。

病媒应急处置预案是我们加强防控工作、保障群众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希望各地区单位慎密组织,落实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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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上海市病媒生物
应急处置预备队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
【发布部门】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6
【实施日期】2018.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备队的通知
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促进协会:
近年来,上海市周边城市暴发局部登革热疫情,本市也于2017年报告了首例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为做好2018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病媒生物保障工作,储备本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力量,增强病媒生物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降低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在本市传播流行的风险。

近期,我办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促进协会在本市AAA级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以下简称“PCO”)中,招募组建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备队。

经符合资质的PCO公司申请,评审20家AAA级资质社会PCO企业为“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备队(2018-2020年)”,并制定《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备队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可根据区实际情况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选择相关企业开展应急处置
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备队管理办法(试行)
2.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备队名录(2018-2020年)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附件1:
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备队管理办法(试行)
一、工作意义
动员社会优质病媒生物防制(以下简称“PCO”)企业参与本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工作,组建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备队(以下简称“应急预备队”),从而储备应急队伍、增强应急能力,对各区、街镇应急处置队伍进行有力补充,进一步提升本市整体应急处置保障水平,为降低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和保障市民健康提供社会支持。

二、队伍要求
为了确保队伍质量,参与组建应急预备队的社会PCO企业要具备一定的资质,需达到上海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资质现AAA级或新评定四星级及以上级别,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队员
应急预备队的队员需10人以上,人员相对固定,设有队长、副队长各1名,PCO上岗资质高级2人、中级3人、初级5人以上,人员可按1:2的比例报备。

(二)车辆设备
有应急处置专用车辆,储备必要的杀虫器械(车载和背负超低容量喷雾器2台、热烟雾喷雾器一台、手持常量压缩喷雾器4台、机动低容量喷雾器1台),并有维护保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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