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
专业合作社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 !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 省实际, 制定出台了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 ;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或 作社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 i者交易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
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范 ;以享有附 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 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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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濂 鬃馥 磺 碗 酶 n赣 蠹 谢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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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年 3 3 00 月 1日,山东省第 1 届人 ÷退 还记载在 该成员账户 内的 出资额和公 1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 次会议通过 i积金份额,并依照法律规定返还成员资 6 了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本条 ;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
作社承担责任。 ‘ 退社的, ”成员 农民专 { 业 产经营资 金需求, 可以在本社内部依法
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但不得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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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众 存 款 或者 非法 集 资 。 产 品
进一步明确 了政府职责。 条例)规 销售 、 ) 加工 、 贮藏和运输, 农村公共供水 、 “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应 当将 农 民专 业 农 业机械作业 及维修 、农业科 技推广等 农村家庭手工业 、 农业休 闲观光和 乍社作为 完善农村 基本经营 制度的 重 服务 , 丑织 形 式 ,纳 入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乡村 民俗旅 游 、沼 气等农村 可再 生能源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加强服 利用 以及其他 农业生产 经营服务 活动 自 几构和 队伍建设 , 制定扶持措施 , 鼓励 愿联 合的 ,可 以 申请设 立农 民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访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主任林建华
《 农机质量与监督》 ( 下称 A MQS) :今年 7月 1E是 《 l 合 业 合 作 社 在 坚持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作 社 法》 正 式 实施 三 周 年 。 您 责任制 的前提 下 ,既为农 民需 怎么看待这部 法的意义 ? 求 提 供 各 种 社 会 化 服 务 ,解 决 林建华 : 《 合作社 法》 的 了农 业机 械 大 规模 作 业 与亿 万 颁 布 实施 , 是 我 国农 民专 业合 农 户小 规模 生产 之 间的矛 盾 ; 作 社 事 业 发 展 史 上 的一 个 重 要 又 使 得 农 机 经 营者 能 够 有 组 织 里 程 碑 。 农机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农 地 面 对 千 变 万 化 的 市 场 ,不 断 民专 业合作 社 的 重要 组成 部 分 。 开 拓服 务领 域 ,增 强服 务 功 能 , 这 部 法律 的 实 施 ,为 促 进 农 机 增 加 服 务 收入 。 同时 ,能 够 有 专 业 合 作 社 又好 又 快 发 展 提 供 撤 地支持和促进农 村劳动力稳 了坚 实 的 法 律 保 障 。 三 年 来 , 定 转移 ,实现 劳 动力再 就 业 。 山东省农机部 门认真贯彻 《 合 贯彻 《 合作 社 法》,加 快 发展 农 作 社法》,对农 机 专 业合作 社 重 机 专 业 合 作 社 ,对 于 加 快 推 进 视程度不 断提 高 ,认识不 断深 农业 机械 化 ,发展 现代 农 业 , 化 ,基 层 和 农 民 发展 农 机 专 业 完善农业 生产经 营体 制 ,推进 合作 社 的积极 性愈 来愈 高 涨 ,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加 快 形 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越来越快, 成 城 乡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一体 化 新 在 社 会 上 的 影 响越 来 越 大 。 实 格 局 ,具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践 证 明 ,农 机 专 业合 作 社 是 提 高 农 业 生 产 组 织化 程 度 的 有 效 A MQS:三 年 来 , 山 东农 途 径 ,是 实现 农 业社 会 化 服 务 机 专 业 合 作 社 发 展 形 势 如 何 ?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五)
通行费 。
当降低车辆通行费 的标准或者免文 车辆 其 三年 内享受财政扶 持的资格 ;情 节严 重的 ,应追缴 已给予该农 民专业合 作社
第五十一条 对在发展现代农业和促 的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 并 依 法 进农 民增收 中发挥显著作用 的农 民专业 追 究其 法 律 责 任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与 农 民专 业 合 权益的行为。
作社联合开展技术合作 。
作社 。
第 五 十 三条 提 交 虚 假材 料 或 者 采 取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加入农民专业合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取 得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
第 五 十 四条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未 按 照 序 或 者 未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章 程 规 定进 行
鼓励和支持 科研 人员 以知识产权 出 严重 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资 加 入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作社 就 业 。
等院校和职业学 校毕业生到农 民专业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民 主管 理 程 第五十条 对农 民专业合作社在绿色 会 计 核 算 或 者 盈 余 分 配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通道 上运输鲜活农产 品的车辆 ,可 以适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撤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核。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发展壮大,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登记条件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自愿结成的农民组成,具有固定的会员资格和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二)会员人数达到法定数量,并具有固定的地点、场所和设备;(三)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明确的经济活动计划和经营预算,有稳健的投资运营规划;(五)其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二)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作协议;(三)会员名册;(四)审计报告;(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登记流程和录入第八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组织形式、会员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或合作协议、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进行录入,并颁发登记证书,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或合作协议等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 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审议; •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5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6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7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
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
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八专业合作社破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 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强化指导加大扶持——《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
力量 为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提 供 服 务 ,促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及 其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他 人 捐 赠 以及 合 法 取 得 的 其 他 资 产 的 进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规 范 、 有 序 、 健 康
业合作 社 变相 增加 农 民的负担 。
的 非 货 币财 产 作 价 出 资 。 鼓 励 和 支 持
《条 例 》 规 定 :从 事 种 植 业 、 林 呆
为 了 充 分 保 护 合 作 社 社 员 的 权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在 尊 重 农 民意 愿 和 保 业 、畜 禽 养 殖 业 和 水产 养 殖 、 捕 捞 业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向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收 成 员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 , 也 可 以 用 实 组 织 应 当为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生产 经 取 任 何 费 用 ,不 得 以其 他 形 式 增 加 农 物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知 识 产 权 以及 营提 供相 应 的便利和 服务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负担 或 者通 过 农 民专 其 他 能 够 用 货 币估 价 并 可 以依 法 转 让 入 社 农 民的 身 份 得 到 有效 界 定 :
社 及 其成 员 的 合 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超 过 本 社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数 的 百
乡 ( )人 民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农 民 专 业 分 之二 十 。 合 作 社 的 权 益 保 护 纳 入 农 民 负担 监 督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5号)《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三章人才支撑第四章文化繁荣第五章生态宜居第六章乡村治理第七章城乡融合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第四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遵循乡村建设规律,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科学配置资源,鼓励创新创造,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鲁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山东省农业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指导原则(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当前,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新农村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我省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已经形成相当规模。
2008年,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370亿元,集体资产总额达2061亿元。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壮大,对改善农业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尽管各地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一些地方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被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财务管理不民主、不公开,将集体资产、资源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有的因此而引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农民集体上访,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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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负担 监督管理 范围 。任何 单位和组 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 民专业合 不得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 向农 民专业合 作社 的健康 发展 ,规范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作社 收取任何费 用 ,不得 以其他形式增
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农 民专业合作 社及 加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负担 或者 通过农 民 其成 员的合法 权益 ,促 进农业和农 村经 专业合作社变 相增 加农 民的负担 。
会发展规划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农 民专业合作社应 当以农民为主体 , 加强服务 机构和 队伍建设 ,制定扶持措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 以市场为导 向, 坚持 施 ,鼓励社 会各方 面力量为农 民专业合 入社 自愿 、退社 自由, 成员地位平等 , 利 作社提供 服务 ,促进 农 民专业 合作社规 益共享 ,风险共担。 范、有序 、健康 发展 。 第三条 本省行政 区域 内农 民专业合
万多元。 加合作社的果农每 6 7 6 平方米年可增收 分红最多的一位果农拿到 1 “ 价格上去 了, 销路有保证, 年底还 6O O0多元 。 ”益农 果蔬 合作 社 业务 经理 老 冯算 了这样一笔账。
有分红 ,这样的合作社就是我们果农的
据 了解,合作社 带领果农走精耕 细 靠山,也让我们搞 清楚 了什 么是现代农 ”在招远 罗峰办事处西门郭家村 , 分 作 的现 代 农 业之 路 。按 照合 作 社 的统 一 业。
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条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应当依法 制
第七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
作社 的设立 、 记、 登 生产经营和对农 民专 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或者农村 经济经营管 业合 作社的扶持 、指导 、服 务等相 关活 理部 门( 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j ) ' 和其 - j 动 ,适用本条例。 他有关部 门及有 关组织 ,依照 有关法律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 法规 的规 定, 依据各 自职责 , 对农 民专业 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 护 ,任何 单位和个 人 合作 社 的建设 和 发展 给予指导 、扶持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合作社农机具管理制度
合作社农机具管理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会计工作职责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出纳工作职责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金及存款管理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二)
国有农场 、牧场 、林场 、渔场等企 l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业事业 单位 实行承包经 营 、从事 农业生 土地 承包经营 权、直接 从事农业 生产经 成员 比例。 成员退 社的 ,其 成员资格 自财务年 产 经营服务 的职工 ,以及依法取 得农村 度 终 了 时 终止 。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农 民
捐 赠 以及 合法取得 的其 他资产所 形成 的 }更 登 记 手 续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解散 、破产 的, 应当 财产 , 享有 占有 、使用和处分 的权 利, ; 并 以上述 财产 对债务承担责任。 j依法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农 民专业合作 社成 员以其账户 内记
第十六奈 工商行政 管理 部门应当 自
载的 出资额 和公积 金份 额为限对 农 民专 :农 民专 业合作社 设立 、变更 或者注销 登 5 0 防治 1 ~ 炭疽病 、 番茄早疫病和晚疫病 、 叶菜类的 用虫螨 克 1 ~2 毫升 加水 喷雾。 龄小 菜 蛾 幼 虫 和 2 菜 青 虫 幼 虫 , 6 7 龄 每 6 灰霉病均有 良好 效果 。防治黄瓜、辣椒 、 2
营服 务的城镇 居 民,可 以作为农 民计算 专业 合作社 应当按照 章程 规定 的方式和
i期 限 ,退还记 载在该成 员账户 内的 出资
第十八条 农 民专业合作社成 员大会 ;额和 公积 金份 额 ,并 依照法律规 定返还
选举和表决 , 实行一人一票制 , 成员各享 成员 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 。
5 0 0 番茄 及十字花 科蔬 菜细菌性 病害 ,可用 平 方 米 用 虫 螨 克 1 ~2 毫 升 ,加 水 4 ~ 0 防治小 菜蛾 , 在低龄幼虫期 7 %农用链霉素可溶性粉剂和9 %新植霉 8 千克喷雾 。 2 0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鲁农经字〔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农经字〔2023〕2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29日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规范领办标准(一)干部双向任职。
强化党建引领,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合作社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党员带头入社。
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以个人名义带头入社,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三)集体适度出资。
结合实际,经法定程序,村集体以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适度出资,作为单位成员加入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一般介于10%到30%之间,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适当调整。
二、规范登记管理(四)依法设立登记。
解读《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故 、行业通 报批评 、媒 体曝 光等不 良记
答 :示 范社 的评 审认定工 作 由省林
录 ,合作社及 全体 成员遵 守社会公 德和 业 局组织进 行。省林 业局组 织相 关处室 商业 道德 ,依法开展 生产 经营活动 。能 专 家成立评 审认 定委员会 ,按照省级 示 够 有效地带动 入社 成员增 收 ,成 员人均 范社 的认 定标准 ,对 各市上 报的 合作社 收 入应 高于 当地农 民人均 收入 的3 %以 进 行 审 核 打 分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确 定 入 0 选单 位 。评审 出 的合作 社名 单 和相 关材料 在 山 东省林 业信 息
根据国 家,省政府和 相关部 门的有关文 员与本社 的交易量 ( )及 盈余返还情 额
件精 神 ,如 省政府 ( 《 关于促进 农民专业 况 。同时要有 完善 的财务审计 制度 。每
合作社健康 发展的意 见》和 国家林业局 年组织编 制合作社年度 业务 报告 、盈余
《 关于组织开 展创建 农 民林业 专业合作 分 配方案或 亏损处理方 案 、财务 状况说 社示范县活 动的通知 等 ;三 是根据农 明书 ,并经过 监事会 ( 执行监 事 )或 成 代表 )直 接审核 。 自觉接受 林业 主 民专业合作 社相关的 规章 条例 ,如 ( 《 中 员 (
建 立 生 产 记 录 制 度 ,完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位 ,并负责 指导合作 社组织 申报材料 , 程 ,实现产 品质量可 追溯 。生产食 用林 上报 市林业 局 。市林 业局组 织相关工作
产 品 的 农 民林 业 专业 合 作 社 产 品获 得 人员 、专家 根据 申报材料进行 初审后 , 无 公 害 产 品或 无 公 害 标 准 以上 ( 色 食 向省林 业局 推荐上报 ,并 附初 审意见 和 绿 品、有机 食品等 )的认证 。同时享 有 良 相 关材料 。 好 的社会声誉 ,无 生产 ( 量 )安 全事 质 1 . 何 进 行 示 范社 的评 审认 定? 如 2
山东出台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
工商 行政管理 局 、省 农业厅联 合下 发了 定 。 山东省农 民专业合 作联合社 登记管 理 意见 ( 以下简称 《 管理意见 )的通
知 ,主要 内容如下 :
一
四、设立条件
设立合作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合作联社应 当有2 个 以上农 民 专业合 作社作 为成员 ,农 民成 员至少 占
Ⅸ 管理 意见》规定 的名称和 章程确定 的 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五 )有符合 章程规定 并 由全体成 合作联社 的变更 、注销 、备案登记 依照
山东省 农 民专业合 作社条例 的规定
办理。 : 六 、监督管理与服务 合 作 联 社 由住 所 所在 地 的登 记 机
的合 作联社 ,其 字号与商 标原则上应 当
一
产 中、产 后服务 ,在产 品商标 、宣传策 划、质量标 准 、技术服 务 、产 品销售等
方面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 。
致。 ( 二 )登记 管辖 。根据 属地管辖 原
则 ,合作联社 由住所所在地 的工商登记
( 二 )有 成 员 共 同 制订 的符 合 相 机 关依法登记 ,发给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 四 )有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住所。 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六 )有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 和产 业政策规定的经营范 围。
五 、登 记 规 范
致 )外,其他登记材料参照 ( ( 农民专业 ( 四 )变 更 、注 销 、备 案 登 记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 法 农 民 专业 合 作社 登 记 管 理条 例 和
( 一 )名称 核准 。合 作联社 的名 称 依 次 由行政 区划、字号 、行业 、组 织形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三)
第二十九奈 农 民专业合作社应 当按 营等制度 ,并做好农 民专业 合作社试点 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 向乡( 人 民政府、 示范、免费指导培训、项 目扶持等工作。 镇) 街道办事处农村 经济经营管理 机构报送
( 待续 )
3 鬻 9
第二十三条 农 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
过 一 百 五 十 人 的 ,可 以 依 照 章程 规 定 设 配前 ,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 立 成员代表大会 。成 员代表大会按照章 清理财产和债权 、债务。 第二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 程规定 可以行使成员大 会的部分或者全 j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三
第二十二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农民 会计 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核算或者聘任
专业合 作社 应当在 本财 务年度 终 了时 , {兼 职 会 计 。 第二十六条 农 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 将该成员所享有 的 由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
形成的财产份额 ,平均量化登记 到本社 照 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 制度进行会计核 现有成员的账户。 算 ,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农 民专业合作社在进 行年终盈余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快速 发展 。 至今 1 截
年3 月底 , 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 . l 72
\; ; ;
万 户 ,成 员 出资 总 额 2 2 .4 元 ,成 l 8 90 亿
员总数 4 8 O 万人 ,与去年同期相 比 1 3 .l 分别增 长9 .%、12 6 08 3 .%和 10 9 0 .%。 l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五 是严格执 行农民专业合作 社登 记不收费的规定。 六是探索适 度规范农 民专业合作 社经营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农 民专业合作 社是指在 家庭 承包 经营基础上 ,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山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四条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试点工作组织推动、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
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认定、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
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印制,应载明合作社名称、互助资金限额、互助地域范围、互助社员人数、经办地址等事项,并加盖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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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八条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三)农村公共供水服务;(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五)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六)农村家庭手工业;(七)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八)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九)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登记。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守章程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方式。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信息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员和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以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城镇居民,可以作为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员退社的,其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照法律规定返还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成员资格终止的,其出资的退还,按照章程规定执行;章程未规定的,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成员资格终止的,其出资的退还,按照章程规定执行;章程未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本财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所享有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平均量化登记到本社现有成员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会计人员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接受本社成员的查阅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
第五章指导服务第三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制度,并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示范、免费指导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自律性检测检验和农产品包装及标识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并采取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供服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并为其提供电子商务方面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