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监局关于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监局关于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11]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1【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监局关于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1〕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安监局关于《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安监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0】76号),全面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以下简称自查自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切实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借鉴顺义区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改进监管方式,推进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建立政企互动渠道,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努力提高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一)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区经信委主任、房山工商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区自查自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民防局房山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民防局房山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17•【字号】房政办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民防局房山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07〕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建委、区民防局《房山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六届区政府第十三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十七日房山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区建委、区民防局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为加强我区地下空间(包括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安全稳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房山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综合整治、疏堵结合、消除隐患、注重长效”的总体要求,健全我区地下空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以区政府牵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产权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摸清地下空间的底数,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空间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范围是本区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地下空间。
重点整治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
三、组织领导成立房山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部署我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房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房政发〔200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山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我区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3号),结合我区山区建设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推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区山区、半山区面积1327.2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66%,涉及16个乡镇、293个村,总人口37.8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3.08万人。
山区承担着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重任,保护山区生态环境、实现山区可持续发展事关全区和谐社会建设全局。
从生态角度讲,山区的生态环境健康,是一个地区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根基;从产业角度讲,山区是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支撑,是城市的绿色农副产品基地;从社会角度讲,山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多样的地质地貌、保护完整的湿地以及特有的民间传统文化,是市民亲近自然、回归自然的重要场所。
但是,从总体上看,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平原地区相比,还比较低。
道路交通、清洁能源、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医疗卫生、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符合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不够,支撑生态涵养的经济基础还不牢固,生态、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格局尚未形成。
2008年,山区、半山区乡镇与平原乡镇在实现税收、基础设施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30、1:1.85、1:1.2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房政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房政办发〔2011〕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农委《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区农委二〇一一年四月)随着房山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铺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结构、资产、资源、资金结构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区的改革工作已步入攻坚阶段。
时间紧、任务重,为进一步加大房山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力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产权制度改革形势201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区、乡、村各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全年共有61个村完成了改革任务,已累计完成75个村,完成数量大幅度提高。
按照北京市“三年完成村级改革任务”的工作目标,全市各区县的改革工作均已全面铺开,房山区将于2013年全部完成村级改革任务。
根据市农委2011年产权制度改革完成规划,房山区应完成任务为237个〔各乡镇(街道)任务见附表〕,占全市总任务量的19.2%,占全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50.9%,任务繁重。
随着房山区“三化两区”战略目标的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将直接影响集体经济发展、集体成员权益、农民生活保障等问题的有效解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进一步聚焦攻坚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进一步聚焦攻坚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房政办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房山区进一步聚焦攻坚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7〕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进一步聚焦攻坚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房山区进一步聚焦攻坚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聚焦区域水环境治理重点任务,全力打好我区水环境治理攻坚战,按照《北京市进一步聚焦攻坚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聚焦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一)加快污水收集管线建设利用两年时间,新建污水收集管线48公里,重点建设乡镇(街道)配套污水管线及沿河截污管线,2017年完成18公里,2018年完成30公里。
其中长阳镇12.4公里、十渡镇12公里、周口店镇12公里、拱辰街道3.6公里、城关街道3.5公里、河北镇3.2公里、青龙湖镇0.3公里、燕山地区1公里。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市政市容委配合单位:长阳镇、十渡镇、周口店镇、拱辰街道、城关街道、河北镇、青龙湖镇、燕山办事处(二)实施雨污合流管线改造按照分期分批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快现有雨污合流的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建区域建设坚持实行雨污分流。
利用两年时间改造雨污合流管线22公里,2017年改造10公里,2018年改造12公里。
其中窦店镇10.6公里、琉璃河镇9.2公里、拱辰街道2.2公里。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市政市容委配合单位:窦店镇、琉璃河镇、拱辰街道(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再生水厂建设新建十渡镇、青龙湖镇、长阳镇(第二)、窦店镇等4座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升级改造城关一期、城关二期、良乡一期、琉璃河镇、韩村河镇等5座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房政办发〔2009〕29号
房政办发…2009‟29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房山区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市政管委关于《房山区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十三日-1-房山区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区市政管委二○○九年四月一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促进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结合我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山区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一、目标及任务(一)主要目标。
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到2012年,城镇地区完成50%的城镇常住人口覆盖区域实现垃圾分类工作达标的目标,到2012年,餐厨垃圾基本得到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
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区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2009年主要任务。
1.良乡新城垃圾分类示范地区(以下称“示范地区”):在拱辰街道办事处、西潞街道办事处分别划定区域,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拱辰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域范围是北至政通路,南至京周路,东至行宫东路(含行宫社区),西至良坨路。
西潞街道示范区域范围是北至良乡西路,南至长虹西路,东至西潞南大街,西至苏庄东街(保健路)。
实现示范地区的垃圾减量率15%、资源化率10%、无害化率99%的工作目标。
2.党政机关:在新城地区所有党政机关继续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3.其他地区:除示范地区外的其他新城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2011年为人民群众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2011年为人民群众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2011年为人民群众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区委、区政府决定,2011年继续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顺民心、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实事。
《房山区2011年为人民群众拟办重要实事》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的,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项目落实,确保按时限要求全面完成。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房山区2011年为人民群众拟办重要实事一、改善老旧小区群众居住条件对房山新城两组团的19个老旧小区进行屋面防水、阳台改造、室内上下水管线及室外管线改造、墙面粉刷、路面铺设、化粪池整修、污水井清掏、平房危房翻建等改造。
完成时限:2011年10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区住建委项目负责人:区住建委曹磊二、继续解决老城区及农村地区群众安全饮水问题改扩建城关祁家坡水厂,新建1座联村水厂,更新改造5座单村水厂、4座单村水质处理厂、1座单村扶贫水厂。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项目负责人:区市政市容委任正宽区水务局陈硕林三、提高群众用电质量和保障供电安全对西潞园小区、月华小区、北关大队社区、北关东路社区、文化路8号院等5个老旧小区、4415户的外电源设施进行改造。
在夏季用电大负荷期间低压异常的地区增加86台变压器。
对20条10千伏配电线路进行综合整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房山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房山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1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8【实施日期】201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房山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201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区县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务公开办发〔2011〕2号)安排,我区被列为全国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试点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要求,试点工作第一阶段要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编制《房山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并于2012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实际,对照《房山区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见附件1),对本单位涉及的政务公开事项进行梳理和细化,要重点梳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形成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见附件2)。
《基本目录》1至65项中,涉及到各部门的,要明确公开内容、公开周期、公开渠道等基本信息;涉及到乡镇(街道)的,由区直主管部门对其公开工作做出安排;涉及到村(社区)的,由乡镇(街道)对其公开工作做出安排,确保实现逐级公开。
房政办发〔2009〕60号
房政办发…2009‟60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201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征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201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征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房政办发…2009‟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十四日-1-房山区201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征集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新要求,进一步加快“三化两区”建设,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房山跨越式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区委、区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办好一批重要实事。
为确保实事更加贴近民心,体现民意,全面落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全面建设“三化两区”,大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勤政为民的政府形象。
二、拟办重要实事的基本原则(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向弱势群体倾斜。
(三)涉及面广,受益群众多。
(四)与本单位、本部门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有所区分。
-2-(五)具有可行性,资金来源明确。
(六)符合土地、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七)年内能够完成。
(八)实事求是,力求有实效。
三、工作安排(一)准备阶段(2009年9月上旬)。
1.成立房山区2010年为人民群众拟办重要实事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1个办公室和18个工作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房政办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目前,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正在进行。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区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单位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保障“三化两区”建设的重要性,切实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按照法制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要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清理后,对于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要在本单位网站上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房政办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2013〕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区201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通过本次清理工作,发现和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不符合科学发展导向、有碍社会公正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努力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并举,适应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制度保障的原则。
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今后每隔2年清理一次,推动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区“一区一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一)清理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具体任务分工如下:1.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负责清理,研究提出清理建议(详见附件1)。
2.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组织自行清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房政办发[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2012〕6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4号)要求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促进首都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化主动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推进财政管理、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
要比照市级做法,主动公开经区人大审查通过的政府预决算报告,以及收支预决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表;逐步公开经区人大审查通过的全部预决算表,并对重点项目细化到项级科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房政办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8〕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房山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8日房山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推行公开透明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网上办事清单,并推出一批网上办事事项。
推动网上办事标准统一规范,办事要件进一步精简,配套措施不断完善,服务流程改进优化。
2019年底前,建立网上办事规范化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细化明确相关工作具体要求。
区级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成为全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总门户,完成区级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对接,实现企业群众网上办事单点登录、一网通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请示报告意见和函等文种使用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请示报告意见和函等文种使用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房政办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请示报告意见和函等文种使用的意见(试行)(房政办发〔2007〕1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使本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特就“请示”、“报告”、“意见”和“函”等文种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行文目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文种(一)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意见”,内容应当为须经区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区政府要求办理的事项,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研究提出意见的事项。
(二)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也不得抄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作为上行文的“意见”,一般不得越级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的,应当抄送区政府,并注明理由。
(四)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和作为上行文的“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部门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签发。
(五)“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律效力。
(六)“请示”、“报告”、“意见”和“函”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缺一不可。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07]8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房政办发〔2007〕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档案局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国家或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档案局、区发改委、区建委、区规划分局等单位共同商定,凡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建设,由政府投资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对我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定为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工程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通报重点推进和在建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通报重点推进和在建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房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通报重点推进和在建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房政办发〔2009〕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发改委《关于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通报重点推进和在建项目的安排意见》已经六届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关于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通报重点推进和在建项目的安排意见(区发改委二○○九年三月十日)为确保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立和完善区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定期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建设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报范围(一)纳入重点推进的项目(重点推进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二)纳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项目;(三)区扩大内需办公室发出催办通知两周之后的项目;(四)列入本季度新开工的项目;(五)在建工程存在问题的项目。
二、通报主体各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法人),总体情况由区发改委通报。
三、要求(一)项目法人要努力抓紧办理各项前期手续,认真组织好建设安排,及时发现并报告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各责任单位要注重及时协调,抓紧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区扩大内需办公室,“扩需办”筛选认定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
(四)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项目及所需解决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提前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拟解决方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房政办发[2007]120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房政办发〔2007〕1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北京市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内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并为明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准备工作,按照区政府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杜绝漏洞、提高效率”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一)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主送或抄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秘书科统一接收,其他科室原则上不接收此类公文,如接到应及时转交秘书科按程序办理。
区政府领导联络员原则上不接收报送区政府的公文。
如收到此类公文,应及时转交秘书科。
(二)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
区政府办秘书科收到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请其按要求重新报送。
(三)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要实事求是的标注缓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首页右上方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注明紧急原因。
(四)区政府办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公文情况。
二、会议公文办理(一)对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公文,报文单位须在安排上会前7日报送区政府办秘书科,由秘书科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批示后安排上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安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房政发[2015]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4【实施日期】2015.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房政发〔2015〕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1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为切实加强区政府各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实现全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等文件要求及区政府各单位“三定”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政府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行业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政府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为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专项监管责任。
(一)领导责任1.区政府区长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副区长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07]8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房政办发〔2007〕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档案局《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房山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档案局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国家或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档案局、区发改委、区建委、区规划分局等单位共同商定,凡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建设,由政府投资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对我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定为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工程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