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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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导言中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中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和毕业等过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招生与录取1.学校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与规定,制定公平、公正的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2.入学考试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标准,科学设置试题。

3.学校应根据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

4.录取通知书应明确学生入学条件、学费、住宿等有关事项,并在一定时间内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三、学籍管理1.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在一周内完成学生信息采集和档案建立工作。

2.学生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入学前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3.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基本信息,以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表现。

4.学校对学生进行学业状况监测,及时发现学习困难和问题。

5.学校应及时反馈学生在校表现,并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

四、课程安排与管理1.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安排。

2.课程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个性差异。

3.学校应保证每位学生能够按时获得完整的课程学习。

4.学校应对课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的稳定提高。

五、考试与评价1.学校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方式和评价标准。

2.学校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不仅注重学生的学科成绩,还要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

3.学校应及时发布考试成绩和评价结果,并给予学生及家长详细解释。

六、奖惩管理1.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道德观念。

2.奖励应根据学生的不同特长和贡献程度进行评价,不一味追求成绩。

3.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惩戒机制,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七、学生辅导1.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辅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辅导服务。

2.学生辅导应包括学业辅导和心理辅导等方面。

3.学校应加强学生与班主任的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学生权益的基础。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职责第二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是学校的教务部门。

第三条学校的学籍管理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学生入学登记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2. 统筹管理学生的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确保学籍流动的合规合法;3. 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做到保密安全、有序管理;4. 组织学生毕业、升学等相关工作,确保学生的顺利过渡;5. 监督学籍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学生;2. 依法依规原则:学籍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3. 效率原则:学籍管理应高效、快捷,提高办事效率;4. 保障隐私原则: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具体制度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入学登记制度:学校应组织开展学生入学登记工作,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

2. 学生转学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转学的手续和流程,学生及家长在办理转学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学校按规定审核并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休学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休学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及家长在办理休学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学校按规定审核并办理休学手续。

4. 学生退学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退学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及家长在办理退学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学校按规定审核并办理退学手续。

5. 学生毕业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按规定组织毕业考核和相关工作,并发放毕业证书。

6. 学生升学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升学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升学考核和相关工作,并确定升学学校。

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经区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具体由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负责管理。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学生户籍与其它亲戚朋友在一起的,按学生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要求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公房租住证(租住人为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就近入学的,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由招生责任部门统筹安排。

3、其它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招生责任部门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招生责任部门就近统筹安排入对口学校借读。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致立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它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事先向社会公示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并按区域内生源情况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经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区教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初中新生招生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4•【字号】沪教委基〔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8〕7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分局、梅山(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鲁中矿冶公司等单位教育处: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特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现就执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委以前所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学籍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二、凡经我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试点的区、县和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区、县制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均须报我委备案。

三、各中、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区县于每学年末把《学籍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基础教育办公室。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教育处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工读学校,并同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中小学。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肆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中小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登记、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确保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四)科学合理,便于实施。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信息:入学日期、入学方式、入学类别、学制、年级等;(三)学业信息:所学专业、课程设置、成绩、奖惩等;(四)学籍变动信息: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注册时,学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入学通知书;(三)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在就读期间,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申请复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中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1. 注册与更新:每个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填写一份学籍注册表,并随时更新个人信息。

学籍注册表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联系方式、个人照片等。

2. 课程管理:学校设立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学生需要按时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评估。

3. 成绩管理: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给予相应的成绩。

学生的成绩记录会被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并在学期末向家长和学生公布。

4. 备案管理:学生的重要事项,如转学、休学、退学等,需要向学校备案,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学校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和记录。

5. 奖惩管理:学校会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于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于违纪或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惩罚。

奖惩记录也会被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

6. 学生考勤:学校每天进行学生的考勤管理,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

对于缺勤或迟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记录在学籍管理系统中。

7. 咨询与辅导:学校提供学生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上的困惑。

学生可以向学校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心理咨询师寻求帮助。

8.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注册表、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需要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

9. 信息安全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

10. 学籍监测和评估:学校会定期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学籍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本细则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入学、学籍档案、学籍变动、学籍奖励和学籍处分等方面的事宜。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

三、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校长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助校长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手续办理。

3. 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变动情况。

4. 学生家长(监护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四、学籍管理内容1. 入学注册(1)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新生报名。

(2)新生入学后,由班主任负责核实学生身份,填写学籍登记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入学后,学校为每位学生发放学生证。

2. 请假制度(1)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应当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2)请假手续齐全,经班主任批准后,由家长签字确认。

(3)请假时间超过三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转学(1)学生转学,需由家长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班主任协助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齐全,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4. 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办理复学手续。

5. 退学(1)学生因故需退学,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手续齐全,学校收回学生证,注销学籍。

6. 毕业(1)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2)毕业证书作为学生完成学业的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中学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小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中学小学生,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籍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报名。

第五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学籍证明等。

第六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新生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家庭情况等。

第三章转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学校应在收到转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至新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第十一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收到复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留级、跳级第十六条学生因成绩不达标等原因需要留级的,应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跳级需经学校批准,并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前,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决定留级或跳级。

第六章退学第十九条学生因家庭困难、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学校应在收到退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方面的培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创造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规定和教育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家长的参与和支持,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共同推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本职责,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决策、指导和评估。

第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制定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相关程序;(三)审核学生的学籍档案和其他相关文件;(四)组织学生学籍的注册登记和统计工作;(五)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和纠纷;(六)组织学生的奖惩工作;(七)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或委托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委员会应当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不得任意变更或误解有关学生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制度:(一)学生的入学登记制度;(二)学生的转学登记制度;(三)学生的退学登记制度;(四)学生的毕业登记制度;(五)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的入学登记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登记;(二)学生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审核;(三)学生的入学考试、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学校的学籍,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素质,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的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保障。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以服务学生、服务教学为宗旨,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的个别化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与班级管理、年级管理、学校管理相互配合,形成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学生入学的原则是平等、公平、公正。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年龄应符合相关政策,学校开展入学适龄儿童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学生入学报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时需提供学生和家长的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按照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需提供入学交费凭证,并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时需要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状况适合入学。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管理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手续等。

第三章转学管理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是指从其他学校转到本校就读或从本校转到其他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需提交转学申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申请。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需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和学籍证明,原学校应配合学生转学手续的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需缴纳转学手续费,并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管理应做好学生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学生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管理应及时与原学校和接收学校沟通联系,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休学管理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学业。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需提出休学申请,并附上家长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的申请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上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学籍资料的建立与管理1.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表彰记录、违纪处分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2.学籍档案的归档每学期末,学校应对当学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以便查询和存档。

档案应按年级、班级、学号的顺序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3.资料的更新与维护学生档案中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如学生转学、家庭变动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档案中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二、学籍注册与转班管理1.学籍注册新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收集新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将新生的学籍信息录入系统,并核对准确无误。

2.转班管理学生转班时,学校应及时办理转班手续。

学生转班前,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原班级的学籍情况,并将转班的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转班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三、学籍异动管理1.学生休学管理学生休学前,须提前向学校说明休学原因,并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

学校应将休学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标注,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

2.学生退学管理学生自愿退学时,须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退学事由,将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注销和备案。

3.学生转学管理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协助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发送至新学校,确保学籍的顺利流转。

同时,学校要向学生提供转学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籍档案的查询与保密1.学籍档案的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查阅学籍档案的请求,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2.学籍档案的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确保学籍资料的机密性。

学校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给他人,同时加强学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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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经区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具体由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负责管理。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学生户籍与其他亲戚朋友在一起的,按学生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要求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公房租住证(租住人为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就近入学的,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由招生责任部门统筹安排。

1 / 20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招生责任部门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招生责任部门就近统筹安排入对口学校借读。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致立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事先向社会公示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并按区域内生源情况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区教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初中新生招生工作。

第三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见表一),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备案。

第四款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最新资料推荐------------------------------------------------------ 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条(关于班级学额)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逐步向市颁标准靠拢(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 48 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 40 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 30 人以内)。

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

学校增减班级数、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须事先报请基础教育科审批。

学校应按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的新生数做好注册工作,新生注册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班额编排学生学籍号。

第四条(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第一款义务教育阶段(一)本区学校间转学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校区的。

(2)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落户转入3 / 20学校校区的。

2、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1)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校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2)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校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

(3)蓝印户口(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落户转入学校校区的。

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

3、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经基础教育科批准、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

第二款普通高中阶段 1、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回本区就读的。

2、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到本区高中学校借读的。

第五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第一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最新资料推荐------------------------------------------------------ 本区学校间转学 1 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凭转学联系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校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

第二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 2 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按该种对象的条件验证原件后开出转学联系单,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验证原件后开出转学回条,再由学生或家长凭转学联系单、转学回条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如校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

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

第三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 3 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

转入非惠南镇、周浦镇(两镇均指乡镇合并前,以下同)的学生按上述第二款操作;转入惠南镇、周浦镇所属中小学的,先5 / 20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再到转入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见表二),然后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申请表到基础教育科审核。

经基础教育科批准的,由考试中心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第四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转入本区中小学的,均按上述第一、二、三款操作。

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转学联系单,后到转入学校开转学回条,再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初中阶段学生转学须由转入地学校区县教育局学籍管理责任部门核准,并在转学回条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转学手续,经教育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出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第五款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验证有关证明材料,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经测试后同意接收的,开具同意接收证明,学生或家长凭双方学校盖章的证明到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相关材料(转入南汇中学、周浦中学、大团中学、新场中学重点班的,需由基础教育科核准)。

经核准同意转学的,由考试中心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最新资料推荐------------------------------------------------------ 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有特殊困难需从外区县转入本区高中学校的,由基础教育科核准后,按第五款有关要求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

本区范围内高中一般不转学。

第六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暑假期间统一在七月底前 3 天和八月底前一周内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前 3 天内办理。

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第七条(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转出学校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开出的转学通知单后,出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学生还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

外省市高中学生转入本区高中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明)上需加盖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并提供高中学籍证明以及学校资质证明。

外省市高中学校的资质证明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其中省级重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由所在地省教育厅(教委)出具,市级重点高中由所在地市教育局(教委)出具。

第八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第一款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到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款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7 / 20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

第三款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和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第四款原四大镇本镇学校之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五款转学过程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款接收本市范围内转学生时,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

第七款转入学校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

第八款转入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第九款在区少体校就读的学生,由于伤病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参加训练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由家长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校或学生户口地所在学校应予接收(少体校八、九年级学生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转出)。

第九条(关于学生借读)第一款借读的适用对象学校应优先解决的借读对象是:本市蓝印户口;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龄子女;外省市户籍、持校区内房屋产权证人员的子女。

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逐步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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