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限塑工作专项行动汇总表
临翔区“禁塑令”实施三年成效统计表
单位: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
单位
数量(三年累计)
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量
亿个
0.045
减少塑料消耗
万吨
节约石油
万吨
节约标煤
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
万吨
超市、商场塑料袋使用量减少比例
%
100
集贸市场塑料袋使用量减少比例
%
70
附件2
临翔区“禁塑令”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
单位
数量
(本次专项
行动)
数量
(三年累计)
发布的相关文件
开展的宣传工作
举办宣传活动6场、粘贴宣传画220余张、发放宣传单1650余份。
出动执法人员
品零售场所
个
36
895
检查经营户
户
79
1263
检查生产企业和场所
个
查处无照经营
户
查处生产黑窝点
个
查处塑料购物袋
万个
460
查处案件数
个
13
货值金额
万元
7
罚没金额
万元
4
双打总结报表
双打总结报表双打总结报表专项行动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受理相关刑事案件刑案件数量(个)涉案金额(万元)犯罪嫌疑人数(人)开庭审理案件案件数量(个)涉案金额(万元)案犯罪嫌疑人数(人)判决案件案件数量(个)涉案金额(万元)犯罪处罚情况案件数量(个)涉案金额(万元)行办结案件案件数量(个)涉案金额(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案件件总数量其中重大案件数量总金额其中重大案件金额总人数其中重大案件人数总数量其中重大案件数量总金额其中重大案件金额总人数其中重大案件人数总数量其中重大案件数量总金额其中重大案件金额总体情况其中重大案件情况总数量其中重大案件数量总金额其中重大案件金额总数量其中重大案件数量总金额其中重大案件金额总数量其中重大案件数量总金额其中重大案件金额总数量总数量158.9158.91事件立案案件政案件数量(个)涉案金额(万元)捣毁窝点(个)罚没物品(件)其它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新闻发布会掺假部门(个)发布专题新闻、信息(条)集中销毁活动1次(次)印发简报(篇)报纸、杂志发表2篇专题文章和新闻报道总数(篇)网络发送新闻总数播放广播、电视2次专题节目及新闻报道总数(次)制作、播放各类公益广告(次)总时长2分钟举办专题晚会(次)举办专题论坛或研讨会(次)制作、张贴宣传画册(张)制作展板(个)发送宣传短信(条)提供咨询服务(次)参加总人数扩展阅读:工商双打工作总结模板X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X工商分局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为确保“双打”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我局在市工商局和XXX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双打”专项行动。
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商部门职责,全力以赴打好这场关键战役。
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
(一)迅速成立组织机构,制度目标任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建建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建发〔2015〕23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2015年5月中旬,我厅组织两个检查组对我省温州、衢州、湖州和嘉兴市城区及所属的乐清、永嘉、龙游、江山、安吉、南浔、海宁、嘉善等8个县(市、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了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3个公共建筑工程、4个商品住宅工程和1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共计建筑面积68.09万平方米。
检查重点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及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以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情况等,并现场抽查了工程实体质量。
同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设部、我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召开集中反馈会议,受检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被检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站)负责人参加会议。
检查组指出在勘察设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促,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本次检查共反馈检查意见432条,下发了13份整改督办通知书和3份执法建议书,责令下达1份停工整改督办通知单。
12安全生产环保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批准版]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EIH-216.10-12-2010安全与环保信息报告规定Regulations of safety protection information report2010-12-30发布 2010-12-30实施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2)5.1 总则 (2)5.2 事故信息上报 (2)5.3 日常安全信息上报 (2)5.4 日常环保信息上报 (3)6 检查与考核 (4)附录A(规范性附录) 事故报表 (5)附录B(规范性附录) 人身伤亡事故快报 (6)附录C(规范性附录) 设备事故快报 (7)附录D (规范性附录)《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9)附录E(规范性附录)《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10)附录F(规范性附录) 《华北区域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11)附录G(规范性附录) 环保工作总结、计划提纲 (12)附录E(规范性附录) 环保月报表 (17)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了保证集团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信息,便于即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生或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员的伤害和造成的财产损失,并能够及时按照相关法规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
本标准代替集团公司[2005]《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本标准起草人:张志勇本标准修改人:梅东升储炳南本标准审核人:梅东升本标准复核人:关天罡本标准批准人:郭明星本标准于2005年首次发布,2010年9月第一次修改安全管理 Q/EBIH-216.10-12-2010安全与环保信息报告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京能集团安全与环保信息报送的内容与方法。
1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阶段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阶段情况统计表(一)
(执法和整治工作)
单位:(盖章)统计时期:月日至月日
填表日期: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1.每月15日前填报当月前半月工作情况,月底前填报当月后半月工作情况。
▲2.请将查处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填写在表二中。
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阶段情况统计表(二)
(案件查处情况)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注:1. 各部门查处的案件均可填写本表。
2. 每个案件填写一张表格,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纸张。
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阶段情况统计表(三)
(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单位:(盖章)统计时期:月日至月日新闻宣传工作
信息报送工作
填表日期: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注: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行数。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农渔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2020年继续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徐丛政电话:010–59192997、59192915(传真)邮箱:*******************.cn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曹剑峰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邮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陈海云电话:010–68697611、68699100(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5日“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0”)。
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聚焦主要任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生产秩序、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序 号
省级
地级
县级
1 2 3 4
XX省
(区、市)
XX市
(区、盟、州)
XX区
(市、县、 旗)
..... 地级 合计 县级 合计 全省(区、市)合计
填表说明: 1.地市级统计口径含地级及以上城市、地区、盟、自治州。报表中应列明辖区内全部地市级;县级统计口径含县级市、区、县、旗。报表 中应列明辖区内全部县级。 2.已完成的填1,未完成的填0。培训人数一栏填写实际培训人数。 3.表格电子版请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城市管理监督栏目下载(/csgljd/index.html)。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象 设立开 放日 (体验 日)
区、县、旗。动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强基础 制度建立 召开 组织 出台 执法 重大执 动员 开展 培训 实施 执法 全过 法决定 部署 全员 人数 方案 公示 程记 法制性 会议 培训 录 审核 动员部署 转作风 制定 并公 布权 责清 单 制定“ 721” 工作法 落实措 施 填报时间: 树形象 开设 制定“ 开通 聘请 搭建 推出 微信 四个做 12319 市民 官方 手机 微博 到”落 热线 监督 网站 app 公众 实措施 电话 员 号
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数量统计表
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11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3
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4
道里区卫生健康局
46
道里区应急管理局
15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8
道里区统计局
2
道里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1
道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25
太平镇政府
2
正阳河街道
1
新发镇
4
新农镇
4
榆树镇
2
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数量统计表
日期:2023年3月17日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道里区民政局
7
道里区财政局
31
道里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8
道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
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道里区城市管理局
23
道里区交通运局
44
水务综合科
4
河长制工作中心
14
农村经营发展服务中心
8
畜牧兽医科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长水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长水发[2010]43号)各县(市)、区(农林)水利局,株树桥、黄材水库管理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0】73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水安监【2010】5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建立我市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月报制度各单位要按月对本单位及监管范围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见附件1)、《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月报实行“0”报告制度,每月结束后2日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报送市局安全生产办。
二、做好季度总结通报工作各单位每季度末要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将隐患治理排查总结材料和《水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表》(见附件4)报送市局安全生产办。
三、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具体监督或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人员。
百日执法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签章):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行业领域
执法检查企业(家)
发现违法行为(起)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份)
案送书>作移知份制件通<
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起)
行政处罚(万元)
停产停业整顿(家)
暂扣证照(个)
吊销证照(个)
关闭企业(家)
合戒信业g)联惩失企徒
♦♦•
合计
备注:1.本表由各县(市、区)局汇总后分别于8月15日、9月22日、10月22日前与百日行动工作小结(总结)一同报市局全生产办公室;
2.报送数据为百日执法专项行动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累计数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吉建安[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建安【2010】2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字[2010]9号)的部署,我厅决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字[2010]9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行为。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陕安委办〔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4月10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安委会一季度例会要求,省安委办制定了《陕西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各行业领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陕西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执法重点,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以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宽、松、软”问题为突破口,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从4月下旬至7月底,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燃气、工贸、民爆、特种设备、水利、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投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习惯性违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2023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审计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各项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扎实推进审计法治建设,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不断强化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23年,自治区审计厅申报的2个审计项目获评全国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更加有力一是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审计法治建设全过程,向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办、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报送各类请示报告41份(其中审计专报13份),为自治区领导同志掌握情况、决策部署提供了参考。
及时召开法治建设专题会议,制定年度依法治区工作要点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推动法治工作与审计业务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是审计机关法定职责坚决落实。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组织实施审计项目31个,坚决把各项战略举措和目标任务落实到审计工作中、体现在具体行动上。
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深化年”主题活动,对2023年上半年实施的21个审计项目进行整体评估,组织对石嘴山市、吴忠市等10个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持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做深做实审计监督“下半篇文章”,对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等审计查出的296个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有力督促地方、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1•【文号】农办渔[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两江”)禁渔期管理工作,养护两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巩固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成果,我部决定在2014年继续深入开展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两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行动(一)禁渔期执法检查1.主要任务2014年两江禁渔期制度保持不变。
要加强禁渔期间管理,继续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对禁渔期内的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查处禁渔期内除长江凤鲚、刀鲚专项许可捕捞之外的其他所有捕捞行为。
2.检查时间长江流域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的检查时间为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检查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珠江流域的检查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3.检查范围长江禁渔期的检查范围为: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河南、陕西、甘肃省涉及长江支流的水域可参照实施。
珠江禁渔期的检查范围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珠江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
其中,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西江下游,珠三角水域;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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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联动
(次)
部门联动(次)
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涉案信息数量(条)
罚没款
(万元 )
案件数量(件)
涉案信息数量(条)
罚没款
(万元)
房产租售
小贷金融
教育培训
保险经纪
美容健身
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来自递网 站电话营销
APP运营
其 他
小 计
总 计
案件数量(件)
涉案信息数量(条)
罚没款
(万元 )
移送司法机关(件)
行政约谈(次)
宣传活动(次)
执法联动总计(次)
其中:
附件
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违法行为
/行业
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
个人信息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
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其他违法行为
案件数量(件)
涉案信息数量(条)
罚没款
(万元 )
案件数量
(件)
涉案信息数量(条)
罚没款
(万元)
案件数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