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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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行政执法主体无所属部门的,无需填写“所属部门”项;有所属部门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3、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无需填写此表,有关情况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统一填写;“派出机构”应当单独填写,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填写本表后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驻乡、镇、街道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派出部门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需填写。
5、“法律性质”“编制性质”和“执法经费情况”,请在相应栏目下填写“√”;“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人员资格”,请按照相应的人数填写。
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8、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9、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表二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行政执法主体填写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组成部门下属机构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是否建立相应制度”项下填写“是”或者“否”。
3、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4、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5、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表三
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填写,报所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
2、本表所称的功能区指的是在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区域类型之外设置的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
3、本表的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功能区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乡级含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区。上级人民政府设立,但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或者代管的功能区管理机构,计入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功能区范围。
4、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表四
2013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类统计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
2、相应数据为零的,请填写“0”。
3、有关执法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者批准的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者批准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由国务院部门最终核准或者批准的,无需填写。
4、查封、强行拆除,填写折抵金额。
5、阴影区域无需填写。
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8、未建立执法统计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需填写此表。
9、本表只统计2013年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