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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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统计科目统计内容
执法机构法律性质
执法机构编制性
质
执法人员编制
性质
执法人员资格证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
政机关
法律、
法规授
权组织
受
委
托
组
织
行
政
机
关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行
政
编
参
公
事
业
编
其
他
事
业
编
执
法
辅
助
人
员
只持有政府执法资
格证人员数量(含省
级政府和有发证资
格的地级市政府)
只持有国务
院部门执法
资格证人员
数量
同时持有政府
和国务院部门
执法资格证人
员数量
财政
全额
拨款
机构
财政
差额
拨款
机构
自筹
经费
机构
省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市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县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乡级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分项合计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总计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
构汇总县级情况后与本级情况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2、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向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
“比例”指的是该项经费在总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
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总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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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5、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6、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7、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附表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执法机构名称所属
部门
法律性质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人)执法人员资格(人)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
政机关
法律、法
规授权
组织
受委
托组
织
行政
机关
参公
事业
单位
其他
事业
单位
行
政
编
参
公
事
业
编
其他
事业
编
其
他
只持有政府执
法资格证人员
数量(含省级政
府和有发证资
格的地级市政
府)
只持有
国务院
部门执
法资格
证人员
数量
同时持有政
府和国务院
部门执法资
格证人员数
量
财政
全额
拨款
财政
差额
拨款
自
筹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行政执法主体无所属部门的,无需填写“所属部门”项;有所属部门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3、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无需填写此表,有关情况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统一填写;“派出机构”应当单独填写,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填写本表后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驻乡、镇、街道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派出部门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需填写。
5、“法律性质”“编制性质”和“执法经费情况”,请在相应栏目下填写“√”;“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人员资格”,请按照相应的人数填写。
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8、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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