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复习:国家公务员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公开是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向全社会公开;公平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再竞争机会和竞争权利上是平等的;竞争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必须具有竞争性质和程序。
择优是指录用的目的和结果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来。
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1、职位分类。
是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人事管理活动。
是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工作环节: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的职责;确定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公务员的录用与任免。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考核。
考试录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22 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华图教育姜泽锋一、行政答应行政答应,是指在法律一般制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答应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1、行政答应的设定权限与形式法律可以创设行政答应;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答应;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答应。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2、期限:〔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结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标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分的种类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才能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撤消答应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三〕施行规那么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分。
2、不处分: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分;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分;第三种情况:处分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分。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分。
〔四〕施行程序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根据。
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团队a〕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
规那么: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三、行政强迫1、行政强迫措施的定义:行政强迫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施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国考之行政法总结与解析
行政法高频考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常识题的考查方式是倒着考,如一般不会问合法行政表现为什么,会问如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体现了什么原则,不需要死记硬背,可以理解、对应即可。
(1)合法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如果不授权,就不能做。
如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行政拘留某人;甲和乙在民政局门口打架,民政局不能将甲和乙关起来,因为法律没有给予民政局行政拘留的权利。
(2)合理行政:①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老百姓,如甲和乙打架,一样处罚。
②考虑相关因素:不相关的因素不要考虑,如甲考了四次科三才通过,以后开车违章,交警不能考虑甲拿驾照非常不容易,就不处罚扣分,不用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③比例原则(重点):损害最小,如我国以前实现非常严格的计划生育,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若是更严格,所有夫妻都不能生孩子,此时不合适,不能为了国家利益让老百姓“断子绝孙”。
(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案例:甲违法了,公安局对甲处以罚款。
①行政公开:对甲罚款,首先要告知甲罚款的事实、理由、依据,甲有知情权。
②公众参与:甲被罚款,不服可以申辩,公众参与进来。
③回避:处罚甲的人是甲的仇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4)高效便民:提高效率,方便老百姓办事,如甲去某单位办事,问需要什么证件,对方回答需要身份证和任何一家银行卡,第二天说必须是农行的卡,其他的卡不行,让甲多跑一趟,效率低下,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违背了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①行政信息真实:不能欺骗老百姓。
案例:某政府发了辟谣通知,说近期有谣言称我市要实行机动车号牌摇号政策,请广大市民不要相信,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实行摇号。
第二天一早就说从今天起要实行机动车摇号政策,前一天说不摇号,第二天说摇号,信息不真实,欺骗了老百姓。
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保护政府公信力,要让老百姓相信政府。
案例:经过行政机关许可,王某从事网约车经营,一个月后行政机关发现网约车太赚钱,觉得王某的颜值不太匹配,于是告知王某,撤销该许可。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复习提纲:行政法
第五节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法律规律的学科,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公考行政法知识点,以下对其进行归纳总结。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任务特征、属于国家特殊权力范畴、具有特殊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以合法的方式实施。
2.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公平和正义。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以及行政行为的依据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4. 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措施。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法规定的特定程序,对具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 直接约束性: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不得以个人意志为由拒绝执行。
3. 特许性: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作出的。
4.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四、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其法定权限。
2. 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3. 行政范围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行政范围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公务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能够胜任公务员的工作,候选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本文将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考点进行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与行政法规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公务员考试中的考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民主、法治、人权保护等。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规的层级、内容与作用等方面的知识。
二、行政管理法1. 行政机关及其职能: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考生需要了解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力与责任等。
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准予设立、开展的行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予以处罚。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与方式等方面的知识。
三、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等产生的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与原则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等。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与流程等。
四、国家监察法1. 监察制度与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法是我国全面推行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制度的核心要点,如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
2. 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并通过调查取证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机关的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的特点与程序等。
五、劳动法与人事法规1.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考生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方式等。
2. 公务员任职法规:公务员是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任职资格、选拔与任用等方面的规定由公务员任职法规来具体规范。
国家公务员行测:07-09国考法律知识之行政法公务员法
二、行政法与公务员法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知识一直是考查的重点,尤其是涉及到政府行为和公务员日常工作的法律法律法规,更是试卷上的常客,在近年来的考题中,对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考查更是有增无减。
因为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使得这一部门法本身就非常庞杂、繁复。
而且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典,相关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对考生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增加了难度。
在备考复习的过程中,考生应首先理清行政法律法规的脉络,依照行政法的理论顺序复习,搞清楚行政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
对各种行政行为要熟练掌握,这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自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改革以来,公务员法这一块内容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非常少,但各个地方的常识判断题中,公务员法相关内容已经是常见题型了。
而且,因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律知识的考查毕竟只有两年,因此,公务员法的题目会更多的出现在今后的试卷中。
相对于行政法,公务员的内容比较少,脉络也较为清楚,考生掌握的时候也会较行政法容易。
从其他省市散见的公务员法题目看,这一部分内容常考查的有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也即公务的录用、考核、任免、交流、职务升降和公务员的回避、辞退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考试可以多研究教材,多做习题,将内容记牢。
对各种行政行为的考查,一直是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考查的重点,比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答案】B。
解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概述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录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而行政法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行政法主要探究与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对公考行政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总结归纳,以援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二、行政法的基本观点行政法是探究行政活动的组织、权限、程序和责任等问题,以及行政行为与公民权益的干系的一门学科。
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专属性和特殊性。
三、行政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务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滥用职权。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务必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私,对待每个公民对等。
3.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便于大众监督和参与。
4. 大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定,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详尽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详尽行政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命令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和嘉奖行政行为。
五、行政程序的基本因素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所务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程序。
行政程序的基本因素包括行政决定的形成、公告、送达、撤销和复议。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复议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告状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七、行政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若果侵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八、行政法的最高法源我国行政法的最高法源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权威。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华版)
第五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概论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呈文件性质!”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例如:某市政府作出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突出特征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具体含义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区别对象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真题回顾】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
A.针对特定的人制定出来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B.针对不特定的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c.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D.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第二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原则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一事不再罚原则【预测考点】某蔬菜食品公司因销售假酒,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000元,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公务员考试法律-行政法复习要点分析(打印版)
法律-行政法复习要点分析(打印版)(一)概念1.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说明: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①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说明:国家行政机关因行使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关系是多种多样的。
有些行政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如行政政策关系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说明:注意本概念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说明: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监督对象的法律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而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关系。
两者有明显不同。
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5.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说明:注意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方。
同时也要注意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6.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7.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说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2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律知识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律知识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试题1:( )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D.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解释答案: A,试题2: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级适用( )。
A. 二审终审,B. 一审终审C. 一审一复核,D.一审二复核答案: A,试题3: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 查封、扣押, B.强制收购C. 限价出售,D. 代执行答案: D,试题4:行政机关向相对方收取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
A. 行政处罚,B. 行政征购C. 行政征收,D. 行政征用答案: C,试题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
A.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B.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C.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D. 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答案: A,试题6:《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 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C. 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D. 违法行为发生地答案: D,试题7:(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C. 行政法规,D. 国务院部委规章答案: C,试题8: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
A. 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B. 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C. 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D. 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答案: B,试题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具体行政行为,B. 抽象行政行为C. 行政处分行为,D. 民事侵权行为1答案: A,试题10: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
A.全国人大, B. 各级人民政府C. 法院,D. 社会团体答案: B,试题11: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之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之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司考行政法之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公务员普遍和根本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是形成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是国家和社会监督和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在基本义务方面,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基本权利方面,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1)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2)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3)工资福利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5)批评建议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提出控告;(7)辞职申请权,可以出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务员;(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法涉及到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公民的权利保障以及行政行为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就来对公务员考试中常涉及的行政法内容进行一番整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合理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不能滥用权力。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看看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又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则包括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行为也是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
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题是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活动为对象,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下面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的制约和行政法的发展等几个方面,来讨论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活动为对象,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一种公法,与民法、刑法并列,是法律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法学的一门主要学科。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能原则、责任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无歧视;效能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要具有效力和效能;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活动。
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的建立、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合同、行政监察等。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行事。
三、行政法的制约行政法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过程中。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或者错误行使权力。
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受到公民的监督和法院的审查。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行政法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法不断发展和完善。
与此相关的行政法的专门法律逐渐形成,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等。
同时,行政法也应当与其他法律相互协调和衔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发展还需要与时俱进,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之,行政法是公务员考试中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公务员应当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遵守行政法的规定,并充分理解行政法的制约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实践中正确地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国家公务员
第⼋章国家公务员 第⼀节国家公务员概述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式任⽤的,在中央和地⽅各级国家⾏政机关中⼯作的,依法⾏使国家⾏政权、执⾏国家公务的⼈员。
即公务员仅限于国家⾏政机关的⼯作⼈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作⼈员都是参照管理。
2005年4⽉27⽇,第⼗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1⽇起施⾏。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作⼈员,都将纳⼊公务员范围进⾏管理。
这样既符合我国⼲部⼈事管理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加强对机关⼲部队伍的统⼀领导和保持机关⼲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交流。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作⼈员⼤致是:(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作⼈员。
(2)⼈⼤机关的⼯作⼈员。
(3)⾏政机关的⼯作⼈员。
(4)政协机关的⼯作⼈员。
(5)审判机关的⼯作⼈员。
(6)检察机关的⼯作⼈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作⼈员。
⼆、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政执法类公务员等 分类标准: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三)领导职务和政法英杰⾮领导职务 分类标准:公务员的职务。
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以所在机关的名义⾏使国家权⼒,其⾏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国家机关。
在内部⾏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当事⼈,与国家机关发⽣法律关系。
行政法公务员必考点
行政主体地位的确认: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法律责任的承担着1,国家机关的性质,行政职权的来源: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特例是高等学校委托,无法律法规授权下为委托(不视为行政职权)2,以自己的名义活动,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做出处理决定,而无需向其他机关请示或经批准(法律上的盖章或署名权)3,受委托方不是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国家公务员:1,法定形式法定程序2,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行政追偿:1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金额应与过错相适应3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偿付派出机构:行政公署,省派国批;区公所,县派省批;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派,上一级政府批,村公所(很少见,乡派出)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违法或者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决定,从而朔与既往地否定其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由于存在明显或者重大的违法情形因而自始的当然的不产生法律效力(1,行政违法2,行政主体不明确3,严重欠缺法律形式4,行政主体受欺骗或者胁迫)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向后失去效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一个人五十以下,组织或单位在1000以下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备案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或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场或者七日内,不少于两个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全部行政处罚,且限制自由地为其专属国务院:人生自由除外以与具体规定地方法规: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具体规定规章:只有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额由国务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做具体规定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外部管理行为(对组织内部或者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称之为“批准”)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组织行政效力:确定力: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发生法定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法律效力拘束力: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如不遵守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力: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相关的那个世人都应当遵守或者服从,即保证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告知和听取申辩和陈述是成立的必要前提成立与无效的辨析:1,成立之后才能生效2,未成立时不能强制执行而无效未经宣告时可以强制执行3,成立是无效的要件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范围是两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六个月行政许可的基本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的某些情况:部级以下向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垂管除外)申请复议部级项具体行为部门申请复议派出机关向派出源派出机构可以是母体也可以是本体授权型的向授出权力机关,共同行为的向共同上级,撤销机关的向继承职能者,消失智能的向作出消失决定的机关终局裁决:《外国人出境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境管理办法》对受拘留处罚不服的十五日内日向上级公安机关做最后裁决,也可诉讼《行政复议法》对部委或省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仍不服由国务院终局裁决对自然资源治安管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需要复议前置,纳税也必须先议后诉,但是涉税处罚执行保全可议可诉抽象行为的复议:可以再对具体行为进行复议时一并提交,只限于规定一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是谁行为谁主体,谁主体谁被申请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管辖:经复议案件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所在地均可(复议机关作了修改的)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原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国有资产产权处理案件: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整体产权型由最终做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一般均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行政诉讼法中的撤诉特殊情况:1,原告和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2,不交受理费也不交缓交减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一般为行为者,复议机关作了改变的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不作为亦可为被告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为母体,超出授权范围为本体(派出所仅有警告和五十元以下权限)委托的以委托方为被告署名者为被告,撤销或者职能消失与复议相同不具备起诉性:1抽象行政行为 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3,内部行为4,刑事司法5,行政调解行政仲裁6,法定终局裁判7,重复处理行为8,不具有强制性的指导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力的行为10,公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超出授权的情况再分类:超出幅度,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超出种类,以授权单位为被告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情况:1司法建议,项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与人事机关,2,从银行账户内划拨3处以50每日到100每日的罚款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时效:1三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2不知道时不动产部分为20年,其余为五年可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的情况:1原告具有申请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具体的受损害证据4,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或者超除法定时间不予处理的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诉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显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必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终裁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前置程序,上级机关复议程序,法院决定程序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共同机关中的任意一个,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后可以追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身为赔偿义务机关,规章以下文件作出的授权视为委托有所谓授权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经复议的由原行为机关承担,但是加重损害的部分由复议机关承担刑事赔偿中,谁行为谁承担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前者是损失后者是损害,即行为是否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金补充部分:行政许可法可撤销的行政许可与应该撤销的行政许可的区别:在于过错方是谁,可撤销是行政机关,应该撤销是相对人前者予以补偿后者不予保护撤销许可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创设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其只能设立临时许可,一年后如要继续设立则提起人大常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权: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则:尚未有上位法下位法可以创立,有上位法下位法只能进行具体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实施,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级委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许可作出的依据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长申请,行政机关在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行政处罚法创设权:上午而自设,上有而细化,最低为规章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且具体数额须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机关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确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可抵刑期,罚款可抵罚金作出处罚前应当说明事实理由一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只缺少告知程序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成立,但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同时有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引起“不成立”,但是单独时均不构成“不成立”听证:五日内提出七日内答复听证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对《治安管理条例》违反者适用:接到处罚通知五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诉,其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者则在接到裁决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处罚当场型:1二十元以内2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行政监察法两项特殊权利: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可以查询存款,提请法院冻结存款内部:对行政处分不服,30日内申诉,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3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终局:第二次复核决定,或者国务院监察部的复查决定和复审决定监察决定---原机关复审---上一级复核---终局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可同时责令行政行为机关做出不久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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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复习:国家公务员
司考行政法复习:国家公务员。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行政法高频考点国家公务员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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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复习: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司考行政法复习:行政组织法概述
司考行政法复习: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一词是外来语,最初译自英文civil servant 或者civil service,各国称谓大同小异。
在美国被称为“政府雇员”;法国称为“公务员”;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日本二战前称为“文官”,战后称为“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范围及其界定
1、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占有行政职位从事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在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里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都不是公务员。
2、根据我国新的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成为公务员要有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是纳入行政编制,第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法官和检察官被明确列入公务员序列。
对于一个公务员,需要区分其公务员身份和公民身份。
如果是公务员,其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引发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如果是公民,其行为就是个人行为,引发的诉讼是民事诉讼。
在我国,区分公务员和公民身份有几个标准:(1)时间因素。
一般说来,上班是公务员,下班是公民个人。
这是一个参考性因素,并不是说上班必然是公务员,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务员。
(2)职责因素。
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是公务员。
不履行法定职
责,是公民。
(3)岗位因素。
在工作岗位上,是公务员。
不在岗位上,是公民。
(4)命令因素。
在执行命令时,是公务员。
不是执行命令,是公民。
四个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后三个。
要先确定身份,再确定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结构和基本原则
在许多学术著作中,公务员制度被形象地分为"进"、"管"、"出"或者"进口"、"在职管理"、"出口"三个环节。
"进口"包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调用、选任等制度;"在职管理"包括公务员的考核、升降、奖惩、回避、交流、工资福利等制度;"出口"包括公务员的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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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负担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新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的制度的发展
新公务员法与原有的暂行条例相比,主要变化有四点:第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第三,建立了职位聘用制;第四,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另外,与该法草案相比,《公务员法》未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以及"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作出结论。
这四点变化和后两个问题是该部公务员法出台前后为世人所关注的改革热点,被称为"六大亮点"。
其它变化还有:
1,公务员职位聘用制的建立:根据新公务员法第16章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新公务员法第77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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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目前社会上普遍流行的官员兼职现象作了否定性规定。
4,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新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5,法律同时还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
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另外,比较显著的变化还有: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维持55周岁不变、建立了人事仲裁制度、公务员离职后至少两年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等任职。
在录用部分,新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什么学历,也没有回答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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