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132W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賦權條文
(第132章第55條)
30/06/1997
[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號政府公告
(本為1960年A74號政府公告)
條:
1
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30/06/1997
條:
2
釋義
L.N. 90 of 2014 13/12/2015
煙酸 (niacin)— (a) 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煙酰胺連同煙鹼酸;及 (b) 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煙酰胺; (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
葉酸 (folic acid) 就嬰兒配方產品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N-蝶酰-L-谷氨酸; (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
“電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 指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產生離子的伽馬射線、X射線或微粒輻 射,但下述的射線或輻射除外─ (a) 由測量或檢查裝置發出的射線或輻射;及 (b) 以不高於適當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發出的射線或輻射; (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
計; (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 維他命K (vitamin K) 就嬰兒配方產品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維他命K1; (2014年第 90號法律公告) “標籤”、“加上標籤”(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與食物有關並出現於食物包裝上或出現於
附連食物的文件、告示、標籤、圓環或圈扣上的文字、詳細資料、商標、牌子名稱、圖畫或符 號;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糖”(sugars) 指所有存在於食物中的單糖和雙糖;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膳食纖維”(dietary fibre) 指藉著就認可及核准食物及農作物測定方法而獲國際認可的、名為 AOAC INTERNATIONAL的獨立組織所採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測定的任何纖維; (2008年第69號法 律公告) “輻照食物”(irradiated food) 指任何經電離輻射處理的食物; (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 年第69號法律公告) 嬰兒配方產品 (infant formula)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第132W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二
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32W章第5条罪行及罚则*(1) 任何人如为出售而宣传、售卖或为供出售而制造任何食物或药物,而该等食物或药物的成分组合不符合附表1所订明的有关规定,或该等食物或药物并无依照附表2或附表3所订明的方式加上标记及标签,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33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A) 任何人在为施行附表3的规定而加上标记或标签的食物上所示的“此日期前食用”日期之后将食物售卖,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B) 任何不是原本负责在食物上如此加上标记或标签的制造商或包装商将为施行附表2或附表3的规定而加上标记或标签的食物或药物的标签更改、移去或涂掉,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2)在就第(1)款所订的与发布宣传品有关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其本人的业务是发布或安排发布宣传品,而有关的宣传品是其本人在通常业务运作中收受以作发布的,即为免责辩护。
(3)在就第(1)款所订的与管有并无依照附表2或附表3所订明方式加上标记或标签的预先包装食物以供出售的罪行有关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其本人于要约出售该食物前应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该食物依照上述方式加上标记或标签,即为免责辩护。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4)在就第(1B)款所订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每项更改、移去或涂掉(就其被指称犯罪者),是在一名能够作出该项更改、移去或涂掉而并无违反该条文的人的书面授权下作出的,即为免责辩护。
香港 营养标签的常见问题
营养标签的常见问题(公众篇)A.《修订规例》与营养资料标签制度B.营养标签C.营养资料D.营养声称A)《修订规例》与营养资料标签制度问1《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修订规例》)是什么?《修订规例》旨在推行营养资料标签制度,而有关制度涵盖在食物标签上的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两类营养资料。
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你可在大部分预先包装食物上找到营养标签。
问2为何在本港推行营养资料标签制度?营养资料标签制度可帮助消费者作出有依据的食物选择;鼓勵食物制造商提供符合营养准则的食品;以及规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标签和声称。
问3营养标签必须载有哪些资料?营养标签必须载有能量(E n e r g y)和七种指定标示营养素(1+7),即蛋白质(P r o t e i n)、碳水化合物(C a r b o h y d r a t e s)、总脂肪(T o t a l F a t)、饱和脂肪酸(S a t u r a t e d f a t t y a c i d s)、反式脂肪酸(T r a n s f a t t ya c i d s)、钠(S o d i u m)和糖(S u g a r s)的资料,并须列明各种涉及声称的营养素含量。
如营养声称涉及任何脂肪,须同时标示胆固醇(C h o l e s t e r o l)含量。
问4为何选择这七种营养素在营养标签上列出?我们选择的营养素是消费者、医学专家和科学人员认为对个人健康十分重要的营养素,而我们的制度(1+7)亦与世界卫生组织于2007年的建议一致。
问5是否所有预先包装食物都会附有营养标签?根据《修订规例》,部分食物将不须要提供营养标签,包括以下例子:∙包装在总表面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容器内的预先包装食物∙无添加其他配料的新鲜、冷冻、冷藏或干的水果和蔬菜∙能量及指定标示营养素含量极低(接近零)的食物(如泉水)∙因销量小而获豁免的食物;这些食物会在包装上附有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标贴以表明其豁免资格问6为何会发现有些食物包装上的某些字句被涂黑或遮盖?销量小的预先包装食物可获豁免提供营养标签,但包装上不能载有营养声称。
第132W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三
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的主要内容。
12. (1) 消毒忌廉或超高温处理的忌廉所含以下任何一种配料不得超过0.2%,或所含以下配料的任何合成物不得超过0.2%(视属何情况而定)─(a) 氯化钙;(b) 以下类别的盐─(i) 碳酸纳或碳酸钾;(ii) 柠檬酸纳或柠檬酸钾;(iii) 正磷酸纳或正磷酸钾。
(2) 售出或交付予制造商作为其制造业务用途或售出或交付予饮食供应商作为其饮食供应业务用途的忌廉,其所含的糖不得超过13%。
(3) 售出或交付予制造商作为其制造业务用途或售出或交付予饮食供应商作为其饮食供应业务用途的搅用忌廉,以及已搅忌廉及用烟雾剂容器装载的忌廉,不得含有─(a) 超过13%的糖;及(b) 以下任何一种配料超过0.3%,或以下配料的任何合成物超过0.3%(视属何情况而定)─(i) 藻朊酸纳、或碳酸氢纳与四焦硫酸纳与藻朊酸的混合物;(ii) 羧甲基纤维素纳;(iii) 爱兰苔胶;(iv) 明胶。
(4) 已搅忌廉及用烟雾剂容器装载的忌廉可含有一氧化二氮。
(5) 用烟雾剂容器装载的忌廉所含甘油基硬脂酸不得超过0.5%。
(6) 凝块忌廉可含有尼生素。
(1977年第217号法律公告)13. 由奶类与忌廉混合而成,称为“两种成分各半”的产品,其所含奶脂不得少于11.5%。
13A. 由再合成忌廉或再造忌廉与再合成奶或再造奶制成,称为再合成或再造“两种成分各半”的产品,其所含奶脂不得少于11.5%。
14. 加糖炼奶或加糖淡奶须为其部分水分经蒸发并加糖制炼而成的奶类,其所含奶类固体总量不得少于28%,奶脂则不得少于8%,且除糖、盐(氯化纳)及本附表第III部第1分部第2栏指明的添加剂(以该分部第3栏相对于该添加剂之处指明的含量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杂质。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15. 加糖脱脂炼奶或加糖离脂炼奶须为其部分水分经蒸发并加糖制炼而成的脱脂奶或离脂奶,其所含奶类固体(包括脂肪)总量不得少于24%,且除糖、盐(氯化纳)及本附表第III部第1分部第2栏指明的添加剂(以该分部第3栏相对于该添加剂之处指明的含量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杂质。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章:132W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卷标)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 30/06/1997(第132章第55条)[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本为1960年A74号政府公告)条: 1 引称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卷标)规例》。
条: 2 释义L.N. 69 of 2008 01/07/2010(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 指所有含最少一个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加工制嫩肉类”(tenderized meat) 指经解朊酵素处理的肉类及取自经解朊酵素处理的活的动物或活的禽鸟的肉类;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主管当局”(Authority) 指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available carbohydrates) 指总碳水化合物,但不包括膳食纤维;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奶类”(milk) 指牛奶,并包括忌廉及离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炼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1963年第32号第20条)“奶类饮品”(milk beverage) 指将流质奶脂与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合成的饮品,不论其中有无食物添加剂或其他物质; (1977年第217号法律公告)“冰冻甜点”(frozen confection) 指任何通常以冰冻或冷藏状态出售供人食用的甜点;(1969年第163号法律公告)“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 指将奶类的成分,即奶脂及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不包括其他物质),再与水混合而成的产品,并包括冰冻浓缩奶经溶解而成的产品,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milk) 须据此解释; (1967年第30号法律公告)“肉类”(meat) 指拟供人食用的─(a) 任何动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b) 任何禽鸟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 指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作识别在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剂的编码系统;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指世界卫生组织和粮食及农业组织为制订食品标准、指引及相关文件而于1963年设立的团体;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宣传品”(advertisement) 指用意以公众为对象,并以包括以下方式发布的任何形式的宣传—(a) 报章或其他刊物;(b) 电视或电台广播;(c) 电子讯息;(d) 陈列公告、告示、标签、宣传牌或货品;(e) 派发样品、传单、货品目录、价目表或其他材料;或(f) 展示图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而“宣传”(advertise) 须据此解释;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配料”(ingredient) 指用于制造或配制食物并继续存在于制成品中的任何物质(即使形态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剂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准许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该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能量”(energy) 就任何食物而言,指由该食物提供的、符合以下说明的能量—(a) 以食物所含的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脂肪、乙醇及有机酸所提供的能量总数计算所得的;及(b) 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的《食典营养标签准则》计算的;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 “容器”(container) 包括各类包封有物品或物质的箱盒、瓶、金属罐、纸板箱盒、包装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托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添加剂”(additive) 指于任何阶段中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视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质,用以影响食物的耐藏性、组织、稠度、外形、味道、气味、碱性或酸性,或对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并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的加工处理助剂,但不包括─(a) 仅用以增强或增浓食物养分或回复食物成分的维他命、矿物质或其他营养素;(b) 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c) 蛇麻子;(d) 盐;(e) 酵母或酵母精;(f) 食物蛋白质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产品;(g) 发酵剂;(h) 麦芽或麦芽精;(i) 仅因添加于动物、禽鸟或鱼的饲料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或仅因用于农作物耕作、畜牧、兽疾医疗或贮存所进行的某种程序或处理方法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包括任何除害剂、溴甲烷、发芽抑制剂或兽医药物);或(j) 空气或水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售卖”(sell) 包括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以及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 及“售出”(sold) 须据此解释;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最后消费者”(ultimate consumer) 指非为以下目的而进行购买的任何在香港的人─(a) 供转售之用;(b) 供饮食供应机构之用;或(c) 供制造业之用;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预先包装食物”(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经全部或部分包装食物以致─(a) 如不打开或不改变包装,则不能将包装内的食物变更;及(b) 该食物可随时作为单份食品,交给最后消费者或饮食供应机构;(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饮食供应机构”(catering establishment) 指在业务运作中,配制食物交付最后消费者实时食用的食肆、食堂、会社、酒馆、学校、医院或其他机构(包括车辆、固定摊档或流动摊档);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 指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离子的伽马射线、X射线或微粒辐射,但下述的射线或辐射除外─(a) 由测量或检查装置发出的射线或辐射;及(b) 以不高于适当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发出的射线或辐射;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 “维他命A”(vitamin A) 指以食物所含的以下成分的总和计算所得的营养素—(a) 视黄醇;及(b) 按视黄醇当量计算的β-胡萝卜素(以6微克β-胡萝卜素相等于1微克视黄醇当量计);(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卷标”、“加上卷标”(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与食物有关并出现于食物包装上或出现于附连食物的文件、告示、标签、圆环或圈扣上的文字、详细数据、商标、牌子名称、图画或符号;(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糖”(sugars) 指所有存在于食物中的单糖和双糖;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膳食纤维”(dietary fibre) 指借着就认可及核准食物及农作物测定方法而获国际认可的、名为AOAC INTERNATIONAL的独立组织所采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测定的任何纤维;(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辐照食物”(irradiated food) 指任何经电离辐射处理的食物;(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nutrient) 指存在于食物中的、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物质—(a) 属以下其中一项类别或是以下其中一项类别的成分的—(i) 蛋白质;(ii) 碳水化合物;(iii) 脂肪;(iv) 膳食纤维;(v) 维他命;(vi) 矿物质;及(b)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i) 该物质提供能量;(ii) 该物质是身体生长、发育及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所需的;(iii) 缺少该物质将导致出现生化或生理的特性变化;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 指比较相同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水平的营养声称,或比较类似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水平的营养声称;(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 指描述某营养素在身体生长、发育及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方面所担当的生理角色的营养声称;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 指描述食物所含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水平的营养声称;(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表”(list of nutrients) 指附表5第1条所规定的营养素表;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 指附表7列出的任何参考值;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a) 指述明、指出或暗示某食物含有特定营养特质的陈述,该等营养特质包括—(i) 能量值;(ii) 蛋白质、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钠及糖的含量;或(iii) 维他命及矿物质的含量;及(b) 包括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及营养素功能声称。
药食同源目录范文
药食同源目录范文一、坚果类1.花生:花生含有多种营养物质,如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等,具有滋补作用,适合补血益气、润补肾阴等功效。
2.松子:松子富含不饱和脂肪酸、蛋白质、维生素等,可补益肾气、益脑明目、滋阴润肺。
二、海产品1.鱼类:鱼类富含蛋白质、不饱和脂肪酸、维生素等,具有补益肝肾、益气补血、舒肝理气等功效。
2.海带:海带富含碘、蛋白质、钙、铁等多种营养物质,可以润肠通便、降血压、清热解毒。
三、果蔬类1.蔬菜:如菠菜、芹菜、白萝卜等,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等,有利于清热解毒、调理脾胃。
2.水果:如苹果、橙子、草莓等,富含维生素C和抗氧化剂,具有抗衰老、提高免疫力的作用。
四、豆类1.黄豆:黄豆含有丰富的蛋白质、植物雌激素等,可调节内分泌、保护心脑血管健康。
2.黑豆:黑豆富含蛋白质、纤维素、维生素等,具有益肾补肝、明目润肤等功效。
五、中药材1.枸杞子:枸杞子具有滋阴补肾、明目等功效,可用于调养肝肾、改善视力。
2.当归:当归具有活血化瘀、补血调经等作用,适合于女性经期调理和产后补血。
六、调味品1.姜:姜含有姜辣素等活性物质,具有祛寒散寒、温中止呕等作用。
2.蒜:蒜富含硫化物和维生素C,有助于预防感冒、降低血脂、防治心血管疾病。
七、茶饮料1.绿茶:绿茶富含茶多酚、维生素C等,可抗氧化、防癌、降脂减肥。
2.黑茶:黑茶含有多种微量元素、茶多酚等,具有化湿祛火、消食下气的功效。
以上只是一小部分常见的药食同源目录,实际上药食同源非常广泛,许多食物都具有一定的药物功效。
一些药食同源的食物可以作为日常保健品使用,但使用时也需要根据个人体质和病情来进行合理选择和用量控制。
在使用药食同源食物时,最好在医生或中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132W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五
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的主要内容。
(部分脱脂炼奶)Children under one year of age should not befed on this milk except under medical advice.(除由医生指导外不应用以喂哺一岁以下之婴儿)但在该等声明内─(i)“(EVAPORATED)”及“蒸发”字样或“(EVAPORATED)”及“淡”字样可分别替代“(CONDENSED)”及“炼”字样;(ii)“(MACHINE-SKIMMED)”及“机械脱脂”字样可分别替代“(SKIMMED)”及“脱脂”字样;(iia)“(SEMI-)”及“半”字样可分别替代“(PARTLY)”及“部分”字样;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iii)如奶类并无加糖,可在构成奶类名称说明的英文字及中文字中分别加上“(UNSWEETENED)”及“未加糖”字样;及(iv)如奶类已加有糖,须在构成奶类名称说明的英文字及中文字中分别加上“(SWEETENED)”及“加糖”字样。
(2)第(1)节所订明的每项声明均须─(a)清楚可阅地以中英文标明;(b)以深色楷体字印在浅色底上,或以浅色楷体字印在深色底上;(c)围以围线;(d)在围线内只载有第(1)节所订明的内容。
(3)第(1)节所订明的每项标签,均须稳固地贴在容器上或构成容器的一部分,其位置须在容器的侧面或顶部,以收清楚可见之效。
(4)标签或容器上不得附有对订明的声明的评论或解释。
3.再造奶及忌廉。
(1)除第(2)节条文另有规定外,每个盛载再造奶或再造忌廉的容器均须清楚可阅地─(a)标明“RECONSTITUTED MILK(再造奶)”或“RECONSTITUTED CREAM(再造忌廉)”字样(视属何情况而定),中文字及大楷英文字须同样大小及同样显著,并须较容器上所见的其他中文字及英文字更为显著;(b)以中文或英文或以中英文标明该内含物质加工处理者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c)以中文或英文或以中英文标明该内含物质加工处理所用的热处理方法的声明。
香港食品药品法规
在根据第5(1)条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禁止再输入
奶业规例
摘要
第5条
售卖奶类或奶类饮品的许可证
第5A条
限制进口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售卖等
第6条
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售卖奶类或奶类饮品
第13条
奶类或奶类饮品在待售期间须保持在摄氏10度以下
第14条
若非领有牌照则不得经营奶品厂业务
附表1
热处理方法
食物内矿物油规例
摘要
公众卫生及 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药物)
摘要
第50条
有关配制和出售搀杂食物的罪行
第51条
奶类的搀杂等
第51A条
肉类的搀杂
第52条
对食物购买的一般保障
第54条
与不宜食用的食物出售等事宜相关的罪行
第55条
有关食物及药物等成分组合的规例
第56条
有关食物及药物卫生的规例
第59条
食物的检验、检取和标记或销毁
第61条
食物的虚假标签及宣传品
第62条
抽取样本的权力
第68条
检验运送中食物等权力
第69条
对移动输入食物的限制
食物内染色料规例
摘要
第3条
限制使用准许染色料以外的染色料
第5条
限制出售或宣传准许染色料以外的染色料
附表2
染色料、色素及调味化合物的标签
奶粉规例
摘要
第4条
奶粉的成分组合及类别
第5条
奶粉容器的标签
第33条
发牌条件
第33A条
烧味及卤味店的附加发牌规定
第33C条
暂准牌照
第34条
限制在批出牌照后对处所或装置作更改
附表1
禁售的食物
各国食品过敏原及标识要求
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一、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1、过敏原:又称为致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过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过敏原成分5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过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过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1)婴幼儿患者:在5 -6岁时大约80%对牛乳、鸡蛋、花生、小麦、大豆产生过敏反应,大约20%对鱼、甲壳类动物的过敏会消除、其余的往往是终生过敏。
2)成年人:食物过敏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的趋势。
3)食品过敏的临床表现:麻疹、疱疹样皮炎、口腔过敏综合征、肠病综合征、哮喘及过敏性鼻炎、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过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过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过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过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四、过敏原管理1、食品过敏原管理包括:生产商、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消费者。
2、“可能存在”及预防措施:1)需考虑对无法控制的、偶然发生的、潜在的危害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2)如果上述情况存在,则可以使用“可能存在”这样的描述;3、已确定三项过敏原管理原则:1)控制及培训:生产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过敏原成分;2)原料标识成分:必须准确地反映出食品听过敏成分;3)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需在包装上向过敏体质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过敏原控制:1)有意添加及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导致交叉污染的原因a收购原料前后的交叉接触;b错误的配方;c交叉接触;d存储条件差;e共享生产设备;f原料粉尘的污染;g与反工材料一起进行加工;h人为过失。
QP1009 过敏原管理(SOP)
5.4.5当某一生产线完成一种过敏源产品生产后,应对生产线进行有效的清洁,保证设备中没有残留过敏源产品残渣。生产部门应制定清洁操作规程,保证能够有效清洗生产设备设施。
3.2香港《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明确标示8种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介壳类动物及介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两者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百万分之十或以上分量的亚硫酸盐。
3.3本公司产品主要进行国内销售,其他国家或地区主要是香港、日本,其它国家要求,需要时收录并参照执行。
职责
4.1采购部:负责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品采购中控制过敏源非预期性引入;
4.2生产部:负责生产加工现场设备、设施的清洁,过敏原料加工控制,产品标识和防护;
4.3研发部:识别产品配方和加工配制流程中的过敏原成份,并将过敏原的成份、名称等资料提供给销售部,以便需要时在设计和修改产品外包装图案和文字时,将此信息标示在产品的外包装上;
机:对用于含有过敏性物质产品生产或原、辅料处理的设备、工用具不得同时用于不含过敏性物质产品的生产或原、辅料处理,除非这些原、辅料是用于同一产品内的;如用于含有过敏性物质产品生产或原、辅料处理的设备、工用具需要用于不含过敏性物质产品的生产或原、辅料处理时,需更换容器或重新清洗,除非这些原、辅料是用于同一产品内的。
纠正措施
6.1如果有必要,停产,直到问题被纠正;
6.2采取步骤防止再发生污染;
6.3评估可能被污染的产品的安全性,如有必要,改用、再书、食品标签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章:132W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卷标)规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 30/06/1997(第132章第55条)[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本为1960年A74号政府公告)条: 1 引称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卷标)规例》。
条: 2 释义L.N. 69 of 2008 01/07/2010(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 指所有含最少一个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加工制嫩肉类”(tenderized meat) 指经解朊酵素处理的肉类及取自经解朊酵素处理的活的动物或活的禽鸟的肉类;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主管当局”(Authority) 指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available carbohydrates) 指总碳水化合物,但不包括膳食纤维;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奶类”(milk) 指牛奶,并包括忌廉及离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炼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1963年第32号第20条)“奶类饮品”(milk beverage) 指将流质奶脂与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合成的饮品,不论其中有无食物添加剂或其他物质; (1977年第217号法律公告)“冰冻甜点”(frozen confection) 指任何通常以冰冻或冷藏状态出售供人食用的甜点;(1969年第163号法律公告)“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 指将奶类的成分,即奶脂及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不包括其他物质),再与水混合而成的产品,并包括冰冻浓缩奶经溶解而成的产品,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milk) 须据此解释; (1967年第30号法律公告)“肉类”(meat) 指拟供人食用的─(a) 任何动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b) 任何禽鸟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 指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作识别在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剂的编码系统;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指世界卫生组织和粮食及农业组织为制订食品标准、指引及相关文件而于1963年设立的团体;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宣传品”(advertisement) 指用意以公众为对象,并以包括以下方式发布的任何形式的宣传—(a) 报章或其他刊物;(b) 电视或电台广播;(c) 电子讯息;(d) 陈列公告、告示、标签、宣传牌或货品;(e) 派发样品、传单、货品目录、价目表或其他材料;或(f) 展示图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而“宣传”(advertise) 须据此解释;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配料”(ingredient) 指用于制造或配制食物并继续存在于制成品中的任何物质(即使形态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剂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准许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该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能量”(energy) 就任何食物而言,指由该食物提供的、符合以下说明的能量—(a) 以食物所含的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脂肪、乙醇及有机酸所提供的能量总数计算所得的;及(b) 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的《食典营养标签准则》计算的;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 “容器”(container) 包括各类包封有物品或物质的箱盒、瓶、金属罐、纸板箱盒、包装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托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添加剂”(additive) 指于任何阶段中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视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质,用以影响食物的耐藏性、组织、稠度、外形、味道、气味、碱性或酸性,或对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并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的加工处理助剂,但不包括─(a) 仅用以增强或增浓食物养分或回复食物成分的维他命、矿物质或其他营养素;(b) 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c) 蛇麻子;(d) 盐;(e) 酵母或酵母精;(f) 食物蛋白质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产品;(g) 发酵剂;(h) 麦芽或麦芽精;(i) 仅因添加于动物、禽鸟或鱼的饲料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或仅因用于农作物耕作、畜牧、兽疾医疗或贮存所进行的某种程序或处理方法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包括任何除害剂、溴甲烷、发芽抑制剂或兽医药物);或(j) 空气或水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售卖”(sell) 包括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以及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 及“售出”(sold) 须据此解释;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最后消费者”(ultimate consumer) 指非为以下目的而进行购买的任何在香港的人─(a) 供转售之用;(b) 供饮食供应机构之用;或(c) 供制造业之用;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预先包装食物”(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经全部或部分包装食物以致─(a) 如不打开或不改变包装,则不能将包装内的食物变更;及(b) 该食物可随时作为单份食品,交给最后消费者或饮食供应机构;(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饮食供应机构”(catering establishment) 指在业务运作中,配制食物交付最后消费者实时食用的食肆、食堂、会社、酒馆、学校、医院或其他机构(包括车辆、固定摊档或流动摊档);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 指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离子的伽马射线、X射线或微粒辐射,但下述的射线或辐射除外─(a) 由测量或检查装置发出的射线或辐射;及(b) 以不高于适当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发出的射线或辐射;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 “维他命A”(vitamin A) 指以食物所含的以下成分的总和计算所得的营养素—(a) 视黄醇;及(b) 按视黄醇当量计算的β-胡萝卜素(以6微克β-胡萝卜素相等于1微克视黄醇当量计);(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卷标”、“加上卷标”(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与食物有关并出现于食物包装上或出现于附连食物的文件、告示、标签、圆环或圈扣上的文字、详细数据、商标、牌子名称、图画或符号;(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糖”(sugars) 指所有存在于食物中的单糖和双糖;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膳食纤维”(dietary fibre) 指借着就认可及核准食物及农作物测定方法而获国际认可的、名为AOAC INTERNATIONAL的独立组织所采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测定的任何纤维;(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辐照食物”(irradiated food) 指任何经电离辐射处理的食物;(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nutrient) 指存在于食物中的、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物质—(a) 属以下其中一项类别或是以下其中一项类别的成分的—(i) 蛋白质;(ii) 碳水化合物;(iii) 脂肪;(iv) 膳食纤维;(v) 维他命;(vi) 矿物质;及(b)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i) 该物质提供能量;(ii) 该物质是身体生长、发育及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所需的;(iii) 缺少该物质将导致出现生化或生理的特性变化;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 指比较相同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水平的营养声称,或比较类似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水平的营养声称;(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 指描述某营养素在身体生长、发育及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方面所担当的生理角色的营养声称;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 指描述食物所含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水平的营养声称;(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表”(list of nutrients) 指附表5第1条所规定的营养素表;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 指附表7列出的任何参考值; (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a) 指述明、指出或暗示某食物含有特定营养特质的陈述,该等营养特质包括—(i) 能量值;(ii) 蛋白质、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钠及糖的含量;或(iii) 维他命及矿物质的含量;及(b) 包括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及营养素功能声称。
卫生部药食同源目录表
卫生部药食同源目录表卫生部最新版药食同源目录表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大家一定已经不再满足有“有病能治好”,而更多地是希望“根本不得病”!所以我们特地为大家公布最新版药食同源目录表,方便我们在日常饮食中就调理好咱们的身体。
首先先按拼音将所有品种品经行的归类(按照A到Z顺序)。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B八角茴香、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百合、薄荷。
C赤小豆。
D丁香、刀豆、代代花、淡竹叶、淡豆豉。
E阿胶。
F佛手、茯苓、蜂蜜、榧子、蝮蛇、覆盆子。
G甘草、枸杞子、高良姜、葛根。
H花椒、荷叶、黄芥子、黄精、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藿香。
J决明子、鸡内金、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桔红、桔梗、菊花、菊苣、橘皮。
K昆布。
L龙眼肉(桂圆)、罗汉果、莱菔子、莲子。
M马齿苋、木瓜、火麻仁、牡蛎、麦芽。
P胖大海、蒲公英。
Q芡实、青果。
R肉豆蔻、肉桂。
S山药、山查、沙棘、砂仁、桑叶、桑椹、酸枣仁。
T桃仁。
W乌梢蛇、乌梅。
X小茴香、小蓟、杏仁(甜、苦)、香橼、香薷、鲜白茅根、鲜芦根、薤白。
Y玉竹、XXX、XXX、鱼腥草、益智仁、薏苡仁。
Z枣(大枣、酸枣、黑枣)、枳椇子、栀子、紫苏、紫苏籽。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114B巴戟天、北沙参、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补骨脂、柏子仁、荜茇、鳖甲。
C川牛膝、川贝母、川芎、XXX、车前草、苍术、赤芍、侧柏叶、刺五加、刺玫果。
D大蓟、丹参、地骨皮、当归、XXX、杜仲叶、党参。
F番泻叶、蜂胶。
G龟甲、骨碎补、蛤蚧。
H红花、红景天、怀牛膝、厚朴、厚朴花、XXX、黄芪、湖北贝母、槐实。
J金荞麦、XXX、姜黄、绞股蓝、韭菜子、积雪草、蒺藜。
XXX、苦丁茶。
L罗布麻、芦荟。
M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木香、木贼、牡丹皮、麦门冬、玫瑰花、玫瑰茄、墨旱莲。
N女贞子、牛蒡子、牛蒡根。
XXX、佩兰、蒲黄。
Q青皮、茜草、R人参、人参叶、人参果。
S三7、山茱萸、升麻、生地黄、生何首乌、石决明、石斛(需供给可利用证实)、沙苑子、首乌藤、桑白皮、桑枝、酸角、熟大黄、熟地黄。
第132W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六
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的主要内容。
2. 配料表(1) 预先包装食物须加上可阅的标记或标签,用以表列食物的配料,该表并须冠以适当标题,而标题中须载有或包括任何“配料”(ingredients)、“成分组合”(composition)、“内含物质”(contents) 的字样或具类似意思的文字。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2) 除第(3)、(4)、(4A)及(4B)节另有规定外,各种配料须按其用于食物包装时所占的重量或体积,由大至小依次表列(占食物体积不足5%的水分除外)。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3) 如某种配料是以浓缩或脱水的形式用于食物,并会于食物配制供人食用时恢复水分,则决定该种配料在配料表上排列次序的重量或体积,可按其浓缩或脱水前的重量或体积计算。
(4) 在不损害第(3)节的原则下,如拟以加水方法将浓缩或脱水的食物恢复水分,而该食物配料表的标题包括或附有“恢复水分产品的配料”(ingredients of the reconstituted product) 或“即食产品的配料”(ingredients of the ready to use product) 字样,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说明,则该食物的各种配料可按其于该食物按指示恢复水分后所占的重量或体积,由大至小依次表列。
(4A) 在不损害第(4B)节的原则下,如食物由杂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药组成,或含有杂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药,而没有一种杂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药的重量占显著多数,则在下述情况中,该等配料可无须按重量由大到小依次表列─(a) 如属完全由上述混合物组成的食物,配料表的标题乃包括或附有“可变比例”(invariable proportion) 的字样,或其他说明配料表列次序的性质的文字;或(b) 如属含有上述混合物的食物,列表中该等配料的名称出现的部分附有“可变比例”(in variable proportion) 的字样,或其他说明该等配料表列次序的性质的文字。
第132W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一
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32章第55条)[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本为1960年A74号政府公告)第132W章第1条引称本规例可引称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第132W章第2条释义(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加工制嫩肉类”(tenderized meat) 指经解朊酵素处理的肉类及取自经解朊酵素处理的活的动物或活的禽鸟的肉类;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主管当局”(Authority) 指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奶类”(milk) 指牛奶,并包括忌廉及离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炼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 (1963年第32号第20条)“奶类饮品”(milk beverage) 指将流质奶脂与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合成的饮品,不论其中有无食物添加剂或其他物质; (1977年第217号法律公告) “冰冻甜点”(frozen confectio n) 指任何通常以冰冻或冷藏状态出售供人食用的甜点; (1969年第163号法律公告)“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 指将奶类的成分,即奶脂及从奶类衍生的其他固体(不包括其他物质),再与水混合而成的产品,并包括冰冻浓缩奶经溶解而成的产品,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 milk) 须据此解释; (1967年第30号法律公告)“肉类”(meat) 指拟供人食用的─(a) 任何动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b) 任何禽鸟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 指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作识别在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剂的编码系统;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指世界衞生组织和粮食及农业组织为制订食品标准、指引及相关文件而于1963年设立的团体;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配料”(ing redient) 指用于制造或配制食物并继续存在于制成品中的任何物质(即使形态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剂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准许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该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容器”(container) 包括各类包封有物品或物质的箱盒、瓶、金属罐、纸板箱盒、包装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托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添加剂”(addi tive) 指于任何阶段中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视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质,用以影响食物的耐藏性、组织、稠度、外形、味道、气味、碱性或酸性,或对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并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的加工处理助剂,但不包括─(a) 仅用以增强或增浓食物养分或回复食物成分的维他命、矿物质或其他营养素;(b) 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c) 蛇子;(d) 盐;(e) 酵母或酵母精;(f) 食物蛋白质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产品;(g) 发酵剂;(h) 麦芽或麦芽精;(i) 仅因添加于动物、禽鸟或鱼的饲料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或仅因用于农作物耕作、畜牧、兽疾医疗或贮存所进行的某种程序或处理方法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包括任何除害剂、溴甲烷、发芽抑制剂或兽医药物);或(j) 空气或水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售卖”(sell) 包括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以及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 及“售出”(sold) 须据此解释;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最后消费者”(ultimate consu mer) 指非为以下目的而进行购买的任何在香港的人─(a) 供转售之用;(b) 供饮食供应机构之用;或(c) 供制造业之用;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预先包装食物”(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经全部或部分包装食物以致─(a) 如不打开或不改变包装,则不能将包装内的食物变更;及(b) 该食物可随时作为单份食品,交给最后消费者或饮食供应机构;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饮食供应机构”(catering establishment) 指在业务运作中,配制食物交付最后消费者即时食用的食肆、食堂、会社、酒馆、学校、医院或其他机构(包括车辆、固定摊档或流动摊档);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 指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离子的伽马射线、X射线或微粒辐射,但下述的射线或辐射除外─(a) 由测量或检查装置发出的射线或辐射;及(b) 以不高于适当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发出的射线或辐射; (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标签”、“加上标签”(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与食物有关并出现于食物包装上或出现于附连食物的文件、告示、标签、圆环或圈扣上的文字、详细资料、商标、牌子名称、图画或符号;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辐照食物”(irradiated food) 指任何经电离辐射处理的食物。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法例全文模式选取法例是: 现行中文条例和附属法例返回法例名单选取章号:•第 132W 章 -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o- 赋权条文 - 30/06/1997o第 1 条 - 引称 - 30/06/1997o第 2 条 - 释义 - 09/07/2004o第 3 条 - 成分组合标准 - 30/06/1997o第 4 条 - 加上标记及标签 - 30/06/1997o第 4A 条 - 预先包装食物的加上标签 - 30/06/1997o第 5 条 - 罪行及罚则 - 09/07/2004o第 6 条 - 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 01/01/2000o第 7 条 - 对其它须加上标签规定的遵从 - 30/06/1997o附表1 - - 04/02/2005o附表2 - 食物及药物的标记及标签 - 30/06/1997o附表3 - 预先包装食物的标记及标签 - 09/07/2004o附表4 - 获豁免遵从附表3规定的项目 - 09/07/2004第132W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版本日期30/06/1997章 :赋权条文返回单条条文格式(第132章第55条)[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本为1960年A74号政府公告)条文编1 版本日期30/06/1997号:条文标题引称返回单条条文格式本规例可引称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条文编2 版本日期09/07/2004号:条文标题释义返回单条条文格式(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加工制嫩肉类”(tenderized meat) 指经解朊酵素处理的肉类及取自经解朊酵素处理的活的动物或活的禽鸟的肉类;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主管当局”(Authority) 指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奶类”(milk) 指牛奶,并包括忌廉及离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炼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 (1963年第32号第20条)“奶类饮品”(milk beverage) 指将流质奶脂与从奶类衍生的其它固体合成的饮品,不论其中有无食物添加剂或其它物质; (1977年第217号法律公告)“冰冻甜点”(frozen confection) 指任何通常以冰冻或冷藏状态出售供人食用的甜点;(1969年第163号法律公告)“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 指将奶类的成分,即奶脂及从奶类衍生的其它固体(不包括其它物质),再与水混合而成的产品,并包括冰冻浓缩奶经溶解而成的产品,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 milk) 须据此解释;(1967年第30号法律公告)“肉类”(meat) 指拟供人食用的─(a)任何动物的肉或其它可食部分;或(b)任何禽鸟的肉或其它可食部分; (1970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ternational N 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 指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作识别在预先包装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剂的编码系统;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指世界卫生组织和粮食及农业组织为制订食品标准、指引及相关文件而于1963年设立的团体; (2004年第85号法律公告) “配料”(ingredient) 指用于制造或配制食物并继续存在于制成品中的任何物质(即使形态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剂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准许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该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容器”(container) 包括各类包封有物品或物质的箱盒、瓶、金属罐、纸板箱盒、包装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托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添加剂”(additive) 指于任何阶段中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视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质,用以影响食物的耐藏性、组织、稠度、外形、味道、气味、碱性或酸性,或对食物起任何其它科技上的作用,并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于或使用于食物内或食物上的加工处理助剂,但不包括─(a)仅用以增强或增浓食物养分或回复食物成分的维他命、矿物质或其它营养素;(b)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c)蛇子;(d)盐;(e)酵母或酵母精;(f)食物蛋白质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产品;(g)发酵剂;(h)麦芽或麦芽精;(i)仅因添加于动物、禽鸟或鱼的饲料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或仅因用于农作物耕作、畜牧、兽疾医疗或贮存所进行的某种程序或处理方法而存在于食物中的物质(包括任何除害剂、溴甲烷、发芽抑制剂或兽医药物);或(j) 空气或水分;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售卖”(sell) 包括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以及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 及“售出”(sold) 须据此解释;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最后消费者”(ultimate consumer)指非为以下目的而进行购买的任何在香港的人─(a)供转售之用;(b)供饮食供应机构之用;或(c)供制造业之用;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预先包装食物”(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经全部或部分包装食物以致─(a)如不打开或不改变包装,则不能将包装内的食物变更;及(b)该食物可随时作为单份食品,交给最后消费者或饮食供应机构;(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饮食供应机构”(catering establishment) 指在业务运作中,配制食物交付最后消费者即时食用的食肆、食堂、会社、酒馆、学校、医院或其它机构(包括车辆、固定摊档或流动摊档);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 指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离子的伽马射线、X射线或微粒辐射,但下述的射线或辐射除外─(a)由测量或检查装置发出的射线或辐射;及(b)以不高于适当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发出的射线或辐射;(1996年第80号法律公告)“标签”、“加上标签”(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与食物有关并出现于食物包装上或出现于附连食物的文件、告示、标签、圆环或圈扣上的文字、详细资料、商标、牌子名称、图画或符号; (1985年第222号法律公告)“辐照食物”(irradiated food) 指任何经电离辐射处理的食物。
保健食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产品标签与说明书
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 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 的内容进行审查。
3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配方书写格式及说明
按功效作用的主次顺序列出全部 原、辅料。
按标准名称规范书写配方中原、 辅料名称,并注明原料的炮制规格。
以提取物为原料的,原料名称应
以“XXX提取物”标示;如提取物系
申报单位自行提取的,则以原始的原
料名标示。
200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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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原料名称书写不规范; 原料名称与工艺不一致; 辅料书写不完整; 原、辅料用量书写不规范; 未按与功效作用的主次顺序书写; 营养素补充剂未列出每日推荐食用量;
2005-08-13
8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配方依据
2005-08-13
9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配方依据
❖原、辅料来源及使用依据
A+B AB
200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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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选择依据
说明产品的适宜人群及不适宜人 群;
阐明适宜人群及不适宜人群确定 的依据;
申报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的产品, 其适宜人群及不适宜人群应综合确 定。
200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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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
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我国食品中或多或少存在各种食品致敏原标识方面的问题或隐患,并且部分食品类别已经遭遇到了严重影响,比如日前的“浓汤宝”致敏原“可能含有”事件,因此致敏原标识问题亟需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为了方便大家更详细的了解有关食品致敏原的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将我国及国际上已颁布和实施的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法规整理汇总,以供大家参考。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针对致敏物质作出如下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85年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4.2.1.4节中规定:以下食品或配料中含有已知的可能导致过敏的成分必须做出声明:含有麸质的谷物;甲壳纲动物及其产品;蛋类;鱼类;花生、大豆及其产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树坚果及坚果产品;浓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
4.2.2节中规定,任何食品或食品配料通过生物技术手段从含上述致敏原成分的产品中得到了致敏原成分,对于这些致敏原成分也应做出声明。
如果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标签上没有提供足够的关于致敏原存在的信息,该食品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美国2004年颁布的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 (Public Law 108-282, Title II)SEC. 203章节中规定:“包含”一词需紧邻产生主要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来源名称,用字号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号紧邻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说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来源。
药食同源中药PPT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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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
• 植物简介
该属植物是落叶灌木或小乔木;可 观赏,有些种类可提取芳香油,木 材可供建筑或家具;共35品种,中 国野生占81%,
• 功能主治:
温中,暖肾,降逆。治呃逆,呕吐,反 胃,泻痢,心腹冷痛,痃癖,疝气,癣 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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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植条件:
喜阳光,耐半荫,适应性强,耐寒、 耐旱,耐瘠薄,耐病虫害,以排水 好,中性土壤为宜,不需要多浇水, 忌积水,忌大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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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主治:
白扁豆一身是宝,它的果实(白扁豆)、 扁豆衣、花、叶均可人药。其性味甘微 湿,入脾胃二经,有补脾胃,和中化湿, 消暑解毒的功效,主治脾胃虚弱、泄泻、 呕吐、暑湿内蕴、脘腹胀痛、赤白带下 等病,又能解酒毒
• 种植条件:
扁豆原产印度、印度尼西亚等热带地区, 约在汉晋间引入我国。 秋、冬二季采收成熟果实,晒干,取出 种子,再晒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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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主治:
用于伤寒热病,寒热,头痛,烦躁,胸闷。
• 种植条件:
豆科植物大豆的成熟种子,全国各地均 可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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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胶
• 成分性状
由驴皮。辅料为黄酒、冰糖、豆油熬 制而成。本品呈长方形块、方形块或丁 状。黑褐色,有光泽。质硬而脆,断面 光亮,碎片对光照视呈棕色半透明状。 气微,味微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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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
• 植物简介
薄荷(又称鱼香草,为唇形科多年生草 本植物,药食兼用的野菜,广泛分布于 全国各地。
• 图片展示
• 功能主治:
• 幼嫩茎尖可作菜食,全草又可入药,治 感冒发热喉痛,头痛,目赤痛,肌肉疼 痛,皮肤风疹搔痒,麻疹不透等症,此 外对痈、疽、疥、癣、漆疮亦有效。
• 薄荷含有薄荷醇,该物质可清新口气并 具有多种药性,可缓解腹痛、胆囊问题 如痉挛,还具有防腐杀菌、利尿、化痰、 健胃和助消化等功效。大量食用薄荷可 导致失眠,但小剂量食用却有助于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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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不損害第4及4A條的原則下,除第(2)及(6)款另有規定外,預先包裝食物須符合附表5第1 部的規定,加上標明其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 (2) 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以下項目獲豁免而不受第(1)款規限— (a) 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或 (b) 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 (3) 如— (a) 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被加上標明其能量值或任何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 或 (b) 在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作出任何營養聲稱, 則第(1)款就該項目而適用。 (4) 如— (a) 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並無以主管當局所規定的方式加上標籤或陳 列以供出售;或 (b) 在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作出任何營養聲 稱, 則第(1)款就該項目而適用。 (5)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作出的任何營養聲稱,均須符 合附表5第2部的規定。 (6) 本條不適用於—
“營養素比較聲稱”(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 指比較相同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營養素 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或比較類似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營養素功能聲稱”(nutrient function claim) 指描述某營養素在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 常功能方面所擔當的生理角色的營養聲稱;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營養素含量聲稱”(nutrient content claim) 指描述食物所含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 稱;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營養素表”(list of nutrients) 指附表5第1條所規定的營養素表;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營養素參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 指附表7列出的任何參考值; (2008年第69號法律 公告) “營養聲稱”(nutrition claim)— (a) 指述明、指出或暗示某食物含有特定營養特質的陳述,該等營養特質包括—
(i) (ii) (iii) (iv) (v) (vi) 蛋白質; 碳水化合物; 脂肪; 膳食纖維; 維他命; 礦物質;及
(b)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i) 該物質提供能量; (ii) 該物質是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常功能所需的; (iii) 缺少該物質將導致出現生化或生理的特性變化;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第 132W 章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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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電子訊息; (d) 陳列公告、告示、標籤、宣傳牌或貨品; (e) 派發樣品、傳單、貨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或 (f) 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 而“宣傳”(advertise) 須據此解釋;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配料”(ingredient) 指用於製造或配製食物並繼續存在於製成品中的任何物質(即使形態已有所 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劑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准許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內染色料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H)附 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該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 “能量”(energy) 就任何食物而言,指由該食物提供的、符合以下說明的能量— (a) 以食物所含的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質、總脂肪、乙醇及有機酸所提供的能量總 數計算所得的;及 (b) 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的《食典營養標籤準則》計算的;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 告) “容器”(container) 包括各類包封有物品或物質的箱盒、瓶、金屬罐、紙板箱盒、包裝或包裹 物,但不包括因託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 “添加劑”(additive) 指於任何階段中添加於或使用於食物內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視為或用作食物的 任何物質,用以影響食物的耐藏性、組織、稠度、外形、味道、氣味、鹼性或酸性,或對食物 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並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於或使用於食物內或食物上的加工處理助 劑,但不包括─ (a) 僅用以增強或增濃食物養分或回復食物成分的維他命、礦物質或其他營養素; (b) 用以調味的香草或香料; (c) 蛇蔴子; (d) 鹽; (e) 酵母或酵母精; (f) 食物蛋白質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產品; (g) 發酵劑; (h) 麥芽或麥芽精; (i) 僅因添加於動物、禽鳥或魚的飼料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或僅因用於農作物耕作、 畜牧、獸疾醫療或貯存所進行的某種程序或處理方法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包括任何 除害劑、溴甲烷、發芽抑制劑或獸醫藥物);或 (j) 空氣或水分;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售賣”(sell) 包括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以及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 及“售出” (sold) 須據此解釋;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最後消費者”(ultimate consumer) 指非為以下目的而進行購買的任何在香港的人─ (a) 供轉售之用; (b) 供飲食供應機構之用;或 (c) 供製造業之用;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預先包裝食物”(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 (a) 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及 (b) 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 (1985年第222號法 律公告) “飲食供應機構”(catering establishment) 指在業務運作中,配製食物交付最後消費者即時食用 的食肆、食堂、會社、酒館、學校、醫院或其他機構(包括車輛、固定攤檔或流動攤檔);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 指所有含最少一個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肪酸的總和;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加工製嫩肉類”(tenderized meat) 指經解朊酵素處理的肉類及取自經解朊酵素處理的活的動物 或活的禽鳥的肉類; (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主管當局”(Authority) 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available carbohydrates) 指總碳水化合物,但不包括膳食纖維;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奶類”(milk) 指牛奶,並包括忌廉及離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煉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 (1963年第32號第20條) “奶類飲品”(milk beverage) 指將流質奶脂與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合成的飲品,不論其中有無 食物添加劑或其他物質; (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 “冰凍甜點”(frozen confection) 指任何通常以冰凍或冷藏狀態出售供人食用的甜點; (1969年 第163號法律公告) “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 指將奶類的成分,即奶脂及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不包括其他 物質),再與水混合而成的產品,並包括冰凍濃縮奶經溶解而成的產品,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 milk) 須據此解釋; (1967年第30號法律公告) “肉類”(meat) 指擬供人食用的─ (a) 任何動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 (b) 任何禽鳥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 (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告;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 告) “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 指食品法 典委員會採用作識別在預先包裝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劑的編碼系統; (2004年第85號法 律公告) “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指世界衞生組織和糧食及農業組織為制訂 食品標準、指引及相關文件而於1963年設立的團體; (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 “宣傳品”(advertisement) 指用意以公眾為對象,並以包括以下方式發布的任何形式的宣傳— (a) 報章或其他刊物; (b) 電視或電台廣播;
章:
132W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賦權條文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2章第55條) [1960年11月11日] (本為1960年A74號政府公告)
條: 1 引稱 30/06/1997
1960年A132號政府公告
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條: 2 釋義 L.N. 69 of 2008 01/07/2010
第 132W 章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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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電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 指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產生離子的伽馬射線、X射線或微粒輻 射,但下述的射線或輻射除外─ (a) 由測量或檢查裝置發出的射線或輻射;及 (b) 以不高於適當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發出的射線或輻射; (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 “維他命A”(vitamin A) 指以食物所含的以下成分的總和計算所得的營養素— (a) 視黃醇;及 (b) 按視黃醇當量計算的β-胡蘿蔔素(以6微克β-胡蘿蔔素相等於1微克視黃醇當量計);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標籤”、“加上標籤”(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與食物有關並出現於食物包裝上或出現於 附連食物的文件、告示、標籤、圓環或圈扣上的文字、詳細資料、商標、牌子名稱、圖畫或符 號;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糖”(sugars) 指所有存在於食物中的單糖和雙糖;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膳食纖維”(dietary fibre) 指藉著就認可及核准食物及農作物測定方法而獲國際認可的、名為 AOAC INTERNATIONAL的獨立組織所採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測定的任何纖維; (2008年第69號法 律公告) “輻照食物”(irradiated food) 指任何經電離輻射處理的食物; (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 年第69號法律公告) “營養素”(nutrient) 指存在於食物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物質— (a) 屬以下其中一項類別或是以下其中一項類別的成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