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I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穗府办[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和公园管理的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分配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发展,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推进花卉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提出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依法监管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
广州市市政道路建设指南(试行)
公交停靠站分为占路式和港湾式两种,其中港湾式停靠站分为以下三种规格。
2.7 人行道栏杆
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上的人行道外侧,分隔行人和机动车。
双幅式人行道护栏每片高1.25米,2.27米宽,外框周长1米,内框周长0.56米,采用方管焊接成型,表面喷黑色面漆。
人行道与车行道分隔栏杆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与人行横道相对应,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为防止车辆损坏人行道,缘石坡道处应设置车障柱,车障柱高度为100cm,柱间距为120cm。
车止石大样
2.5 座椅
座椅款式 (大理石150cmX40cm)
座椅比选款式(木质150cmX40cm)
2.1 人行道铺装
城市主干道、商业大街使用仿花岗砖(40cmX40cm)
自行车道采用沥青路面
次干道、支路推荐使用15x30cm红色人行道砖
自行车道位于人行道上时可采用沥青铺装或与人行道采用同一类型地砖铺砌,但须以不同色彩、样式或自行车标志予以区分。
2.2 侧、平石
车行道侧石采用仿花岗岩 (100X20X60cm)
(1)适用于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的路面结构;
适用于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的路面结构
(2)适用于城市次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城市支路的路面结构:
适用于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支路的路面结构
1.1.2旧路改造
对于旧沥青或混凝土路面改造采用挖铺、刨铺或是表面微处理的方式进行改造。
适用于新旧路面高差10~18cm
适用于新旧路面高差18~26cm
人行道侧石采用仿花岗岩(100X15X30cm)
转弯处侧石造型(侧石长25cm其余尺寸不变)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民防、气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合署办公,是市建委直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广州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受市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对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5.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二、内设机构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设6个科室:办公室、技术部、财务部、工程安全监督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85号六楼[1]。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背景
为了加强广州市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二、监督目标
(1)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
(2)完善市政工程监督机制,加强对市政工程的全过程监督。
(3)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
三、监督主体
(1)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市政工程建设。
(2)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内容
(1)施工前期监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选址等工作的审核
和评估。
(2)施工过程监督:包括施工图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检查等。
(3)竣工验收监督: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和技术交底等。
(4)运营维护监督:包括市政工程的运营和维护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培训和监督。
(3)加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估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效果和准确性。
(4)建立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
六、监督效果评估
制定监督效果评估指标,定期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以上是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基本内容,旨在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
进广州市市政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广州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0100T 114—2007
ICS 65.020.2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5 备案号:
DB
广州市技术规范
DB440100/T 114—2007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greening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 言 ................................................................................ I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及定义 .......................................................................... 2 4 总 则 ............................................................................... 4 5 基本规定 ............................................................................ 4 6 绿化分部工程 ........................................................................ 4 7 大树移植分部工程 .................................................................... 8 8 垂直绿化分部工程 .................................................................... 9 9 绿化附属设施分部工程 ............................................................... 10 10 检验、试验和检测 .................................................................. 11 11 竣工验收 ..........................................................................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质量验收记录 ................................................ 1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记录 .......................... 23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记录 ........................ 27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 29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 31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4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转发你们,我委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学习,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要求;落实好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尤其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危大工程的管理,抓好住宅项目质量控制;在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曝光。
二、根据省住建厅的统一安排,我市作为省的试点城市,请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协调协会内做的好的企业,开展《手册》试点工作。
各试点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手册》进一步细化,将好的做法和经验手册相结合,制定可操作、简洁明了、易执行的实施手册,进一步推广全市。
三、请各区住建局协调辖区内现场施工做的好的工地或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在全区进行推广。
四、各牵头单位请于11月20日前,将试点单位名称报我委;从2019年1月开始,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试点成果报我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1月13日——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试行版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试行版背景与目的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随着建筑领域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面更广、工程更多、规模更大,同时工期也更加紧迫。
这就要求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安全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彻底改变以往施工场地“灰尘飞扬、噪声喧哗、乱堆乱放”的不良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周期的达成。
本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工地施工行为,确保广州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规范实施,最终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周期的合乎要求。
同时,为广大建设企业和从事建筑业的工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其中,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工作。
规范要求安全要求1.保障施工场地的安全:施工场地应根据特定情况上设标志牌,设置路障,并指定专人看管,保障施工区域的安全。
2.保证工作高度的安全:设备、脚手架、梯子等设施应符合规定,能够承受工作人员的重量和保障使用安全。
上下升降机及外墙保护架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机械安全规范要求。
3.保证机械设施的安全:在使用吊装机械,模板支架等特殊机械设备时,应专人进行操作维护,并严格遵守乘载及使用规定。
4.保证电器的安全: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安全规范,防止漏电及火灾。
电器及用电设备接线应整齐有序,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文明要求1.加强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维护计划,保障施工区域的清洁卫生。
同时,确保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避免随意更改工艺流程,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2.改善环境卫生:施工管理人员应领导工人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防止垃圾、工具杂物乱堆乱放。
同时,在工地周围布置绿化带及其他环保设施,改善周边环境。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市政园林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代理建设管理制度(简称代建管理)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由政府投资并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以下简称局)为项目业主的市政园林工程,或由市政府决定由局组织建设,或局接受其它单位、部门委托组织建设的市政园林等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包括桥梁、隧道、道路、排水、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污水、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大中修工程等,含其附属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市政园林项目),应按广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批准的独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
以局为主管部门的经营性项目(如供水、燃气项目法人投资建设的项目、污水污泥处理项目、收费路桥项目、独立收费的园林游乐服务项目等)的建设,仍应按《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代建管理是指项目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方,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代理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项目业主主要责任。
项目业主负责按管理权限对市政园林项目行使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开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移交、结算等的决策权,负有组织、控制、协调等责任。
(一)负责委托代建单位并签订代理管理合同。
(二)负责对市政园林项目实施的建议和计划的申报及调整,有权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园林项目专业规划、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负责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评审,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施工问题的决策。
(四)负责落实市政园林项目开工许可和项目建设的资金,负责资金的审查和总控制工作。
(五)负责审定市政园林项目代理管理《工作大纲》。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公园管理行为,提高公园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公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2017年6月7日(联系人:夏妍,电话:83766572)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公园管理处(中心)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公园名录中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绿化养护管理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执行广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J440100/T 14)公园绿地园林植物管理质量标准,并按以下要求划分绿地养护等级:一级:公园出入口、主要景区(点)、主园路路侧30米内绿地;沿城市主干道的开放式公园边界内侧50米内绿地。
二级:普通景区(点)、支园路和小路路侧20米内绿地;沿城市次干道的开放式公园边界内侧30米内绿地。
三级:除上述外的其余绿地。
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界定财政投入管理的公园绿地养护级别。
公园管理机构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升级养护,但不得降级养护。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穗建质[2010]148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监督抽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监督抽测费用,不得将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工程投标竞价范围。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穗林业园林通〔2018〕604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通〔2018〕6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要求,我局结合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制定了《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园林工程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工作指
引.doc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8年9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三日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下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报告:(一)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二)一次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以上的;(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损害后果达到以上三项情形之一、但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安全事故,仍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三)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以快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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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市政园林[2003]172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住宅小区的园林建筑和绿化、喷淋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同时负责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受广州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二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和依据第五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监督站实施安全质量监督,否则,市政园林局不予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养护接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
第六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依据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三方面: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建设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二、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包括现行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这些文件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要求、签证齐全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章监督站的职责、权限和责任第七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监督站接受市政园林局的委托,对市政、园林工程履行如下职责:一、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督;二、负责落实市政、园林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三、依法监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主体)履行其规定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安全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四、核查市政、园林工程的相关主体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五、参与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和工程评优工作;六、负责一般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七、落实受监市政、园林工程的过程控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强制监督抽检项目,对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八、对受监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评价,按程序规定及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及时总结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信息,掌握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动态,定期向市政园林局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十、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专业的监督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监督站的主要权限一、对承担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市政园林局给予表扬或嘉奖;二、对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和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罚的,报告市政园林局批准后实施;三、在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使用安全的隐患,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为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四、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合格的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有权责令其返修加固,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五、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出具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对发生一般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监督站的责任监督站及其派出的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接受监督的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监督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政园林局追究其监督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市政园林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隐瞒或擅自处理的;四、监督站或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因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质量监督计划而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监督站及监督人员在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市政园林局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四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受理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监督站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认真填写《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安全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证书、资料:一、规划许可证;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三、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监督站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监督站发给建设单位《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
建设单位凭《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监督站按规定收取监督费,发出《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按工程规模组建安全质量现场监督机构,派出安全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
监督站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相关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和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总包与分包以及各主体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等。
第十三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拟定《监督计划》,通过站领导审定后,由建设方召集相关主体参加的工程会议,由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向各相关单位交底,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计划》,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过程控制中强制抽检的要求和项目等。
第五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第十四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进入施工现场,除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还应对该项目各方主体技术负责人、参建人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进行认真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应熟悉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方与其它相关主体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并对监理单位制订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监督站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的质量现行验收标准,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续、过程控制方针,对各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工作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安全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抽检内容包括如下方面:一、地基基础、管道安装、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等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二、检查受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检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三、监督落实受监工程项目规定的强制性监督抽检,并对抽检的比例、内容、频率,委托检测机构的资格、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准确进行严格控制;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质量性能;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落实,及时杜绝安全事故隐患;六、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主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定和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处理的会议;七、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和监理单位的复检记录;八、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施工原始资料。
九、依法依规如实作出受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费用与管理第十七条监督站运作经费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或拨付,并按政府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费、市政工程安全监督费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取费率执行相关规定,并按国家现行文件及时调整;监督费列入工程预(结)算内,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按合同价计收监督费,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结算监督费;检测、试验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不包括在监督费之内,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
质量仲裁的检测试验费,由责任单位向检测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监督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独立帐,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开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根据监督站工作性质,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