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法条
合同相对性原则法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
方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则。
在中国的《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条主要包括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的原则。
”这一法条强调了合同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是
公平合理的。
这一原则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合同
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另外,《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法条进一步强调了
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的自愿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
方在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时,应当是基于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条,为客户
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将
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
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无论是商业合同、劳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我都将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
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合同相对性原则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编号: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就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相对性原则1.1本合同仅对甲方和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或干预本合同的履行。
1.2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合同的相对性例外(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2)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3)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条款;(4)其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认定为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情形。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2甲方和乙方应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2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6.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附则7.1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1.《合同法》2.《民法总则》3.《担保法》4.《物权法》5.《侵权责任法》6.《公司法》7.《票据法》8.《保险法》9.《海商法》10.《民事诉讼法》11.《仲裁法》12.《国际私法》13.《国际经济法》14.《国际贸易法》15.《国际投资法》16.《国际金融法》17.《国际税收法》18.《国际海事法》19.《国际航空法》20.《国际环境法》========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的应用场合及增加的条款:1.国际贸易合同场合:当甲方和乙方分别为不同国家的企业,进行跨国贸易时。
工程分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工程分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传统的民法典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签约双方产生效力,不对第三方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但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这一原则往往需要被适当调整。
例如,当主合同与分包合同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传递时,就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条款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通常承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特定的工程任务,而总承包商则负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为了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分包合同中可以设定一些特殊条款,如允许业主直接对分包商进行质量监督,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授予业主直接向分包商索赔的权利。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该范本中,首先明确了分包工程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范本中规定了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业主有权直接要求分包商进行整改,并且在整改不达标的情况下,业主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以补偿损失。
这样的条款设计,有效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保障分包工程的质量,范本中还规定了分包商必须为其工作成果提供一定期限的质保服务。
如果在该期限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分包商需负责无偿修复。
这样的规定不仅增强了分包商的责任感,也为业主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在实际的工程分包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争议。
因此,范本中还应该包括争议解决机制的条款,比如在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这些条款的设置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工程延误。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合同法是中国法律结构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强调合同双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确立法律关系,并赋予合同服从自愿原则的地位。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其核心原则之一,规定了合同双方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将要遵循的规则。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就合同条款向对方做出明确的承诺,确保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对方实施欺诈或欺骗行为,以便使另一方接受有效合同条款。
否则,在有效合同生效后,另一方可以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求双方按照双方当初就合同条款达成的共识执行合同。
其次,在完成了合同订立的过程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各自的义务,避免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2】。
在有效合同生效前,双方都必须按照自愿原则接受合同条款,被列入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被各自履行,即使多次违约也是如此。
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依据中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诉请法院维护权利,要求对方按照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执行义务,或请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还应做出良好的努力来保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并有效执行,以便充分实现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帮助避免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时产生纷争。
如果遇到了意外情况,导致双方无法按照原定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可以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二条申请终止合同,从而使双方免于承担由于合同原因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要求双方在确立合同关系时都必须以自愿的精神去遵守合同条款,同时也应当对双方的行为负责,避免造成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一讲到:合同法概述(一)服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考点总结】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存在违约责任。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自认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换言之。
债权人——债务人无论第一人地位如何,都由被告方借款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考点提示】必须掌握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单式联运合同1.二期工程合同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开挖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承包人监工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
《推进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一般性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论断》第26条规定,实际工程建设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挂牌。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分包人甲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总结】(1)建设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可以起诉后面所有的人则,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2)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可以起诉前面所有的人因,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仅仅起诉发包人,严肃查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3.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左右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折损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美学原理笔记
美学原理笔记美学原理是研究艺术和审美的规律和原则的学科。
它探讨艺术中的美的特征、美的产生原因以及审美作用等问题。
下面是对美学原理的一些笔记:美学原理的基本观点1. 客观性原则:美的存在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主观感受,而是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有些美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任何人看到都会觉得美。
2. 相对性原则:美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因人而异。
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审美标准和喜好,所以美是主观的。
3. 普遍性原则:美是共同的、普遍的,与时间、空间无关。
虽然不同的文化产生了不同的审美观念和艺术形式,但美的特性在人类文化中是普遍存在的。
4. 内在性原则:美是艺术作品内在的特征,在作品本身就能体现出来。
作品的构图、色彩、表现力等因素都是决定美的因素。
美学原理的要素1. 视觉要素:色彩、形状、线条、光影等视觉元素是艺术中产生美的重要要素。
人们对于色彩的喜好和视觉元素的组合方式都会影响对于作品美的评判。
2. 感知要素:审美行为离不开感知,人们通过感知作品的形象、情感体验等来对作品产生美的评价。
3. 反思要素:美的产生需要人们进行反思和思考。
审美的时候,人们不仅仅是感知作品,还要对作品进行思考和分析,从而形成对作品美的评价。
4. 表达要素:艺术是一种情感和思想的表达方式,能够引起人们共鸣和认同。
通过艺术表达,艺术家能够传递出自己的情感和思想,触动观众的内心。
美学原理的审美标准1. 协调统一:作品应该有整体性和协调性,不同的部分之间应该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 创新与传统:作品既要有创新,又要有传统的基础,要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和认同。
3. 符号与意义:作品中的符号要能够传达出具体的意义和信息,观众能够从中获得理解和启发。
4. 真实与虚构:作品应该能够反映现实生活,同时也可以通过虚构的方式展现出更高的艺术境界。
美学原理的审美作用1. 情感体验:艺术作品能够引起观众的情感共鸣,给人以愉悦、激动、感动等情感体验。
2. 人文关怀:艺术作品能够表达人文关怀和人性思考,引发观众对于人类存在和价值的思考。
合同法中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1、主体的相对性。
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侵权判定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过程。
在法律上,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方面的行为。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三大原则来进行判断,这三大原则分别是确定性原则、相对性原则和接近性原则。
**1.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侵权判定中,需要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及其具体的内容。
根据确定性原则,法院在侵权案件中通常会要求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而且,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被告方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拥有该知识产权,并且被告方的使用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方的权益。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明、专利申请文件等。
只有在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后,法院才能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2. 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是指在侵权判定中,需要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相对性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权利人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
例如,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法院会考虑被侵权人的社会声誉、经济利益等因素,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被侵权人造成了名誉损害。
只有当被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后,法院才会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3. 接近性原则**接近性原则是指在侵权判定中,需要明确侵权行为与权利之间的关联程度。
根据接近性原则,法院会考虑侵权行为与权利之间的相似性、关联性等因素,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权利的侵犯。
例如,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照片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相似度、使用方式等因素,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权造成了侵犯。
只有当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其肖像权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后,法院才会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综上所述,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包括确定性原则、相对性原则和接近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对合
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
合同相对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
都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主要
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
同意或确认,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 合同的自愿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基于自愿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或威胁。
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违
反自愿原则的情况,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
合同的目的不
能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
否
则,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4. 合同的约束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程中,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范本专家还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向客户解释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确保客户对合同的理解和认可。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_根据_例外与制度化_张卫平
,
也 需 要 从 这 三 个维 度 才 能 正 确
全 面地加 以 理 解
客体方 面
,
判 决既 判 力 是指 对 哪 些 已 判
,
决 的 事项 有 拘 束力
观
(
,
对 这 些 判 决 事 项 的 裁 判 对 后 诉法 院 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5
〕
客体
在 前 诉 中 当 事 人没 有 主 张 的 攻 击 或 防 御 方法
视 为 当 事 人 已 经 放弃
。
?
6 9
?
法 学 研 究 2
0
1
5
年第
1
期
的
,
因 此 法院 的判决 所 确 认 的 只 能 是 某
一
个 时 间 点 上 与 权利 义 务 有 关 的 事 项
。
(
与此不同
既 判力 标 准 时 之 前 已 经 存在
无 论 当 事人 是 否 主 张
,
该 当 事人 在后 诉 中 都不 能 作 为攻 击 和防御 的方 法 再加 以 主
,
张
。
〔
6
〕
确 定判 决是对争 议 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 确 认
而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往 往是 在 不 断 变 化 之 中
,
从 判决效力 的 原理 而 言
清 华 大 学 法学 院 教 授
1
,
判 决 从 成立 时 起 便会 发生 特定 的 效 力
随 着时 间 或 程序 的 推
*
。
〔
〕
三月
章
: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在法律上,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有明确标的和合法形式的协议。
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效果,而不对第三人产生直接法律效果。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且“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这一规定强调了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确立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
相对性原则,并对其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合同范本撰写中,需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还需要在合同范本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的约定,以确保合同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最终,合同范本应当充分体现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价值评价的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
在价值评价的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第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是价值评价的基础原则之一、评价人应该尽量避免主观意见的干扰,关注的是被评价对象的真实特征和表现。
客观性要求我们尽量采用客观可验证的指标和数据来评价,以减少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
第二,多维度原则。
一个完整的价值评价应该从多个维度来考量被评价对象的特征和表现。
不同维度的评价可以提供更全面、多角度的信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被评价对象的价值。
例如,在评价一本书时,我们可以从内容、写作风格、观点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价,而不仅仅是它的销量。
第三,相对性原则。
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做出比较,因此评价应该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我们应该将被评价对象与同类对象进行对比,考察其相对表现。
相对性原则可以减少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并提供更客观的评价结果。
第四,信息充分性原则。
评价结果应该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
评价人应该尽量收集和分析与被评价对象相关的信息,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果评价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信息,评价结果可能会受到偏见或不准确的影响。
第五,公正性原则。
评价应该是公正的,不受个人偏见、利益和偏见的影响。
评价人应该尽量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将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排除在评价之外。
公正性原则是评价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评价结果被认可的关键因素之一第六,透明度原则。
评价过程应该是透明的,评价结果应该能够被他人理解和接受。
评价人应该清晰地揭示评价的标准、方法和过程,并提供明确的评价依据和推理。
透明度原则可以增加评价的可信度,减少争议和误解。
第七,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结果应该是可操作的,即能够为决策和改进提供有意义的指导。
评价人应该提供具体的建议和措施,帮助被评价对象改进和提升自身的价值。
可操作性原则可以增强评价的实用性和价值。
总之,在价值评价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客观性、多维度性、相对性、信息充分性、公正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等原则,以确保评价的公正、客观和有效,为决策和改进提供有意义的指导。
合同相对性原理 利益承受理论
合同相对性原理利益承受理论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also known as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capacity,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in contract law.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称为相对能力原则。
This principle states tha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a contract are binding only on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nd do not affect third parties. 该原则规定,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影响第三人。
This means that only those who ar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can enforce its terms and be held liable for any breaches. 这意味着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执行合同条款,并对任何违约行为负责。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serves to protect the expectations and intention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合同相对性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望和意图。
It ensures that third parties are not unfairly bound by contractual agreements in which they had no say or involvement. 它确保第三人不会因为他们没有发言权或参与的合同协议而不公平地受约束。
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原则
授权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
在撰写授权委托书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授权事项应当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2. 真实原则:授权委托书应当真实反映授权人的意愿。
授权人应当如实告知被授权人的身份、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信息。
授权委托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授权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 明确原则: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授权范围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的表述。
授权期限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以便被授权人清楚了解授权的期限。
4. 相对性原则:授权委托书仅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授权人应当确保被授权人行使授权事项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保密原则:授权委托书涉及的信息可能具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性质,被授权人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6. 忠实履行原则:被授权人应当忠实履行授权事项,不得滥用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被授权人应当以授权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7. 权责一致原则: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授权人应当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责任,被授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8. 不得转让原则:被授权人不得将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授权事项转让给他人。
除非授权人同意,被授权人不得将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
9. 终止授权原则: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授权事项完成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终止。
授权人可以提前终止授权,但应当通知被授权人。
终止授权后,被授权人应当停止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履行授权范围内的义务。
10. 监督原则:授权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被授权人按照授权委托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如发现被授权人违反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授权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人纠正,或者解除授权委托书。
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之间的差别是什么?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是两种常见的哲学思潮,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本文将从几个角度出发,详细地介绍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之间的差别。
一、概念界定的差别相对主义强调相对性原则,认为事物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
而绝对主义则认为存在着一些独立于主体存在的真理和价值,是客观的存在。
相对主义:相对性原则,没有绝对的标准。
绝对主义:存在独立于主体存在的真理和价值。
二、认识论的差别相对主义认为人类认识是相对和有限的,无法获得绝对真理。
绝对主义则认为人类有能力获得真理,并且真理是独立于人类主体意识而存在的。
相对主义:人类认识是相对和有限的,无法获得绝对真理。
绝对主义:人类有能力获得真理,并且真理是独立于人类主体意识而存在的。
三、道德与价值观的差别相对主义认为道德价值是相对的,来源于文化、社会和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标准。
而绝对主义则认为道德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对所有人都适用。
相对主义:道德价值是相对的,不存在普遍的标准。
绝对主义:道德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对所有人都适用。
四、信息与知识的不同处理方式相对主义看重分析不同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下形成的思想和知识,不将自己的一套知识强行推广给他人;而绝对主义谋求全球统一的解释和理解方式,认为仅有这样才能实现知识和信息的标准化。
相对主义:强调不同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下形成的思想和知识。
绝对主义:谋求全球统一的解释和理解方式,实现知识和信息的标准化。
总结可以看出,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在哲学基础、追求的真理、道德价值以及知识领域的处理方式等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各有特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我们应该切实考虑具体的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权衡,不能单纯地只看重哪种思潮的理论观点。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充分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充分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对于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来说,证据的审查和充分性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进行论述,探讨证据审查的原则以及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原则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对证据进行审查是法庭裁决的一个基本程序。
证据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裁决的公正与准确,下面是几个证据审查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证据应该是依法取得的,如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调查材料、法律规定的义务证明等。
任何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审理。
2. 相对性原则:证据应当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关系,并能够对案件的真实性产生直接证明作用。
如果证据与案件的争议无关或者关联不直接,法庭可以拒绝接受。
3. 充分性原则:证据需要足够充分,能够对案件的真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确定其证效力,并进行权衡。
二、证据充分性的要求证据充分性是指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涉及的事实是否存在,能够对案件的裁决产生明确的影响。
下面是几个证据充分性的要求: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对案件争议事实存在明确证明的证据。
如目击证人的证言、录音录像等。
直接证据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据力,法庭会对其进行重视。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合成、推断等方法间接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如相关文书、相邻领域专家证言等。
间接证据需要经过综合判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通过专家对案件有关物品、行为的专业鉴定来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如专业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等。
鉴定证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4. 证据链完整:证据链是指将各个证据环节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强化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法庭会根据证据链的完整性判断证据的可信度。
三、结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和充分性的要求是确保裁决公正和准确的重要步骤。
202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引言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在传统的合同法观念中,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即只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第三方无权介入。
然而,在实际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和分包方之间的关系复杂,劳务分包合同违约行为对工程的实施方有潜在的影响,因此存在让合同相对性失去意义的情况。
本文将就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展开讨论。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表明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第三方无权参与合同的履行与解释。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避免第三方的干扰。
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被广泛接受的。
然而,在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仅仅依靠合同相对性原则却无法完全解决问题。
因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劳务分包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对工程造成重大损失。
此时,仅仅让施工方与分包方之间通过合同条款解决纠纷显得力不从心,需要考虑尝试突破合同相对性做合理的约束。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相对性突破方法1. 通过引入第三方仲裁机构当施工方与分包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
通过仲裁机构的介入,可以实现对分包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有效处罚和补偿,从而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仲裁机构还可以公正、中立地处理纠纷,避免原本由双方争议扩大导致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下降的后果。
2. 增加对分包方的监管措施为了避免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施工方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对分包方的监管措施。
合同可以约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安排,规定分包方必须遵守的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合同还可以规定分包方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具备承担劳务分包任务的能力和资质。
3. 扩大违约责任范围在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对于分包方的违约责任通常仅限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金额赔偿。
然而,考虑到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可能对工程带来的潜在影响,可以通过扩大违约责任范围来保护施工方的利益。
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强纲领的四条原则包括
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强纲领的四条原则包括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是一种基于社会学和科学哲学的理论框架,旨在探讨科学知识的社会构建和影响。
在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强纲领中,有四条重要原则,分别是:批判性、相对性、建构性和互动性。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核心观点。
批判性是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强调对科学知识的批判性思考和质疑。
批判性思维是指对科学观点和理论进行审视和评判的能力。
在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中,批判性思维是发现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和偏见的关键。
通过批判性思维,我们能够更全面地理解科学知识的社会背景和制约因素,从而对科学知识的可靠性和普适性进行评估。
相对性是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相对性强调科学知识是相对于特定社会和文化背景而言的。
科学知识的产生和传播受到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可能导致不同的科学观点和理论。
相对性的概念提醒我们,在理解和运用科学知识时,需要考虑其相对性和局限性,并避免将特定的科学观点和理论绝对化。
第三,建构性是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建构性强调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性和历史建构性。
科学知识是通过社会实践和历史进程逐步建构起来的,它不是与社会和历史脱离的客观存在。
建构性的观点提醒我们,科学知识的生成和发展是一个社会和历史的过程,需要考虑到不同社会和历史条件下的科学实践和观点。
互动性是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最后一个原则。
互动性强调科学知识与社会实践和公众之间的相互作用。
科学知识不仅仅是由科学家们在实验室中生成的,更是在社会实践中得到验证和应用的。
互动性的观点提醒我们,科学知识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取决于与社会实践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
只有通过与社会实践和公众的互动,科学知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服务。
总结来说,布鲁尔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强纲领包括四条原则:批判性、相对性、建构性和互动性。
这些原则强调了科学知识的社会构建和社会影响,提醒我们在理解和应用科学知识时要具备批判性思维、考虑相对性、关注建构性和重视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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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自己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确立了不同侵权责任承担的准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它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表现为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 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因此也决定了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
过错责任的构成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 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人行为时要有过错。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4)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又称过失推定,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和情况进行推定。
过错推定就是要从已知的事实基础出发,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有无过错进行推定。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严格责任的归责依据的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有人将该条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第7条规定的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负责,这就表明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所以可以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提法并不恰当,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严格责任都有免责事由,唯一的例外就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没有规定免责事由,此种情况才应该属于真正的无过错责任。
除此之外都是具有免责事由的严格责任。
所以将第7条的规定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更为准确。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项原则。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学界是有争议的。
多数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他们认为,法律责任是以行为人有过错或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危害而产生的,但公平责任中行为人可能是没有过错的甚至无法确定危害行为是谁所为,只是基于道义上利用公平责任进行补偿,所以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只是一项补偿归责。
公平责任的适用需满足一下三方面的要件:首先,必须发生了实际的损害。
第二,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分担。
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为特殊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助性原则的归责体系。
这些原则通过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规定体现出来,使侵权责任法既具有全面概括性,又具有开放性。
各项归责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功能。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地面施工致人损害: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构成要件(1)施工人有过错【施工人不能有效证明尽了法定警示义务,并足以使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的,推定其有过错】(2)在公共场所、道路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地面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即法定警示义务不作为;(3)损害事实存在;(4)法定警示义务不作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免责事由:施工人举证其已尽到警示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足以使普通人以通常注意就可避免损害发生。
物件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2、物件致人损害:【物件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物件致人损害:挂物,堆放物品,树木及其果实等】挂物,堆放物品,树木及其果实等】免责事由:(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否则推定有过错。
)(1)不可抗力引起损害(2)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3)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1、高危作业致人损害【即“三高、二易、一剧放”: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作业活动】构成要件:(1)行为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3)高危作业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若受害人一般过失,则仍由侵害人全部赔偿;若受害人重大过失,则减轻侵害人责任】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为3 年】(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2)造成损害;(3)环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A、完全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B、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C、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负责赔偿】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构成要件:【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是过错推定责任】(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两者负连带责任,可以做共同被告】生产者举证免责事由:A、产品未投入流通;B、投入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C、投入时,科技尚不能发现缺陷;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1)饲养的动物基于动物本能的行为;(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3)饲养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A、受害人的过错造成;B、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免责,由第三人赔偿】【第三人一般过失,则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由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为人负责】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法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同上】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构成要件:(1)适用无过错责任,由监护人赔偿;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2)单位作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单位不赔偿;(3)父母离婚后,则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只有在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时,另一方再承担余额;(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仍由监护人承担;但受委托人未尽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受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即监护人仍负无过错责任,受托人负过错责任】(5)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1 父母;○2 祖父母、外祖父母;○3 兄姐;○4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1 配偶;○2 父母;○3 成年子女;○4 其他近亲属;○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6)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若是第三人侵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属社会保险范畴】权,工伤职工仍可获得民事赔偿】【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1)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3)发生工伤事故:○1 若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再通过民诉获得赔偿;○2 若是因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该职工可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可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4)对工伤保险有异议的,属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