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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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三条经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对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审查。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七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九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条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二条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四)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
(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
(八)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九)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十)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十一)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十二)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特长隧道以外的其他隧道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机电工程关键设备型号,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
(十三)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十四)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
(十五)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100万元的;
(十六)整个项目中,植被恢复及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
本条及上条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的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构工程的总座数发生变化和该类结构工程在取消或增加的情况下品迭后的总座数没有发生变化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