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精)
强化税务稽查的思考
之漏洞 ,只解 决了应该 怎样 , 解决 若不这 样办 又怎样 没
的问题 ,同样缺 乏对 应 调整 的 法律 关系 的强 制 约束 力 。
结果 是使税 务稽查 的大量 人力物 力陷 入无休 止的 司法调 查 、行 政诉讼及刑 事诉讼 中 ,难 以集 中精力 办理涉 税案
件。
在稽查实务 中 ,往常需 要有关 部 门的协助 支持 ,但 也有 少数部 门从 自身利益 出发 ,不 愿配合 ,法律对 此 约束 的 不足 ,往往需税 务部 门用 感情 去填 充 ,这是很 不正 常 的
例如 :《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 ,税务机关行 使税收
检查权 ,必须要经 县 以上税 务局 ( 分局 )局长批 准 ,也 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以前年度的帐簿 、记帐凭证 、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资 料调 回税务机 关检查 .但在 实 际执 行
中 ,少数被查单位无视 税务 稽查 机关发 出 的 “ 调取 帐簿 检查通知 书” ,拒绝调取帐簿检查 。又如税务稽查部 门对 被查对象发 出 “ 问通知 书”后 ,被查对 象拒绝 接受 询 询 问或不按规定 时限接受询 问等 。现行 税 收征管 法及有 关 法律法规对此类现象所 造成 的后果 未作 出明确 的处理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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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税 务 稽 查 存 在 问题 分 析
由于 尚无专 门的 《 税务稽查法》 ,目前我国税务稽查 主要依 据的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以下
( )有 关税收执法政策依据 与税务 稽查措施 不相适 二
应
简称 《 管法》 ,该法 与 以前 《 管条 例》等 相 比 ,空 征 ) 征 前地赋 予 了税 务机 关 的强制 执行 权 ,但 与 “ 化 稽查 ” 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税务调研报告范文3篇
税务调研报告范文3篇*目录.税务调研报告范文.税务系统调研报告:发挥税收职能扶持企业发展调研报告.税务分局争优调研报告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建设服务型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是新形势下征管改革发展的趋势。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正确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对于营造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现状目前县局稽查机构实行县级稽查,具体是对外保留稽查机构,对外挂牌,对内保留稽查人员编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XX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员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稽查人员充实到征管环节,每年主要是从事重点税源管理、征管数据的统计和负责稽查日常工作的开展。
与此同时,为落实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县局成立了以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在实施专项检查时,我们首先围绕抓住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要求选择稽查对象。
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实施全面检查和对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
稽查权的相对集中和稽查计划制度的实施为县局的检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的检查方案,也避免了对纳税人一年多次查和多头检查的现象发生。
其次,在检查过程中为纳税人答疑解难,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服务,稽查服务质量效率得到提高,也融洽了征纳关系的和谐。
第三,在检查方式上,实行调账和约谈,避免了税收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干扰。
稽查内部积极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的原则,规范了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局县级稽查还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纳税服务的成效还刚起步,但是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查工作规程更宽广的引用范围.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之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根据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解读: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的稽查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的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稽查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
强化税务稽查管理让稽查工作“快”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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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研报告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以来,我市征管、稽查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征管、稽查质量和效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税收征管、稽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其作用(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及意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在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及监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⒈税收征收管理,可以使税收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⒉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财政职能。
⒊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
⒋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监督的职能。
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作用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首先税务稽查的意义具体讲是税收经济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的重要补充和保证;是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有效工具;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律、法规顺利贯彻的有力保障。
其次税务稽查有以下作用: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税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税务管理制度范文一、税收管理目标根据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税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益,并保障税务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二、税收管理责任1.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2.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依法征收、依法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税收申报和缴纳1.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提交至税务部门。
2.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纳税款足额缴纳到指定的税务账户。
四、税务检查与稽查1.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税务信息和资料。
2.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纳税清算和整改纳税行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罚款和滞纳金1.企业如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罚款。
2.企业如未按时缴纳税款,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滞纳金的计算和收取。
六、税收优惠和减免1.企业如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2.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和使用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的手续和义务。
七、税务信用管理1.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信用评估和管理,根据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2.企业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信用等级,同时对存在的信用损害和问题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调查和整改。
八、税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1.税收管理制度将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修订和解释,企业应接受并执行修订后的税收管理制度。
2.企业对税收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有疑问或者意见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
以上为税务管理制度范本,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以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和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和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协税护税和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综合治税、依法征纳,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为国聚财”的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和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协作共享、应征尽征的原则,进一步拓宽税源监控渠道,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专业管理与社会参与、培植财源与协税护税的有效结合,努力构建全范围广覆盖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确保全区税源稳定增加、税收稳步增长。
二、组织机构成立X 区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X 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X同志担任,成员由区财政、税务、审计、住建、交通、国土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高延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协税护税工作的协调督促,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税护税重大事项。
同时,在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协税护税网络体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工作职责1.财政部门:分析研究财税征收形势,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税护税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组织完成年度征收计划任务;做好财政预算,保障协税护税工作经费;配合税务部门搞好税务票据监督审核,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税务部门:主动做好与各部门单位的信息沟通和涉税事项征收;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保卫体系;严格税源监控,按照税法要求抓好征管,组织税款及时足额缴库:按规定组织搞好其他部门委托代征;加强协税护税业务培训,及时提供税收征管数据,积极指导区镇村和市场等协税护税组织开展工作。
3.会计核算机构:积极与税务、审计部门就代扣代缴、票据稽查、违纪收缴等方面协调配合;严格审查报账票据,对有“跑、冒、滴、漏”税款情况的票据拒绝支付,切实堵塞偷逃税及税源流失漏洞。
4.审计部门: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就审计决算报告的信息互通共享;对审计中发现的偷逃欠税及税源流失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进行征收;联合税务部门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其她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她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与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与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她违法乱纪行为。
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
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税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规范和合法性。
2. 建立健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税收征收职责,加强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
3. 提升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税收资料登记和核查,确保纳税人的纳
税行为真实可信。
4. 建立税务稽查制度,加大对涉税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5. 强化税务稽查队伍建设,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
法能力。
6.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税收征收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税务数据的采集和
分析能力,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和风险防控。
7.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跨部门合力,共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
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效果。
总之,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是保障税收正常征收和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
措施,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地减少税收漏税和避税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
税收制度。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宁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55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市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1目的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2适用范围凡依法对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项目进行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a)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b)特定纳税人、特定行业(或类型)的纳税评估;(c)特定税收管理事项的纳税评估。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暂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3工作职责3.1 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处,作为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
对各类实施专项检查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评估的,由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布置。
3.2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统一布置市局纳税评估计划,定期评估并公布税收征管质量及存在问题,集中审核并移送稽查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案源,指导和监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乌地税函[2006]22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乌地税函〔2006〕22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6号)精神,2006年被自治区地税局确定为“税收征管年”。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征管年”的各项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地区的具体情况和2006年工作总体思路,经研究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一、“税收征管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机制,开拓创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牢固树立税收征管工作的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及责任观念;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纳税评估办法,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成立“税收征管年”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税收征管年”的各项工作。
组长:曹明忠副组长:努尔夏提?伯尔达力、郭新民、袁红星。
成员:王哲、吴生锦、赵剑平、侯彬、范秉杰、赵昆英、赵云喜、江湃、田德林、张静、陶维春。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税收征管年的工作调研;指导、督促和检查“税收征管年”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协调和解决各地在税收征管年工作中的问题;总结工作,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并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税务管理规定
税务管理规定一、概述税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就税务管理规定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阐述,包括纳税义务、税务登记、税务稽查、税收征收和税务检查等。
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应纳税款的义务。
国家税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提供相关信息和便利措施,促使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三、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纳税人进行合法纳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税收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登记申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和纳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活动。
税务部门可以采取稽查检查、数据比对、调查取证等方式,查实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税收征收税收征收是税务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税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办法,确保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同时也要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征收。
纳税人也有义务主动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
六、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税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的活动。
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检查纳税人的账务、发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活动符合法律和规定要求。
七、维护纳税人权益税务管理规定中,有关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内容尤为重要。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并建立相关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和申诉。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纳税服务的提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税务服务。
八、合规纳税宣传合规纳税宣传是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合规纳税宣传,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法,依法纳税。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当开展税收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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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以来,我市征管、稽查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征管、稽查质量和效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税收征管、稽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其作用(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及意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在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及监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⒈税收征收管理,可以使税收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⒉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财政职能。
⒊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
⒋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监督的职能。
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作用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首先税务稽查的意义具体讲是税收经济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的重要补充和保证;是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有效工具;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律、法规顺利贯彻的有力保障。
其次税务稽查有以下作用: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⒉有利于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的正常发挥。
⒊有利于税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⒋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⒌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目前征管、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征管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涉税企业监控不力⒈申报不实,难以监控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市税务系统进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及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征管改革,普遍建立了征收服务厅,实行了纳税人自行申报。
征管改革虽然改善了企业纳税环境,但增加了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的难度。
因为纳税人集中在每月1至10日进行纳税申报。
而有限的征收人员只能就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进行书面的形式核审,对其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作更深入的实质考证,所以对纳税企业的检查只能依靠税务稽查,但税务稽查又受到税务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以及稽查时限等条件限制,因此对纳税企业税务稽查的深度和广度不能保证,造成对纳税企业监控不力。
⒉对税源监控不力,产生漏征漏管对涉税企业信息掌握不足必然导致税源不请。
首先,对一些不申报的“地下经济活动”和一些外地来津无证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无法掌握,产生了漏征漏管;其次,对一些零散税源户缺乏全面、深入和详细的了解,只能简单定额收税,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再次,缺少对重点税源户的长期跟踪监督,不易获得足够的企业信息,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不能较透彻分析,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不能进行准确的预测,形成漏征漏管。
由于税源不清监控管理弱化,不仅增加了税务稽查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对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也使偷税、逃税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遏止。
⒊异地征收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全市开始实行新的征管模式,为了实行模式改革的平稳过度,新的征管模式继承了条块管辖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新兴企业经营手段灵活,行政管理薄弱,异地申报纳税不仅给经营者带来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造成困难,形成“看的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怪现象。
另外,异地征收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如坐落在红桥区的企业需要到南开区申报纳税,而有的税种(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税法规规定应在企业坐落地进行申报纳税。
异地申报纳税造成企业只能在其主管税务局进行所管税种的纳税申报,却漏掉了在座落地应该进行的纳税申报。
异地交叉管理造成了税源管理混乱,增加了规范征收工作的难度,也给偷税者创造了机会。
(二)稽查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监督⒈选案盲目性强,缺乏监督稽查选案工作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掌握纳税企业完全、真实的信息基础之上的。
由于对企业的监控不到位,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能全面掌握仅靠企业会计报表的表面数据和工作经验进行选案很难抓住重点。
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很低,并带有较强的盲目性。
另外,由于“人情”关系和“同事”效应的干扰,加上选案工作岗位长期不变,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往往使有背景、有关系的大户免于检查,造成税负不公平。
⒉检查面宽,不能体现重点稽查的原则由于缺少对纳税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不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上。
而税务稽查又受到稽查人员的数量和稽查人员本身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限内将众多的纳税企业查深、查透。
不能体现稽查工作以点线为主,通过对少数违法行为的查处来影响广大纳税人的行为的目的。
同时,大面积、拉网式稽查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⒊个别稽查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种种不规范现象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差,不能适应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的新形势。
面对纳税人高智能的偷骗税手段,束手无策,听之任之,加上责任心不强,造成该查的不查,该管的不管,或查的不深,管的不严,只得让税款白白流失。
不仅助长了纳税人偷骗税行为,也使原本依法纳税的企业产生不平衡心态,抱着侥幸心理竟相偷逃税,导致违法案件屡禁不止。
税务稽查人员每天都与纳税人打交道,经常接触钱和物,一些稽查人员意志薄弱,为私利所趋,执法犯法,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蝇头小利出卖国家赋予的权利与纳税人私下拉手,参与违法行为。
有的利用自己对税收法规的熟知能力及业务技能帮助纳税人作假帐或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严重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干扰了税收工作,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⒋税务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文书。
然而,一些单位井未完全准确使用。
那种“重组织收人,轻法律文书”的思想大有人在。
他们认为使用规范的文书只是“画蛇添足”,认为工作太烦琐,所以常出现以口头告知或“便条”代替“法律文书”的现象。
或者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使用查封扣押证,不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即使使用了执法文书也有不规范的现象,如:使用过期税务文书;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字迹潦草,反复涂改。
还有的没有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对于应当登记备(立)案的资料不登记备(立)案等等。
鉴于税收征管和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应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快加以规范和解决。
三、规范税务征管、稽查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一)规范税务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企业的动态监督⒈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地位对税源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税务部门只是这一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因此,要强化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建立与其他管理部门相联系的协调机制。
为此,首先应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尽快完成与其他子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采集和掌握纳税企业信息。
建立纳税企业的信息库,对各类信息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整理、生成各项指标和数据,测定企业应税额,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比较,以核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对有意瞒报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公平。
其次,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
税源监控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通过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的减少漏征漏管,使无税务登记的“地下经济组织”得到监控。
⒉规范税务稽查选案税务稽查的准确性是建立在稽查选案针对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规范稽查选案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要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多渠道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其次,必须建立健定期轮岗制和监督机制,对税务稽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还必须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有意让企业欠税、瞒报欠税和有意漏选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统一与税负公平。
(二)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和复查制度⒈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税收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执法水平。
各级税务部门在普遍重视税收业务技能培训与提高的同时,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政策及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要求稽查人员较系统的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准确把握具体条法,正确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依法治税的含义,逐步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
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实行分类等级制,拉开收入分配距离,对不称职的人员予以下岗培训或辞退,形成可上可下、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
以全面促进税收队伍素质的提高。
⒉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制度税务是指税务监察部门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制度,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执法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执法队伍的廉洁。
如制定税务稽查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设置群众举报箱、举报电话,开展向税务干部家庭发放公开信征意见书等活动,强化家庭监督。
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处理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不严、滥用职权、徇私王法、等严重破坏税法贯彻执行的行为。
加强执法监察首先要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
确定稽查程序四环节本意是强化对稽查权利的制约。
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各环节尚未完全实现相互制约。
从取证到执行由一个或两个包办的现象仍然存在。
只有严格落实四环节彻底分离才能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稽查行为,促进稽查工作健康发展。
其次,不断完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
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执法责任制可把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突破口。
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抓落实,应设置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制定较全面的操作办法和处罚决定,并将各项办法、规定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