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2007年9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曹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卷评查制度
曹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卷评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是指对通过选案、举报、转办、交办等方式确定的检查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实施涉税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条税务检查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执行税收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实施检查。
第四条税务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检查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检查内容的确定第六条检查对象确定后,稽查人员应收集有关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和资料,分析检查对象的特征及纳税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分别提出检查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对重大案件还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法。
(一)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检查,以举报内容或上级交办要求查处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检查的重点。
并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稽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报稽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日常选案检查,在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在各税、费、票、证统查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工作的重点。
(三)其他特殊案件检查,主要是指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各类协查案件,应把特殊要求作为检查的重点。
具体由承办部门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稽查人员落实。
第七条税务检查对象和检查年度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进行延伸检查,应报稽查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检查方法的确定第八条在税务检查实施时,必须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
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可采取询问、查账、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一)询问,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大地税发[2004]81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81号2004年5月8日)各基层局: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税务检查卷宗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局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处负责全系统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局的检查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局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在纳税检查完结后60日内装订立卷,特殊情况下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立卷归档,各基层局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对年度终了后仍未入库的卷宗也应按规定立卷归档,待税款实际缴纳入库后,由承办人员在执行报告中予以注明。
第五条卷宗按载体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纸质档案,即以纸张作为载体材料的档案。
如各种税务文书及检查资料等;(二)音像档案,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声音与图像记录在磁性材料、感光材料或其他化学合成材料等非纸质材料上形成的档案。
如办案过程中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三)计算机档案,指人们不能直接阅读而必须借助于计算机还原成可读信息的档案。
其载体形态是使用计算机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磁盘或光盘。
第六条检查纸质卷宗的分类:(一)A类卷宗: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二)B类卷宗: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三)C类卷宗:只进行补税、课征滞纳金未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税务处理案件);(四)D类卷宗:检查无问题的案件。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的管理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对案源的发现、登记、评估、分配和跟踪管理。
3. 原则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案源的发现与登记1. 案源发现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税收管理、税务审计、举报、自动申报系统异常、第三方信息等多种途径发现潜在的税务稽查案源。
2. 案源登记对于发现的案源,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源的基本信息、发现途径、初步判断等。
3. 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在案源登记过程中应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案源的评估与分类1. 案源评估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案源的严重性、可查性、风险等级等。
2. 案源分类根据评估结果,将案源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以便进行后续的资源分配和处理。
第四章案源的分配与处理1. 案源分配根据案源的风险等级和税务机关的资源情况,合理分配给相应的稽查团队。
2. 处理程序稽查团队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分配的案源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3. 时效性税务机关应确保案源处理的时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五章跟踪管理与反馈1. 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案源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案源处理进度和结果进行跟踪。
2. 信息反馈稽查团队应及时向案源管理部门反馈案源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绩效评价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源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包括发现率、处理效率、纳税人满意度等。
第六章附则1. 办法的修订本办法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其他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表格格式、法律责任等。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审理的范围:(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局内各部门、各县(市)稽查局:遵义市地税系统实施市级“一级稽查”体制后,为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流程,提高稽查各环节工作效率,加强稽查案卷管理。
市稽查局根据本局机构、职能设置及工作流程,研究制定了《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案卷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仅针对市稽查局案卷管理适用,各县(市)稽查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打字:王涛校对:李桂容遵市地税稽发…2009‟6号抄送:市局局领导,征管科。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09年3月19日印发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案卷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案卷管理,规范稽查行为,严肃执法责任,提高案件质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对稽查工作各环节案卷管理,特作出如下规定稽查实施环节一、税务稽查案卷分为三类,分别是稽查实施案卷(包括选案环节的所有资料)、审理案卷、执行案卷。
稽查实施案卷分为基本案卷和补充案卷;基本案卷是指稽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相关涉税事实、证据及初步处理意见在提交审理部门前所整理装订成册的案卷。
补充案卷是指在案件提交审理部门后,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经过审理部门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实施调查补正后形成的案卷。
在案件审理期间纳税人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等材料,应归入稽查补充卷宗。
二、稽查实施基本案卷按照以下内容、方法、顺序进行整理归档:(一)案件封面(案件名称;稽查单位名称;案件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检查日期;检查所属期限;稽查人员;立卷时间)。
(二)案卷目录(包括基本案卷的所有资料)。
基本案卷目录样式1、工作报告资料目录(1)税务稽查报告;(2)重大涉税案件报告;(3)其他与涉税案件有关的请示、报告、汇报材料等。
工作报告资料目录样式(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包括检举信、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和检举案件摘录单);(2)税务检查通知书;(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5)税务稽查询问通知书;(6)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7)涉税案件撤销或中止审批表;(8)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有关材料;(9)其他税务稽查程序、手续材料;(10)税务稽查资料(案卷)移交清单;(11)各类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2)税务稽查审理提请书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4.17•【字号】皖国税发[1997]73号•【施行日期】199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73号1997年4月17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稽查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含县)设立的稽查分局是专门行使税务稽查职能、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各级稽查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税务检查、税款查补、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职能,促进依法纳税,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条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是对税务稽查形式的分类,稽查分局应根据稽查对象及稽查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稽查方式。
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所进行的常规检查。
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稽查。
专案稽查是对公民举报涉税案件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稽查。
第五条对城区纳税人的各类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由稽查分局负责;对农村地区纳税人的日常稽查由税务分局负责,其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由稽查分局负责。
第六条各级稽查分局应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设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职能科(股)。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公正执法,文明稽查。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管理,明确检查权限,避免重复检查,整合稽查资源,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稽查,是指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根据管辖纳税人的规模、类型和案件性质及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级确定稽查范围,组织优势稽查力量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的一种组织方式。
第三条实施分级分类稽查,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检查结合、分级分类稽查与联合检查结合、分级分类稽查与规范执法、提高征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稽查局所实施的税务检查工作。
第五条分级分类稽查的具体检查形式包括日常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日常发票协查以外的重大案件协查。
第六条稽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局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范围:(一)以前年度缴纳国税征管各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未列入省局稽查局稽查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二)实行市级或市级以上企业所得税集中汇缴的企业;(三)市局确定的由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企业;(四)市局批办的由省局督办、转办的重大涉税案件;(五)经初查发现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案件;(六)市局领导交办的由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涉税案件。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方式,对未列入市局稽查局年度稽查计划的企业,下级稽查局可作为稽查对象,列入稽查计划,实施检查。
第八条市局稽查局制定的稽查计划要及时通知下级稽查局,下级稽查局可根据市局稽查局稽查计划,制定本级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计划,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下级稽查局制定的年度分级分类稽查计划与市局稽查局的分级分类稽查计划有冲突的,下一级稽查局应及时调整;不调整的,市局稽查局根据《稽查案件复查办法》可以在稽查计划外对下级稽查局已稽查案件进行复查,也有权直接派员介入检查,发现问题的,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税务案卷管理制度
税务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卷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案卷的管理和利用,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对税务案卷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案卷管理应依法合规、严格保密、规范有序、便于查询、易于保存。
第四条税务案卷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税务案卷的管理和利用,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税务案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税务案卷管理制度,并对各单位的税务案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税务案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税务案卷管理工作的情况,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税务案卷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颁发有关税务案卷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二章税务案卷的建立和归档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对各类税务案卷建立综合管理档案库,并进行统一编号和归档管理。
第九条对于缴税人的基本情况、申报资料、税务处理决定、税务稽查报告、税收征收和管理等各类税务案卷,均应按照分类,归档管理,并做好备案。
第十条税务案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档和加盖公章,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建立完整的税务案卷管理档案库需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并开展全面的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秩序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对于历史性重要案卷,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税务案卷的利用和查询第十三条税务案卷的利用和查询应坚持合法合规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依法对纳税人、法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纳税人、法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查询税务案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单位身份证明,经审核后方可查询。
第十五条纳税人、法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税务案卷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提供相关咨询和查询服务,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纳税人、法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合法合规的途径查询相关税务案卷,但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审核。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1.07•【字号】京地税检[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1997]1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提高稽查专业案卷质量,严防案卷遗失,泄密损坏,更好地为税务检查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由稽查机构立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管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结案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已足额入库),查办单位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税务文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并在60日内立卷、归档。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划分为三类案卷,即A类:专案稽查案卷;B类:专项检查(含税收大检查)案卷;C类:日常检查案卷。
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应按检查对象,分别立卷,分类编号,一案一卷,并做到案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内容规范,装订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税务稽查案卷税务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检查顺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分类排列:1、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2、公民举报材料;3、各种工作报告,包括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执行报告及有关入库凭证;4、各种涉及税务检查的决定书、通知书、证明、委托书、移送书、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以及相关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5、有关证据资料,主要包括询问笔录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立案查处,异地协助【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活动,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指税务局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发现和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保护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阳光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二)高风险行业的纳税人;(三)大额涉税案件的当事人;(四)税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稽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稽查权限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由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稽查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进入纳税人的场所、收集必要的相关证据;(二)查询、复制、印制、提取、冻结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信息;(三)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和解释问题;(四)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进行询问;(五)其他必要的稽查措施。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如遇突发情况需要收集证据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留下书面证明。
第三章稽查程序第八条税务稽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稽查计划的制定:税务局应当根据情况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稽查通知的发出:稽查人员应当提前向纳税人发出稽查通知,明确稽查事由、时间和地点。
(三)稽查调查的开展:稽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四)稽查报告的编制:稽查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编制稽查报告,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
(五)稽查结果的告知:稽查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告知稽查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任务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稽查结果的处理包括以下情况:(一)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关税款;(二)发现纳税人存在误缴税款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三)对于涉及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对于其他情况,税务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为加强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保证税务案件资料的安全与完整,便于日常稽查管理,工作的查考与检查工作的借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案卷资料的传递(一)稽查实施环节在案件查结2日内,在微机上将案件移送审理环节的同时,纸制案卷也应移送审理环节;(二)稽查执行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入库证据和调帐证据2日内将上述资料和税务文书回证,执行报告移送审理环节。
(三)具体要求: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微机自动生成后,送达人还应签名(两人以上)。
2、立案审批表局长签名后还应加盖局长的印章;3、“询问笔录”询问人应当两人(包括两人)以上;4、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一事一稿;5、凡提取的证据,都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经办人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年、月、日;提取的证据小于A4纸的,应当把附件粘贴在A4纸上。
二、案卷归档(一)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在接到执行环节转来执行完毕资料30日纳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二)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应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封面,统一编号,统一目录,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案卷及卷内资料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资料及裱糊完整,装订区域过窄的要贴边加宽,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办法,沾文书左边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00页为宜)。
案卷以下列顺序进行组卷、装订。
(加“*”的文书应附送达回证)1、案件目录;2、立案审批表;* 3、税务处理决定书;* 4、税务稽查结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7、账务调整通知书;8、执行报告;9、税收缴款书(复印件);10、调帐凭证复印件;11、税务检查案件提请审理书;12、审理报告;* 1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4、听证笔录及其他书证;* 15、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16、税务稽查报告;17、举报资料;* 18、税务检查通知书;* 19、询问通知书;20、询问(调查)笔录;* 21、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22、调取账簿资料清单;23、稽查结果明细表;24、税务稽查底稿;25、税务稽查原始记录及其他底稿附件;26、提取证据专用收据;27、协查函;28、协查回函;* 2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0、纳税人陈述申辩资料;31、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文书;(1)保全类:(组卷顺序)*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 冻结存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边控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2)强制类:(组卷顺序)* 催缴税款通知书* 扣缴税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32、其它;33、稽查资料传递卡三、案卷保管(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短期(其中: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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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条各稽查下一环节对上环节移交的稽查资料负有书面审核的责任,凡资料未编序号、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附件不齐全,下一环节有权拒绝接受并退回上环节重新制作整理。
第十一条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使用的稽查文书资料按照统一的样式和标准要求制作。
统一的样式和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执法文书样式及标准。
第四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立卷归档第十二条税务稽查资料的立卷,是指审理部门把在税务稽查中形成的、处理完毕的、与稽查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稽查资料整理、分类,形成案卷的过程。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资料的移送或立卷工作:(一)选案部门应在领导批准立案检查的3日内,将案源资料移交给检查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二)检查部门应在案件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以及上一环节移交的全部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整理,移交给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三)执行部门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整理,移交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已执行完毕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的;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
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十六条案卷内容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案卷封底。
第十七条案卷封面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案卷封面内容包括:案卷名称、案件编号、稽查对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来源、稽查实施日期、稽查所属期间、稽查人员、案卷编号、立卷人、立卷日期、案卷保管期限等。
第十八条卷内目录应微机打印。
内容包括:资料序号、资料名称、页码、经办人等。
“序号”,填写每份资料的顺序号码,“资料名称”,填写每种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全称,“页码”,填写每份资料所处的页次,“经办人”,分别填写各环节资料收集人名称。
第十九条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三)其他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二十条卷内资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10)。
一、正卷:(一)结论类资料(二)选案类资料(三)检查类资料(四)审理类资料(五)执行类资料(六)其他类资料二、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卷内文书要求齐全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各文书的填写时间要严格按执法程序填写,所查问题表述清楚,定性准确,援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正确无误,注明文件全称和文号,引用法律条文具体到条、款、项。
第二十二条稽查案卷应由审理部门整理装订。
各环节案卷应在本环节处理完毕后于规定时间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在收到各环节的资料后,应按照规定整理排列后进行总撰编号,在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码,填写《税务稽查案卷目录》,并在装订前,对归档资料是否齐全、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编号是否正确、卷内目录与卷宗内容是否一致等进行检查,经检查无误后再行装订。
装订案卷资料时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装订区域过窄的应当贴边加宽;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
装订的案卷应要求达到上齐、下齐、右齐,结实、美观。
第二十三条资料装订立卷后进行统一编号装入标准的档案盒,按子目录号顺序装盒,可一盒多卷。
第二十四条案卷号按照“年度—保管期限”分类,同一年度案卷按永久类、长期类和短期类三种保管期限分别编流水号,每年从1开始不间断排列。
第二十五条视听资料、电磁介质可读取转换资料等应当单独存放在卷盒、像册中。
各部门环节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视听资料复制件,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载有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同时在装具上或者资料背面逐件、逐盒(盘)编号,此编号应当与文字资料的编号相对应,并在案卷目录表中记载。
第二十六条各类稽查档案立卷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室集中归档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和运用第二十七条各级稽查局建立档案室,设置专用档案柜,分类存放、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档案室要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及必要的保管设备。
档案室内要达到温度、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第二十九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保管和运用制度,对档案的归档、移交、库存、运用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统计,全面反映档案资料的管理运用情况。
第三十条稽查案卷资料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一)永久案卷。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对视听、电磁介子资料等档案资料应和相对应的文字材料的编号相互参照,同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一)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二)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三)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
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四)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不得私自公布、翻印、转借,不得遗失、损坏、折卷、圈画、涂改、抽取和撕毁章页等。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借阅登记簿,对逾期未归还的案卷,应向借阅部门催还,对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借阅稽查档案,借阅者负有保密的责任,必须为稽查对象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档案室设备和档案管理情况,保证账物一致。
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磁带资料应当每半年左右重新卷绕(倒带)一次,计算机光盘等机读资料应当定期作拷盘处理,保证按期保存。
发现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交接人员要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第六章税务稽查案卷的移交第三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向本级地税局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时,要严格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案卷资料移交清册》,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责任分明。
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三十六条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地税局稽查局对稽查案卷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各级稽查局负责本局的稽查案卷的管理工作。
各级要建立完善稽查案卷管理和责任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确保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对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稽查案卷规范化管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上级机关对其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各级稽查局和稽查人员发生下述行为,可根据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稽查案卷资料不及时的;(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稽查案卷资料不规范、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资料严重失真的;(三)隐匿稽查案卷资料、不完整移送的;(四)不按照规定运用、移交稽查案卷的;(五)保管不善,造成稽查案卷资料毁坏、遗失的;(六)未按规定保密的;(七)利用稽查案卷资料和数据谋求私利的;(八)其他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