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成为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入手,提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如何坚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和性质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
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
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
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
坚持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为鼓励和保障本国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立项目或进行商业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投资保险机制。
这些保险机制可以是公共或私人的,旨在降低投资风险,提供投资者保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领导提供的投资保险:许多国家领导会设立国家投资保险机构,为本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服务,保障其在政治、经济、金融等方面的投资风险。
2.私人保险机构提供的投资保险:许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也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服务,主要涵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保险等方面。
3.投资保险合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投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投资保险合作,为投资者提供覆盖多国或全球性的投资保险服务。
4.投资者保护:许多国家会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立外商投资保护法规,从法律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其在投资过程中不受到不合理的领导干预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跨国资本流动,推动全球化进程。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
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
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
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
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导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海外投资成为许多投资者和企业的重要选择。
然而,与海外投资相关的风险也在增加,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灾害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本文将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作用和运作方式,并分析其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
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保险机构或组织,其目的是为那些在海外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险保障。
它的主要作用是在投资发生损失时提供赔偿,并降低投资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设置,并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为投资者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
在海外投资中,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感,使其更有信心进行海外投资。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发展。
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吸引外国投资是推动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重要途径。
然而,这些国家在政治稳定性、法律保护和资本流动性方面可能存在较大的问题,从而阻碍了外国投资的流入。
通过建立健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可以降低外国投资者的风险感知,吸引更多的投资。
此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可以提供投资者之间的补偿机制。
在一些多边投资项目中,如果一个投资者遭受了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以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风险评估和分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会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这有助于制定不同的保险政策和保费。
2.保险产品设计: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等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会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包括政治风险保险、经济风险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
第六章_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我国保险机构承保的征收险是指投资所在
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的对投资 实行的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 行为。这些行为需持续一段时间,且使投 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项目企业,或者剥夺、 妨碍投资者的权益。
• (三)战争与内乱险 • 战乱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 乱的结果,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 产受到损害,而由承保人负责赔偿。 • 美国把战乱险“限于个人或集团主要是为 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破坏活动所 造成的损失”。这就把一般的劳资纠纷、 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风险排除在外。 一般恐怖活动或国内轻微骚乱所致的损失, 也不属战乱险;除非是出于国内或国际有 组织的武装力量的敌对行动对该财产的蓄 意破坏。
• 日本在1956年实行“海外投资原本保险”, 1957年又增加“海外投资利润保险”, 1970 年时把两种制度融为一体,建立了统一的海 外投资保险机构,投资保险制有了很大的发 展。 • 联邦德国于1959年,法国于1960年,丹麦、 澳大利亚于1966年,荷兰、加拿大于1969年, 瑞士于1970年,比利时于1971年,英国于 1972年分别建立了投资保险制。海外投资保 险制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
六、投保程序、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 •
(一)投保程序 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保者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 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 订立保险合同。 • 1.申请。投资者申请投资保险或保证时,首先应按规 定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 2.审查。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申请后,要对投资者及 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如审查所投保的投资是否有 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否已经东道国批准或对东道国 经济发展有利,投资的形式及投资所在东道国是否合格, 等等。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可签订投资保险合同。
浅析海外投资安全与保险制度
业、 机构 、 民控股的企业。但是 , 公 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我国法律 设立 , 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 , 中国作为该类企业的母国 , 有
义务 保 护其 在海 外 的投 资 安全 。
3 完善 海外 投 资保 险 制度 的具 体 建议
31 保 险 制 度 应 采 用 混 合 模 式 .
型的事例便是20 年 印度当局以“ 06 国家信息安全 ” 为借 口, 阻挠 华为 在 印度 投资 建 厂 。其 实 , 了华 为 以外 , 除 许多 高 科 技企 业 对 海外 进 行扩 张投 资 时 经 常会 遭遇 “ 经 济性 ” 非 的壁 垒 。 中 国企 业 在东 南 亚地 区投 资 , 同样 也遭 遇 各种 政 治 风险 。因此 , 全 完 善 健 的海 外投 资保 险 制度 亟待 完 成 。
22 我 国现行 的 海外投 资保 险制 度瑕 疵 .
(应 当将 自然人 、 1 ) 民营企 业 等纳 入合 格 投 资者 的范 围 。现实 中, 随着 中国海 外 市场 的 不 断扩 大 , 人 民 营资 本 的海 外 投 资逐 私 步 增 多 , 海 外 投 资 保 险制 度 在 这 一 领 域 现 为 空 白 , 者 认 为 , 而 笔 可以借鉴德 国模式 , 自然人 ( 将 包括大陆、 香港 、 台湾 、 澳门 自然 人 )民 营企 业 以及 “ 资 ” 业 列 入 合 格 投 资者 的范 围 内 , 效 、 三 企 有 地 扩 大海 外 保 险制 度 的主 体适 用 范 围 ,更 好 地保 证 海 外 投资 者 的利 益 。
配 的机构 设 置 格局 , 能 更好 地 发 挥制 度 优 势 , 大 化地 发 挥 混 才 最
合模 式 的作 用 。
33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确 定 .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法律
• (4)法国的做法类似于联邦德国。法国 )法国的做法类似于联邦德国。 的法定保险人为经济与财政部, 的法定保险人为经济与财政部,实行海 外工业投资与商业投资保证并行的“ 外工业投资与商业投资保证并行的“双 轨制” 由法国外贸银行( )、法 轨制”,由法国外贸银行(FTB)、法 )、 国外贸保险公司(FTIC)承担业务。 国外贸保险公司( )承担业务。
第十二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 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概念(重点)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概念(重点) •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也称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 制度, 制度 , 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 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 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 政治风险 , 提 供保证或保险。 供保证或保险。 •
• 2. 保险人。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 保险人。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 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 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 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 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 • (1)美国是采用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的 1)美国是采用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的 典型国家,由兼具公、 典型国家,由兼具公、私性质的海外私 人投资公司( 人投资公司(OPIC)主管海外投资保险 ) 业务。澳大利亚也属此类。 业务。澳大利亚也属此类。 •
• 4.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 • 首先为新投资。在美国,新投资除为新建企业 首先为新投资。在美国, 新投资 或投资、入股外,也包括对现有企业的扩大、 或投资、入股外,也包括对现有企业的扩大、 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日本认为, 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日本认为,认购外国 法人或企业发行的新股为新投资。 法人或企业发行的新股为新投资。德国的新投 资是指在保险契约订立前,已经进行的投资, 资是指在保险契约订立前,已经进行的投资, 该投资不在保险之列。法国与德国对与新投资 该投资不在保险之列。法国与德国对与新投资 的认识基本等同,但同时认为, 的认识基本等同,但同时认为,以扩大企业生 产为目的的利润再投资亦为新投资; 产为目的的利润再投资亦为新投资;
最新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一、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年一度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国已经连续三年位列世界第三大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额分别为2012年840亿美元,2013年1010亿美元,2014年1160亿美元,增长率分别为20%和15%。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自2013年提出以来,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与谋划,今年开始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于2015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设施联通。
其中,基础设施(包括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
据亚洲开发银行预测,2010年到2020年间,亚洲基建存在83,000亿美元缺口。
为此目的,中国牵头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旨在为亚洲地区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缺口提供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
2013年10月,国务院专门发文,就如何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清理整顿违规产能、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等手段加强对相关产业的宏观调控,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过剩产能的消化和遏制。
亟需保值增值的巨额外汇储备、国内基建领域消化过剩产能的客观压力、人民币国际化的客观需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技术渴求等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生逢其时,对基建领域的海外投资活动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
仅在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建和洽谈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就有4项,涉及投资金额两千多亿美金。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风险。
“风险”一词来源于早期使用于海商和保险业的意大利语“rischio”,最初的意思是指风暴等自然灾害。
海外投资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
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
”1跨国经营中的政治风险传统上划分为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违约风险。
我国约七成的海外直接投资集中在石油等资源性行业和制造业,这两个行业占了二战后全球所有被征收的外国企业的六成。
我国投资较多的国家中,智利、秘鲁和坦桑尼亚分别征收过外国人财产26至35次,印尼、赞比亚和苏丹分别征收过15至25 次,阿根廷、缅甸、埃及、墨西哥、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分别征收过5至10次)。
数年前中国某大型化学工程建设公司承建前南斯拉夫化工厂,在执行期间遭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开战,工程项目遭到重创,数亿美元的工程款至今未能得到回收,项目的有关方损失惨重,也给国内贷款银行造成了几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不良贷款2。
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由传统的战争风险转向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
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包括贸易保护主义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和劳工权益引起的政治暴力风险等。
例如西班牙埃尔切事件就是东道国厂商出于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暴力行为。
俄罗斯于2006年年底出台了关于整顿批发零售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外来移民就业等有关法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从事零售工作的外国劳务人员经营主体的比例不得高于40%,自2007年4月1日起,外籍务工人员不得在商亭里、自由市场内以及商店以外地点从事零售贸易。
由于这项政策的出台,共有10万华商受到损失。
3二是直接征收风险减少,隐性征收风险突出。
例如有些国家以检查偷漏税、走私、卫生、安全条件为名,频繁搜查中国企业,动辄处以高额款、额外课税,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以上述借口没收企业的财物。
大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 ) 外投 资保 险制度 的发展 一 海
第 二 次世 界大 战后 , 国根据 《 美 对外援 助 法 》 实 施“ 欧洲 复兴计划 ” 为 促进美 国公 民海 外投 资, 9 1 , 1 6 资保 证业 务, 资保 险制度 初步确立 。 0世纪 6  ̄7 投 2 0 0 响, 国 、 国、 国、 德 法 英 日本 、 加拿 大等 国家 纷纷学 习美
2 开拓市 场 的功能 。在投 资保 险保 障和投 资风 .
21・
k hmoc m.o .n j . fo g v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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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险服 务 的基础 上 , 以促 进 投 资者 不 断 开拓 海 外 新 否签 订 “ 可 双边 投 资保护 协定 ” 最主 要条件 。 是 市 场 、 资新 项 目, 投 以此增强 企业 的 国际竞争 力 。 美 国海 外投 资保 险 的主要条 件 是要求 在 与美 国 3 融 资便利 的功 能 。海 外投 资一般 融 资难度 较 签 订 了双 边投 资保护 协 定 的国家投 资 ,同 时被 保 险 . 5 以上 为美 国公 民、 大 , 外投 资保 险 为投 资者 降低 了融 资成本 , 海 使其 获 人应 为 美 国公 民或 者 其 资产 9 % 得较 为优 惠 的信贷支 持 。
有 效 制 度 。文章 通 过 比较 美 国 、 国 、 国、 国 、 英 法 德 日本 等 国 家 的 投 资 保 险制 度 的 异 同 , 构 建 中 国 海 外投 资 保 险 制 度 提 出 对
了政 策 建 议 。
【 关键 词 】 投资 海外 保险 投资风险
代 位 求 偿 权
国际投 资是 国际 资本流 动 的一种 重要 形 式和 国
和 批准 海 外 投 资保 险 的机 构 是 由经济 部 、 政 部 和 财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国内保险公司为有意愿在海外进行投资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保障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和降低投资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提供投资风险的保障。
在海外投资中,由于不熟悉当地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情况,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而海外投资保险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的保障,一旦投资出现不可预测的风险,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样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感,增加投资的可行性。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提供资金保障。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由于网络限制、外汇操作等原因,资金的流转往往存在困难。
而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在海外投资所需的资金保障,一旦投资遇到困难,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帮助投资者及时解决资金问题,保持投资的顺利进行。
第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提供投资环境保障。
海外投资存在着许多不可掌控的因素,如政治稳定性、法律体系、经济状况等。
保险公司在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的同时,也会对投资环境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帮助投资者了解当地的投资环境,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提供运营风险保障。
在海外投资中,由于语言、文化、市场等方面的差异,经营风险相对较高。
而保险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运营风险保障,一旦因经营风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帮助投资者避免经营风险对投资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前可以选择购买海外投资保险,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降低投资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来获取收益,促进海外投资的发展和扩大。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投资的风险程度增高。 另外 , 对海外投资保 经验 加以借鉴和吸收 建立我 国的海外 投资保 海外投 资是我 国对 外开 放的一 个重要组 式 ,
成部分 . 尽管起步较晚 , 但发 展迅速 。 在发展中 险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国家 , 我国已成为新兴 的对外投 资国 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 不断发 展和综合 国力 的不
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海外 投 资保 险制度 是资本输 出 国政 府对 员会 根据 海外 投资保 险的性质 . 我认 为我 国
()应该 是公法 断增强 , 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跨 出国门从事海外 本 国海外投 资者在 国外 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 承保机构 应该 具备以下特点 : 1 根据制定法所建 投资者 向本 国投资保险 人 按照 西方学 法基本理论 . 投资 然而 . 海外投资所 面临 的投 资环境 更复 提供保证或保险期限 , 有 管理和经 营具有公益性 质之设施和 若承保 的政治风险发生 , 致 立 的 占 、 杂, 所承担 的风险更多 、 . 更大 对其中的商业风 机构 申请保险后 , 则 故我 国承保 机构应 险. 投资者虽不能避免 , 但在某种程度上是可 投资者遭受损失 , 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 产业 的法人团体是公法人 。 其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 该 具有政 府指导性 , () 即反 映我国政 府的对外投 以减少的 ;而对政 治风险则 并不那 么容 易避 失 的制度 () 我国建立 的专 门 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 资政策。2 应该 是商业 机构 免, 它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也会更 大, 常使得 府提供 的保证保险 , 国家保证”不 仅由国家特设 机构或委 管理境外 投资的机构 , , 应采取 审批 和执 行分开 投资者血本无归 主要 表现 在 :1我国境外投 资者 的“ () 国家充当经济后盾 , 而且针 的方法。首先确定承保机构。应在中国人民保 资现 已 布 lO多 个国家和地区 . 遍 3 其中在发展 托特设机构执行 , 而这种危 险公司内部设立一 个新的 独立机构 , 专门负责 中国家投资 占 4 % ,一般 来说发展 中国家发 对 的更是 源于国家权力 的国家危 险, 0 2 对外投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 的经营 。 该机构应受国务院 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 如有的非洲 国家经 险通 常是商业保 险不给予 承保 的 () 其 独立运 作, 独立设立账户 . 独立 核算 , 不 常发生经济 . 治动 荡和民族纠纷 以至发生战 资保 险是非盈 利性 的政策性险种 , 是为了鼓 委托 , 政 保 而 争. 革命等 ( ) 国政 府常常控制 、 2东道 限制外 励企业对外投 资 , 证海外 投资企业 规避各 种 以盈利为主要业务宗 旨. 以服务于保护我国 标 经营资金 由国库划拨并 来企业的行为 , 企业 只能以个人的身份从事经 由于政 治风险和信 用风 险所 产生 的不确定 性 海外投资 为终极 目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doc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
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
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主权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
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
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
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争议及其解决
投 资保 证制度 (n et etu rn Ivs n gaa t m yp
ga , rm) 指资本输出 国政府对本 国海外 投
资 者在 国外可能遇 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
证或保 险 ,投资者 向本 国投资保 险机构 申请保 险后 , 承保的政治风 险发生 , 若 致
是我 国与外 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应 设 立 何种 承保 机 构
直争论不休 , 在学术界难以达成共识 。
争议一 : 我国的海 外投 资保 险制度
应 采 取 何 种 模 式
作者认 为第二种观点是 比较符 合我
国长远利益 的。 首先 ,采用双边投资保护模式 有利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度 最 初 由美 国于
14 9 8年首创 , 至今 已经历 了几十年 。 有关 制度 已相 当成熟 ,这对我 国新建 该制度
有 决 定 权 的 部 际 委 员 会 (n r nn It m i— e s r lnA s h ) t il us u 执行 。 eeo c
的法律地位 ,与国 内其他 民间保 险机构
同是作为市场 自由竞争主体 的地 位不协
调。
国际经济发 展 中的作用 越来 越重 要 , 考
虑到 国际一 般做法和我 国所缔结 的双边 投资条约 的有关 规定 ,将我 国 自然 人与 合伙 、 法人 、 其他 经济组织一起 纳入 被保 险人 的范 围 ,无 疑是 有一定前 瞻性 和开 放性 的。相信 自然人作为海外投资 的主 体也是指 日可待 的事 。
系, 从而得 到国际法层面 的保护 。 其次 , 以更迅 速 、 可 更便捷 地解决投
人事任免 、领导体制上看完全是一个美
国的准 国家行政 机构。二是政府机构设 置 ,如 日本 通 商 产 业 省 出 口保 险 部
投资保险制度
三、政治风险的类别
(一)货币汇兑险(risk of currency transfer) 货币汇兑险 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 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 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 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 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 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 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 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 MIGA) 构(MIGA)公约
MIGA的第一次赔付 MIGA的第一次赔付
1995年,一家美国跨国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了一份合资建设电厂的合 年 并向MIGA投保了“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东道国政府违约时的“间 投保了“ 同,并向 投保了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包括东道国政府违约时的“ 接征收”)。该项目于 该项目于1996年开工建设,不久印尼发生暴乱,苏哈托政府濒 年开工建设, 接征收”)。该项目于 年开工建设 不久印尼发生暴乱, 临倒台。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下, 临倒台。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下,印尼政府以在其境内的电站电价过 建设成本太大,需重新予以审查为由, 年中止了境内27家电厂的 高,建设成本太大,需重新予以审查为由,于1997年中止了境内 家电厂的 年中止了境内 建设和经营。在中指令中, 建设和经营。在中指令中,未由任何给予业主补偿和如何解决纠纷的规定和 安排。作为投保人的美国公司屡次要求与印尼政府进行协商未果, 安排。作为投保人的美国公司屡次要求与印尼政府进行协商未果,只得向 MIGA索赔。 索赔。 索赔 MIGA收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商。印尼当局承认 收到索赔请求后, 收到索赔请求后 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商。 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的请求及时作出充分的回应, ,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的请求及时作出充分的回应,并表示愿意 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的索赔请求。 与MIGA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使投保人撤回向 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使投保人撤回向MIGA的索赔请求。然而, 的索赔请求 然而, 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 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项目的既得利益 而且要求印尼当局对其政局混乱可能带来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 ,而且要求印尼当局对其政局混乱可能带来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经 个月的努力, 过18个月的努力,仍然协商未果,2000年6月,MIGA正是向投保人作了赔付 个月的努力 仍然协商未果, 年 月 正是向投保人作了赔付 万美金。 ,共1500万美金。 万美金
国外投资保险的概念、特点及类型
国外投资保险的概念、特点及类型:
国外投资保险(InvestmentInsuranc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InvestmentGuarantee),是投资母国鼓励、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措施,是以政府信誉及国家财力为支撑,投资母国政府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工具,具有明显的政策性。
投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因投资引进国的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某项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投资保险承担比较大的责任,而且属特殊的政治风险,因此这种保险多由政府办理。
与其他政策性保险相比较,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机构一般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或直属于政府的独立机构。
在中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惟一从事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
(2)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战乱险等。
(3)保险的投保人只能是保险机构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有特殊的认定标准。
(4)保险只限于海外直接投资,并且是“新”的投资。
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投资才有资格投保。
(5)保险赔偿数额一般不是赔偿投资的全部损失,而是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6)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后,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东道国要求赔偿。
该险目的不仅在于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在于防患于未然。
当然其目标的实现一般需结合两国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建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一种国家为了吸引和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机制。
本文将从国际背景、制度概述、主要内容等方面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1. 国际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海外投资成为许多国家和企业谋求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际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和技术转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海外投资面临一系列风险,如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为了吸引和保护海外投资者,国家逐渐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 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旨在降低海外投资风险,鼓励和保护海外投资。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投资保险组织的设立国家设立专门的投资保险机构或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资助和支持,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2 投保对象的范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常涵盖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保险机构会根据投保对象的不同特点,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3 保险产品的种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常见的保险产品包括政治风险保险、信用风险保险、汇率风险保险等。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2.4 投保条件和审核程序为了保证海外投资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审核程序。
这些条件和程序涉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
2.5 理赔和索赔程序一旦投资项目发生保险事故,投资者可以通过保险机构提供的理赔和索赔程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些程序需要投资者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评估。
3. 主要内容3.1 政治风险保险政治风险保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针对投资项目受到政治因素影响而导致的损失进行保障。
政治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战争冲突、不可预见的政治事件等。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借鉴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借鉴1. 引言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为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基金制度。
这种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文将介绍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义、功能以及在国际范围内的现状,并且对其可借鉴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
2.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义和功能2.1 定义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由政府或金融机构设立的专门用于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的基金。
该基金通常由一部分海外投资者的资金和政府的财政拨款共同组成,用于弥补投资者在海外投资项目中可能遭受的损失。
2.2 功能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功能包括:•风险分担:基金可以为海外投资者提供风险分担,避免投资者因项目失败或政策变动而遭受巨大的损失。
•补偿保障: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补偿保障,帮助他们从投资损失中恢复,并使其对海外投资更加放心和有信心。
•法律支持:基金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帮助投资者在争议解决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监督管理:基金可以对海外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项目运作中的腐败行为和不当操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现状目前,全球范围内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较为著名的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3.1 美国撤资保障基金(OPIC)美国撤资保障基金(OPIC)是美国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旨在保护美国在海外的投资。
该基金提供了政治风险保险,用于弥补投资者由于政治因素导致的损失。
OPIC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投资。
3.2 英国国际投资者保护机构(MIGA)英国国际投资者保护机构(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一部分,其目标是通过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和咨询服务,来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该机构的成立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借鉴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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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风险。
“风险”一词来源于早期使用于海商和保险业的意大利语“rischio”,最初的意思是指风暴等自然灾害。
海外投资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
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
”1跨国经营中的政治风险传统上划分为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违约风险。
我国约七成的海外直接投资集中在石油等资源性行业和制造业,这两个行业占了二战后全球所有被征收的外国企业的六成。
我国投资较多的国家中,智利、秘鲁和坦桑尼亚分别征收过外国人财产26至35次,印尼、赞比亚和苏丹分别征收过15至25 次,阿根廷、缅甸、埃及、墨西哥、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分别征收过5至10次)。
数年前中国某大型化学工程建设公司承建前南斯拉夫化工厂,在执行期间遭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开战,工程项目遭到重创,数亿美元的工程款至今未能得到回收,项目的有关方损失惨重,也给国内贷款银行造成了几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不良贷款2。
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由传统的战争风险转向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
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包括贸易保护主义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和劳工权益引起的政治暴力风险等。
例如西班牙埃尔切事件就是东道国厂商出于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暴力行为。
俄罗斯于2006年年底出台了关于整顿批发零售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外来移民就业等有关法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从事零售工作的外国劳务人员经营主体的比例不得高于40%,自2007年4月1日起,外籍务工人员不得在商亭里、自由市场内以及商店以外地点从事零售贸易。
由于这项政策的出台,共有10万华商受到损失。
3二是直接征收风险减少,隐性征收风险突出。
例如有些国家以检查偷漏税、走私、卫生、安全条件为名,频繁搜查中国企业,动辄处以高额款、额外课税,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以上述借口没收企业的财物。
三是汇兑限制风险总体降低,但金融风险仍然较高。
在非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如果其资本账户和国内资本市场开放较快,或外债负担较重,其爆发货币、金融危机的几率就较高。
新兴市场就先后爆发了1998年俄罗斯危机、1999年巴西危机、2001年土耳其危机和2002年年初的阿根廷危机。
违约风险集中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政治体制转轨国家。
如在主要政党轮流执政、缺乏政策连贯性的国家,新政府上台后往往对上届政府执政期间签署的合同多方刁难,单方面中止上届政府签署生效并已实施的合同或协议,给中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项目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1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86页。
2李福胜.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家风险研究[拉丁美洲研究, 2006, (6).3吴莉婧:《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风险与法律对策研究》,《学术论坛》2009年第6期。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状。
我国从1989年开始试办境外投资政治险,当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受国务院委托办理。
1994年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承保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带资承包的海外承包工程交钥匙等项目由于政治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001年,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全部业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注册资本金40亿人民币,资本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信保的第一份投资保险保单是于2003年9月18日为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成达工程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印度尼西亚巨港电站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
中国信保于2004年2月正式成立了投资保险部,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内容主要有: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承租人违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优点。
海外投资保险(foreign investment insurance) 又称海外投资保证(foreign investment guaranty) 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提供保证,在投资者因特定的政治风险而导致损失时给予事后补偿的制度。
4(1)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海外投资的政治性风险往往是由东道国政府造成,而投资者以私人身份对东道国政府要求东道国政府赔偿损失,很难得到公平有效的解决;而根据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投资母国政府在对投资者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就将原有的投资者个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转变为两国政府间的国际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应适用国际法的国家之间的争议,扭转了海外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2)从投资母国的角度来看,在单边投资保护模式下,政治风险发生后投资者依据保险合同向本国承保机构求偿保险机构偿付保险金后,投资母国只能以外交保护为由向东道国政府求偿,而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等限制,但双边投资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单边模式的不足。
(3)在本国领土上对外国人财产加以征用是国家行为,享有主权豁免。
投资母国以代位求偿权为依据向东道国要求赔偿,可以避开主权豁免的障碍。
(4)在赔偿标准上,可以绕过联合国大会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第4条对外国人财产实行征用的东道国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
(5)扩大投资保护的范围。
按照国际法的准则,任何国家只能为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向国际法院起诉始得受理。
本国国民投资于海外但又不具备本国国籍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就无法得到投资母国名正言顺地为其申请的国际司法解决,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却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属于国内法,投资母国可以将适格投资者的范围相应扩大到即使不具有本国国籍但其持股人全为本国国民的公司。
海外投资保险不同于民间保险。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理赔的后盾,承保4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 年第1 版,第237 页。
机构可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承担保险责任的主体基本上是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机构。
如日本是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新西兰是国家保险署,瑞典是出口信贷担保委员会,而美国在1969 年以前承保机构是国际开发署,在1969 年以后才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国实施其国际战略目标的工具,不同于一般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商业保险。
如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就是美国战后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的产物,隐含着马歇尔计划所要达到的美国主宰、领导世界的战略目标。
(3)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合格的投资”,投保者是“合格的投资者”,并且要到“合格的东道国”投资。
如按美国法律规定,可获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合格投资者包括美国公民,美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4)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乱险等。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不同于私人保险代位权。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指在海外投资发生政治风险后,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海外投资(被保险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金,从而代位取得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之权利。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一种债权的移转,与一般保险代位权并没有本质区别。
在这种转让过程中,债的客体和内容并没有改变,只是原来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成了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同样可以用于对抗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国和罗马尼亚投资协定》)第6条就明确规定:“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作的保证向其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对该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代位。
缔约一方代位所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得超过被保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险,相对于一般私人保险而言,具有保险机构的国家性、承保风险的政治性和运行方式的国际性等特点,与一般私人保险代位权相比有的不同特征。
(1)代位权客体的受禁性。
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来自于东道国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其颁布的国有化或征收法令或禁止汇兑的命令,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所指向的权利和财产,通常情况下处于东道国的控制之下,而一般私人保险由于只承保非政治性的自然风险和意外风险,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的客体不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
(2)代位权行使对象的主权性。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普通的商事主体,而是主权国家。
(3)代位权行使依据的复杂性。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上的制度,虽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为具有内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但由于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东道国这一主权国家,显然不能依据一国国内法向另一个主权国家主张权利,这就使得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寻求国际法上的依据。
代位权和外交保护的区别。
首先,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外国时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东道国的侵害,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仍不能得到补救,由其国籍国按照国家之间的程序获得补救的国家权利,是国家的属人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奥本海国际法》指出:“虽然外国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时立即从属于该国的属地最高权,但是,他们仍然受他们本国的保护,根据这一普遍承认的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每一个国家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享有保护的权利。
”5周鲠生教授在其所著的《国际法》中指出:“主权国家,根据它的属人优越权,具有对本国在外国的侨民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
”6而代位权是一种债权转移的后果,是基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才可以取得的向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并不是国家专属的权利。
其次,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才可以行使,但是外交保护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其行使是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的。
另外,外交保护的行使是需要一定的限制的,如需要用尽当地救济和国籍继续原则的限制等, ,而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保险人已经支付了赔偿金给被保险人,对于国籍没有严格的限制。
如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规定,投保人包括美国的公民,依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合伙和其他的社团,还包括依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合伙和社团,但是它的资产的95 %必须是为美国公民所有的。
但是在外交保护中,对国籍有严格的限制,如国际法院在受理的巴塞罗那案中,就认为只有公司的国籍国才有资格可以行使外交保护,而其股东的国籍国是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
7在实践中,代位权和外交保护是相互为用的,如美国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样板条文中就规定,在美国行使代位权后,美国政府保留以其主权地位按照国际法提出某项要求的权利。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