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宜府发[2013]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宜府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顺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涌现了一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0个单位“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许长明等98名同志“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加快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开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新局面,为加快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宜昌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日附件1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50个)宜都市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都市地方税务局宜都市财政局宜都市王家畈乡人民政府枝江市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枝江市财政局枝江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当阳市当阳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当阳市半月镇人民政府当阳市财政局远安县远安县茅坪场镇人民政府远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兴山县兴山县榛子乡人民政府兴山县水月寺镇人民政府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秭归县秭归县归州镇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秭归县茅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秭归县郭家坝镇卜庄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人民政府夷陵区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夷陵区财政局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夷陵区樟村坪镇人民政府夷陵区下堡坪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西陵区西陵区云集街道办事处西陵区夜明珠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点军区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军区联棚乡人民政府点军区土城乡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猇亭区猇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猇亭区虎牙街道办事处宜昌高新区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苑管理区宜昌市直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宜昌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附件2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98名)宜都市许长明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凤彪宜都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周雄宜都市财政局陆城财政所所长李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部门经理张绍新宜都市养老保险管理局农保股股长刘国富(土家族)宜都市枝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杨超宜都市高坝洲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枝江市朱华民枝江市百里洲镇党委书记李开喜枝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王晓东枝江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副局长兰永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客户部经理袁海洋枝江市公安局人事干部余正山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助理黄萍(女)枝江市白洋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干事黄兆丹枝江市顾家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孔凡菊(女)枝江市安福寺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干事孙玉梅(女)枝江市七星台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侯克华枝江市董市镇裴圣村党支部书记当阳市李井泉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赤蓉(女)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贺玲娣(女)当阳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黄磊当阳市庙前镇财政所所长李国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客户部副经理张春华(女)当阳市两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王立东当阳市半月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朱向银(女)当阳市玉阳街道子龙路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郑晓敬(女)当阳市坝陵街道童台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刘先锋当阳市淯溪镇绿林山村党支部书记曹春林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远安县陈才华远安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韩兴满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坪服务中心主任唐国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新农保代理办主任张世全远安县河口乡张桥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焦圣珍(女)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兴山县王恩学兴山县高桥乡双堰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别远喜兴山县峡口镇岩岭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万庆年(女)兴山县昭君镇响龙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陈平(女)兴山县南阳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王国英(女)兴山县古夫镇深渡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秭归县周险峰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颜君臣秭归县财政局副局长周敏(女)秭归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股长韩慧君(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秭归县支行经理颜道华秭归县茅坪镇九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杜晓林秭归县水田坝乡青蒿峪村党支部书记王魁秭归县泄滩乡陈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财经委员谭翠菊(女)秭归县两河口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周建华秭归县郭家坝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李亚兵秭归县九畹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韩庆然秭归县公安局屈原派出所所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张红琼(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钟高慧(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股长覃兆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高凤琴(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家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孚珍(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杨明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覃新民(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长丰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彭爱晶(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向勋(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副主任杨发贵(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王芙蓉(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彩云(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傅家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长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杨冰冰(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干部张志操(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杨军(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党委组织委员、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夷陵区曾庆荣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琼(女)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局长郑科忠夷陵区邓村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文晓明夷陵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徐灵颢(女)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熊桂林夷陵区黄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会平夷陵区鸦鹊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华夷陵区太平溪镇韩家湾村党支部书记王勇夷陵区雾渡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启明夷陵区分乡镇高场村党支部书记邹云平夷陵区乐天溪镇下岸溪村村民委员会劳动协理员张平夷陵区三斗坪镇石板村党支部书记西陵区曹华萍(女)西陵区学院街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孙朝军西陵区窑湾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伍家岗区袁锋伍家岗区万寿桥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涂晓红(女)伍家岗区大公桥街道北山坡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点军区刘志强点军区艾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代小玲(女)点军区点军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陈凤英(女)点军区点军街道朱市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黄正兵点军区桥边镇朱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刘湘萍(女)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办公室副主任猇亭区杨萍(女)猇亭区古老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理员兰桂琳(女)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理员宜昌高新区杜娟(女)宜昌高新区南苑管理区王家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宜昌市直夏瀛宜昌市社会救助局副局长杨静(女)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干部沈小明宜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与安全科科长刘萍(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工作人员董雪梅(女)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心主任张涛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科科长王天皓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副主任张勋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交科副科长——结束——。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二篇)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依照有关章程和法律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村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男未满___周岁、女未满___周岁在职的村干部均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基本养老保险)。
凡符合参保条件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离任后不得享受养老生活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由各镇政府(含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下同)统一___办理。
第六条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___%,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七条村干部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实行村干部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先缴后补的办法。
具体补助标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补助___元,其他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___元,在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进行补助。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测算全市缴费补助经费,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参保人数、缴费情况一次性拨付到各镇,由各镇财政所发放给参保人。
第八条经镇级考核认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当年缴费财政不予补助:(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或处罚的;(三)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第九条村干部男年满___周岁、女年满___周岁时,凡缴费年限不满___年的,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任职或曾任职,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任职年限为补缴年限,按参保当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基数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仍不满___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___年。
村干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十条村干部离任后,应该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财政不再补助。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
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年开始缴费。
二、关于制度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参保问题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月已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当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可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等问题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四、关于老农保与城乡居保衔接问题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当地城乡居保(新农保)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全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湖北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背景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湖北省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难题,如覆盖面不广、待遇水平较低等。
因此,湖北省需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全覆盖、公平可持续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地位。
2.原则:公平、可持续、快捷、高效。
三、制度设计1.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的方式,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2.待遇水平:依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既兼顾公平性又考虑到个体差异。
3.养老金发放方式:养老金可用于生活费、医疗费、养老机构费用等用途,个人可自主支配。
4.综合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传递快捷,方便参保人查询和享受待遇。
5.多元化投资运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合理运营基金,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四、政策措施1.加大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
2.优化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提高城乡居民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确保制度的普及和推广。
4.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监督保险机构合规运行,防止养老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5.加强养老服务和机构建设,完善养老照料体系,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五、实施步骤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机构和个人的权责及衔接机制。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3.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传递准确、快捷。
4.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合规运行的监管制度,防止养老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吉政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鄂人社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湖北省养老保险制度,农民缴费标准为
按缴费基数的16%,企业缴费比例为20%,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的90%。
湖北省农民自然人缴费标准,按照缴费基数的16%,
企业缴费比例为20%。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湖北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标准:①投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20年的,领取全额基
本养老金;20年以上的,每年超出缴费年限15年的部分,每月增加1%
的养老金。
②累计缴费小于15年的,但因行动不便、失能或者抚恤对象,领取20%的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小于10年的,但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
申领保险金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领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
养老金。
2、对于寿数满70周岁的、累计已缴费10年以上的老年人士,可以
按照投保年限全额领取养老保险金;累计未缴费满10年的,可按照未缴
费完毕的年限计算领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养老金。
3、有特殊
情况且事后未及时申请养老保险金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领取百分之
十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但非因自身意
愿未能及时养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宜府办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人员、资金保障机制,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逐级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评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审核、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地税、民政、公安、残联、审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五条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浏览次数:3849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
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4•【字号】黔府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14日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
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
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县(市、区、特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鄂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省社会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3月18日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是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运作进行合理的财
务安排和管理,以确保基金能够有效运转,为参保人提供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待遇。
1. 独立性原则: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独立于其他相关财务管理
部门,确保基金资金安全、准确和稳定。
2. 安全性原则:财务管理应注重基金资金的安全性,采取有效的资金保管和风险控
制措施,防范基金资金遭受损失。
3. 合规性原则: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
资金运作活动,确保基金经营合法合规。
4. 透明度原则:财务管理应强化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资
金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增强基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1. 收入管理:加强参保人缴费管理,及时、准确地收取养老保险费,确保基金的稳
定性和可持续性。
2. 支出管理:合理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根据需求和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能够按时、足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 投资管理:根据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选择低
风险、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提高基金的回报率。
4. 账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5.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是保障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有效和参保人权益的
重要环节,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参保人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与协调,确保基金的健康发
展和参保人的福祉。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1
【实施日期】2011.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
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制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致农民朋友公开信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32号)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的基本原则
根据2011年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包括2011年省下达、2010年结转),按照统一补贴范围、统一补贴品种、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时限、统一发放程序的原则,将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2.05.30【发布部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05.30【实施日期】1992.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失效依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1992年3月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加人第三章承办单位第四章举办形式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六章经费第七章村卫生技术人员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村合作医疗是在集体经济支持下,以村民互助合作为基础,按照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的医疗保健制度,是直接服务于村民的公益性福利事业。
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村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农村合作医疗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卫生所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应当加强领导。
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好合作医疗。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推动村民参加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承办单位和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政策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政策规定对于城乡居民来说,养老保险是很重要的,因此在法律上,对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也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希望能帮到你们。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
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1996年9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本省境内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含乡镇企业中的农民),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待年老时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被保险人发放养老金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加强管理、确保兑现的原则逐步实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其申请结婚证、准生证、入学等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与家庭赡养、优待抚恤、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等相结合,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第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设在乡(镇)的代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县、乡两级设立由政府及监察、审计、财政、税务、计生、乡镇企业、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对民政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被保险人第七条凡男20周岁至60周岁、女20周岁至55周岁的农民,应当根据自愿原则逐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周岁以下的农民,也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人社[2012]44号【发布部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通知(长人社[2012]44号)各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规[2011]1号)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市级统筹,按照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现对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医疗保险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长劳社字[2002]31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见附件1)。
二、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则》(宜劳社发[2007]5号)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县劳动局关于印发《长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劳社字[2002]31号)。
(2)县劳动局转发《宜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字[2001]49号)。
(3)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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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1〕6号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乡镇和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县、乡、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20元,县财政负担10元,对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县财政补贴增加1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迁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实施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办。各乡镇、村(社区)也要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业务经办等工作。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工作。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六、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300元的丧葬补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和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并参加以后基础养老金调整。
七、待遇调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