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办【2009】12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环境信访面临问题及建议
环境信访面临问题及建议摘要:随着经济越来越发达,人们生活水平随之提高。
在经济逐渐发达的背后,是环境越来越差。
为有效提高人们生活环境水平,国家发布了《环境信访办法》。
在实行环境信访时,有不断的问题出现,基于此,本文则是对环境信访中出现且需面临解决的问题做出分析与探讨,并给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环境信访;环境信访问题;环境信访建议引言:信访是工作检查的一种方式,是政府与人民群众的主要沟通方式。
目前,国家对环境越来越重视。
为此,环境管理部门也加强对环境的管理,开拓了新的管理政策和新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
其中环境信访就是为保证环境问题的措施得到落实而出现的一种重要检测手段。
在信访工作实行中,有许许多多的环境问题得到暴露;在群众的监督与反馈中,发现有许多的环境问题正在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
因此,落实环境问题解决措施少不了环境信访的及时监察和反馈。
一、环境信访面临的问题(一)环境信访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相较于其他的国家,我国的人口数量庞大,难以管辖。
为保证环境信访工作能够继续高效的进行与完成,国家对信访工作采取分级分工管理负责。
从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层面来看,环境信访工作的实施拓大了人民群众与能够解决问题的政府的接触面,给予了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话语权,便于政府及相关机构能够快速解决问题。
但是,从环境信访程序上来看,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经过工作人员层层筛选,之后才能呈交给相关上级部门和机构。
在这一层层筛选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利益的侧重性和趋向性,容易出现官员之间相互包庇现象,使得环境信访工作的效果不好,环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局面。
且层层的筛选拖长了解决问题的时间,使得群众要更长时间的遭受环境问题的折磨,便不再信任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际的行动能力,怨声更加大。
(二)环境信访缺少健全的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方面,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对于环境这方面我国始终是重视的,并加速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就我国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来说,我国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
环境信访及常见问题(培训)
二、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情况
4、财富分配不均衡,弱势群体出现。 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的财富分配不均,2010年基 尼系数0.50超警戒水平(0.4)。出现了弱势群体,他们收入 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就医、教育等问题。 一些反映“严重”环境污染的事项,经过调查,企业排 放达标,左邻右舍的居民没有感觉到信访人陈述的污染 现象。进一步了解,背后隐藏着征地、劳资、村委会选 举、行业竞争、淘汰落后产能以及其他矛盾,想通过环 保途径达到其目的。
一、环境信访有关业务知识
常见环境信访问题 问题一:装修噪声污染问题?
答:室内家庭装修: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 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 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未按本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 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室内商业装修: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 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 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本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款规定:由城 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二、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情况
2、公民权利高涨。 (1)群众权利意识高涨,敢于主张知情权、监督权,勇 于争取环境权、财产权、健康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 (2)过去群众对政府的决定,理解的执行,不理解也执 行。如不理解,从自身找原因,是不是自己知识水平低、 思想境界低、跟不上形势?现在则看对自己是否有利, 有利的什么也不说。不利的,把原因都归在政府身上。 (3)权利高涨,但规则意识、产权意识淡薄,只见权利 不见滥用权利后果,爱赌不服输。
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信访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9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信访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4.29【实施日期】1997.04.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9号)《环境信访办法》已于1997年4月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障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环境信访秩序和社会特写,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重视环境信访工作,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二)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三)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章环境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环境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环境保护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全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保障,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五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排放。
第七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标准,加强环境质量监管与执法。
第八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提高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
第十三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四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定期公布环境污染的监测结果,并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排查和整治。
第十五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第十六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等信息。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8【实施日期】2017.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海域。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对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状况。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国家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津环规范〔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五)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九)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十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十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十四)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地铁(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生突发性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3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我市建设成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及市、区县、街道(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三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和本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对垃圾处理场、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应合理计价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宣传。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津环保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环保办〔2012〕114号)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并征求了23个市有关委局和部门的意见,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统一认识。
《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国务院《意见》、《通知》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环保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落实好《实施意见》是各区县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区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对贯彻《实施意见》的认识统一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上,统一到“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上,统一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上来,把贯彻《实施意见》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抓好结合。
把贯彻《实施意见》与贯彻市政府各项环保工作文件相结合。
今年以来,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天津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水工程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文件。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津环保办[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津环保办[2009]123号)滨海分局,各区县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市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并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6日市环保局下发的《天津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津环保办[2000]3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信访工作,及时依法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访办法》、《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滨海环保分局、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区(县)环保局承办市环保局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依法处理;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疏导结合,维护权益。
第五条对重要环境信访案件实行交办、督办、领导包案和查处结果反馈制度。
第二章环境信访工作职责第六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环发[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根据国家信访局安排,我部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信访问题分类、向信访以外法定途径分流等方面开展试点,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为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环境保护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大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政府职能,也有司法机关职能,还有一些属于市场调节和个人选择范畴。
即使属于政府职能的,也不都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而是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管理。
部分群众不清楚各部门具体分工,不了解信访与业务工作、行政复议、诉讼等不同受理范围的界限,从“大环保”概念出发,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了很多属于其他行政部门、复议和司法机关职能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不断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综合群众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经过梳理,环境保护部门面对的信访问题,可分为以下四类:(一)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环境保护部门公示邀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等事项。
主要特征是,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
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体系。
对环境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停止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津环保科[2014]106号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停止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停止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津环保科〔2014〕1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环保部停止了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实施,并印发了《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32号)和《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对其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许可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津政发〔2014〕11号)也不再包括“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根据上述要求,我局从即日起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许可等相关工作,取消对治污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管理措施。
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不再作为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设置服务市场许可准入条件。
治污服务需求方可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因素,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结束——。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1.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
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执法效率,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1年11月底前,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2011年12月12日前,请各区县环保局对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情况、2011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环境保护局信访方案
环境保护局信访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投入也逐年增加。
环境保护局作为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健全的信访制度和信访方案,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保问题,提高环保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公众反映的环保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信访方案。
三、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环境保护局内部和公众之间的信访工作,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局的投诉、举报、申诉、询问以及其他信访事项。
四、信访程序环境保护局接受公众的信访,应采取以下程序:1.登记。
接到公众信访后,环境保护局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信访档案。
2.初步调查。
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身份和联系方式进行确认。
3.分类处理。
根据信访内容的紧急程度、性质、重要性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紧急、重要和复杂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建立工作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职能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和处理。
4.答复。
环境保护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公众的信访做出答复。
对信访内容核实属实,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公众,说明处理进展和处理时间。
5.跟进。
对于信访问题,环境保护局应做好后续跟进工作,及时了解问题解决情况,确定解决措施并运用有效管理技术作出处置决定。
五、信访渠道1.书信:公众可以书信反映环保问题。
信函应清楚明确,署名或在信中注明来信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电话:公众可以拨打环保局提供的电话反映环保问题。
3.网络: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反映环保问题。
4.现场:公众可以到环保局现场反映环保问题。
环保局应及时接待公众,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
六、保密原则在信访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供热燃煤锅炉落实环保达标措施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供热燃煤锅炉落实环保达标措施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供热燃煤锅炉落实环保达标措施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燃煤供热单位:近年,全市供热单位积极落实燃煤锅炉环保达标排放要求,为保障我市采暖期环境空气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年采暖期将近,为确保我市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良好天数达到83%的目标,请各供热单位按环保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同时,我局将组织对全市供热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脱硫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确保燃煤锅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3月15日二、检查内容(一)供热单位自查内容:1、除尘脱硫设施维护情况(包括除尘密闭下灰措施是否落实;脱硫循环泵是否正常;循环沉淀池积灰是否及时清理;脱硫塔及管道防腐密闭情况)。
2、脱硫剂储备情况(原则不低于15天使用量)。
3、低硫优质煤(全硫份≤0.5%)落实情况。
4、煤堆、灰堆苫盖、密闭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5、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记录、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二)市环保局专项检查内容:1、除尘脱硫设施管理情况(每天运行记录,核定脱硫剂使用量)。
2、除尘器密闭下灰措施是否到位。
3、现场监测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排放达标情况。
4、检查低硫优质煤使用情况同时采集煤质样品。
5、检查煤堆、灰堆苫盖、密闭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形式供热单位对本企业进行自查;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对辖区供热单位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组织对供热单位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区县供热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为规范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县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县环境监察大队归口管理、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县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为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信访工作职责(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负责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六)指导、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信访办理程序(一)登记1、信访人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县环境监察大队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访人人数,信访人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被反映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等。
2、信访人通过来信反映的问题,由局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交县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或局有关部门办理。
(二)受理1、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1)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2)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3)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