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市外经贸委适用期已过2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市计委适用期已过3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6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地震局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市商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10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市水产局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统计局适用期已过12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13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农委适用期已过1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市经委适用期已过15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市绿化办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市水利局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17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3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04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19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0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1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令第12号市市容委被2003年5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22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15号市绿化办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3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2号市建委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4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政府令第26号市市政局被2003年9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25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市政府令第8号市卫生局被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取代26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4号市教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27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56号市计生委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28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公安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资质许可29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30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取消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2]50号市质监局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取代2批转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津政发[1984]58号市质监局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代3关于颁布《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29号市质监局被2003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取代4转发市邮电局等四部门《关于制止非邮政企业办理寄递信件业务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28号市邮政局被《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7号)取代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津政发[2001]15号市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52号市文化局被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取代7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33号市文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关于修改《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9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9关于修改《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04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0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市卫生局阶段性工作结束11批转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84]203号市外事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2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津政办发[1996]13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3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131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4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1]60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5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8]66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6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津政发[1989]134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7关于加强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51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9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4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20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2]47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1批转市审计局、市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津政发[1990]68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2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50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3转发市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和平路商业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21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4转发市商委、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服装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6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5关于认真搞好马场道商业经营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9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6关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39号市商委被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取代27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6号市农机局被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28关于修改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61号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9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0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82号市科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1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号市科委被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取代3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20号市经协办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限制其他地区来本市从事经贸活动33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4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津政办发[1993]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5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1987]34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6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津政发[1989]138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7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津政发[1992]53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8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2]132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9关于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在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3]17号市经委被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替代40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5]153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1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天津市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9]31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2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40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3关于海河游览区域内通航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1985]100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44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8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45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津政办发[1992]1号市建委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号)取代46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6号市建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7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7号市建委被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取代48转发市计委关于确保完成我市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9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2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1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0批转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津政发[1990]2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1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2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3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2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3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8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4关于修改《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取代55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6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被2002年9月14日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取代57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40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58关于加强对在庆典、商贸等活动中使用航空器管理的通告1998年通告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0转发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津政办发[1991]3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1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5号市公安局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代62批转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取缔关闭违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7号市公安局被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取代6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工作人员因公携带武器弹药入京的管理意见》津政发[1983]9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4]12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5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13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6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卫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6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7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4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8批转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组建经济民警队伍的请示》津政发[1981]166号市公安局经济民警队伍已撤销69关于对《天津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1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0关于修改《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3号市公安局被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71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我市企业集团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66号市工商局阶段性工作结束72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41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3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0]95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4关于修改《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20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5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9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6关于修改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03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取代77批转市房改办、市开发办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44号市房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8关于同意《天津市汉沽区工业污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政发[1985]58号汉沽区政府被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79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8号站区管理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0批转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津政发[1988]103号市总工会阶段性工作结束——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对口联系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3]115号
强 化 存储 管 理 、 科学选择银行 、 注 重 监 督 考 评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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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 作 分 工
市 台办 、 市 司法 局 对 口联 系 中 国 国 民 党 革
系制度 , 是 坚 持 和 完 善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命 委 员 会 天 津 市 委 员会 ; 市教委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 市 科 委对 口联 系 中 国 民主 同盟 天 津 市 委 员 会 ; 市 国资 委 、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对 口联 系 中 国 民主 建 国会 天 津 市 委 员 会 ; 市教委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 市 出版 局 对 口 联 系 中 国 民主 促 进 会 天 津 市 委 员会 ; 市卫生局 、 市 食 品药 品监 管 局 、 市环 保 局 对 口联 系 中 国农 工 民主 党 天 津 市 委员 会 ; 市外办 、 市 侨 办 对 口联 系 中 国 致 公 党 天 津
天津市 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4年第 1 期
市政 府办 公厅 文件
天津 市人 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
加强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 门与各民主党派 市委会对 口联 系的意见
津政 办 发  ̄ 2 0 1 3 ] 1 1 5号
有关委 、 局, 有关单位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与 民主 党 派 组 织 建 立 对 口联
委会 参 加 相关 调 查 研 究 , 充 分 发 挥 民 主 党 派 参
1 7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津政办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市环保局)为贯彻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2010年为基准年,我市大气中的PM2.5(细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度值分别为55、96、54和45微克/立方米,臭氧和一氧化碳污染物指标分别为小时浓度值范围2~293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值范围0.6~8.8毫克/立方米。
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六项污染物指标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分别为35、70、60、40和160微克/立方米、4毫克/立方米。
2012年实施新标准后,我市大气中超标的污染物分别为PM2.5、PM10、臭氧和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处于临界值范围。
为落实新标准要求,我市将以防治PM2.5和PM10污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深入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将改善目标分为三个阶段逐步实现。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津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2008年是以巩固、提高创模成果为基础,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以深化实施蓝天工程为手段,确保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2008年我市实施蓝天工程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83%,奥运会期间全市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力争达到100%;完成国务院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各区县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2008年,我市控制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为: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和毗邻北京地区的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北辰区(以下简称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及其他区县建成区等区域,着力解决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及工业污染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
重点时段为:1月1日至7月25日(以下简称奥运会前控制阶段)和7月25日至9月20日(以下简称奥运会期间控制阶段),两个重点控制时段内实施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
重点任务是: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和强制减排措施,重点控制电力、冶金、石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加快二氧化硫污染减排重点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完成2008年二氧化硫总量削减1%的年度目标。
天津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天津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篇一: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项目名称:钢铁大厦施工单位: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XX年11月25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彻底治理建设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工地管理标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措施。
扬尘治污工作总目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实施确保达到《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相关标准,实现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达到消除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消除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杜绝渣土运输撒漏扬尘的目标。
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职责分工(1)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专职安全员、责任工长、施工员、材料员为组员,实施扬尘治理工作。
(2)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扬尘治理落实及实施情况并作好记录。
一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1、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地围挡标准图集》。
建筑工地,采用实体围墙装饰有基础和墙帽,配备夜间照明设备,高度不得小于2.5米。
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施工现场形成一个封闭的场所,以遮挡外来风沙、尘土,落实到人,施工现场每日派专人洒水压尘。
木工加工场地产生的锯末及钢筋加工厂地产生的铁销应及时清理,以防被风吹散,造成空气污染。
2、工地出入口标准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冲洗平台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其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并按规定处置泥浆和废水排放,沉淀池需定期清理并与市政排水管网相接。
天津市扬尘管理措施
天津市扬尘管理措施
为了避免城市扬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天津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和防止扬尘的产生:
1.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严格执行扬尘防控制度,确保施工现场覆盖、湿化、封闭等措施的到位。
2. 发放建筑施工许可前,对建筑工地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是否满足扬尘防控要求。
3. 市政道路、公路、铁路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根据施工环境制定扬尘防治计划,并明确扬尘防治措施和责任。
4. 对于施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将进行行政处罚。
5. 对于扬尘严重的建筑工地和施工区域,环保部门还可以派遣监督员进行现场监测和检查。
6. 加强道路清扫管理,保证道路清洁,减少扬尘。
7. 对于重点污染源,制定专门的排污许可证,通过监控和检测来管理和控制排放。
以上措施旨在让天津市减少和防止扬尘污染,保障 city 的空气质量和公共健康。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9•【字号】津城管环〔2021〕66号•【施行日期】202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城管环〔2021〕66号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21年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抓好城市管理系统扬尘污染问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2021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9日2021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天津市2021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任务分工,为切实抓好城市管理系统扬尘污染问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决策部署,紧盯城市管理系统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履职尽责和责任担当,集中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扬尘污染突出问题。
二、组织机构成立专项工作组,市城市管理委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区城市管理委主要领导,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局长,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建设处、环卫处、废管处、园林建设处、园林管理处、执法协调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每个成员单位安排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调度、联系对接和重要事项沟通协调工作,并对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汇总。
4月22日前上报联络员信息。
三、时间安排2020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为期3个月。
全面排查整治阶段:4月1日至6月15日。
整治行动考核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四、主要任务分工(一)施工扬尘管控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
天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天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天津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等活动频繁,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居民健康,天津市政府制定了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工业扬尘污染,天津市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排放监管,推动企业进
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除尘设备和技术,减少扬尘排放。
同时,加大对违规排放企业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对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津市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管理,推行
封闭施工、湿法作业等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
同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
另外,针对交通运输扬尘污染,天津市将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排放监管,推广清
洁能源车辆,鼓励使用低排放、高效能的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
同时,加强道路清洁和绿化工作,减少道路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此外,天津市还将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建立健全扬尘治理长效
机制,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同时,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鼓励居民参与城市扬尘治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城市的环境和空气质量。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居
民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能够有效改善天津市的空气质量,为城市居民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政发[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津政发[2003]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4月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降趋势,好于二级的天数明显减少。
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阻断非典等病毒通过空气中颗粒物传播的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全市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治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杜绝各类燃烧设备冒黑烟,加强采暖期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确保今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今年的工作目标。
重点治理的范围包括景观道路两侧500米内区域、海河综合开发节点外围1公里区域等中心城区重要区域。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
从7月上旬开始至10月底,以治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杜绝燃烧设备冒黑烟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工地不扬尘、“三堆”(煤堆、灰堆、料堆)不露天、道路无灰尘、地面无裸露;严格控制餐饮业油烟排放,严禁马路餐桌、露天烧烤;确保景观道路和海河综合开发节点外围相应区域无燃烧设备冒黑烟现象,基本做到黄土不见天。
从11月开始至12月底,以治理燃煤污染为重点,在采暖期前完成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计划改燃任务;其他燃煤锅炉除尘效率要达到95%以上,并安装达标脱硫装置,确保燃用低硫优质煤。
三、市建委要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全市各类工地在施工前必须制定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必须做到施工现场按标准设置围挡,工地内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随时清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集中堆放并苫盖,出入口保持清洁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冲洗干净,严格限制现场搅拌混凝土、拌石灰土。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2004]149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防治施工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施工扬尘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有建设工程应制定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并实施,无措施或实施不力造成扬尘的不得施工;拆除工程无控制扬尘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施工。
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按规定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
第五条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防治扬尘措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明示单位名称,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标志牌。
第七条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围挡。
第八条施工现场内除作业面场地外均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作业场地应坚实平整,保证无浮土;外檐脚手架一律采用标准密目网封闭。
第九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和冲洗设施,专人负责冲洗清扫车轮、车帮,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
第十条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洒水、覆盖等措施。
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内或密闭容器存放。
易产生尘污染的桩基础施工,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存放,及时清运。
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津容建〔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津容建〔2018〕53号各区市容园林委、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的总体部署,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坚决落实各类工地“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将2018年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治理工作任务通知如下:一、坚持“六个百分之百”标准(一)工地周边100%围挡工程范围在5万平米以上或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型公园绿地须设置实体围挡;工程范围在5万平米以下或工期在一年之内的须设置彩色喷塑板围挡。
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全封闭实体或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2米,围挡根部接地不留空隙,必须稳固、安全、美观。
(二)物料(渣土)100%覆盖施工现场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物料、渣土应采取苫盖,密目网的目数不得低于2000目。
(三)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自动车辆冲洗装置和沉淀池,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
(四)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大型公园绿地建设时,公园内的地面须100%硬化,工程车辆进出道路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五)土石方施工100%湿法作业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要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
土方装卸时,采取喷淋的方式增加土壤湿度,抑制土方扬尘,土方落地后及时苫盖。
(六)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渣土应采取密闭搬运、存储或采用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
同时,禁止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二、总体要求(一)全面排查治理污染源各区市容园林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绿化项目污染源全面排查,坚持源头治理,全面管控,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津政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关于抓好我市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2004和管理主要任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以干净、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面貌迎接建国55周年和天津建卫600周年,现就抓好今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治理改造河道。
启动南运河(外环线至三元村)6公里治理改造工程,完成两岸各15米范围内的拆迁、污水改道、管道和供电线路切改及河道清淤、垃圾清除任务。
加快长泰河、护仓河、陈台子河、月西河和北塘排水河(二期)5条二级河道治理改造进度,完成清淤、砌护坡、绿化等项工程。
二、改善生活环境。
完成220个旧楼区绿化200万平方米,硬质铺装4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拆除31个占路市场,新建24个生鲜超市,推进1206处便民商业网点进入社区。
强化各类停(存)车场的管理,对市区100条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进行专项治理,禁止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上存放各种车辆。
三、治理扬尘污染。
加大施工扬尘和运输洒漏的管理力度,今年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要实施临时绿化,对施工土、隔夜土必须进行苫盖。
完成1000台(10吨/时及以下)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程,确保二级良好天数80%以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2004]1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2.18【实施日期】2004.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2004年是我市实现“三年创模”既定目标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程,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津政发〔2002〕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津政发〔2003〕109号)精神,现就2004年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实施蓝天工程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目标2004年全市全年环境空气污染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达到80%。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任务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为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其他区县的建成区。
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问题,确保实现2004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2004年在全市建成区内完成1000台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
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和水源热泵技术。
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规划、供热管理、电力管理、燃气发展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涉及燃煤锅炉改燃及拆除并网项目的审批、协调等事项和具体实施工作。
2.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管理。
外环线以内所有新、扩、改建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建成区内新、扩、改建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全市范围内新、扩、改建窑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导则
喷淋系统图
喷淋系统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喷淋系统图
喷淋系统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3.现场预拌砂浆罐填充材料时,必须采取喷淋降尘措施,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4.工程施工完成一个部位,必须清扫干净,不留灰尘,不留死角。 (六)遇重污染天气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四级预警(蓝色)响应措施 增加建筑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三级预警(黄色)、二级预警(橙色)响应措施 (1)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 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 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2)外环线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一级预警(红色)响应措施 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4.举办重大活动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所有在施项目要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的各项标准进行施工扬尘治理,划 分区域、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精细管理,确保扬尘治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导则的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扬尘治理检查, 加大执法力度和检查频次,对未达到导则标准要求的项目和单位,按照上限进行处罚。 (三)本导则自2015年6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xxxx导则目录一适用范围二治理目标三治理标准四工作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新建道路工程地铁工程和铁路工二治理目标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治理5个100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裸土物料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施工100喷淋
苫盖图
苫盖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防治施工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防治施工扬尘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有建设工程应制定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并实施,无措施或实施不力造成扬尘的不得施工;拆除工程无控制扬尘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施工。
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按规定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
第五条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防治扬尘措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明示单位名称,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标志牌。
第七条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围挡。
第八条施工现场内除作业面场地外均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作业场地应坚实平整,保证无浮土;外檐脚手架一律采用标准密目网封闭。
第九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和冲洗设施,专人负责冲洗清扫车轮、车帮,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
第十条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洒水、覆盖等措施。
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内或密闭容器存放。
易产生尘污染的桩基础施工,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存放,及时清运。
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第十二条外环线以内和其它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津政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有效控制煤烟型污染,积极推进我市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津政发[2003]109号)和《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17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率;严格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对消费量较大的发电厂、大型供热站、煤制气厂以及大型工业锅炉,应积极采用洁净煤技术,并实施脱硫工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到2005年底全市建成区内基本完成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设施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
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和水源热泵等技术。
这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燃煤、燃油(重油和渣油)锅炉及窑炉,要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
由市经委组织制定改燃计划,分期分批落实项目,落实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大型公共建筑燃煤设施,必须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
这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严格控制发电厂和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津政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民生改善、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工作部署,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开创美丽天津建设新局面提供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左右,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津政发[2006]6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10【实施日期】2006.07.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十日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拆除房屋行为,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污染,巩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外环线以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统称房屋)的行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治理拆除房屋扬尘应当遵循谁申请拆迁、拆除房屋谁治理,自行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经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区拆除房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的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拆除房屋扬尘工作。
第五条拆除房屋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围挡,禁止渣土外溢;拆除房屋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二月一日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为实现我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目标,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建设环境清洁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原计划2007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相应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目标,提前到2005年实现。
为此,现就我市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工作目标2002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要有明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保证率达到50%,三级和优于三级天数保证率达到90%。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措施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防治重点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
从现在起到2002年底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控制煤烟型污染1.巩固和完善基本无燃煤区创建成果,提高改燃清洁能源质量。
未完成基本无燃煤区创建任务的区县,2002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
已完成创建任务的区县,要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和完善创建成果,确保2002年全市建成区全部建成基本无燃煤区。
市内六区基本完成4吨/小时以下(不包括4吨/时)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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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
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2]9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2.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装卸、运输、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堆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弃物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装载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现有裸露地面,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物业或产权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设置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