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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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

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2]9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2.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装卸、运输、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堆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弃物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装载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现有裸露地面,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物业或产权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设置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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