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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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市外经贸委适用期已过2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市计委适用期已过3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6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地震局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市商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10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市水产局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统计局适用期已过12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13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农委适用期已过1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市经委适用期已过15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市绿化办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市水利局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17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3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04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19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0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1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令第12号市市容委被2003年5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22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15号市绿化办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3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2号市建委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4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政府令第26号市市政局被2003年9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25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市政府令第8号市卫生局被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取代26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4号市教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27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56号市计生委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28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公安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资质许可29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30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取消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2]50号市质监局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取代2批转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津政发[1984]58号市质监局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代3关于颁布《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29号市质监局被2003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取代4转发市邮电局等四部门《关于制止非邮政企业办理寄递信件业务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28号市邮政局被《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7号)取代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津政发[2001]15号市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52号市文化局被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取代7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33号市文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关于修改《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9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9关于修改《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04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0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市卫生局阶段性工作结束11批转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84]203号市外事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2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津政办发[1996]13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3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131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4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1]60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5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8]66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6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津政发[1989]134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7关于加强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51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9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4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20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2]47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1批转市审计局、市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津政发[1990]68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2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50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3转发市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和平路商业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21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4转发市商委、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服装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6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5关于认真搞好马场道商业经营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9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6关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39号市商委被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取代27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6号市农机局被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28关于修改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61号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9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0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82号市科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1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号市科委被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取代3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20号市经协办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限制其他地区来本市从事经贸活动33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4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津政办发[1993]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5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1987]34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6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津政发[1989]138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7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津政发[1992]53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8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2]132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9关于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在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3]17号市经委被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替代40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5]153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1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天津市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9]31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2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40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3关于海河游览区域内通航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1985]100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44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8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45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津政办发[1992]1号市建委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号)取代46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6号市建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7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7号市建委被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取代48转发市计委关于确保完成我市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9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2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1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0批转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津政发[1990]2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1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2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3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2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3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8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4关于修改《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取代55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6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被2002年9月14日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取代57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40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58关于加强对在庆典、商贸等活动中使用航空器管理的通告1998年通告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0转发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津政办发[1991]3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1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5号市公安局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代62批转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取缔关闭违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7号市公安局被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取代6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工作人员因公携带武器弹药入京的管理意见》津政发[1983]9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4]12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5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13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6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卫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6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7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4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8批转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组建经济民警队伍的请示》津政发[1981]166号市公安局经济民警队伍已撤销69关于对《天津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1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0关于修改《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3号市公安局被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71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我市企业集团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66号市工商局阶段性工作结束72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41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3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0]95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4关于修改《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20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5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9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6关于修改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03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取代77批转市房改办、市开发办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44号市房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8关于同意《天津市汉沽区工业污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政发[1985]58号汉沽区政府被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79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8号站区管理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0批转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津政发[1988]103号市总工会阶段性工作结束——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津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我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确定的承担行业节能管理任务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各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下同)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监控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本行业、本地区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遵循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成立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津政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营体制改革,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网络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

我市自1994年在商贸零售领域推行连锁经营以来,销售额每年以40%以上的速度递增,连锁经营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逐年增加。

2003年连锁经营销售总额达21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18%。

连锁经营促进了传统商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调整了商业结构,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了流通现代化步伐。

连锁经营作为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实现形式,我市各种类型的超市、大卖场、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等已经遍布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

在促进商贸流通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市城乡居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天津市颁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天津市颁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的重 要依据 实行 问责制和 “ 一 ,
票否 决 ” 制 。 对 国有独 资 、 国有控股 企业 的考核结果 , 南天
津市 国资委 等有关 部 门作 为企 业 负责 人 业 绩 考 核 的重 要 依据 , 实行 “ 一
票否决” 制 。



主体


社会共
同推进
的工
作格局

打好节能减排
攻坚战 持久 战


一 、做好节能减排综合协调
报 领 导 小 组 审议 并 发 布 ((2 0 0 8 年 节 能 减 排 工 作


》, 督 促




关部

以及

内有 关
司局

落实
节能减综合性工 作方案中的各项任务 组织开展节能 。
减 排专项 督 查 活 动 切 实加 强 对 节 能减排工 作 的监 督 .
的关键一 年 。 要深 入 贯彻 党 的十七 大和 中央 经 济工
作会



国发展


革工
作会议精神

把节能减排
作为促进科学发展 的重要 抓手 健全 法规 标准 完善


政策机 制 加 大 资金 投入 突 出重 点领 域 加强 监督



管理
强 化 宣传教 育

采取更 强有力

的政 策措施


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尽快形 成 以政府为主导 企业
行 综 合 评 价 : 对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国 家 监 控 的 千 家 重 点 耗 能 企 业 节 能 降耗 l丁 作 开 展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已于2008年9月10日颁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践证明,清洁生产是一种有效益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不仅对实现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长久影响,对我市更好地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也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科学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细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科学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核单位)完成一个轮次的审核工作后,本市清洁生产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单位实施审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方案和措施情况的验收。

第三条本市规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审核验收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按照本细则组织进行。

其它单位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由审核单位所在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进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7.24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施行日期】1997.07.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
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

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2.10•【字号】津政发[1982]230号•【施行日期】198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1982年12月10日津政发〔1982〕23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转发给你们,望即贯彻执行。

做好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进一步肃清十年内乱所遗留的消极后果的重要内容,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一项战斗任务。

各区、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其现实的和深远的政治意义,予以高度重视。

要组织相应力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市政府对市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作了如下调整: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庞宗荃、统战部王玉珊、纪检委陈明、市建委李金声、计委卢金发,经委陈振宝、财委耿忱、文委鲁林、市公安局孙勃、市法院李文效、谢庆丰、房管局高仲林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高仲林兼任主任。

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十年内乱期间,我市有一万二千八百户,四万七千四百间,八十四万多平米的私产房屋被查抄、压缩和挤占。

近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已落实七千九百多户,占应落实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二。

到目前,尚未落实的还有四千八百六十二户,房屋一万零一百五十六间,涉及进住户六千八百零四户,建筑面积约三十三万平米。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决定,按照全面动员,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批解决的原则,现对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的步骤、方法和几项措施作如下部署:一、工作步骤、方法本着把工作做深做细,既积极又稳妥的精神,主要抓好以下四个环节:(一)深入动员和具体安排。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津政发[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五日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断生活垃圾污染传播疾病的途径,确保2004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市市容委全面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大型生活垃圾中转站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的运营监督管理。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其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市市容委要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要求,尽快分别制定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市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由市建委统筹安排,市市容委负责推动和组织实施。

2004年底前完成双港垃圾焚烧处理厂、贯庄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西三合垃圾卫生填埋场、青光垃圾处理场和徐庄子垃圾中转站建设,具备处理和转运垃圾条件,使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实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指标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一)饮用水源地;(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三)依法确定的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四)重要的渔业水域;(五)海水淡化取水点;(六)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七)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4)第九条修改为:“对擅自在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区域内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5)删除第十条。

(6)删除第十二条。

2.对《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行为进行管理。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指南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指南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推进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取得绩效的阶段性评审验收。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和对外公告;各区(县)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初审、验收工作。

天津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技术评估。

第五条我市鼓励企业和服务机构委托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大、中型企业和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市经委和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小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县)经(贸)委和环保局组织验收。

第七条企业应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月内向所属区(县)经(贸)委或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区(县)经(贸)委和环保局完成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应向市经委和市环保局报告验收结果并备案。

第八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按国家和本市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审核程序,并已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建立了清洁生产工作机构;3、制定了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和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计划;4、制定了实施清洁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6、遵守国家和本市清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九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属区(县)经(贸)委或环保局提交以下材料:1、天津市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3、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合同复印件;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审核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获证情况复印件;4、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基础数据,包括:(1)企业近三年产值、利润、综合指标(系列单耗指标)等数据;(2)企业近三年环保投资、污染排放等数据(附监测报告);(3)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后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数据;5、其他相关技术材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9月)-津政发〔1990〕1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9月)-津政发〔1990〕1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9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9月22日津政发〔1990〕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以后,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前全部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各有关部门清理出与现行规定不符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十七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十七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津财字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划定地产税与农业税(1952)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征收范围的公告2410号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市原规定应废止。

2.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坚市人委已被《市委、市政府贯决制止请客、送礼、厅宋字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送锦旗和停止新建招(1960)关于近期做好几件群众待所的通知502号关心的事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津党发〔1989〕16号)代替。

3.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关市人委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于调整保健食品发放厅煜字指示精神,1988年市财标准的通知(1963)政局拟定了《关于调整99号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的通知《(财企一〔1988〕84号),已按此通知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4]17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4]17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10月31日津政发〔1984〕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我市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均按我市标准执行;我市没有发布地区性排放标准的,按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执行。

凡超过我市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均需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工业及采暖锅炉、工业窑炉、茶炉和营业炉灶等,按照国家《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1)》及本市区域类别规定,征收烟尘排污费。

第五条对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交费后二年内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始征费的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或者国家和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的,以及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均应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加收排污费一倍至三倍。

加收排污费一倍的决定权属区、县环境保护局(办);加收排污费二倍以上的决定权属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津政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关于抓好我市2004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关于抓好我市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2004和管理主要任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以干净、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面貌迎接建国55周年和天津建卫600周年,现就抓好今年9月至12月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主要任务,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治理改造河道。

启动南运河(外环线至三元村)6公里治理改造工程,完成两岸各15米范围内的拆迁、污水改道、管道和供电线路切改及河道清淤、垃圾清除任务。

加快长泰河、护仓河、陈台子河、月西河和北塘排水河(二期)5条二级河道治理改造进度,完成清淤、砌护坡、绿化等项工程。

二、改善生活环境。

完成220个旧楼区绿化200万平方米,硬质铺装4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拆除31个占路市场,新建24个生鲜超市,推进1206处便民商业网点进入社区。

强化各类停(存)车场的管理,对市区100条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进行专项治理,禁止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上存放各种车辆。

三、治理扬尘污染。

加大施工扬尘和运输洒漏的管理力度,今年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要实施临时绿化,对施工土、隔夜土必须进行苫盖。

完成1000台(10吨/时及以下)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程,确保二级良好天数80%以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07•【字号】津政发[1987]116号•【施行日期】198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9月7日津政发〔1987〕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是实现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开发与竞争能力的一条捷径,也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紧迫的任务。

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指出的那样,努力加速技术进步,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在未来竞争中的生存问题。

因此,从现在起,必须把引进技术的重点转移到主要抓消化吸收、国产化上来。

各有关部门、企业的领导同志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下决心把我市引进技术的国产化尽快抓上去。

为了加强我市国产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不另增编制),由经委副主任吴吉祥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计委、外经贸委、科委、市财政局、物资局、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海关等部门派固定人员参加,实行联合办公。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为了推动我市引进技术的国产化,加速我市技术进步,并逐步实现用汇和创汇的良性循环,特作如下规定:一、凡需要国产化的项目,都要安排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一条龙”的计划。

技术引进项目要有具体的国产化计划,方可报批。

要实行同时立项,同时论证,同时审批,同时实施,以保证引进项目的国产化进度,按期形成国产化生产能力。

二、引进单位对所引进的技术不得在国内搞技术封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期内的技术和涉外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除外),要为国内参与有关技术国产化工作的单位提供必要的方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津政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有效控制煤烟型污染,积极推进我市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津政发[2003]109号)和《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17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率;严格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对消费量较大的发电厂、大型供热站、煤制气厂以及大型工业锅炉,应积极采用洁净煤技术,并实施脱硫工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到2005年底全市建成区内基本完成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设施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

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和水源热泵等技术。

这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燃煤、燃油(重油和渣油)锅炉及窑炉,要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

由市经委组织制定改燃计划,分期分批落实项目,落实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大型公共建筑燃煤设施,必须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

这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严格控制发电厂和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导则(最终版)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导则(最终版)

附件一密级★X年[1]XXXXXXXX[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第X轮次[3])XXXX年X月X日[4]目录[5]前言[6] (X)0.1 单位基本信息[7] (X)0.2 同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状况 (X)0.3 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背景 (X)第一章筹划组织 (X)1.1 领导支持参与情况 (X)1.2 成立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X)1.3 制定审核工作计划 (X)1.4 宣传、发动和培训 (X)第二章预审核 (X)2.1 单位组织概况 (X)2.2 单位生产经营概况 (X)2.3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分析 (X)2.4 确定审核重点 (X)2.5 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X)2.6 阶段无低费方案的产生、实施 (X)第三章审核 (X)3.1 审核重点概况 (X)3.2 审核重点输入、输出物料平衡测定 (X)3.3 审核重点评估 (X)3.4 解决问题对策及阶段无低费方案的产生、实施 (X)第四章方案的产生和筛选4.1 方案的产生 (X)4.2 方案汇总 (X)4.3 方案筛选 (X)4.4 方案研制 (X)第五章确定实施方案 (X)5.1 技术评估 (X)5.2 环境评估 (X)5.3 经济评估 (X)5.4 推荐(确定)可实施方案 (X)第六章方案实施 (X)6.1 方案实施计划 (X)6.2 方案实施资金筹措 (X)6.3 方案实施 (X)第七章持续清洁生产审核 (X)7.1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管理体系 (X)7.2 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X)7.3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制度 (X)7.4 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资金落实 (X)第八章清洁生产审核总体评价 (X)8.1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 (X)8.2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效果汇总 (X)前言[8]0.1 企业概况[9]简要描述单位性质、规模、所属行业、从业人数以及从业人员简况;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

[10]0.2 所处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状况简要描述国内或国际上同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状况(含能源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本单位分别所处水平、存在的优势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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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
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10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区县(工)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组建清洁生产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员分为外部审核员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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