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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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

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10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区县(工)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组建清洁生产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员分为外部审核员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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