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泰州市工伤赔偿实用标准,泰州市工伤鉴定实用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鲁人社发[2016]第41号 2016年1-4级工伤待遇调整
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赔偿中,对于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根据其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
江苏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对于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伤残为极轻伤残,十级伤残为特重伤残。
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其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确定伤残等级时,需由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确认。
其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造成的伤残,赔偿标准为,一级至三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四级至十级伤残,可以选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月平均工资的30%至35%,十级伤残为月平均工资的180%至200%。
再次,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根据江苏省《意外伤害赔偿条例》的规定,赔偿标准为,一级至三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15至25万元,四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25至60万元。
同时,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为30至60万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江苏省的规定,其他省份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面对工伤或意外伤害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请赔偿。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求助。
总之,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对于受伤残影响的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一种经济赔偿,更是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希望各位在面对伤残赔偿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一、工伤赔偿的基本概念。
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者职业病,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受害的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补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具体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具体内容。
1. 医疗费。
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门诊治疗费、康复治疗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医疗费用标准执行。
2. 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息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为工伤职工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3. 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 死亡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助金。
死亡补助金的数额一般为工伤职工生前工资的若干倍,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三、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执行机构。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的执行机构为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
该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并对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适用范围。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各行各业的工伤职工。
五、结语。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工伤赔偿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对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介绍,能够增进大家对工伤赔偿制度的了解,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全市统一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工伤待遇标准(具体办法另定)。
市和各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六条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市区和各县级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办法。
江苏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伤赔偿项⽬及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可被认定为⼯伤。
⼯伤认定治疗后,就要赔偿了,但地区的不同,所以赔偿标准也会不同,那么江苏省⼯伤赔偿标准是怎样?店铺⼩编带⼤家了解。
江苏省⼯伤赔偿项⽬及标准是什么具体标准内容如下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条劳动能⼒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伤职⼯参加⼯伤保险的,由⼯伤保险基⾦⽀付;⼯伤职⼯未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付。
第⼆⼗⼆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达到国家⼯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伤康复服务。
第⼆⼗四条⼯伤职⼯经社会保险⾏政部门组织劳动能⼒鉴定专家或者⼯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进⾏⼯伤康复。
第⼆⼗五条⼯伤职⼯的停⼯留薪期应当凭职⼯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留薪期超过12个⽉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设区的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留薪期间,⽤⼈单位不得与⼯伤职⼯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伤职⼯恢复⼯作后,⼜发⽣难以安排⼯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作时本⼈⼯资为基数由⽤⼈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作时本⼈⼯资低于发⽣⼯伤时本⼈⼯资的,以发⽣⼯伤时本⼈⼯资为基数计发。
第⼆⼗七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伤赔偿标准。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事宜。
第二章:工伤定义及赔偿申请程序第一节:工伤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身体受伤、疾病或死亡。
第二节:赔偿申请程序1. 伤员或其家属应在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赔偿申请。
2. 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对伤情进行初步调查,并填写工伤报告。
3. 经初步调查后,单位应通知伤员或其家属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或死亡鉴定。
4. 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或死亡事实进行赔偿计算,并向伤员或其家属发放赔偿金。
5. 如果伤员或其家属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第一节:伤残等级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将工伤伤残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第二节:伤残赔偿计算1.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数额越高。
2. 一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计算,十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章:工伤亡故赔偿标准第一节:亡故赔偿计算1.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单位应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费用和抚恤金。
2. 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供养亲属费用分为配偶供养费、子女供养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 抚恤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计算,分为抚恤金一次性支付和每月抚恤金两种形式。
附件:1. 伤残评定申请表2. 工伤评定鉴定机构名单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法律。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二)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1. 工伤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工伤赔偿金由雇主支付,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15倍。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时未满一年工资、工伤程度为轻微或者属于反常工伤,则赔偿金不低于其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三个月。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赔偿金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当工伤程度为轻微伤或者属于反常工伤时,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2.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支付,但不得超过当地工伤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限额。
3. 工亡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死,其家属有权获得工亡抚恤金。
工亡抚恤金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30倍。
同时,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工亡抚恤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职工的直系亲属。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伤残,其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有所区别。
具体标准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总之,以上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根据不同的情况,工伤赔偿金、工伤医疗费、工亡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有所不同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核算。
2016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2016工伤十级赔付标准2016年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的员工,工伤赔付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2016年,我国对工伤十级赔付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下面将详细介绍2016年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付标准分为十级,分别是1-10级。
其中,1-4级为轻伤,5-7级为中伤,8-10级为重伤。
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赔付比例和金额。
对于轻伤员工,即1-4级的工伤,赔付标准为工伤医疗费用的100%。
也就是说,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全额赔付,不需要员工自己承担。
这一政策保障了受伤员工在医疗方面的权益,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对于中伤员工,即5-7级的工伤,赔付标准为工伤医疗费用的80%。
此外,还将根据受伤程度给予一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政策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受伤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应对伤残带来的生活困难。
对于重伤员工,即8-10级的工伤,赔付标准更为丰厚。
除了工伤医疗费用的100%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将根据受伤程度给予一定的伤残津贴。
这一政策对于重伤员工的赔付更加全面,能够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除了上述赔付标准外,2016年还对工伤保险的待遇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比如,对于工伤复发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再就业补贴;对于因工死亡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受伤员工的保障,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也更好地体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总的来说,2016年工伤十级赔付标准的调整,更好地保障了受伤员工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周到的保障。
同时,这也促进了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生产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为受伤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级伤残赔偿标准2016
8级伤残赔偿标准2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造成的伤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其中,8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身体机能永久性丧失或者功能永久性障碍,但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适应其他工作的伤残等级。
根据2016年的相关规定,8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伤残鉴定。
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伤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评定,并确定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
二、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8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劳动者上年度工资的15倍。
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劳动者上年度工资的60%至100%的月工资标准。
三、享受待遇。
8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康复医疗等。
同时,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为伤残劳动者提供适应工作的岗位或者工作条件。
四、赔偿程序。
对于8级伤残的劳动者,赔偿程序一般包括伤残鉴定、赔偿协商、支付赔偿金等环节。
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注意事项。
在享受8级伤残赔偿标准时,劳动者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伤残鉴定证明、工资证明等。
同时,要及时向单位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赔偿,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8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对于工伤造成的严重伤残的一种保障措施,劳动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单位和社会也应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断完善和努力,能够为受伤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计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对于受到工伤的员工来说,工伤赔偿是一项重要的保障。
泰州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对于工伤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就泰州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泰州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医疗费用的赔偿,另一部分是工伤保险金的赔偿。
对于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体来说,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受伤员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受伤员工先行垫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
而对于受伤员工的工伤保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其次,泰州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工伤情况进行具体的赔偿计算。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受伤员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工伤赔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受伤程度和工龄的不同,工伤赔偿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受伤员工的工伤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直至受伤员工康复或者被认定为残疾。
再次,泰州工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的赔偿规定。
比如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员工,工伤赔偿金的标准将会更加具体化,根据受伤程度和工龄进行详细的计算。
此外,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受伤员工,其家属也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赔偿金,以补偿家庭的经济损失。
最后,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受伤员工都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受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工伤赔偿金,而受伤员工也应当积极配合医疗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泰州工伤赔偿标准是保障受伤员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和受伤员工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方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工伤赔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为受伤员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帮助。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
该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和范围,旨在保障工伤员工的权益,确保其得到相应的经济和医疗支持。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
根据该款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内容。
其中,伤残津贴是根据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程度和支付比例进行计算,是主要的经济支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则是针对工伤职工因工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的支持措施。
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对伤残职工的再就业进行补贴。
死亡补助金则是对工伤职工的家属进行经济援助。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伤残津贴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
根据该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的不同,支付比例也不同。
同时,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也有明确规定。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障伤残职工的生活质量,提高其再就业的积极性。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伤残职工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其他政府政策的补贴。
这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提高了伤残职工的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的出台,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积
极性。
同时,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赔偿规定书(详尽版)
工伤赔偿规定书(详尽版)工伤赔偿规定书(详尽版)一、前言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给予赔偿。
二、工伤认定2.1 工伤定义工伤是指职工在下列情形中发生的伤害和疾病:-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2 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3.1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所需的费用。
3.2 工伤致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3 工伤致死待遇-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4 工伤复发待遇- 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康复费用;- 必要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四、工伤赔偿流程4.1 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2 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 职工的身份证明文件。
4.3 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4 工伤赔偿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
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不按时支付工伤赔偿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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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市工伤赔偿标准,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市工伤保险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市工伤保险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市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市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外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市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6、市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计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实行基金市级调剂统筹,全市统一参保围和对象、统一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工伤待遇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经营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十一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业、服务业等部分行业流动就业人员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