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泰州市工伤赔偿实用标准,泰州市工伤鉴定实用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泰政规〔2016〕1
号
【适用区域】泰州市
【发布时间】2016-02-17【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工伤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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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
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计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的标准是什么呢?
⼯伤保险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治疗⼯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3、⼯伤职⼯治疗⾮⼯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留薪期待遇)
1、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停⼯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付。
2、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3、⼯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伤职⼯已经评定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
⽣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40%或者30%。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是指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伤人员给予的一系列待遇和补偿措施。下面是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的主要内容:
1. 工伤保险待遇
1.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各项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1.2 工伤津贴: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工伤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1.3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残疾的工伤人员,可以根据残疾程度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程度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按照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补助金的金额。
2. 工伤康复待遇
2.1 康复费用:工伤人员在康复期内的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用具费等。
2.2 职业康复补贴:对于因工伤致使失业的工伤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待业期间工资作为职业康复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3. 丧葬费补助
对于工伤人员的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具体补助金的金额由江苏省相关规定决定。
4. 财产赔偿
对于因工伤造成工人的财产损失,根据工伤责任认定的情况,由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责任单位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责任单位追偿。
5. 生活补助
对于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可以按照江苏省相关
规定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金,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待遇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还需根据江苏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特殊情况和待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条例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条例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省级法规,旨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工伤事故的认定、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内容。下面就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事故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工伤事故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1. 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按工伤认定;
2. 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按非工伤认定。
二、赔偿标准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条例对工伤赔偿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1.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如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 生活费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补助金;
4. 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的,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三、赔偿方式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条例规定了赔偿方式,即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将工伤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经过扣除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剩余部
分支付给工伤职工。如果工伤职工出现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补助金。
四、诉讼程序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条例明确了工伤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的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工伤赔偿案件,并在三个月内做出判决。
泰州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泰州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泰州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1. 引言
在工作中,误工是指员工因为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
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工作,需要请假休息一段时间。为了保障员
工的权益,泰州制定了误工费赔偿标准,通过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
补偿,减轻其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文将重点介绍泰州误工费
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方式。
2. 赔偿项目
为了合理补偿员工因误工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泰州规定了以下
赔偿项目:
2.1 工资损失补偿
当员工因误工导致工资收入中断时,泰州将提供相应的工资损
失补偿。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员工在误工期间的平均日工资计算,假设员工每月工资为X元,误工期间为N天,则工资损失补偿为
`XN`元。
2.2 医疗费用补偿
同时,泰州还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用于支付员工因误工而需要
进行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等。具体的补
偿金额将根据员工实际的医疗费用进行计算。
2.3 伤残赔偿金
如果员工因误工导致职业伤残,泰州将提供一定的伤残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和职业评定等级进行计算。
3. 计算方式
泰州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误工费用 = 工资损失补偿 + 医疗费用补偿 + 伤残赔偿金
具体计算各项费用的方法如下:
3.1 工资损失补偿计算方法
工资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已在上述赔偿项目中介绍,即根据员
工每月工资和误工天数来计算。
3.2 医疗费用补偿计算方法
医疗费用补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员工需要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相应的发票作为材料,泰州将根据这
些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进行补偿。
工伤赔偿标准2016九级,工伤赔偿标准2016
工伤赔偿标准2016九级,工伤赔偿标准2016 2016年全国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得到合理补偿。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赔偿标准的类型
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医疗费用:指职工因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护理费:指职工因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雇佣他人进行护理时所支付的费用。
3. 工亡补助金:指职工因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死亡时,其家属可获得的补偿金。
4. 伤残津贴:指职工因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残疾时,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的补贴金额。
5. 误工费:指在治疗期间,职工因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
二.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化
1. 医疗费用:
a.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等。
b. 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c. 药费:包括住院期间的药费以及出院后的药费。
2. 护理费:
a. 根据职工护理需求确定护理等级,按照相应的护理费用标准支付。
3. 工亡补助金:
a. 根据职工死亡与工作相关的程度,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b. 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地区或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 伤残津贴:
a. 不同程度的伤残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相应的津贴,具体比例由相关部门制定。
b. 伤残等级的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5. 误工费:
a. 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通常为80%或90%。
b. 误工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间。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伤赔偿标准。
第二节: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事宜。
第二章:工伤定义及赔偿申请程序
第一节:工伤定义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身体受伤、疾病或死亡。
第二节:赔偿申请程序
1. 伤员或其家属应在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赔偿申请。
2. 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对伤
情进行初步调查,并填写工伤报告。
3. 经初步调查后,单位应通知伤员或其家属选定鉴定机构进行
伤残评定或死亡鉴定。
4. 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或死亡事实进行赔偿
计算,并向伤员或其家属发放赔偿金。
5. 如果伤员或其家属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第一节:伤残等级
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将工伤伤残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第二节:伤残赔偿计算
1.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数额越高。
2. 一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计算,十级伤
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章:工伤亡故赔偿标准
第一节:亡故赔偿计算
1.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单位应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费用和抚恤金。
2. 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供养亲属费用分为配偶供养费、子女供养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 抚恤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计算,分为抚恤金一次性支付和每月抚恤金两种形式。
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保险基金)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因残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基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用工资福利待遇
注:需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超过12个月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月
六、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间(单位):
2、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险基金)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七、伤残补助金(均为一次性支付)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险基金)
①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
②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
③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
④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
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⑤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
⑥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
3、七到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⑦七级伤残 13个月本人工资
⑧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⑨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工资
⑩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①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正常上班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什么?
江苏泰州工伤工资待遇内容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正常上班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符合工伤条件,应当按以下规定赔偿
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2;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
3: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伤残程度进行界定的,下面是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工伤赔偿表:
一、轻微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1-3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一般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4-8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重度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9-10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死亡的工人:
1. 丧葬补助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 抚恤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但
以每月不超过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一些具体细则,如被扶养人范围、计算基准等,具体情况应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核对。以上仅为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多多指教。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范文精简版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
1.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用于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后,雇主向受害者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标准。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可分为
以下几个方面:
1.1 医疗费用
根据《劳动保障法》,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应由雇主承担。这包
括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各种与工伤事故直接相关的
医疗费用。
1.2 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是指受害者因工伤无法从事劳动而获得的生活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受害者工资的80%,如果受害者已年满60周岁,则工伤津贴标准下调为60%。
1.3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当受害者发生工伤导致残疾时,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将根据伤残
程度进行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残疾分为十级,每级
对应的赔偿金额不同。伤残程度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2.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是指用于判断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或死
亡程度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伤级
别鉴定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2.1 轻伤
轻伤是指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相对较轻的情况。根据工伤鉴定
标准,轻伤包括轻微伤和一般伤两种情况。轻伤对劳动能力的损失
较小,但仍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2.2 中伤
中伤是指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程度较为严重,但还没有达到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中伤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医疗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下降。
2.3 重伤
重伤是指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严重程度高于中伤的情况。重伤
通常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并可能导致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伤保险管理逐步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保险缴费政策、统一基金财务帐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实行预算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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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市工伤赔偿标准,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
(修订版)
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市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市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市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