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教学指南-哪些情况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审慎说明义务之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审慎说明义务之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审慎说明义务之认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的一种约定,旨在保障客户在特定情况下的利益,确保客户在遇到意外或风险时不会遭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保险合同中除了约定了具体的保险责任之外,还会包含一些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客户的审慎说明义务。这些免责条款和审慎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一、免责条款的含义
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对于特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款。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保险客户故意造成或者明知故犯的损失;
2、保险客户发生损失时,不按保险合同规定的要求采取必要
的救助措施;
3、在保险客户投保时,对于被保险物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
作出虚假陈述或者重要事实未向保险公司明确告知;
4、出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政府行政部门的管制导致损失的发生;
5、其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明确的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保险人的风险,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而对于客户来说,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避风险,了解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和限制,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二、审慎说明义务的认定
除了免责条款之外,保险合同还包含了客户的审慎说明义务。简单来说,就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客户应该对被保险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并且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包括:
1、被保险人和被保险物的基本情况;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被判定为无效,对保险商事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文章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通过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和法院进行效力判定界限的确定,表明在进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应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判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消费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一方面,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将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总是怀有不同程度的反感心理。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判断它的效力时,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基本问题
(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
关于免责条款,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①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均被称为免责条款。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③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效的原因有哪些
很多⼈都认为,⼀旦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效,就意味着⾃⼰可以⾼枕⽆忧了,但是事实并不真的是这样,保险合同还是有可能⽆效的,那么,保险合同⽆效的原因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保险合同⽆效的原因有哪些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但是,⽗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属于例外情形,不受该限制。
《保险法》
第三⼗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书⾯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不受本条第⼀款规定限制。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但是,⽗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属于例外情形,不受该限制,以上就是店铺⼩编关于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详细的咨询,店铺将为您提供周全的律师服务。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一、未履行合同成立条件的情形。例如,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不具备成立条件,在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二、存在保险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形。例如,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构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性质、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免赔额等强制性规定,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例如,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五、双方恶意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例如,投保人故意利用保险合同进行欺诈、骗保等恶意行为,或是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保险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中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合同中需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单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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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单复效
保单复效后,尤其是健康险和养老险保单,都有180天的观察期。保单复效后,180天内因疾病出现的索赔,保险公司不赔;保单失效而未完成复效手续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保单复效后两年内自杀的不予理赔;部分客户申请复效时还要重新体检,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体检不合格的人,不可以申请复效,只能终止合同;最后,保单申请复效时,客户必须一次性补交保险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利息等。
复效条件
1.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一般为两年,效力中止或失效时间超过两年就不能申请复效。如果客户已办理退保手续并已领取了退保金,就不能申请复效。
2.在失效期间,客户的健康状况或职业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健康恶化,或所变更的职业危险性增大,就不能申请复效。
3.须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4.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申请复效时,同样适用投保时的有关条款。
复效办理
在办理复效时,除了复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合同之外,健康调查表格(一定要如实告知)等材料必不可少,投保人可到服务柜台办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办。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保单复效时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且被保险人已年满18周岁,一定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字。即便被保险人不在本地,也要通过邮寄等方式亲笔签字才能办理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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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保单复效后的宽限期应如何计算?
A:多数人身保险公司都规定宽限期为六十天,保单复效后的宽限期应该由你刚开始投保的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六十天之后保险合同的效力自动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这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建议一般不要让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一、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同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责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对于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不知道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常见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其解释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
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如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事故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标的的非法用途:保险标的用于非法用途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磨损、自
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原因导
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华夏人寿教学指南-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
华夏人寿教学指南-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随着人们危机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会选择购买保险来应对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购买保险要注意保险的理赔范围,有些情况保险是不赔偿的,那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呢?
1、婚姻关系假设甲与丙是一对热恋的情侣,甲给丙买了一份意外保险,然后两人结婚,一年以内,甲因车祸不幸身亡了,丙去理赔公司却被拒绝了。原因: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甲对丙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什么叫保险利益呢,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关系的两个人是不能给别人买以身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的。甲和丙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具有法律保证的关系,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不赔。
2、私家车与运营车私家车:在境内登记的,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的(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
客运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行驶执照,营运执照,以运载乘客为目的的机动车、水上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
作为司机,用自己的私家车,跑滴滴运营期间出了事,如果你购买的合同中有关于私家车和营运车的这个条款,那么意外保险也是不赔的。
3、自身原因王某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在外旅游时,因琐事与人争吵,不幸导致身亡。这种情况理赔公司是不赔偿的。
所有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自己“作”的行为,保险公司一概不赔偿。“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自杀,酒驾、醉驾、与人吵架,美容,私自服用药物等。
4、温馨提示还有很多在免责条款里明确列明的免责事由和免责期间,还需要大家自行去了解。
其实说这么多,还是希望大家在购买意外险的时候仔细研读一下保险条款,自己要对免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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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租房合同违约合同补充协议伴随着近年来国民GDP的不断提高,保险行业也迅速发展,为了追求便利格式条款越来越多的在保险合同中使用,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广泛的出现于保险合同
当中。那么到底什么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在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制定免责条款规定强制标准和范围,而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经常会扩大免责条款的运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
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一、保证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些免责条款可能存在无效情况。本文
档将对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示例。
1. 免除保险公司基本责任的条款
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对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基本保险责任的条款。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是提供保险保障,免除这些基本责任的条款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死亡的责任”,那
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对被保险人死亡的责任。
2. 免除保险公司过错责任的条款
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过错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
被保险人损失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3. 免除保险公司非法责任的条款
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非法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因违
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非法责任。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保险公司违法行为导致
的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非法责任。
华夏人寿教学指南-投保人是什么
华夏人寿教学指南-投保人是什么
投保人是什么?我国《保险法》第十条中给予了“投保人”明确的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与此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对以下几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分别为: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在企业中,企业的经营者可以为自己的员工进行投保,有的公司也有隔代投保的项目,但是在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可选择的险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被保险人需要年满十周岁。
通过阅读《保险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投保人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不是任何关系都可以为他人投保的。我们可以为自己、配偶、子女、父母投保。如果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互保,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官方证明,例如:领养证等。如果存在赡养、扶养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才能为对方投保。
投保人注意事项1、男女朋友之间也不可以互相投保的,只有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成为了夫妻,才可以选择夫妻互保。
2、注意投保人豁免保费服务,投保人豁免服务往往是我们容易忽视的一项服务,它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强投保人的抗风险能力,当投保人发生合约内商定的意外情况时,则保费豁免,被保险人继续获得保障。
3、投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按时交纳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明确缴费时间,不可错过截止日期,否则会影响保险项目的继续。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家庭买保险五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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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投保指南:家庭买保险五大注意事项
随着保险的越来越深入人心,保险产品也是层出不穷,针对市面上成千上百种保险产品,保险专家提醒大家,想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至少应该注意以下五大事项。
量入为出,有侧重点的进行选择
在选购保险产品之前,要对家庭固定和浮动的经济收入进行分析,确定家庭的支付能力,避免盲目投保,影响正常的家庭消费,根据4321家庭理财法则,保费一般是取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使经济能长时期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在有限的经济条件下,投保应该有所侧重,在考虑为未成年人投保时,应该先为监护人或家庭的经济支柱投保,因为,即便是为儿女投保了高额的保险,一旦监护人出现意外,不但自己没有投保,得不到补偿,也会使儿女的保险荒废。
避免保单的重复
在对个人和家庭需保的项目进行全面分析之后,还需要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计划进行综合安排,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费,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比如,您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旅行,那么就应该买一项专门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不要每次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保险,这样一来可以节省保费,二来在任何其他时候和其他情况下所出现的人身意外,也会得到赔偿。
对比不同公司的保险产品,避免盲目购买
在进行保险产品的购买时,要货比三家,同样的保险产品,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障范围,领取条件,赔偿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可以登录保险公司的相关网站进行了解,也可以找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进行咨询,对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客观对比,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单贷款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又称保单质押贷款,它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抵押,向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保单所有者之所以能获得保单贷款,是由于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特点:保单贷款名为贷款,实则与一般意义上的贷款有着本质的不同。一般所指贷款,是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而保单贷款并未在保险公司与保单所有者之间建立真正的借贷关系。保单所有者在取得保单贷款时,并不承诺一定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因为保单所有者得到的资金来源于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保险公司日后必须向其支付的资金的一部分,保单贷款使得保单所有者能够预支这部分资金。
虽然保单贷款不要求借款人一定偿还,但这种贷款对保险公司来说,并不存在什么风险。因为保单贷款是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的,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随保单的年限增长而增加,其可贷金额也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增加,保单时间越长,可贷金额越大,如果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超过了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贷款人不偿还时,保险公司会使该保单失效,不再承担保单下的责任。同样,如果在被保险人死亡,保单贷款的本息未偿还时,保险公司也会在其死亡给付中扣除贷款本息。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无需要求借款人偿还保单贷款的本息,就可以保证此贷款具有100%的安全性。
保单贷款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是被列入投资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保单贷款通常是由客户服务部而非负责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部完成的。
种类:保费贷款
一般保单上所指的自动保费垫缴。当投保人在宽限期后仍未缴纳保费时,保险公司自动地从保单的现金价值中为其垫付保险费。一般国家对此条款未作要求,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出于防止保单失效的目的,都作了此类规定。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合格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人未经批准成立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内容不合法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合同条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3)保险合同条款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等。
3.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
(2)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其他重要事项。
4.违反强制性规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3)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保险条款、费率等信息。
(4)保险公司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
5.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
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的签订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
(3)保险合同的签订未经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法律凭证,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相互约定、互相义务的文书。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
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减少赔偿金额的约定。它是为了降低保险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合法条款。免责条款通常会列举出一系列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称为“例外责任”。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以免发生纠纷。
二、免责条款的作用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避免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者利用保险金来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其次,免责条款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最后,免责条款还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潜在的保险欺诈行为。
三、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各不相同,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以车辆保险为例,介绍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1. 自然灾害免责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车险合同中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坏或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涝、暴雨等。这是因为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保险公司无法预测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 被保险人过失免责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保险公司有权利免除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事故,或者酒后驾驶导致的意外。保险合同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在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的前提下使用车辆,否则可能导致免责。
保险销售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销售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销售合同无效的情形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格:保险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所签订的保险销售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险销售合同也不例外。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涉及洗钱、诈骗等非法行为,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基本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诱导投保人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是无效的。
4. 格式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保险合同中常常包含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应当明确无误,且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如果格式条款含糊不清,或者对消费者极为不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5. 合同标的不存在或违法: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法的、存在的财产或利益。如果合同标的不存在,或者本身就是违法的,比如为非法所得的财产投保,那么该保险合同自然无效。
6. 超越代理权限:如果保险销售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超越了其代理权限,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代理人的行为应当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行为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7. 程序不当: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签字、盖章等。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程序不当,比如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这样的合同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华夏保险教学指南-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有哪些附加险
华夏保险教学指南-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有哪些附加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性机械设备保险,其主险责任同财产综合险承保责任相似,附加险包括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碰撞倾覆、自燃和盗抢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合格操作人员,于保险期间内,在施工过程中(列明方式投保扩展上下班途中责任)遭受意外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死亡赔偿金;2.伤残赔偿金;3.医疗费用;
4.法律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工程机械设备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附加险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备盗抢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1. 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2. 在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工程机械设备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 在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燃损失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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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教学指南-哪些情况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购买保险需要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都少不了免责条款,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就是金科玉律永远有效吗?未必如此!下面了解下哪些情况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一、合同条款格式字号排版背景是否标准即保险合同上有没有可以缩小了免责条款的字体或者字体颜色偏浅,亦或是加了灰色背景之类的。这些小细节看上去不值一提其实如果真的出现了可就是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重要依据!
二、是不是本人签名的,有没有收到保险合同这种情况虽然较少但也不是没有发生,即保险合同没有经过投保人本人的签名,而是经由什么电话确认网上确认。没有收到保险合同不是本人签名就无法保证有什么合同的其他信息是保险公司刻意隐瞒的,这时候自然免责条款无效了。
三、是否有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保险的业务员都有义务提醒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投保人没看清合同就签名是不负责任,但业务员没有提醒投保人注意可就可能直接导致免责条款无效了。
四、业务员是否对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做出了说明毕竟保险合同里面多为专业词汇,投保人看不懂免责条款中的部分内容也是正常,但这时候如果业务员没有配合投保人对里面的条款内容做出说明,到时候免责条款可就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