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doc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障手段,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发生意外或风险时,保险合同能够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补偿。
然而,任何一份保险合同中都会包含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限制承保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一、免责条款的含义与作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时,如果符合免责条款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损失发生,比如自然灾害等属于被保险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二是因为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违反了约定的责任而导致损失发生。
免责条款的作用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赔偿支出。
同时,也能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谨慎选择,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例外条款的含义与作用例外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附加条件。
与免责条款不同,例外条款是针对风险的具体情况和特定的对象进行限制。
例外条款的作用是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种条款的设立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风险压力,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其范围和限制。
三、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的区别与联系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虽然在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
免责条款强调的是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而例外条款则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风险进行限制。
不管是免责条款还是例外条款,其目的都是为了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的同时,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风险和责任问题。
四、如何理解和适用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例外条款。
首先,要清楚自己对于保险责任的期望和需求,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
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知识链接: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
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签订合同协议。
而在合同协议中,法律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自己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免责条款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首先,法律免责条款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自己
的行为或产品进行免责声明,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法律免责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风险。
在商务活动中,各
种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如果合同中有合理的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出现问题时不会因承担过多责任而造成损失。
例如,生产厂家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降低赔偿责任。
此外,法律免责条款也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当事人在清楚了解自己的
权利和义务后,更容易做出合理决策,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在合同中合理设置免责条款,可以避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违约,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免责条款并非万能的。
在制定和执行免责条款时,
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法律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违法或无效,导致合同失效或引发法律诉讼。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中的法律免责条款对于保护各方的权益、降低风险、确保
合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考虑和制定适合自己的免责条款,以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各自的权利,达成合作共赢的效果。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些重要的内容。
它们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的影响。
一、免赔额的概念与作用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调控保险责任范围,限制小额索赔,减少保险欺诈行为,并且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免赔额的大小可以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设定。
在一些大型风险险种如汽车保险中,免赔额一般较高;而在一些小额风险险种如意外险中,免赔额相对较低。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平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鼓励投保人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免责条款的含义与适用范围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特定风险或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存在是为了规避某些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免责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如车险中对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等行为的免责条款;第二,合同约定的免责期限,通常为合同生效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不予赔付;第三,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
免责条款的存在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保护,但同时也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评估自身的风险情况和保险责任范围,以便在需要理赔时准确了解自己的权益。
三、免赔额与免责条款的影响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规范保险理赔的作用,既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
它们共同制约了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理赔赔付。
对于投保人而言,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影响了他们购买保险的选择和投保金额的确定。
较高的免赔额可能会降低理赔时的实际赔付金额,因此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选择适合的免赔额水平。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受益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免赔额和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对保险责任承担和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进行详细探讨。
一、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自行承担的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免赔额的设定,一方面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保险受益人在理性选择风险保障方案的同时,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免赔额的设定应当根据被保险对象的风险程度、保险费率、投保人的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对于高风险的保险事故,免赔额设定会较低,以充分体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而对于低风险的保险事故,免赔额设定则会相对较高,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免赔额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可以与保险费率等因素相互影响,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受益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免赔额的具体设定,以避免对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规定的豁免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对于特定情况下责任承担的限制,保护其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
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保险合同中常用的免责条款之一是不可抗力范围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2. 自身过失:若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存在过错或疏忽,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加重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对其责任承担进行限制。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保险受益人酒后驾车导致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不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条款还可以约定保险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报案、提供证明文件等行为,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免责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交强险免责的法律条款有哪些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交强险中有一些免责的情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强险的免赔事由,这些内容往往都是在相关法律中作出规定的。
那么大家知道交强险免责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合同中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正文】合同编号:xxxxx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签订,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责任限制1.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仅限于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范围。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甲方不对乙方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责任。
1.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义务。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二条免责条款2.1 对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等,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免除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2 甲方或乙方不承担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故障、网络中断、电力故障等问题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尽力减少损失。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和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协商,并在书面协议中进行明确。
3.2 乙方如因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应与实际损失相符。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相关争议解决机构处理。
4.2 本合同的解释及其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4.3 若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终止5.1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终止合同。
5.2 本合同在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结语】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至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完毕之日。
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共同履行各自的责任。
如有任何争议或非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商解决。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读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保险合同通常包含许多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解读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探讨其意义和应用。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免责条款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鼓励保险人在风险管理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它们在保险合同中起到明确责任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免责条款的种类和范围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条款的性质可以分为多种形式。
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自然灾害免责条款、战争免责条款、意外事故免责条款等。
这些免责条款通常会列举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具体情形,例如火灾保险中的"自燃"、汽车保险中的"驾驶人酒后驾驶"等等。
免责条款的范围通常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其中的免责规定。
同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可能的附加条款也是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重视的。
三、免责条款的解读与实际应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往往是以专业术语和法律用语来进行表述,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理解这些条款的内涵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免责条款的解读: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自然灾害免责条款通常涵盖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
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获得赔偿,例如高级航空保险中对于飓风的定义和紧急状态的规定。
2. 意外事故免责条款意外事故免责条款一般适用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会列举出不属于意外事故的情况,例如精神疾病、自残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 战争免责条款战争免责条款通常适用于财产保险和航空保险等。
保险公司会限制在战争时期或战争导致的损失赔付范围。
例如,自动火灾、公共暴动和骚乱等均不予赔付。
针对不同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根据自身情况,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法律凭证,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相互约定、互相义务的文书。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减少赔偿金额的约定。
它是为了降低保险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合法条款。
免责条款通常会列举出一系列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称为“例外责任”。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以免发生纠纷。
二、免责条款的作用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避免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者利用保险金来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
其次,免责条款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
最后,免责条款还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潜在的保险欺诈行为。
三、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各不相同,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下面以车辆保险为例,介绍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1. 自然灾害免责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车险合同中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坏或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涝、暴雨等。
这是因为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保险公司无法预测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 被保险人过失免责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保险公司有权利免除赔偿责任。
例如,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事故,或者酒后驾驶导致的意外。
保险合同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在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的前提下使用车辆,否则可能导致免责。
3. 不属于保险范围免责保险合同中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免责的情况,例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改装、参与非法赛车活动等。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与上述情况相关,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四、如何避免免责条款的风险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认真阅读免责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细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细解析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它规定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合理运用这些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恶意行为等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事件。
免责条款的作用是为了平衡保险公司的风险,合理规避无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对可能的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
二、常见的免责条款类型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通常规定了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给投保财产带来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这是因为自然灾害具有不确定性和普遍性,保险公司难以预测和承担巨大的赔偿风险。
2. 战争或恐怖主义: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由于战争、恐怖主义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是因为战争或恐怖主义的危害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保险公司难以预测和承担相关的赔偿风险。
3. 投保人故意行为: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对于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为了遏制一些投保人故意破坏保险标的以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同时保护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4. 预先知悉的风险: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知晓的风险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这是为了鼓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对相关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三、合理运用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但它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免除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理解并合理评估免责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注意附加条件和限制条款。
合理运用免责条款有助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风险共担,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合法有效。
一旦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将无法依据该条款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起草保险合同时,务必注意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其次,免责条款必须清晰明确,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情况,以免引起纠纷和争议。
最后,免责条款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以明确的格式和字体予以体现,以确保其有效性。
在起草保险合同时,建议客户务必审慎考虑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咨询专业的合同范本专家以确保其合法有效。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
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是指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可以使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免除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被保险人行为的限制:保险合同可能会规定一些被保险人行为的限制,比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自主决策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
2. 被保险人对于损失发生前的不诚实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保险人可以利用免责条款,拒绝支付赔偿。
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明确列举出一些免责事由,比如天灾、战争、恶意行为等,如果保险责任发生在这些免责事由之下,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
4.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一些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险人可以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
如果保险人利用免责条款免除责任,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得保险金赔偿,而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
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旨在规范保险责任和权益。
其中,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详细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运用保险合同。
一、免责条款的意义和作用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效避免了保险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确保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免责条款也提醒了被保险人应注意保险责任的限定范围,帮助其更好地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免责条款还起到了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作用,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案例解析1.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形。
比如,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在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受损时,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进行免赔。
类似地,当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保险公司亦可根据免责条款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免责条款规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仍需依法提供相应的赔偿,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险事故责任限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还可针对特定保险事故责任进行限定。
例如,在车险中,如果驾驶人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类似地,在医疗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从事高风险运动时受伤,保险公司同样可根据免责条款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免责条款的存在有效地遏制了高风险行为的发生,保护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3. 保险合同解除和中止免责条款还适用于保险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情况。
当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故意欺诈、假冒等违法行为而被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地,在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中的规定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责承担或限制责任的条款,这些特定情况可能包括保险合同范围以外的损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能赔付的情况以及合同中附加的其他限制责任的规定。
虽然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很强的约束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一定免责。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合理的协商和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为涉及到诸如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合法,那么,这些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受理理赔、处理事故等情况下将完全没有约束力。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责任排除在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确实是因为未被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或是保险条款相反,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则属于保险责任排除。
例如,在购买汽车保险时,投保人在驾驶车辆时酒后驾驶或是在交通事故中主动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这些行为超出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事项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能会出现汽车、房屋、重大财产等损失情况,但是这些损失中,不少都与被保险人的个人行为、环境因素等因素有关。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情况通常称之为免责事项。
例如,被保险人在购买住宅保险时,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因为烟雾、酸雨、老鼠、蚊虫、霉菌、鼠咬、虫咬等自然因素导致室内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降额免责条款降额免责条款指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设定一个事故发生时的自负额,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自负额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将在自负额的基础上进行赔付。
例如,被保险人在购买汽车保险时,选择的自负额为1万元,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只承担超出1万元的部分,而被保险人需要承担1万元以下的损失。
这种降额免责条款的设定,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被保险人更加谨慎地使用被保险物,从而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特殊约定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特殊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和特殊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特殊约定进行探讨。
一、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限制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合理分担风险。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通常采用了相对严格的措辞,要求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自行承担风险。
免责条款的设立是合理的,因为保险公司需要避免因为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以确保其自身的经营正常进行。
然而,免责条款的使用也需要注意合理性和公平性,不应过度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免责条款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合理期望。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具备明确、公正、合理等特点,保证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合同公平性。
免责条款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可能被视为免责情形,因为这些风险无法由保险公司控制。
2. 不可抗力:如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免责,因为这些事件超出了其可预见和可控制的范围。
3.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被保险财产或者故意造成事故等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免责。
4. 违反合同条款:如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保费等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免责。
在免责条款的明确约定下,保险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了解和考虑。
二、特殊约定特殊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责任限制等进行特殊约定的条款。
特殊约定通常是在标准保险条款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合同交涉,个别约定的内容。
特殊约定在保险合同中起着具体明确化被保险人需求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作用。
它可以根据特定情况下的需要,对标准保险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doc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那么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投保的客户具体内容和条款,如果蓄意隐瞒,则条款无法律效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也越来越注重对自身的关注,保险意识和理念也逐渐增强。
但是大多数人在购买保险时,主要的会查看保险的收益和回报,以及赔偿额等信息。
但是其实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很多的免除责任的保险条款。
如果当事人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内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免除责任,不予赔偿的。
当然免责都是有条件限制和适用范围的。
接下来和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1.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那么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投保的客户具体内容和条款,如果蓄意隐瞒,则条款无法律效力。
这里所致的明确告知的含义就是说保险公司和投保的客户当事人签署合同协议之前或签署时,关于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不能只是敷衍告知对方查看,而是对于免除责任条款的细节内容、大体概念和可能的法律结果等,都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引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和重视,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等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加注标识,如加粗加大字体或者改变颜色等,也可以专门打印免责部分内容,加上投保客户的个人声明,最好有客户本人签字,表明当事人已同意这些条款,让投保的当事人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和违反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保险公司对于告知投保人免责内容的适用理解,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条款属于免除责任的条款,必须从条款的实际内容出发判定,而非仅仅从条文形式上判断。
有很多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实际上是隐藏在协议合同等其他部分的,不易引人注意,容易钻法律空子。
所以能够减少或者直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或者增加了投保客户责任的保险条款都属于广义上的免责条款。
3.保险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提到保险公司有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信息,充分告知投保人免责信息内容,是保险协议或合同正式生效的重要前提。
合同法免责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免责条款的规定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
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
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
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其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从而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免责条款:保险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免责,例如保险合同规定的豁免事项(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些情况下,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限额条款:保险人可以对特定风险或特定损失类型设置限额,即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可以帮助保险人控制风险和压力。
3. 共同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可能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能会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其中一个保险人免责后,其他保险人也会相应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述,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其中的免责条款。
同时,在保险合同中还可能存在与免责有关的附加条件,被保险人在理赔时需满足这些条件方可享受保险金。
所以,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结合个人情况和需求,仔细考虑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合理的保险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需要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争议。
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首先,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纠纷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事实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保险责任的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了最初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近因,这个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一辆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车损和人员伤亡时,如果交通事故的近因是司机酒后驾驶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原因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免责情形,在该情形下,保险合同的一方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提出并写入保险合同中,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或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通常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原因相关,例如在汽车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因免责条款来拒绝赔偿。
在实际应用中,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常常结合使用,以确定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责任。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首先要根据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如果属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则根据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综合考虑。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理赔过程中的证据等因素,以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总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近因原则通过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来确定保险责任,而原因免责条款则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况。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有哪些情形.doc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有哪些情形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
那么哪些情形下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有哪些情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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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请看详细内容介绍。
保险合同因其适用广泛性、重复使用性及标的类型化、权利义务固定化而被设计成格式合同,又因其内容涉及面广、条款专业性强、权利义务量化过程复杂,保险人被法律强制性地赋予对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
为使保险业在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稳定中更好发挥作用,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我国的立法、司法活动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说明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一、对免责条款的免责属性应作实质性审查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条中,法律对保险格式合同规定了普通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特别说明义务。
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只要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了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都有义务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而不得以转述、摘要、概括的方式代替保险条款的完整出示,对所出示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应该主动说明其
内容。
而对于免责条款,除了上述出示与一般性地说明外,法律还规定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两项义务,对提示义务规定了效果标准,即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对说明的义务规定的方式应是书面或者口头,效果应是明确的。
免责条款如果未经上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法律也少有地规定了苛严的后果不产生效力,这在以鼓励交易为原则的民商法律中极为少见。
为进一步强调保险人的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以列举方式解释了免责的含义,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这一条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免责条款不仅仅指形式上属于格式合同中被列明为责任免除条款的部分,而是指一切在实质与效果上具有使保险人免除、减少赔付或限制保险责任承担内容的合同条款,免责既包含全部免责,也包含部分免责,辨别免责条款以实质性审查为标准。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形
在实践中,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大概有如下情形:
1、对免责条款本身未明确说明。
2、对合同中的专业术语未明确说明。
3、对可予免责的情形说明不全。
4.对保险合同的附件未明确说明。
5、对附加险条款未明确说明。
6、对非即时生效条款未明确说明。
对保险条款的说明,既是保险人的一个负担,一项义务,是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不对称地位的手段,但未尝不是保险人对社会公众关于保险知识的教育方式,是培育人们树立保险意识、培植承载保险业蓬勃发展深厚土壤的机会,因此保险人应以长远眼光,积极实行。
三、司法活动应加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违反的纠正
我国保险法虽然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相关规定在保险经营中并未非被完全履行,要使纸上的法律变成主体行动中的法律,除了期待社会主体具有较高的守法意识,自觉地有法必依外,还必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对个案的处理,来教育、引导保险人主动、正确地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
(1)积极主动地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人设计保险条款时不愿将免责条款赤祼裸地公之于众,以免引起投保人的反感和监管机关的注意,免责条款一般较为隐蔽、晦涩。
让投保人于繁冗的保险合同中识别出全部的免责条款,既违背格式条款对交易效率的追求,从专业知识角度讲也确实勉为其难,很可能任其花费时间,也不能一一挑出。
(2)说明应达到明确的标准
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以投保人能够理解为目的,理解包含对免责条款文义的理解、所设免责情形预见、法律后果的明了。
否则,
未能真正理解概念及条款含义,预见其法律后果,即使投保人在形式上接受也不构成签约时的真正合意。
(3)关于说明的形式要求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免责条款说明的形式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在实践中,保险人也多是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标示,或让投保人自己签字确认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向自己做了说明。
然而,说明应以完整出示免责条款为基础,以充分提示为前提,以投保人真正理解为目的,那种让投保人根据保险业务人员的指示,在保单上确认签字的行为,并非是保险人完成说明义务的证明。
《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说明的形式要与保险产品销售的方式相匹配,除了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非当面提示外,柜台销售或上门营销的,应由销售人员当面说明,说明效果应由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确认已全部理解为要求。
(4)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说明
对于免责条款说明时间,王利明教授有简单而精辟的阐述,他认为,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因为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旨在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减轻或免除。
[13]因此,保险人应在与投保人磋商期间、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前,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反之,延后的说明不能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5)对免责条款说明举证的责任分配
保险的销售渠道由保险人设定,保险的申请单、格式合同、保单由保险人提供,与投保人的协商与签约过程由保险人安排与控制,保险人的营销人员相对于投保人具有知识的专业性、行动的组织性、资源的多样性等诸多优势,而且法律已将说明的义务分配给保险人,保险人是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受益者,如不能证明已对投保人说明,则要承担免责无效的不利后果。
作为保险活动的强势方、业务进程的控制者与积极行为的受益人,理应由保险人为自己已履行说明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同时,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有利于保险人更积极主动、更明确完整、更规范认
真、更及时有效地履行说明义务。
基于此,《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四、对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建议
只要保险人能从疏忽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中得到好处,只要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强弱之差别仍然存在,对免责条款说明的相关问题就不会消失,就仍有予以关注与以外力加以调整的必要。
要改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漫不经心:
1、首先,应要求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保险行业的监管法规,加快业务规章及操作指引的制订,对提交备案的保险合同严格审查,更多地推广标准化保险合同与示范性保险条款,对保险经营者的展业行为加强合规性检查,推动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对保险业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激活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查,强化保险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净化。
2、其次,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重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根据法律规定强化保险人对完成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严格审查保险经营者对法律义务的履行,剥夺一切因逃避法定义务而可能获取的利益。
有
权法院以指导司法实践为导向,增加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审判案例,在推动纸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转化升级的同时,以对审判实践的总结与成文化弥补已制定法律的不足,推动保险法的与时俱进。
3、最后,保险人与投保人都要增加法律意识,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共同创造诚信公平、互助和谐的保险活动环境,使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历史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互济功能,成为有力的社会稳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