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doc
学会正确理解保险中的免责条款
学会正确理解保险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我们提供了经
济上的保障,帮助我们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然而,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必须了解并正确理解其中的免责条款。本文将介绍保险中的
免责条款,并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对这些条款。
一、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什么?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承
担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故意行为、违反法律法
规等。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限制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范围,保
护其自身的利益。
二、正确理解免责条款的重要性
正确理解免责条款对于保险购买者极其重要。只有理解了免责条款,我们才能准确评估保险是否适合我们的需求,避免在理赔时遇到意外
情况。
三、免责条款的分类
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保险中常见的免责条款。例如,火灾、地震、洪水等自
然灾害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仔细阅
读免责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自然灾害情况下的赔偿规定。
2. 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也是免责条款的一种常见形式。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故意欺骗或故意造成损失,他们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要明确遵守合同规定,不得采取任何故意行为。
3. 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例如酒驾、无牌驾驶等,保险公司可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购买保险前,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以免因为违法行为而造成保险公司的免责。
4. 不属于保险范围
有些情况可能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因此,当我们选择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条款,确保所需保障范围与具体情况相符。
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
条款的认定
《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第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二条本合同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终止日期。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第三条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注明的金额。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遵守合同条款之下,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件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谓保险事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因意外、突发事件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2、由于被保险人无力预见、防范或遏制而发生的事故。
3、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得到保险人确认的风险。
第六条本合同的免责条款,包括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
发的保险事故、遗弃或拾得被盗物品无法证明归属等情况。
第七条本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等条款。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署后,发现合同存在上述无效条款,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人进行更正或调整。
第八条本合同的争议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由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下签署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双方应遵守并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或泄露。
第十一条本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法等规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效力,自保险单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
免责条款字迹模糊保险企业败诉.doc
免责条款字迹模糊保险公司败诉-
南充某信息公司的一翻斗货车在嘉陵区火花路发生侧翻,受理保险的某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翻斗车行驶中后面的车厢一直未放下来,这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
翻斗车厢升起行驶不该赔
这辆东风翻斗车原是个体经营户李金源的,李金源把车挂靠南充某信息公司,并于2009年7月在某财险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
2009年9月6日,李金源驾驶东风翻斗车行驶至嘉陵区火花路时,发生侧翻,车辆受损,李金源随即打电话给投保的某财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翻斗车行驶中后面的车厢一直未放下来,这正是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自卸车辆在车辆升举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我哪么不晓得合同中有这一条呢?李金源心中纳闷,回到家中把保险合同从头至尾看了一遍,结果发现免责条款中关键的
第5条正好和明示告知中的第1条重叠印刷在一起,其中字迹模糊不清,根本看不清写的什么。李金源将此告知挂靠的南充某信息公司,信息公司随后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免责内容是否知道
合同中这么重要的内容,他们怎么会不知道?如果不知道怎么会跟我们签合同?被告某财险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在印合同时,因印刷出现质量问题,把免责条款中关键的第5条和明示告知中的第1条重叠印在一起,这一点在签订合同时就向投保人解释了,而且对方也同意。原告某信息公司辩驳,保险公司是故意把关键地方印刷模糊的。
那么,是不是保险公司有意为之逃避责任呢?被告某保险公司始终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败诉,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600余元。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和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本文将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进行详细解析。
1.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责任的一些情况。免责条款的作用是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
(1)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免责事由,例如战争、恐怖活动、核爆炸等。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不负责赔偿。
(2)保险合同外的免责事由: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例如,某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之后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公司也可以主张免责。
2. 保险合同中的限制
除了免责条款外,保险合同中还包含一些限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范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
(1)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那么被保险人需要承担免赔额之上的部分才能获得赔偿。
(2)赔偿责任限额: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责任限额内的损失。
(3)特定险别的限制: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限制。例如,人寿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保人未满一定岁数或者患有某些疾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责任及免责解释方法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和限制的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一、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同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责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对于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不知道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常见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其解释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
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如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事故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标的的非法用途:保险标的用于非法用途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磨损、自
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原因导
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认定及法律适用
人身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认定及法律适用□张海娇
人身保险理赔业务中,保险公司对事故调查后,会对一些理赔申请予以拒赔处理,其中一项拒赔理由为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此类争议案件,客户多以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笔者以人身保险合同为例,分析阐述免责条款相关法律问题,以引发业界对免责条款的更多思考。
一、免责条款定义
谈到免责首先应明确免责条款定义,,以及“免责”与“不承担保险责任”以及“保险责任”的区别。
免责条款,顾名思义为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免除承担保险责任与不承担保险责任含义完全不同,如果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比作圆,圆内为保险责任,圆外则为不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免责与保险责任为何种关系?笔者认为,责任免除的前提必然先有保险责任的存在,如果保险责任不存在何谈免除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定或约定剔除一部分,此部分即为免责条款。简言概之,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本应承担保险责任而依法得以免除承担责任的约定。
如上所述,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以及免责条款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
之所以区分三项定义明晰界限,在于因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大都源于当事人或法院混淆免责条款定义,从而导致法律适用发生错误。例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客户王某重大疾病理赔纠纷案件,客户王某因患可逆性脑白质病变,要求寿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寿险公司以客户所患疾病不属于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此案件经法院两审后以寿险公司败诉结案。法院认为,被告某寿险公司保险中虽列举22种重大疾病,但不能涵盖所有人身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就该项免责条款未向王某明确说明,对王某不发生效力,以此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
后果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双方在特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益和责任。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面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
概念: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约定,它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该条款的存在旨在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保证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减少被保险人滥用保险索赔权益的可能。
内容: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会规定以下几种情况:
1. 自愿风险承担: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自愿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悬挂跳伞、攀岩等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发生了保险事故。
2. 违约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例如,被保险人故意瞒报车辆事故历史,在发生事故后索赔时,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工人
罢工、战争等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
4. 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的限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了限额,保险人可以免除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后果: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可以对双方产生不同的后果: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析和风险提示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析和风险提示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车险等。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常常会遇到免责条款,
这些条款涉及到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本
文中,我们将对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一些解析,并给出一些建议和
风险提示。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人在某些情
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恶意行为等。免责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承担风险,同时防止保险人滥用保险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在人寿保险中,常见的免责
条款有自杀条款和健康问题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起效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健康问题条款则规
定了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否则保险
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在财产保险中,常见的免责条款有不属保险责任条款和投保人故意
造成的损失条款。不属保险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与被保险
物品价值无关的损失赔偿责任。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条款则规定了
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故意制造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车险中,常见的免责条款有违章驾驶条款和无合法驾驶证条款。
违章驾驶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无合法驾驶证条款则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没有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了解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对于保险购买者至关重要。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自己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的其他附加条款和保险责任范围,以便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受益人之间的
权益和义务。其中,免赔额和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对
保险责任承担和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就保险合同中的免
赔额和免责条款进行详细探讨。
一、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受益人在发生保
险事故后,必须自行承担的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免赔
额的设定,一方面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保险受益人在理性选择风险保障方案的同时,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免赔额的设定应当根据被保险对象的风险程度、保险费率、投保人
的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对于高风险的保险事故,免
赔额设定会较低,以充分体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而对于低风
险的保险事故,免赔额设定则会相对较高,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免赔额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可以与
保险费率等因素相互影响,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受益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免赔
额的具体设定,以避免对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规定的豁免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对于特定情况下责任承担的限制,保护其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保险合同中常用的免责条款之一是不可抗力范围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合同通常包含免责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了解免责条款对于购买保险并理解保险合同的范围至关重要。本文将对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保险中的风险。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条款。这些情况通常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或保险公司认为无法承担的风险。免责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保险公司免受不合理的索赔和经济损失,同时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免责条款的种类
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是最常见的免责条款之一。保险公司通常不负责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这是因为自然灾害的风险无法控制和预测,保险公司无法承担所有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风险。
2. 意外事故免责条款
意外事故免责条款适用于因非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如意外坠落、
火灾等。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免责,如意外事故发生
时被保险人未遵守安全措施。
3. 航空事故免责条款
航空事故免责条款适用于飞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些
条件,如飞机的运行状况、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是否发生任何问题等,
这些条件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对事故负责。
4. 战争和恐怖主义免责条款
战争和恐怖主义免责条款适用于战争、起义、恐怖袭击等情况下引
起的损失。由于这些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和极高的风险,保险公司通常
不承担与此相关的索赔。
三、免责条款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读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解读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情况。了解和解读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至关重要。本文将对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读。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和作用
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它是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经营稳定和风险管理而设定的一种保护措施。免责条款的存在可以充分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明确了解保险责任和范围。
二、免责条款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免责条款根据具体的保险种类和风险情况而异,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然灾害责任,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条件。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免责条款: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3.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责任,如战争、恐怖活动等,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三、如何正确解读免责条款
正确解读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常重要,下面是一些解读免责条款的基本方法:
1. 仔细阅读: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特别是针对自身情况所涉及的免责条款。
2. 咨询专业人士:如遇到难以理解或有疑问的免责条款,可以咨询保险代理人或律师,以获取专业的解释和建议。
3. 注意理解关键词:免责条款中经常使用一些特定的关键词,如“意外”、“合理预见”等。投保人应该准确理解这些关键词的含义和适用情况。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为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合同中通常包含了免责条款和责
任限制。这些条款旨在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的权益,同时也给予投保人一定的权益保障。本文将重点就保险合同
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进行探讨。
一、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这
些情况通常是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
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有效地
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并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然而,免责
条款也需要一定的限制,以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避免过度限制保险公
司的责任。
1.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
在一些特定的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包括自然灾害免责条款。例如,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于由地震、洪水等
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自然灾害属于无法
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其损失程度也往往较大,保险公司难以预估和承
担这些风险。
1.2 投保人故意损坏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往往会包括投保人故意损坏免责条款。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故意损坏被保险财产以获取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类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营。
二、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进行限制或减少的约定。这些限制通常是通过限定保险赔偿金额、设定免赔额或提高赔偿条件等方式实施的。保险责任限制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能保证合理的赔偿水平,以免陷入不良风险。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法律凭证,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相互约定、互相义务的文书。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
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减少赔偿金额的约定。它是为了降低保险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合法条款。免责条款通常会列举出一系列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称为“例外责任”。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以免发生纠纷。
二、免责条款的作用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避免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者利用保险金来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其次,免责条款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最后,免责条款还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潜在的保险欺诈行为。
三、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各不相同,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以车辆保险为例,介绍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1. 自然灾害免责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车险合同中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坏或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涝、暴雨等。这是因为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保险公司无法预测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 被保险人过失免责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保险公司有权利免除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事故,或者酒后驾驶导致的意外。保险合同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在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的前提下使用车辆,否则可能导致免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细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细解析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它规定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文将对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合理
运用这些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和作用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保险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恶意
行为等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事件。免责条款的作用是为了平衡保险公司
的风险,合理规避无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
险时要对可能的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
二、常见的免责条款类型
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通常规定了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给投保财产带来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是因为自然灾害具有
不确定性和普遍性,保险公司难以预测和承担巨大的赔偿风险。
2. 战争或恐怖主义: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由于战争、恐怖主义等
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是因为战争或恐怖主义的危
害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保险公司难以预测和承担相关的
赔偿风险。
3. 投保人故意行为: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对于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遏制一些投保人故意破坏保险标的以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同时保护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4. 预先知悉的风险: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知晓的风险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是为了鼓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对相关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其实质是保险人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应当承担其向投保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被告没有举出已向原告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该特别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与保险法和有关保险规章相抵触,故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50000元,被告剔除原告的部分货物损失,系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理赔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江某的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某保险公司依据投保单向原告出具与投保单内容一致的保险单,应认定原、被告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协议,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机动车投保单和商业保险单中的五条特别约定,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特别约定属于被告的免责条款;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条,则应考虑保险条款的性质、保险条文内容的繁简程度来确定;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条款的含义和后果,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该条款中免赔条款按照普通人的认知程度,应该明了条款的含义和后果,被告无须在保险合同中列举说明;且保险人在投保单中有提示阅读条款及原告的签名,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原告持有的保险单记载的特别约定与投保单一致,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收到保险单就该条向被告提出了异议并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江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五条“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与赔偿范围
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与赔偿范围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包含免除责任与赔偿范围的条款,用于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以及赔偿的限制。本文将从免除责任和赔偿范围两方面来详细探讨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一、免除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这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索赔和滥用保险的行为。常见的免除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一般会明确规定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如地震、洪水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战争与恐怖活动:由于战争和恐怖活动的性质复杂且具有很高的风险,保险合同通常会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保险公司承担过大风险。
3. 违法行为: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从事违法活动导致损失时,保险公司通常会免除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驾驶无证驾驶的车辆造成的事故。
4. 自身行为:如果被保险人自身行为不当导致损失,如故意自残、自杀等,保险公司会免除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
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赔偿
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因保险合同类型和具体条款而异,以下为一般常
见的赔偿范围:
1.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通常会覆盖财产损失,如火灾、盗窃等引起
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人身伤害:保险合同中一般会对被保险人因事故或意外导致的人
身伤害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丧失收入、残疾赔偿等。
3. 第三方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保险合同一般也会包含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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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请看详细内容介绍。
保险合同因其适用广泛性、重复使用性及标的类型化、权利义务固定化而被设计成格式合同,又因其内容涉及面广、条款专业性强、权利义务量化过程复杂,保险人被法律强制性地赋予对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为使保险业在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稳定中更好发挥作用,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我国的立法、司法活动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说明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一、对免责条款的免责属性应作实质性审查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条中,法律对保险格式合同规定了普通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特别说明义务。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只要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了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都有义务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而不得以转述、摘要、概括的方式代替保险条款的完整出示,对所出示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应该主动说明其
内容。而对于免责条款,除了上述出示与一般性地说明外,法律还规定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两项义务,对提示义务规定了效果标准,即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对说明的义务规定的方式应是书面或者口头,效果应是明确的。免责条款如果未经上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法律也少有地规定了苛严的后果不产生效力,这在以鼓励交易为原则的民商法律中极为少见。
为进一步强调保险人的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以列举方式解释了免责的含义,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这一条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免责条款不仅仅指形式上属于格式合同中被列明为责任免除条款的部分,而是指一切在实质与效果上具有使保险人免除、减少赔付或限制保险责任承担内容的合同条款,免责既包含全部免责,也包含部分免责,辨别免责条款以实质性审查为标准。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形
在实践中,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大概有如下情形:
1、对免责条款本身未明确说明。
2、对合同中的专业术语未明确说明。
3、对可予免责的情形说明不全。
4.对保险合同的附件未明确说明。
5、对附加险条款未明确说明。
6、对非即时生效条款未明确说明。
对保险条款的说明,既是保险人的一个负担,一项义务,是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不对称地位的手段,但未尝不是保险人对社会公众关于保险知识的教育方式,是培育人们树立保险意识、培植承载保险业蓬勃发展深厚土壤的机会,因此保险人应以长远眼光,积极实行。
三、司法活动应加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违反的纠正
我国保险法虽然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相关规定在保险经营中并未非被完全履行,要使纸上的法律变成主体行动中的法律,除了期待社会主体具有较高的守法意识,自觉地有法必依外,还必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对个案的处理,来教育、引导保险人主动、正确地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
(1)积极主动地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人设计保险条款时不愿将免责条款赤祼裸地公之于众,以免引起投保人的反感和监管机关的注意,免责条款一般较为隐蔽、晦涩。让投保人于繁冗的保险合同中识别出全部的免责条款,既违背格式条款对交易效率的追求,从专业知识角度讲也确实勉为其难,很可能任其花费时间,也不能一一挑出。
(2)说明应达到明确的标准
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以投保人能够理解为目的,理解包含对免责条款文义的理解、所设免责情形预见、法律后果的明了。否则,
未能真正理解概念及条款含义,预见其法律后果,即使投保人在形式上接受也不构成签约时的真正合意。
(3)关于说明的形式要求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免责条款说明的形式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在实践中,保险人也多是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标示,或让投保人自己签字确认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向自己做了说明。然而,说明应以完整出示免责条款为基础,以充分提示为前提,以投保人真正理解为目的,那种让投保人根据保险业务人员的指示,在保单上确认签字的行为,并非是保险人完成说明义务的证明。
《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说明的形式要与保险产品销售的方式相匹配,除了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非当面提示外,柜台销售或上门营销的,应由销售人员当面说明,说明效果应由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确认已全部理解为要求。
(4)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说明
对于免责条款说明时间,王利明教授有简单而精辟的阐述,他认为,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因为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旨在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减轻或免除。[13]因此,保险人应在与投保人磋商期间、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前,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反之,延后的说明不能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5)对免责条款说明举证的责任分配
保险的销售渠道由保险人设定,保险的申请单、格式合同、保单由保险人提供,与投保人的协商与签约过程由保险人安排与控制,保险人的营销人员相对于投保人具有知识的专业性、行动的组织性、资源的多样性等诸多优势,而且法律已将说明的义务分配给保险人,保险人是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受益者,如不能证明已对投保人说明,则要承担免责无效的不利后果。作为保险活动的强势方、业务进程的控制者与积极行为的受益人,理应由保险人为自己已履行说明义务承担证明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有利于保险人更积极主动、更明确完整、更规范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