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
刑法的谦抑主义及其特征
刑法的谦抑主义及其特征作者:郝东升旺娜吕占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一、刑法谦抑主义的涵义刑法的谦抑主义乃现代刑法三大价值理念之一,在日本及欧陆诸国刑法理论中受到高度重视,其理论基础在于刑法的内在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推动,基本内容包括刑法的补充性、片段性和宽容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所谓谦抑,系谦让抑制之意。
刑法的谦抑主义,又称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在欧洲又叫刑法的辅助原则。
作为源流,来自于罗马法中“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Min imanon curatpraetor)的刑法格言,其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
二、刑法谦抑主义的内容近代刑法谦抑原则来自于日本。
“谦抑主义”的用语最早由来于大正末年宫本英脩博士所著的教科书《刑法学纲要》。
宫本博士比较详细的论述如下:“刑法以规范的责任主义为前提,应以特别预防主义为特色理解之。
原来犯罪是社会的必然的现象,不可能根绝。
如欲强根绝之,即使以一般方策为之,或以刑罚施之,或者即使其目的基于人类爱的理想,认为在于一方面保护社会的安全,一方面谋取犯罪人的改善,却随意侵害个人的利益,以至于妨害社会文化的发达。
故刑罚有限度行之。
此系刑罚本身谦抑,不以一切违法行为为处罚的原因,仅限制种类与范围,所以专以适于科处的特殊的反规范的性情为征表的违法行为为处罚的原因。
予谓刑法之如斯态度名为刑法的谦抑主义。
”现今诸家中忠实继承宫本英脩博士观点的佐伯千仞教授也认为“刑法不能采取那种认为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以刑罚对待的狂妄的态度”。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从刑法的调整对象、保护手段和自由尊重性方面阐述刑法谦抑性的含义,认为其包含刑法的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这也是刑法的立法和解释的原理。
可以说,这是关于刑法谦抑性内涵的经典论述。
1.刑法的补充性刑法的补充性,又称刑法的第二次性,指刑事制裁是为了防止犯罪的最后的手段。
刑法的谦抑
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
刑法谦抑,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
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科学认识,谦抑性就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 1 紧缩性* 2 补充性* 3 经济性*刑法谦抑- 紧缩性人类文明史纵观人类文明史,从人治到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德国学者韦伯曾经把历史发展分为三种统治类型先后出现的过程:其一是卡里斯马型统治,这是一种前理性时代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最不稳固、非常态(extra-ordinary)的统治形式。
其二是传统型统治,这种统治的合法性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的权力。
其三是法理型统治,指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它与卡里斯马型和传统型的人治社会不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管理治理的社会。
法律规范是基于有利权衡或价值合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经由协议或强制来建立,它要求这种统治类型的组织成员-通常包括居住在一定领土范围上的所有人,他们的社会关系、社会行动的方式,要受这一组织的管辖-都要服从其权力。
法律实体基本上是由一些抽象的规则组成的首尾一贯体系,通常是人们有意制定的。
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就是将这些抽象规则运用实际事例;行政管理过程旨在制约组织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理性地追求利益并遵守形式化的原则。
〔1〕韦伯所说的法理型统治的社会,就是现代法治社会。
这种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法的无所不在、至高无上,形成非人格化的法律关系。
但是,在这样一个法律扩张的社会里,我们却看到一种与之极不协调的现象,这就是刑法的紧缩。
如果我们更为深刻地看待这问题,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个语义学的问题:法(包括法规、法典、法律体系及其法观念)的非刑化嬗变。
在这一嬗变过程中,法越来越丧失刑法的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因而增加了它的涵括面,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
浅析刑法谦抑主义
浅析刑法谦抑主义法律要强制人们的行为不能是任意的,其本身必须是理性的。
因为刑法的严厉性,它更需要理性的制约。
若刑法运用得当,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就是一把惩恶的利剑,可以给犯罪者应有的制裁;若刑法运用不当,就可能成为一把伤及无辜的屠刀,使人们成为公共权力的受害者。
鉴于此种对刑法实质双向的意识,刑法必要性便变成当代刑法所期盼的一大目的,从而变成当代刑法的三大理念之一。
可以说刑法谦抑主义是人类在反思罪行擅断,保障人权基础上的产物。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还叫做刑法的适用性或者节约性,具体是指立法人要争取通过最低的支出,或者不使用刑罚(用其余刑罚手段顶替),得到最大程度的社会利益,高效的防范与惩治犯罪。
一、刑法谦抑主义之基本内涵(一)基本内涵之一:刑法的压缩性。
此性质通常展现在:方式方面的压缩与本质方面的压缩。
刑法的方式上的压缩展现为刑法在所有法律中的数目占比不断变小,刑法条例对比与其余部门法条例数目比较少。
探究人们法治进步的历史,能发现:法典愈古老其刑事条文却愈细致健全。
刑法的本质压缩展现为刑法调节范畴的不断变小。
第一,刑法终结了人们隐私生活方面与道德方面。
第二,对刑法囊括范畴的严谨约束,仅要求对带有社会破坏性与不良违法性的刑法能通过刑法措施来调节,而针对没有被害人的动作便给予合法性,最大化的缩小刑法调节范畴。
第三,针对刑法的确定、司法等要求严谨的约束条件,刑法化与犯罪化遭到严谨的束缚,司法权的启用备受有效约束。
刑法调节范畴的减少,积极展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良好观念。
即使外国和我国文化有所差异,然而能发现一个主要共性,也就是刑法在总体法律系统中占据比例的减少,刑法的压缩性其是指原因在于个体和社会,也就是权力和权力间相对联系的转变,形象地说,权力与权利的总和为一,当权力过于膨胀时,必然将压缩权利的行使和发挥,其更有说服力的原因在于人们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观念的展现,人们对人权的注重。
(二)基础寓意之二:刑法的填补性。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我国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检察权具有谦抑性的特点,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处于后顺位。
那么谦抑性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谦抑性原则是什么谦抑性原则,⼜称必要性原则。
指⽴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为设定成犯罪⾏为。
⼀般⽽⾔,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法的必要:第⼀,刑罚⽆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为设定为犯罪⾏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为的效果,则该项⽴法⽆可⾏性。
其⼆,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性内容,可以⽤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政处分⼿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法可谓⽆必要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句名⾔,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个民族的⽣活⽅式具有⼈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在⽴法环节。
对犯罪⾏为只作⾏政处理的司法、执法法,实属有职不守的渎职⾏为。
就此思路分析上述案件,显然,设若某⼀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为⼈滥砍电缆的⾏为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根据现⾏《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则当定性为破坏公⽤电信设施罪;⾄于因为被滥砍⽽遭受民事损害的电信运营商是否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那是另⼀码事;同理,假若滥砍电缆者本是电信职⼯,电信⾏政管理部门是否另⾏予以有关⾏政处理,那也是另⼀码事,它们都不能阻却检察机关就诸如此类案件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责与权⼒。
当然,假如其滥砍电缆的⾏为没有达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影响到电信运营的正常进⾏,则当根据《刑法》第276条定性为破坏⽣产经营罪;假如其既未危及公共安全、⼜未影响⽣产经营,但其被破坏的电缆价值“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谦抑主义原则
谦抑主义原则
1、谦抑主义原则:
又称“刑法谦抑主义”。
是指刑法的机能不可能是无限的,刑法的适用必须谨慎和适度。
理由是:①刑法只是惩治犯罪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惟一和决定的手段;②刑法适用范围有限,不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
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上,刑法谦抑原则要求考虑:(1)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在其他法律不能发挥保护法益作用时才能适用刑法;(2)刑法不能介入公民生活的所有方面,只有当公民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刑法才能介入;(3)刑法的宽容性,虽然犯罪行为存在,从维护社会方面考虑亦可不适用刑罚的则不适用刑罚。
在刑事立法中,确定科刑条件需遵循刑法谦抑原则,对一种行为适用刑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种行为必须是大多数人认为对社会有明显的威胁性和不可容忍;(2)对这种行为处以刑罚符合刑罚的目的,且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3)对这种行为能够进行公平的处理,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4)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诉讼上的处理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罪与刑的关系。
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然而,近年来人们对刑法的过度滥用、过度严厉的倾向引发了对刑法的重新思考。
本文将就刑法的谦抑性进行探讨。
一、刑法与社会控制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刑罚,来对违反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然而,刑法的本质并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因此,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即在追求惩罚的同时,要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纠正以及预防再犯等方面的功能。
二、刑法的谦抑性的重要性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和保护。
刑事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各种原因和社会背景。
过度严厉的刑罚不仅对犯罪人本身造成伤害,也很难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纠正。
而刑法的谦抑性则更有助于引导犯罪人认识错误,为其提供改正的机会,促进其在现实生活中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三、刑法的谦抑性的界定要谈论刑法的谦抑性,首先需要明确其界定。
刑法的谦抑性既包括对犯罪人的刑罚设定上的谦抑,也包括对犯罪人的保护和教育上的谦抑。
在刑罚设定上,应当坚持刑不过当的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避免刑法滥用和过度严厉。
在保护和教育上,应当关注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为其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四、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需要在刑罚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倡导和落实。
对于刑罚设定,应当加强社会舆论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以达到合理、公正、谦抑的刑罚制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避免滥用刑罚权力,注重法律的实效性和人权的保护。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供更多的专业帮助和社会支持,为犯罪人的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条件和机会。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名词解释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法中,谦抑性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对刑法的适用和实施提出了要求。
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在适用过程中追求的稳定和谦抑的特性。
它要求刑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设计刑罚标准、裁判一个案件以及执行刑罚时,应当保持审慎、克制的原则,以避免对个人自由权力和人权的过度侵犯。
在现代刑法中,谦抑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的合理性: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应当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
刑法制定者应当依据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犯罪后果以及个人背景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刑罚,确保刑罚在合理范围内。
2. 社会效益与人权保护的平衡: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确保罪犯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避免对其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待遇。
同时,刑法的实施应当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平安,以平衡社会效益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3.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谦抑性原则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保障。
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司法决策应当基于法律和事实,绝不应受到个人或其他压力的干涉。
4. 追求刑事政策的合理性: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刑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应受到短期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左右,而应当依据长期社会利益和公正原则进行考量。
刑法的修订和实施应当基于对犯罪现象的科学分析和对刑罚效果的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谦抑性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法治精神和人权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
在刑法的适用和执行中,谦抑性原则的遵循可以有效地权衡社会秩序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之一。
刑法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一直是上个世纪乃至今日刑法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理解它是指法律制定者和收容安全者以有效利他主义的方式采取行动,确保对滥用法治的权力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社会免受可能的大面积伤害。
谦抑性的实质是在使用法律时判断平衡的基础上,牺牲法律的完美性与严格性来获得一个有效的刑事抑制作用。
采用这种方式,法律制定者可以保护“弱者”,以及为保护社会以及政府机构制定恰当立法。
比如,可以采取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或是以量刑谨律灵活且遣责简易,以及平衡紧迫性与宽大性原则,来改变依法伸张正义这一无法实现完美公正的行为。
而在判决时,适用情节调解、具体化量刑、采取结合禁令救治罪犯等措施,仍可以表明刑法的谦抑性。
谦抑性不仅提高了刑事治罪的实效性,考虑到受害者的家庭背景,个人经历和既往犯罪史,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少数弱势群体的刑事保护,提供更加温和有效的制度框架。
这些特别群体需要特殊照顾,比如多种形式的针对性报价或救助政策。
同时,法律制定者也必须认清刑事管教政策面临的挑战。
国家机构、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有责任以尖锐的仪式性方式来保护社会,但也应考虑到受害者的情况,无条件地增强对社会缺乏受教育者和贫穷者的关注程度。
刑事立法在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必须让步抑制、宽大性,以赋予法律的正义性和及时的功能。
当许多国家的治安状况变得困难时,仍需遵循谦抑性原则,从而在实际上实施仁慈、合理、公正的刑罚制度。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论刑法的谦抑性摘要:罪刑圈的设定也会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会不断随着社会的流变趋于理性。
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也会表现出宽容的态度,罪行圈的宽或窄,要结合本国社会现实。
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在限定刑法处罚范围方面已经较好的体现谦抑性原则。
在国外,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刑法处罚程度和处罚范围实现谦抑性的做法,但在我国刑法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有点操之过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问题突出,无论是法网的紧缩和收敛还是法网的扩展和延伸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谦抑性非犯罪化犯罪圈非刑罚化刑法的谦抑性,简单来说,就是要求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国家都尽量少用刑法,即用运刑法要节俭、谨慎。
像中世纪鼓吹的刑法万能主义工具论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严刑峻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陈旧思想已经在启蒙思想家提倡的人权、民主、平等、博爱的强势文化思想的冲击下逐渐淡出人们得意识领域了。
对于“太昂贵”“可替代”“无效果”式的罪行圈的设定与刑法圈得配置必须予以“去犯罪化”、“去刑罚化”,因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刑法是公法,具有最强的威慑性,是保障其他法律规范能够顺利实施的屏障,是第二性规范。
对刑法谦抑性性质的不同认定,学者对刑法谦抑性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大概都包含(1)刑法的宽容性(2)刑法的经济性(3)刑法的紧缩性(4)刑法调整手段的最后性(5)刑法的人道性(6)刑法的补充性(7)刑法的不完整性七个方面的要素。
究其实质,这七个方面便是刑法谦抑性内涵和价值理念所在。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1、刑法谦抑性体现人文关怀主义精神刑法因其刑罚轻则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重则剥夺人的生命而最具威慑性。
法不容情,铁面无私,它不像民法那样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合意,法律就不再涉足。
所以,在我们看来刑法是最不讲人性的法,因此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法一直被当作一种统治阶级镇压人民反抗压迫的万能工具,只要刑法能够挥鞭的地方,都被纳入他的规制范围。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
”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
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
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
②与上两名学者相似思想的梁根林教授则主张,所谓的刑法谦抑性,指的就是应当将刑法当做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终防线,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调整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运用较轻手段的时候,就尽可能的避免运用较重手段。
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以国家的权力为着重点。
例如林山田认为刑罚虽然也体现了最后手段,但是却明示了主体即为国家职权的行为。
王明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贯穿整个的刑事领域当中,国家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来对刑法的调控程度与范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论刑法的谦抑原则
论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原则是影响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目前在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并没有在立法界和司法界普遍适用,我国的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较为薄弱。
本文通过对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及理论源泉进行分析,得出该原则在我国的实现途径,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概述刑法的谦抑原则,也称必要性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获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也是立法机关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只有在没有可以代替的其他适当方式存在的前提下,才将某种危害法益的行为定为犯罪。
该原则的适用程度决定着刑罚的调整范围,也决定着哪些行为被定为犯罪,哪些行为不被定为犯罪,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刑法的谦抑原则包含四层价值蕴含,其一为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能抑制违法行为时,才采用刑法加以调整;其二为刑法的不完整性,是指刑法内容和效力范围具有有限性和不全面性;其三刑法具有宽容性,它是指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应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其四为刑法具有经济性,国家司法也需要衡量经济性,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刑法与社会关系的其他调整手段相比,需耗费较大的成本,如将一个人定罪判刑,需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执行多个环节,国家要设置公安局、检察院、监狱多个部门,这些需占用的人力物力财力远超过民事、行政等其他调整方式。
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原则实质即为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慎刑”的理念,将刑法作为对抗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在刑罚适用时,也应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和宽和的思想。
二、刑法谦抑原则的理论源泉(一)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分立市民社会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直接从生产和社会生活交往中产生出来的社会组织形式。
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拥有财产权利和自由平等等政治权利的独立的个人,其强调契约精神和人的独立自由性。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相分离,即社会上普遍要求个人的自由和民主,反对国家的过度干预,在这种背景下,刑法的立法理念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国家利益至上到现在的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这种理念的确定,必然要求刑法从私人领域中撤离,刑法被限制在公共生活领域,成为与私法相对立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范,它既要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尊重个体人权,维护人道主义原则。
因此,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谦抑性,即要充分考虑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追求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人权保护、惩罚与教育、刑罚的个别化三个方面分析刑法的谦抑性。
一、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权保护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上。
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利益,但又不能丧失对罪犯人权的关怀,应避免刑罚的过度严厉和滥用,以免给罪犯带来过度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刑罚需要以合理、适中的力度进行,使罪犯可以在刑罚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人权保护。
同时,谦抑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社会的公正利益和个体的人权利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
二、刑法的谦抑性与惩罚与教育的结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上。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惩罚手段,旨在以合理的惩罚来阻吓和惩治犯罪行为,同时也要使罪犯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引发其内心的矛盾和悔悟,进而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惩罚罪犯的同时,给予其改造的机会,以期实现其二次社会适应和回归。
因此,在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在惩罚的力度上保持一定的谨慎和克制,尽量减少刑罚对罪犯的伤害,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促进罪犯的道德转化和再教育,实现刑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个别化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刑罚的个别化上。
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个体原因,刑罚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疑罪从无的原则等因素进行个别判定和处理。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判定罪名和量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杜绝虐待和歧视的现象,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严。
结论:刑法的谦抑性是为了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个体人权,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刑罚与教育的结合,以及刑罚的个别化上。
浅谈刑法的谦抑性
个问题: 事立法 如何体现 山其适 用范 围的合理 性和处 罚范围 的 受 到禁止 , 刑 不会 使 公民 的 自由受到 很大 的限制 。 在刑 事立 法过程
紧缩性 。 具备哪些 条件 时才 能规 定为犯 罪 、 运用 刑法 , 在什 么 情 况下不 能动用 刑法 处 罚的 问题 。 此 , 国学 者陈 兴 良教授 曾 对 我 作如此论 述 :运 用刑 法手段 解 决社会冲 突 , 当具 备两个 条件 : “ 应
以抑止某 种违 法 行为 、 以保护 合法权 益 时, 足 就不要 将其 规定 为 立法 与运用 并非 是一本万 利 , 需要大量 的社 会资源成 本的投 入 它 犯 罪 ; 是适用较 轻 的制 裁方法足 以抑 止某 种犯 罪行 为、 以保 和 耗费 。 果刑 罚的投 入不 考虑 社会总 资源 的实 际供给 , 凡 足 如 不考 虑 护 合法权 益时 ,就不 要规定 较重 的制裁 方法 。 ”陈 兴 良教 授则 认 刑 罚资源 的合理配 置与适 当的执 法规模 , 图一 味地对所 有 t  ̄ 意 Y 1 j2 为: 谦抑 , 是指 缩减或 者压 缩 。 刑法 的谦抑 性 , 是指立 法者 应当 力 罪进 行刑法 规制 , 不仅会 导致刑 罚干 过 度 、 罚效益 低下 , 刑 使刑
下 : 谓刑法 谦抑 , 指刑 法应 当作 为社会 抗衡违 法 行为 的最后 所 是
一
其 次, 只有 当其他 的制 裁方式 不足 以抑 止这种 行为, 足 以
保护 合法权益 时 。 才可 以将这 种危害 社会 的行为纳 入到刑 法的适
用范 围 。这是 由现 代刑 法在 法律 体 系中的地 位所 决 定的 。刑法
是法律 规 范体 系的最 后手 段 ,是现 代社 会关 系调 节器 的最 后I
刑法的谦抑性
浅论刑法的谦抑性摘要随着世界文明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刑法正在朝着宽容化的大方向逐渐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严刑峻法的陈旧思想仍然占据着很多人的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不断深入,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自身的谦抑和宽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宽容化作者简介:朱雅楠,中国石油大学,研究方向:法律、刑法、民法。
一、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刑法谦抑性这一名词最早是由日本传入我国的刑法学术界的,日本的学者也是最早对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作出界定的,他们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补充性、不完整性以及宽容性。
而在我国的刑法学术界,人们普遍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含义是:从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以及使用刑法的必要性着眼,注重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而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就是对刑法介入社会的程度进行确定,简单来讲就是怎样在国家和人民之间进行权力的划分,从而寻求一个平衡点,最终使国家和人民都可以享受刑法带来的权利。
人们将自身的刑罚权利交予了国家,这为数众多的自由汇集在一起就构成了国家的惩罚权,另外其他的任何东西都属于擅权,也就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性。
简单来讲就是说公民在这一范围内的任何活动都是自由安全的,但是如果跨越了这一界限,那么公民就会受到国家应有的惩罚,从而保证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国家和公民就好像站在天平的两端,而刑法就处在天平的中间,如果偏向国家一面,那么国家的权利就会扩大,而刑法就会表现的太过强硬。
如果偏向公民一面,那么公民的权利就会放宽,刑法就会表现的过于软弱。
当前在谦抑性的大背景下,人们往往过分的要求对刑法的克制,从而忽视或者扭曲了刑法应该起到的积极作用。
当前社会的各种风险因素越来越多,适当的保持刑法一定的张力,对刑法进行积极和长远的调整控制,是一种较为理性和务实的选择。
从上述来看,我国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实际上应该表示为刑法的补充性,也就是说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应该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崔志鑫摘要:刑法应尽量少用、慎用,力求以最小的刑法成本达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
在我国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时,应当推进"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双向进程。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轻刑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400000)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则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一、刑法谦抑性的根据(一)刑法的内在性质需要刑法的谦抑性首先,刑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法律与道德、宗教等规范共同调整着整个社会关系,人们往往是在其他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无效时才会求助于法律。
同时法律不仅仅包括刑法,还包括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刑法只能针对一部分危害性相当严重的行为发挥作用。
其次,调整手段的单一性。
刑罚只能从浅层面上规范犯罪人的行为,并不能有效地深入到犯罪人的心理和思想层面。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人大多是在特定情绪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刑罚调整手段在预防犯罪上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最后,制裁手段的负面性。
刑罚一方面对社会的生存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的负面性。
(二)社会因素推动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走向不是单独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各种进步社会思潮、理念对其也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权是公民自然权利的转让,公民之所以转让这种自由权,是为了更好地享受自由,正当的刑罚应当是基于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①陈兴良教授指出:"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就是要以人为本,具有人文关怀。
"②关于刑罚目的争论促使刑法学界越来越重视谦抑性。
最初人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即犯罪把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平等的关系打破了,社会为了保护和恢复这种关系,只有通过刑罚把同等的痛苦强加在犯罪人的身上,让其切身感受到犯罪的后果,以追求正义的实现与恢复。
浅论刑罚谦抑原则
浅论刑罚谦抑原则[摘要]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实,刑罚本质上是谦抑的,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有必要研究刑法的谦抑性,从而为实践中的轻缓化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刑罚;谦抑;价值;目的;轻刑化途径前言所谓“谦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谦让、抑制之意。
在我国古代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对犯罪应当慎重决定其应处的刑罚。
孔子认为,以德化民,并以礼来调整不接受德化而犯罪的人,就会使民众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不道德,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恶从善①。
唐继承和发展了自汉代董仲舒以来一贯倡导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
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的思想,都进一步体现了德主刑辅,恤刑慎杀的思想。
尽管这些思想的理论根据和提法的背景并不完全相同,这些思想可能在今天并不很适用,但其中包含着对刑法有限性的认识和对报复情结的自觉节制,反映的刑罚慎用思想应值得我们的尊重。
刑罚谦抑原则是现代刑罚学的重要成果之一,以前人们总认为刑①参见《论语·为政第二》②参见董仲舒:《春秋繁露·阴阳位》罚是万能,认为严刑峻罚可以根除犯罪,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然而事实证明并非如此。
一、刑罚谦抑的思想基础、法理基础(一)思想基础在现代社会里,人们更加尊重他人的自由与权利,法律也应当以更大的宽容度来对待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允许人民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了预防犯罪,人们寄希望于刑法,但是刑法的历史使人们认识到刑法对于犯罪并不是万能。
一方面,“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
”①另一方面,“刑罚虽在今日仍不失为对付犯罪之主要手段,但并非惟一手段。
论刑法的谦抑性
、பைடு நூலகம்
度, 即社区中的所有犯 罪矫正措施 , 机构性 处遇之外 的 、 是 充分 利用社 区 资源 、 促使犯 罪再社会化 的各种处遇措施 。犯罪 是社会互动 的产物 , 个 人被有意义的他人贴上标签 , 被描述为行为偏差者或犯罪者 , 这个人就会 逐 渐 自我 修 正 , 为行 为偏 差 者 或 犯 罪 者 。青 少 年 容 易 受 人 们 言 论 和 社 成 会舆论影 响而从犯轻罪到重罪 。矫正可 以有效避免刑罚带来的标签化 的 附作用。矫 洽的 目标就是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重新建立犯罪人特别是青 少年与社会 的正 常的、 良性 的联系 。非监 禁刑尤 其是罚 金刑的效果 最为
为 的必 要 。 贝卡 利 亚 提 出 了刑 罚 与 犯 罪 相 对 称 的 原 则 , 提 出 刑 罚 不 当 的后 果 他
是 社 会 秩 序 的 紊 乱 。 刑 罚 的对 象 正是 它 自己造 成 的犯 罪 。如 果 对 两 种 不 同程 度 地 侵 犯 社 会 的犯 罪 处 以 同 等 的 刑 罚 , 们 也 找 不 到 更 有 力 的 手 段 人 制 止 实施 能 带 来 较 大 好 处 的 较 大 的 犯 罪 了 … 。他 对 定 罪 和 量 刑 过 程 中的 重 刑 和 滥 刑 思 想 进 行 了 有 力 的抨 击 。 贝 利 亚 在 人 性 复 苏 的 时代 提 出 的 以人 为 本 的主 张 可 以说 是 刑 法 的谦 抑 性 的最 初 形 态 。 西 方 国 家 的 现 状 美国的刑罚改革方 向是用社 区矫正 制度代 替监 禁刑 。社 区矫 正制
定是一致的。
替监禁刑的潮流 , 该逐渐扩大改善之后 的管制 的适用范 围, 应 即尊重 r人 权 , 巩 固 了 和 谐 的社 会 秩 序 。 又 罚金 作 为我 国 的财 产 刑 , 随着 对 经 济 发 展 的重 视 , 待 受 到 更 大 的重 亟 视。现在作为附加刑被使 用 , 除在执行过程 中被忽 视以外 , 只能独立 的适 用 于 单位 犯 罪 。 虽 然有 行 政处 罚 等其 他 可 以单 独 适 用 于 自然 人 的 财 产 惩 罚措施 , 但足 我认为在刑法 中规定 独立 的适 用于 自然 人 的财产 刑 也是十 分 必要的。在刑 法的立法 中把 对罚金进行 更详细 的规定 , 大罚金对 自 扩 然人 的适用 范围和惩罚 力度 , 可以使 部分犯 罪人归人 罚金刑 的处罚范 围 中。把罚金 纳入 主刑 的体 系中, 以改变主 刑中人身 自由刑 占主导的局 可 面, 提醒法官 的法律 的适用 中重视罚金刑 , 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犯 罪起到恰 当的打击作用 , 能引 导经济行为 的良好有序进行。 目前我 国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十 义利一种 , 即剥夺犯 罪分子 的选举 权 和被选举权 , 言论 、 出版 、 结社 、 集会 、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担任 国家机关领 导职务 , 担任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和人 民团体职 务的权利 。随着公 民对 自己权 利 的 重 视 , 律 意 识 增 强 。 资 格 刑 剥 夺 权 利 产 生 的 威 慑 力 就 法 更 大 , 犯 罪 的 预 防 效 果 聚 更 明 显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明 显 不 能 适 应 资 格 刑 对 多 元 化 的 需 要 。 一 旦判 刑 , 可 能 对 犯 罪 人 的权 利 剥 夺 过 大 。 应 该 将 这 很 些 政 治 权 利 进 行 分 开 定 罪 , 以 只 剥 夺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细 致 的对 资 可 格刑进行分类 , 有助于恰当的定罪量刑, 避免法律 的暴虐 。在资格刑 的立 法 中 应 该 不 仅 限 于 政 治权 利 , 于 犯 罪 人 曾 经 获 得 的 有 关 个 人 名 声 和 社 对 会地 位的荣誉 称号等也可以予以剥 夺。 刑法的谦 抑性 是从以人为奉 的角度 出发 , 出的顺应人 文精神 的刑 提 罚 理 念 , 和谐 社 会 的 理 念足 一 致 的 。 不 只是 立 法 机 关 , 有 司法 机 关 在 与 还 实践 过程中要 秉承刑 法的谦 抑性理念 , 理性立法 , 慎用刑罚 。刑罚 的谦抑 性符 合时代 的精神 和人道 主义的要求 , 以最小 的支出 , 节省刑 罚资源 , 可 以获 得 最 大 的社 会 效 益 。
刑法谦抑精神的内涵
刑法谦抑精神是指在刑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和制裁时,应该坚持克制和稳定的原则,以保护个体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
刑法谦抑精神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正和公平:刑法谦抑精神要求刑法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以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身份特权而对待,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人道主义:刑法谦抑精神强调对罪犯的人权保护,要求刑罚不得使用残酷、不人道的手段,禁止虐待和摧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限制和合理化:刑法谦抑精神要求刑罚的程度和方式应该适度和合理,不能过度惩罚犯罪行为,以免导致不当的社会后果。
法治原则:刑法谦抑精神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基于法律规定,遵循法治原则,不得任意、武断或滥用刑权。
综上所述,刑法谦抑精神是一种对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用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人道和合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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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
【摘要】刑法谦抑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领域,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基于各种原因,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刑法的调控范围、程度以及行刑的人性化方面予以的谦让与自我克制。
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有三点:刑法的有限性、刑法的宽和性以及刑法的被动性。
【关键词】刑法谦抑有限性司法
一、谦抑原则的内涵
刑法的谦抑原则的内涵是谦抑原则的实质,也是其核心内容。
目前存在许多观点,但总起来说都是包含三个部分。
关于某些观点和笔者观点论述如下:
刑法谦抑原则的价值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谦抑原则的价值蕴含有三点:一是刑法的紧缩性,即从历史的演变过程来看,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逐渐降低;二是刑法的补充性,即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必要以刑罚的手段替代时,才可以动用刑法;三是刑法的经济性,即刑法的节俭性,是指以最小的刑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
刑法的紧缩性是由考察刑法的发展历史而得出的结论,向前追溯至古代,随着社会的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刑法的调整范围在逐渐的缩小,在诸法所占的比重也减小;古代的法表现甚为突出的是以刑为主,法起于刑,诸法合体;而现代的法是诸法分立,基本大法并驾齐驱位于宪法之下。
对于刑法的补充性,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指出:“ 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
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
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这里的刑法补充性都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动用刑法,而不是在不得已的情况另行附加刑法的适用,因此,确切地说,刑法的被动性更为合适。
刑法的经济性,即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刑法谦抑,就是能不适用刑法时候不适用,当然就减少了资源的投入,但是否也真的获取了最大的效益?司法谦抑过程中,是不是尽可能的减少刑法适用去获取更多行为人依法指导自己的生活行为呢?是不是也减少司法资源的成本呢?“从效益原则出发,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改变人们的动机而改变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选择作出有效益的行为。
刑法要满足这样的效益要求,必须是必要而适当的,才能为公众所支持。
一个盲目充足、过度反应的刑法会产生处罚犯罪和导致犯罪的作用,而一
个不充足的刑法则是更可怕的恶,因为它使人们不相信恶。
”因为刑法的效益是动在刑法的适用上如何达到最佳效益的问题;但是,谦抑原则的本质在于能适用其他法律则不适用刑法,能不适用重刑就适用轻刑,是程度的问题,而不是量的问题。
也许在运行刑法过程中投入的成本减少了,但是这不是谦抑运行时所必然产生的结果,有可能相应的增加其他法律执行的成本。
因此,刑法的经济性并不能作为谦抑原则的一个内容。
二、谦抑原则内涵的分析
“谦抑”是由谦让和抑制组成的一个词,基于此,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原则的内涵应包含三个方面:刑法的有限性、刑法的被动性以及刑法的宽和性。
(一)刑法的有限性
刑法的有限性,是指刑法的调控范围是有限的,而不是无极限的,在适用刑法时,要遏制刑法之恶的扩张,保持刑罚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法调控的范围是建立在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程度的行为。
马克昌教授曾说,只有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才能说明犯罪的根本特征,才能用以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在认定社会的危害性时,我们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客观因素,即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行为的手段、方法、性质或者其他情节,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以及该危害结果的大小或者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情节是否严重以及行为实施时的社会形势等等;还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如行为人自身的条件状况,行为人主观意识的状况。
然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范围本身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最初的时候,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只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犯罪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De minimis non curat lex;Lex non curat de minimis)”这句格言的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
刑法在任何时候都不理会琐细之事,亦即刑法总是规定和处理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实际上,因为刑罚的威慑力高于其他法律后果,刑罚作为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公民当然希望重大的违法行为由刑法来严厉处置,但是,如果事事适用刑法,就会降低刑法在人们心中的威信,犹如古代的酷刑无不让人处处担忧受惊。
第二,刑法所调控的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在我国的刑法中,主体适格的行为人有自然人和单位。
两者在刑法上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自身条件有所不同,对于所负担的刑事责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分。
单位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强调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些国家历史上则出现过给予动物甚至无生命的事物定罪量刑。
第三,刑法所调控的必须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支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所规范的是一种意识支配的行为。
我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
一的原则,认为没有故意、过失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是因为主观因素没有通过付诸实践是不能改变客观事实的。
即使思想是邪恶的,只要未付诸行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不会遭受不法分子的威胁和损害;并且邪恶的思想可以在付诸行动之前通过法律的威慑以及个人的良知等方式的激烈思想斗争而放弃。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这一罗马法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刑法出发的对象;反过来说,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
”
第四,定罪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即具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才能按刑法规定定罪。
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方面保证了未违反刑法者均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与制裁,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法律规定以外的处罚,防止权力机关法外定罪,从而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
(二)刑法的被动性
刑法的被动性,是指只有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适用刑法规定。
也可以说是刑法的迫不得已性,刑法也是在找不到其他可替代的方式才迫不得已才选择的。
因此,刑法的被动性应包含以下两个内容:
第一,必须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即该行为仅在刑法调控范围内。
这个可谓是前提条件,适用刑法,必须违反刑法的规定,对刑法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害或者威胁。
对于违反刑法的行为也未必一定就无其他可替代的刑罚,如果法院认为其违反刑法,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时,由于情节轻微,可以给予行政机关处理。
因此,此条件仅能为一个前提条件。
纯粹的思想领域活动,尽管行为人思想意识要实施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但是行为人并未将其实施,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这个也不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不宜规定为犯罪。
刑法的调控范围,一般只限制于危害公民基本人权,且出现具有现实危险的危害行为。
如果未违反刑法,则该行为不在刑法的调控范围,更无所谓仅能由刑法适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