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狂犬病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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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分析:重庆狂犬疫苗抗体检测

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分析:重庆狂犬疫苗抗体检测

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分析一、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建议各级疾控部门和接种单位做好狂犬病疫苗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一旦出现不良反应或事件应及时启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工作,并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处置等工作。

建议接种单位在由于疫苗接种出现疑似不良反应后,需尽快报告属地疾控部门。

1、在获知受种者发生异常反应后24小时内上报AEFI报告卡。

2、除明确诊断的一般反应外的AEFI均要求在上报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并在调查开始后3日内上报个案调查表。

3、报告内容应明确包括主要临床经过,尤其是接种与症状发生的时间间隔,同时收集相关临床资料、预防接种资料等。

4、发现怀疑与接种相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时,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上报。

5、AEFI报告卡和个案调查表完成后应上报属地疾控部门,并电话通知疾控主管部门。

6、处理AEFI病例时,建议接种单位要搜集并整理好患者临床就诊的各种资料,同时备好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相关资料,以备上级组织的AEFI调查诊断专家组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临床医疗和接种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具备做出AEFI诊断的资格。

分析二、人用+宠物用双管齐下,助力狂犬病防控我国对狂犬病的防控,至今已有30年。

2014年,康华生物的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HDCV)获批上市,开启了我国国产狂犬病疫苗的人源新时代。

HDCV在免疫效果和起效速度方面优势明显,免疫持续时间可达10年,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于1%,适用全人群(包括儿童、老人及孕妇),被视为预防人类狂犬病的金标准疫苗。

此次启动的中国宠物狂犬病疫苗现状调研项目将覆盖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通过调查每年接种疫苗的犬、猫数量,以及宠物主人对于为犬和猫接种疫苗的认知和行为习惯,以期为狂犬病控制和预防提供新的思路和策略参考,促进行业发展。

据透露,未来还将推出新一代、高标准、引用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技术的宠物狂犬病灭活疫苗,配合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HDCV),从人用和宠物用两个方向加强狂犬病的防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2015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为预防或尽可能减少接种后异常反应的发生,及时调查、处置和上报可能出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强化监测、科学防控;加强宣传、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一)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一般反应、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事故、实施差错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不明原因等。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同一时间、同一接种地点和/或同一种疫苗、同一批号疫苗发生的2 例以上相同或类似的疑似异常反应事件。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使用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四)以下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的;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三、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件分级,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分为:1、一般事件: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可能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医学事件,非群体性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无人员死亡,未引起公众高度关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精选文档)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精选文档)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精选文档)(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1994年8月20日,被告泸县得胜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得胜镇卫生院)向被告刁正碧发放了预防接种儿童疫苗药物。

刁正碧于同日通知原告严彬接受预防接种。

次日,严彬在其父严维春(已故)带领下,到刁正碧处接受预防接种。

刁正碧用同一棉球消毒后,用同一针管在严彬臂部和右臀部各注射一针疫苗针药,并让严彬服用糖丸一粒,未向严维春告知接种后的注意事项。

同年10月上旬,严维春发现严彬被注射臀部部位有一茶杯大小的红肿硬块,即将严彬带到刁正碧处诊疗,并告知是预防接种后的反应。

刁认为系一般反应,遂采用膏药为严彬贴敷治疗。

2个月后,肿块未见消除,反而变大。

同年12月底,严彬去得胜镇卫生院治疗,其父告知医生肿块系预防接种后的反应。

但治疗2个月仍未见效,该院杜琴医生将严彬脓肿部切开,引流出桃花脓液约300ml,未诊断病因即为严彬换药治疗。

严彬在得胜镇卫生院产生医疗费81.9元。

严彬的父亲严维春向得胜镇卫生院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胡明荣医生反映,严彬脓肿系预防接种后发生,要求处理。

胡通知刁正碧调查了解情况后,主持严、刁二人进行调解,达成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和刁正碧继续为严彬医治的口头协议。

两个月后,严彬动手术处的切口仍未愈合。

严维春将严彬转本村个体乡村医生晏绍北医治1月,未见好转,再转得胜镇卫生院间隙性诊疗2月余(未有诊疗记录)未治愈。

该院建议严彬转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治疗。

1995年6月11日,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对严彬施行“右侧臀部脓肿慢性窦道切除术”,术后住院12天,切口基本愈合出院,产生医疗费443元。

出院诊断:右臀脓肿愈合后形成慢性窦道。

1995年9月,严彬开始出现间隙性发热。

10月,出现下午高热,体温高达40度不退,并伴有右腿疼痛。

10月17日,严彬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疗就诊,门诊以“败血症”收入儿科住院治疗。

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赔偿共计53万

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赔偿共计53万

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赔偿共计53万
基本案情:许某在⼈民医院进⾏预防接种,按照其要求注射接种了武汉某⽣物制品公司⽣产的百⽩破疫苗,并⼝服了北京某⽣物制品公司⽣产的脊灰疫苗。

接种后第五天早晨,许某开始出现全⾝出汗、眼球不动、瞳孔放⼤、失声、癫痫等⾝体异常状况。

后送⾄多家医院进⾏抢救治疗。

经该市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专家组诊断确认本病例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映。

鉴定结果:1、许某伤残程度评定为⼆级;2、后期康复训练治疗费⽤每年约需80000元,从鉴定之⽇起可计算⾄12年;其⼲细胞治疗费⽤由临床专家出具诊断证明确定;3、护理依赖评定为⼀级。

许某将⼈民医院、武汉某⽣物制品公司、北京某⽣物制品公司诉⾄法院。

法院认为:许某在⼈民医院接种武汉某⽣物制品公司⽣产的百⽇破疫苗及服⽤北京某⽣物制品公司⽣产的脊灰疫苗后造成损害,因现有技术不能确定许某受到的损害与使⽤两公司⽣产的药品有因果关系,但⼈民医院和武汉⽣物制品公司、北京某⽣物制品公司同为此次事故中的⾏为⼈,应共同分担许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并判定三被告分别按20%、30%、30%的份额分担许某损失,分别赔偿许某13万元、20万元、20万元。

律师指引:本案属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许某已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了30万元的补偿款,但不影响其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接种单位及疫苗⽣产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律师张⽂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疫苗赔偿标准

疫苗赔偿标准

疫苗赔偿标准
疫苗赔偿标准是指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不良反应或意外事件,接种
者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补偿。

疫苗赔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接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疫苗接种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疫苗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疫苗接种的风险性和必要性。

疫苗作
为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其接种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

然而,任何药物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疫苗也不例外。

因此,疫苗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疫苗接种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确保接种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其次,疫苗赔偿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接种者的权益保护。

在疫苗接种过程中,接种者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因此需要通过赔偿标准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包括赔偿标准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及时性,确保接种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并且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公平透明,不受歧视。

另外,疫苗赔偿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单位的责任。


苗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疫苗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接种单位也应当对接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确保接种程序的规范和安全。

综上所述,疫苗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到疫苗接
种的风险性和必要性,保护接种者的权益,以及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单位的责任。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考虑和保障的情况下,疫苗赔偿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公众的健康,促进疫苗接种工作的开展。

江西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修改版

江西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修改版

江西省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甲方:县(市、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法定代理人(父):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法定代理人(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法定监护人:联系电话: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精神,为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自愿达成如下一次性解决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乙方于年月日,因在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调查诊断小组调查诊断确认结论为“〃,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二、补偿原则2.1鉴于该疫苗预防接种过程中相关各方均无过错,本补偿遵循人道主义和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2.2补偿金额参照《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进行核定。

2.3本补偿为一次性经济补偿。

协议履行后,本协议所涉及的乙方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问题一次性解决。

三、补偿金额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整(¥元%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3.1医疗费: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在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在10万元的限额内实报实销,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3.2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出现临床表现后2年内其家属(限1人)的陪护误工费,按当事人发病当年江西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3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照当事人发病当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

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二当事人发病当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x20年x伤残等级系数。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为了加强疫苗接种工作的保险措施,保障接种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

一、保险范围全国范围内接种疫苗的人员,包括婴幼儿、学生、成年人等,均可享受保险补偿。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针对疫苗接种后出现的异常反应,提供赔偿服务。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死亡: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严重异常反应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全部赔付。

2.伤残: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严重异常反应导致永久性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3.医疗费用:在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4.误工费用:在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一定比例赔付误工费用。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疫苗的接种情况而定,保费由接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理赔流程1.受害人应在出现异常反应后及时向接种单位报告,并于48小时内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2.接种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3.保险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赔付。

五、保险期限及续保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疫苗接种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需续保,则需在保险期限到期前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六、其他事项1.接种单位应认真履行疫苗接种工作,提供安全有效的疫苗。

2.受害人应按照疫苗接种规定进行接种,并及时报告异常反应情况。

3.保险公司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付,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七、工作机制保险公司应成立专门的理赔组,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理赔等工作,并开展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疫苗接种保险的认知度。

以上为本《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保险公司应按照该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为接种人员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保障服务。

狂犬疫苗使用的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情况和护理的措施

狂犬疫苗使用的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情况和护理的措施

狂犬疫苗使用的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情况和护理的措施狂犬疫苗是预防狂犬病的有效手段,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不良反应。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良反应情况及相应的护理措施。

1. 接种部位疼痛和炎症:部分人在接种后可能会出现接种部位疼痛、红肿和发热等症状。

护理措施包括:- 鼓励患者多休息,避免剧烈活动,帮助减轻接种部位的疼痛。

- 使用冷敷或热敷减轻红肿和发热。

- 可给予适量的非处方药物如对乙酰氨基酚缓解疼痛和发热症状,但应遵循医生或药师的建议。

2. 过敏反应:极少数人接种狂犬疫苗后可能出现过敏反应,如皮疹、荨麻疹、呼吸困难和喉头水肿等症状。

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以下护理措施:- 随时监测患者的呼吸状况,如出现呼吸急促或气道阻塞等紧急症状,需立即报警和就医。

- 将患者从可能引起过敏的病原体或环境中迅速转移。

- 对于患者极度的过敏反应,可能需要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如注射肾上腺素或使用呼吸机。

3. 神经系统反应:少数人可能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和肌肉痛等神经系统反应。

护理措施包括:- 鼓励患者休息和保持充足的睡眠。

- 提供舒适的环境,避免过度疲劳和刺激。

- 如有需要,可以给予非处方药物如普瑞巴林或按摩等控制头痛和肌肉疼痛。

4. 消化系统反应:一部分人可能会出现恶心、呕吐和腹泻等消化系统反应。

护理措施包括:- 鼓励患者多饮水,保持水分平衡。

- 避免摄入刺激性食物和饮料,如辛辣食物和咖啡等。

- 如症状严重,可以给予药物控制恶心和呕吐,但应遵循医生或药师的建议。

5. 全身过敏反应:极少数人可能出现全身过敏反应,如发热、寒战、心悸和体重下降等症状。

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以下护理措施:- 监测患者的体温和心率,如体温持续升高或心率异常,需立即报警和就医。

- 维持患者的水分和营养平衡,以促进康复。

狂犬疫苗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但绝大多数反应都是轻微和自限性的。

如果患者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并及时告知医生接种狂犬疫苗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狂苗接种应急预案

狂苗接种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建立健全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体系,确保疫苗接种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

2. 提高狂犬病疫苗接种覆盖率,降低狂犬病发病风险。

3. 及时、有效地处理狂犬病疫苗接种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反应,确保接种者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

2. 设立狂犬病疫苗接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

3.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

四、预防接种对象及程序1. 预防接种对象:凡被狂犬、疑似狂犬或其他野生动物咬伤、抓伤的人员。

2. 接种程序: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狂犬病疫苗。

五、预防接种流程1. 疫情报告:发生狂犬病疫情或疑似病例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上报。

2. 接种对象调查:对被咬伤、抓伤的人员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受伤情况。

3. 接种告知:向接种对象告知疫苗接种的重要性、程序、注意事项等。

4. 接种:按照接种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5. 异常反应监测:接种后,密切关注接种者身体状况,发现异常反应及时处理。

六、应急预案1. 疫情突发:发生狂犬病疫情或疑似病例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2. 接种异常反应:发现接种异常反应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接种,对异常反应者进行紧急救治。

(2)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指导。

(3)开展调查,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4)加强疫苗接种宣传,消除接种者顾虑。

七、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疫苗接种工作顺利进行。

2. 加大疫苗接种经费投入,保障疫苗接种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加强疫苗接种队伍建设,提高接种人员业务水平。

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受种者在辽宁省管辖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它费用。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六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支付。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一至三级损害的,由省级财政(大连市由市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由市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疫苗赔偿标准

疫苗赔偿标准

疫苗赔偿标准随着新冠疫苗的全面接种,疫苗赔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疫苗赔偿标准是指在接种疫苗后,如果因疫苗接种导致不良反应或意外,接种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

疫苗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接种者的权益,同时也是对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机构的一种监督和约束。

首先,疫苗赔偿标准的确定是基于科学依据的。

在确定疫苗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疫苗接种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和意外情况,以及接种者的权益保护。

同时,还需要考虑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这就要求疫苗赔偿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不能过于苛刻,也不能过于宽松,要做到公正合理。

其次,疫苗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

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损害可以获得赔偿,赔偿标准是指赔偿的金额或其他形式,赔偿程序是指如何申请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流程。

这些内容都需要在制定疫苗赔偿标准时予以明确,以便接种者和相关机构都能清楚了解。

另外,疫苗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只有在监督和管理机制健全的情况下,疫苗赔偿标准才能得到有效执行。

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对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接种者赔偿申请的审核和处理,以及对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总的来说,疫苗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科研机构、疫苗生产企业、接种机构和接种者等多方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起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疫苗赔偿制度,保障接种者的权益,促进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我们能够建立起更加健全完善的疫苗赔偿标准,为疫苗接种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狂犬病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

狂犬病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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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延迟
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 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
前三针至关重要!
如某一针次延迟一天或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 按原免疫程序的时间间隔相应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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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品牌更换
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 现,可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继续按原程序完 成全程接种
13
暴露的定义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是否患有狂犬病的 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 粘膜直接接触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的唾液或者组织。
新版增加:罕见情况下,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或吸入气溶胶而感染狂 犬病病毒
真正的暴露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接触到狂犬病病毒 二、皮肤有破损或粘膜接触
者细胞培养分离到狂犬病毒。
9
临床处理
避免不必要的刺激;
加强监护:对呼吸、循环系统并发症加强监护;
对症处理
补充热量,注意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
重在预防
对烦燥、痉挛的病人予镇静剂;
有脑水肿时给脱水剂;
必要时作气管切开,间歇正压输氧,可延长生命;
心律失常、血压升高时,可应用β受体阻滞剂或强心剂。
28
报告范围(按照发生时限划分)
24小时内:
如过敏性休克 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
) 中毒性休克综合征 晕厥 癔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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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范围(按照发生时限划分)
5天内:
发热 (腋温≥38.6℃); 血管性水肿; 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 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硬结(直径>2.5cm) 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

接种狂犬疫苗失败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承担九成责任

接种狂犬疫苗失败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承担九成责任

接种狂犬疫苗失败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承担九成责任叶春红律师【案例】2002年10月30日凌晨5时40分许,苏**(化名)之妻郑**在自家门口被一条不明犬主的狗咬伤下嘴唇后,在苏**陪同下到疾控中心坪石门诊部救治,见门未开,随即转往坪石医院(即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该院为郑**做了伤口处理和缝合包扎(因伤口创面较大而施缝合术)。

当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苏**陪同郑**又到坪石门诊部就诊,该门诊部医护人员对郑**的伤口用1%的新洁尔灭进行清洗,用碘酊消毒,然后为郑**注射了狂犬疫苗和干扰素各一支。

但因当时疾控中心未备有抗狂犬病毒血清,无法对郑**注射血清。

当日,坪石镇人民政府,坪石门诊部及时组织人员外出采购抗狂犬病血清,同时还在乐昌市广播电视事业管理局坪石站有线台每天播放《紧急通知》3-5次至12月6日止,该通知要求被犬咬伤者立即到坪石门诊部注射狂犬疫苗,并于当日下午5时后到坪石门诊部注射抗狂犬病血清。

但郑**受伤后始终未在坪石门诊部注射过抗狂犬病血清,其虽经常规治疗,仍于11月16日狂犬病发。

11月9日,郑**到广州治疗,经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确诊,其患狂犬病。

次日,郑**返回坪石入住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病情无好转而出院。

2002年11月21日晚,郑**因患狂犬病无法治愈死亡。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乐昌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委托韶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对双方争议的医疗事件作鉴定。

但是苏**于同年3月3日向该鉴定办公室提出,不同意由该医学会组织鉴定的书面意见。

法院又组织省市两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诊断小组作鉴定“苏**妻子郑**的死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所致”。

一审法院法院认为:1、郑**确死于狂犬病,这是否属疾控中心在给郑**被犬咬伤后的治疗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依广东省、韶关市两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的鉴定结论,“郑**的死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所致”,本案没有医疗损害存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案例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案例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案例今天给大家讲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事儿。

有个小朋友叫小明,到了该打疫苗的时候就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了。

结果呢,打完疫苗之后,小明出现了一些不太正常的反应。

他开始发热,而且胳膊打针的地方肿得像个小馒头,整个人都没什么精神,可把家长给急坏了。

家长赶紧带着小明又回到了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一看,觉得这可能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于是就按照规定开始一系列的检查、诊断、鉴定等流程。

这个过程可真是让家长揪心啊,一边担心孩子的身体,一边又得跟着各种手续跑。

经过严谨的鉴定后,确定小明的这种情况确实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那这时候呢,就涉及到补偿的问题了。

相关部门根据小明的医疗费用、后续可能需要的康复费用、还有因为这个事情家长照顾孩子产生的误工费等等进行核算。

比如说,小明因为这个异常反应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各种检查、药品、住院费加起来有一万块呢。

而且医生说后续还得做几次康复治疗,每次康复治疗大概要一千块,预计得做三次。

家长因为请假照顾小明,单位扣了不少工资,大概损失了五千块。

相关部门就把这些费用都统计起来,一万块的住院费加上三千块的康复费,再加上五千块的误工费,总共一万八千块。

然后按照规定的补偿流程,把这一万八千块补偿给了小明的家长。

这对家长来说,虽然孩子遭罪了很心疼,但是这笔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还有一个例子呢,是个成年人叫老李。

老李去接种了一种新的疫苗,接种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过敏反应。

他呼吸困难,身上起满了红疹,直接被送到了医院的急救室。

老李在医院里折腾了好几天才慢慢稳定下来。

后续他也被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老李因为这个事情,不仅自己遭罪,工作也受到了影响。

他是个出租车司机,好多天不能出车,损失了不少收入。

相关部门在核算补偿的时候,把他的急救费用、住院期间的费用、还有按照他平时平均每天的收入计算出的误工损失,都算进去了。

最后老李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这让他心里多少有了点安慰,觉得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好歹社会还是给了相应的保障。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尊敬的家长:为了保障您和您的孩子在接种预防疫苗时的权益,确保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订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由于接种预防疫苗引发的异常反应所导致的健康问题的补偿责任和责任界定,以确保接种者在接种预防疫苗时能够享受合理的保障。

二、补偿范围1. 此协议涵盖预防接种过程中发生的、被医学界公认的,与接种疫苗直接相关的异常反应,并导致接种者受到严重危害、丧失工作能力、致残或死亡的情况。

2. 协议约定的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费用、丧葬费用等。

三、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接种后30天至多年(视接种疫苗种类和规定而定)。

在有效期内,如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健康问题,您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合理的补偿。

四、申请补偿的程序1. 您应立即向接种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异常反应的情况,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 接种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出具调查报告。

3. 按照调查报告的结论,接种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将确定是否属于补偿范围,并与您协商处理方式和补偿金额。

4. 如对补偿金额或处理方式有异议,您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一步调查和复核。

五、补偿金额1. 具体补偿金额及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2. 您和接种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商一致,达成最终的补偿金额。

六、协议解除1. 在合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该协议的申请。

2. 解除协议后,对于接种预防疫苗所引发的异常反应,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1. 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详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应向接种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咨询。

2. 您需要如实提供个人和接种相关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预防接种狂犬病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案

预防接种狂犬病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案

为困难群众的健康权保驾护航【案情】李某因被狗咬于2010年9月3日前往当涂县疾病控制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李某接种了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

次日,李某再次到当涂县疾病控制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李某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李某自9月3日起,自觉发热、头昏、双上肢及面部麻木,有蚁走感,于9月5日前往南京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

9月16日起因双下肢乏力伴肌肉跳动感先后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和上海华山医院等进行诊治,分别被诊为多发性神经病、慢性格林巴利综合症(注射狂犬病疫苗所致)等。

当涂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为:疫苗所致慢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损伤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级丙等。

2011年1月17日,李某的父亲来到当涂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相关资料,决定给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了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的王健、林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王健和林涛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案情,按照国务院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安徽省至今没有制定补偿办法,受援人维权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

承办律师大量查阅了其他省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处理的惯例,解决了法律援助适用的难题,所提出的参照医疗事故标准补偿的意见为法官所接受。

本案历经两次开庭,其间还跨地区至铜陵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开庭前承办律师与法官共同协调解决了受援人的治疗费用、困难补助和医疗保险问题。

该案历经10个月,承办律师克服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的困难,最终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经承办律师和法官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辽宁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受援人138000元,受援人不要求被告当涂县疾病预防控中心承担补偿义务。

一例接种狂犬疫苗后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重新调查诊断

一例接种狂犬疫苗后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重新调查诊断

一例接种狂犬疫苗后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重新调查诊断2010年11月18日,根据患者崔XX病人的妻子周XX到市卫生局要求对崔XX接种狂犬疫苗后发生“脑炎”症状,怀疑是接种狂犬疫苗引起。

市卫生局组织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于2010 年11 月23日经过调查诊断,出具了“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排除病毒感染的可能性,故不能确定接种狂犬疫苗为患者的发病原因”的诊断。

病人家属因不服市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的诊断,于2010年12月5日,到市医学会申请鉴定。

市医学会受理后,以诊断结果不明确,对市异常反应专家组下发了《关于补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的通知》,要求市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明确诊断。

因此,市异常反应专家组重新组织专家,根据周XX (崔XX病人的妻子)2011年1月7日转来的X市医学会《关于补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的通知》,X市卫生局组织x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成员,并且邀请X省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专家一起对崔XX接种狂犬疫苗疑似异常反应进行诊断。

专家组重新到病人救治的市中心医院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患者主治医师诊疗情况的汇报,然后通过查阅病历,与科主任、主治医师等讨论。

到患者家中对其进行体格检查,以核实诊断,寻找可能的病因。

并且到XX区新区医院对疫苗购进、接种实施等情况进行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1 患者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患者崔XX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居住在XX市XX区东升小区。

该患者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4日及10月11 日接种了四剂次人用狂犬病疫苗。

据患者家属反映,患者在接种完成第四剂次狂犬疫苗后于2010年10月13日因发烧到居住小区一诊所治疗,10月21 日因“发热6 天,四肢无力1 天”到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入院诊断“格林- 巴利综合征、接种疫苗后”,给予皮质类固醇、丙种球蛋白等治疗,入院后患者病情进展较快,四肢肌力下降明显,听力受损,10月25日因呼吸困难转入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科进行治疗,进而发展至昏迷,呈广泛中枢神经损害。

疑似接种狂犬病疫苗引起下肢深静脉血栓案例分析

疑似接种狂犬病疫苗引起下肢深静脉血栓案例分析

疑似接种狂犬病疫苗引起下肢深静脉血栓案例分析
兰蓓;唐田;黄胜天;郭孟杰;姜晓飞;孟繁超
【期刊名称】《山西医药杂志》
【年(卷),期】2022(51)14
【摘要】本案例患者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出现右下肢疼痛,进一步发展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双肺栓塞。

因接种疫苗后第2天出现症状,患者认为和接种狂犬病疫苗有关,因此进行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现将调查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1患者基本情况患者男,汉族,户籍河南,常住北京。

1985年出生,技术员。

2017年7月18日患者在北京被犬咬伤,立即前往丰台区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就诊。

医生接诊后查看伤口部位为右脚踝上方,大小1 cm,深度表皮,暴露级别二级,予肥皂水冲洗15 min,消毒伤口。

之后门诊按规范接种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2-1-1”程序中第1,2剂次,7月25日接种第3剂次。

患者癫痫病史十余年,服药中。

【总页数】2页(P1642-1643)
【作者】兰蓓;唐田;黄胜天;郭孟杰;姜晓飞;孟繁超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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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难群众的健康权保驾护航
【案情】李某因被狗咬于2010年9月3日前往当涂县疾病控制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李某接种了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

次日,李某再次到当涂县疾病控制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李某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李某自9月3日起,自觉发热、头昏、双上肢及面部麻木,有蚁走感,于9月5日前往南京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

9月16日起因双下肢乏力伴肌肉跳动感先后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和上海华山医院等进行诊治,分别被诊为多发性神经病、慢性格林巴利综合症(注射狂犬病疫苗所致等。

当涂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为:疫苗所致慢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损伤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级丙等。

2011年1月17日,李某的父亲来到当涂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相关资料,决定给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了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的王健、林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王健和林涛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案情,按照国务院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安徽省至今没有制定补偿办法,受援人维权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

承办律师大量查阅了其他省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处理的惯例,解决了法律援助适用的难题,所提出的参
照医疗事故标准补偿的意见为法官所接受。

本案历经两次开庭,其间还跨地区至铜陵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开庭前承办律师与法官共同协调解决了受援人的治疗费用、困难补助和医疗保险问题。

该案历经10个月,承办律师克服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的困难,最终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经承办律师和法官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辽宁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受援人138000元,受援人不要求被告当涂县疾病预防控中心承担补偿义务。

【案例评析】
一、在没有程序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地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我省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惯例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该条例对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没有这一案由,因此法院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无疑虑,而由于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和审理期限限制的优点,无疑是希望及时维权的受援人优先争取的途径。

为帮助受援人获得民事诉讼救济,承办律师在立案前就先与法院业务庭的相关人员交换了对此类纠纷的看法和意见,逐
一介绍了其他省份的规定和实践中成功的案例,在业务庭对此类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有了较统一的认识后,成功立案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二、实现了按赔偿标准补偿
预防接种具有公益性,因而行政法规中确立了对异常反应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而非赔偿的原则,尽管该法规没有明确补偿的标准,但其他省份的立法中对补偿标准都给予了一定形式的限制,其标准均低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

承办律师通过对“补偿”法律属性的分析,并举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值确定的例子,提出了补偿只是表明义务主体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并非一定低于赔偿标准,在本省没有立法的现状下,应当参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给予补偿的主张,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同,在最后的调解方案中已得到了体现。

三、通过多种渠道争取治疗费用,保障受援人得到及时医治
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正处于治疗关键期,亟需治疗费用的情况,建议并代理受援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

法院鉴于补偿主体远在千里之外,又临近春节,先予执行存在一定难度的现实,提出先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治疗费用的设想。

承办律师给予了积极回应,并配合法院与接种单位沟通,由接种单位通过借款、协助办理
医疗保险、申请社会救济等渠道,解决了亟需的治疗费用,使受援人得到了持续的治疗,最终获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

(承办人:王健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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