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2
中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障碍思考
中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障碍思考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是改革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途径之一,但由于辩诉交易制度与中国的本土资源环境的冲突,建立辩诉交易存在着许多障碍,因此,“中国不可能构筑与美国完全相同的适应辩诉交易的制度背景,美国式的辩诉交易也不会在中国上演”。
我们需要结合中国国情,通过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来解决移植难题,切不可操之过急。
笔者对比美国的诉讼制度和文化环境,从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司法理念的冲突、制度冲突、制度缺位等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中国建立辩诉交易的价值观障碍辩诉交易最大的价值就是效率价值,但效率的提高却对中国司法价值中的公正原则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我国学者在评价辩诉交易制度优劣时多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司法公正,这也是他们反对移植辩诉交易的原因之一。
笔者也认为辩诉交易确实与我国的公正价值观相冲突,具体而言:第一,由于证明要求被降低,造成无辜者被认定有罪的风险加大;而对于那些真正触犯刑法的罪犯则无疑是一种让步,减弱了判决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作用。
美国学者罗伯特对此作了高度概括:“辩诉交易可能使无罪的被告人为避免严厉的惩罚而答辩有罪从而导致贻害无辜”。
第二,从被害人角度而言,诉讼效率的提高是以对实体公正的一定程度的牺牲为代价的,不利于被害人利益的实现。
第三,不同的检察官对于什么是适当的协议有不同的看法,而被告律师的利益需求和交易技巧也可能导致检察官让步方面的差异,这都会造成处理上的不公正,影响法律的平等适用。
第四,我国的传统文化深受儒家“重义轻利”的影响,在价值取向上从来都是精神取向,很难认同检察官以一纸契约出卖正义。
人们认为辩诉交易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法律的威信。
最后,在当代中国,公正的社会环境还未形成,社会公众所热切期盼的就是通过审判所能带来的社会公正感。
这种期盼公正的普遍观念决定了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够单纯地追求效率,必须首先保障正义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重建司法的权威。
二、中国建立辩诉交易的制度障碍第一,与罪刑均衡制度的冲突。
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毕业论文
分类号: D9 密级:公开硕士学位论文题目: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姓名:王越豪学号:Y120340070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导师:贵玲教授二〇一五年五月The thinking on the introduction ofPlea BargainingA Thesis Submitted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Candidate:YuehaoWangSupervisor:Prof. Gui ling Zhang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Lanzhou, China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与相关的作品,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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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原创性声明本人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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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该项制度的适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美国刑事案件大量积压、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目前已经发展成为美国一种较成熟的、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制度。
此项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与美国的社会文化状况、法治思想状况、司法实践状况等客观现实具有不可分离性,美国独特的法律文化现状为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对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
蛔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型圭垒垒型型型!箧溺圜蟹蟹对我国构建“辫诉交易”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李莹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西方被广泛应用,而在中国目前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尝试运用。
但就当前中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要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瓣诉交易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辩诉交易自由裁量权被害人权益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3.03“辫诉交易”制度,是在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社会矛盾目益激化,刑事案件频发,积案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正式承认其为“刑事司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开始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广泛实施。
所谓筇卓诉交易,又称为答辩交易,指“被告人基于得到政府方的对价的台理预期而作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意。
”因此,辩诉交易实际上是刑事诉讼被告人通过同主诉检察官对于控诉、罪状、量刑等方面协商后,以检察官减轻控诉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以迅速有效地结束诉讼程序,追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项制度从设立至今,一直倍受争议。
同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我国目前是否已经具备移植的土壤,如具备又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状况下构建起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并较好适用和实施,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之争如前所述,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主诉检察官和被告人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控诉等作出博弈和让步的结果。
因此,对其利弊、存废乃至制度背后是否符合法律追求价值问题始终倍受争议。
支持的观点认为,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可以用减轻控诉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使得在该问题上程序中耗费时间减少,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案件负担,降低支出:同时,根据“半个面包要比没有强”理论,即:在为获得定罪而必需的情况下,较轻的刑罚总强过没有刑罚。
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
法 学 视 野4INTELLIGENCE························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舒 杰摘 要:首创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其结案方式迅速而灵活,且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因而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更有向其他国家蔓延之势。
理论界不少人士主张移植该制度,以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司法制度之引进,均须有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背景作支撑,且与现行的法律体系相协调,否则,不仅这一制度的应有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还会破坏现有体系的完整性。
辩诉交易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本文将就辩诉交易制度置之于中国语境下,以中国特色的司法现实为观照,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辩诉交易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起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或者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且应在法庭开庭审判之前作出,而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是建立在检察官三项有利于自己的允诺基础上的,该三项内容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撤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允诺提起比原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二,罪数交易,是指在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只对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三,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达到对被告人降低处刑幅度为条件来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辩诉交易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诉讼民主化、科学化世界性潮流的发展,探讨和分析辩诉交易制度,成为我国司法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对辩诉交易制度褒贬不一。
而辩诉交易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在种种的批评、责难甚至谩骂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且对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确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着重阐述一些自己对辩诉交易的法律价值即辩诉交易与正义、辩诉交易与人权、辩诉交易与效益的理解及认识,并通过分析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适用中所面临的困难,以及辩诉交易的制度优势目前还不能在我国司法领域得到很好体现的原因引出自己的观点:辩诉交易在我国现阶段的命运只能是暂缓借鉴。
为了防止辩诉交易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对于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中应当慎之又慎。
在本文最后,笔者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即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前景将是作为正当程序模式的补充而确立。
关键词:辩诉交易、法律价值、司法适用随着诉讼民主化、科学化世界性潮流的发展,探讨和分析辩诉交易制度,成为我国司法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对辩诉交易制度褒贬不一。
而辩诉交易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在种种的批评、责难甚至谩骂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且对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确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着重阐述一些自己对辩诉交易的法律价值,以及中国现阶段是否引入辩诉交易的理解及认识。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许多案件被积压。
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刑幅度,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
由于此种方式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在美国绝大部分州被得以广泛采用。
并于1970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而获得了合法性。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齐新海(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本文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以及诉辩交易的价值进行评析。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生存环境的。
关键词:辩诉交易;原因;利弊;价值基础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59-01一、案情简介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它正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关于“辩诉交易”的一点思考
在美 国, 法 官享有无 上权威 , 检察官 和律 师一样 只是 诉讼 双 方 当事人 的一方 , 在法律 上没有任何制约法官的权力 。 而在 我国, 维系公检法 三机关 的生命 线是行使 国家权力时利益的一致性。 三、 对我 国施行辩诉交易的设想 根据 以上分析, 结合 我国的实际情 况, 做以下设 想: ( 一) 辩 诉 交 易应 是 公 诉 人 、 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 、 被 害 人 及 其 诉讼代理人 三方共 同参与并一致 同意 美 国辩诉 交易 由于是 检察官 与辩 方律师达 成的协议,往往 忽 视 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出发 点 主 要 是 让 被 告 人 承 认 罪行 , 并 许 诺 对
件
在美 国,辩诉交 易是在证据 和事实都很 清楚的基础 上使用 的。但是 中国的情况 有别 于美 国, 虽然辩诉交易也体现 了公正和 效 率, 但是 不能否认 的是 , 公 正和效率 本身之 间就 存在着矛 盾, 我 们不能为了追求公正, 而无视效率 。 对于一些案件, 有可能事实清 楚, 但 是 由于某些原 因, 导致证据不很充分 , 在这种情况 下, 可 以使 用辩诉交 易。 所谓 的事实清楚, 是法 官主观上的一 种认 定, 现实情 况 如何 , 根本无从知道 。 我们不 能为了这种主观上的事实, 而不去 追究犯 罪责任。 ( 三) 辩诉 交易适 用的范围应遵循 罪刑 法定原 则
一
乎不受 限制的 自由裁量 权,而在我 国检察机关 的裁 量权是有 限 制 的, 仅限于对 那些“ 犯罪 事实情节轻微, 依 照刑法不需要判处 刑 罚” 等很少 的案件 可以裁定不起 诉, 而且 我 国检察机 关也一般 不 在起诉书 中明确具体 的量刑建议 。不提 m量刑建议也就无法 和 被告 的律师进行对 等的谈 判和交易。当然, 即便 是提 出了一些量 刑建议,对于法官 的审判来 说也不具有任何 实质性的约束力, 更 何况 实践 中的那些建议 又大多是 不明确 的, 作 为辩 诉交易 的另 方,被告人对 于这种不确定 的量刑建 议根本无 法进任何有价 值 的交易, 自然谈判 和达成协议 也就无从谈起。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的方式和形式不断地改变,商业领域中的纷争和争议也逐渐增多。
为解决这些争端,辩诉交易制度以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商业主体的欢迎和青睐。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争议和疑虑。
在这篇论文中,将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探讨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劣及其合规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商业争议解决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程序。
它是一种将诉讼和离婚方式相结合的特殊机制,旨在通过交易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
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优势。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相比传统诉讼程序,其周期更短且更具实效性。
在一般情况下,辩诉交易过程仅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传统诉讼程序则需要数年的时间,甚至可能持续到案件得到终审判决。
对企业而言,时间就是金钱,短时间内得到的裁决结果可以更好地促进商业发展。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能够降低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在传统诉讼程序中,无论是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还是在时间、精力、心理压力上的消耗,都是非常庞大的。
而在辩诉交易制度下,只要交易能够达成,企业就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份清晰、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了巨大的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最后,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效性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传统诉讼程序虽然也可以得出判决结果,但是有时候判决结果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在解决胜败争议的同时造成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但是,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各方可以自主地达成协议,通过互惠互利的协商和洽谈,以最小代价解决商业纠纷,实现双赢。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合规性虽然辩诉交易制度有着诸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其合规性提出了疑虑。
那么,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呢?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上是依托于现有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它并不是一种逃避法律程序的方式。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程序形式和程序要素都需要得到遵守。
【实用文档】交易辨诉解析
交易辨诉解析一、引论据20XX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争车道而发生争吵,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这一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刑事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般认为,公共权力领域不适用市场交易规则。
否则,官员就可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腐败就会而产生。
因此,在公共权力领域应当构筑防御工事,禁止市场交易规则的侵人,从而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代表公民运用公共权力追诉犯罪的司法活动,辨诉交易的存在与运用对公共权力领域的非交易性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辨诉交易与国家就其罪刑讨价还价。
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原则岂不会被动摇?辨诉交易的广泛存在和运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辨诉交易产生地美国,近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辨诉交易的方式处理的。
“存在即合理”,辨诉交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或者价值。
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公正的实现是以司法资源的付出作为代价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
而且,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侦破、所有的罪犯都能被绳之以法。
因此,司法的绝对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只能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相对公正。
这正是辨诉交易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辨诉交易的起源和基本内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开始使用了。
起初的辩诉交易虽然广泛的使用,但基本是偷偷地进行,辨诉交易没有被记录在法院的文件中,没有得到上诉决定或刑事法院法定诉讼条约的认可。
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之思考
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之思考作者:张经纬来源:《青年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近些年来,一系列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表明我国已经开始尝试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
目前,建立“中国式的诉辩交易制度”的条件已日趋成熟。
笔者试从辩诉建议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来对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法原则;审查监督一、概述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其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其解释为:“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获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目前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有关于辩诉交易的制度规定,但是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讨论和争议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已经存在了很久,笔者认为,其制度的价值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对其进行分析,试做探讨。
二、辩诉交易的法律价值辩诉交易产生的现实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近些年来刑事案件的频发以及办案时间的拖延和诉讼成本的扩大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付成本越来越高的刑事诉讼。
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各种制度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和制约使得刑罚的预防目的难以达到,破案的效率受到制约。
为此,直接导致案件严重积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辩诉交易便应运而生。
但同时带来的诸如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缺陷却也不容小觑,值得深思和探讨。
(一) 辩诉交易的优点1、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这起案件中的诉辩双方存有严重分歧,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全案审理只用了不到半小时,获得各方满意结果。
若抛开其余诸多弊病和争议点不说,此案确实极大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充分体现了辩诉交易的优势。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构建--以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为背景
129Nov.2013No.11CHINESETIMES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构建——以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为背景葛仕晟【摘要】在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正义和效率,永远是人们所追求的两大价值,而他们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协调这两项价值之间的关系,永远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面对的一大难题。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建设中,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而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长,在加快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队伍能力素质的同时,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根据我国社会司法环境的特点,吸收其合理的法律内核,建立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正义;效率;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11-129-0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个刑事案件,每一项刑事指控都要经过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所需要配备的法官的数量、法院的设施、司法资源都要增加不知道多少倍”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正式的审判程序之外,运用一种高效地处理案件的方式。
1970年,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通过辩诉交易,大量的刑事案件没有经过完整正式的审判程序,而经过迅速的处理,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以及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了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高效运转的基本保障,离开辩诉交易,“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会有土崩瓦解的危险。
”一、辩诉交易的内容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具备法律效力,法官一般不得干涉。
交易的后果是该案件不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二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2000年12月18日晚,孟广虎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玉杰发生争执。
关于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 国引进辩诉 交易制度的思 考
赵 杰伟
摘 要 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 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节约诉讼资源。本文通过对辩诉 交易制度产生与盛
行 的原 因及 其 利弊 的分析 , 合我 国的实际 情况 , 为我 国 目前 引进该制 度存在 诸 多障碍 , 是我 国可 以吸 收该 制度 的合 并结 认 但 理 内核 来提 高我 国的 司法 效率 。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司法 效率 中图分 类号 : 2 . D900 自由裁 量权 文 献标 识码 : A
( ) 观 念 上 看 二 从
相互妥协的辩诉 交易。因为 , 在官方看来 , 代表 国家行使公权 的控方
决不能 以国家之名, 与被告进行交易。再次 , 目前 引进辩诉交易存在 严重的法律障碍。 因为在辩诉交易 中, 法官仅 从形 式上确认控辩双方 协议的内容 , 而对案件不做实质审查的做法与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 的原 则,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 为准绳 的原则及人 民法 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等原则的精神相抵触 。而且 , 辩诉交易 的结果往 往会 损害罪刑法定 、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 目前 引进辩诉交 易还缺 乏相关法律制度 的 支持 。 辩诉交易要求法官扮演 消极 角色 , 我国的法官却扮演着 以查 而 明案件事实真相为己任、 秉公断案 的积 极角色; 辩诉交易要求控方 有 独 立 自由裁 量 权 , 我 国 检 察 官 的 自由 裁 量权 十 分 有 限 ; 诉 交 易 要 而 辩 求有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为被告提供有效 的辩护 , 而我国的律师辩护 制 度 不 完 善 , 其 是 在 刑 事 辩 护 领 城 , 师 的 权 利 受 到 诸 多 限 制 。 这 尤 律 些 都 说 明我 国 目前 不 能 提 供 辩 诉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相 关 法 律 支 持 。 外 。 另 社会 公众对 良好社会秩序的强烈期望和对辩诉交 易可能导致新的司 法腐 败的担忧 是引进辩诉交易的心理障碍 。 总之 , 辩诉交 易不适合中 国 国 情 , 宜 引入 。 不 缓行说认为, 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的趋势来看 , 由职权主义 诉讼模式向当事人 主义模式 的过渡是必然 的。因此引入辩诉交 易也 是 必 然 的 合 理 选择 。但 是 , 国情 来 看 , 从 目前 我 国 还 不 具 备辩 诉 交易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技巧]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由“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杂谈辩诉交易据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诉交易这一美国土生土长的刑事诉讼制度,即使是在中国法学界也不是甚麽新鲜词,这一所谓的辩诉交易中国第一案却是首次旗帜鲜明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提出辩诉交易的概念。
难怪,一时间从中国法学界到司法界直至大众媒体都对辩诉交易或进行赞扬或进行批评,更多的是对在现今的司法状况下引进这一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不同的论证,其架势丝毫不输于去年对沉默权的讨论,中国法学界风云再起。
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开庭审判之前达成控方减轻指控或撤销非直接有关的指控或向法官建议减轻刑罚,而被告作出有罪答辩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开始,辩诉交易一直处于“地下交易”。
直至1970年在“Brady 诉U. S.”一案中方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在美国州与联邦两级,全部刑事案件的90%以上均以此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为了提高诉讼效益所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它的发展也伴随着激烈的争议。
其拥护者认为:辩诉交易可以使被告承受的刑罚比可能遭受的根据最高条件所作的定罪量刑要轻得多;不进行审理常会降低案件的公开性,由于个人利益或纯粹的社会压力,被告可能希望避免正式审理的漫漫无期及其公开性;对国家而言,对嫌疑犯的定罪就可以稳操胜券,检察官可以避免败诉的风险,同时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交易辨诉解析
交易辨诉解析一、引论据202X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争车道而发生争吵,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这一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刑事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般认为,公共权力领域不适用市场交易规则。
否则,官员就可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腐败就会而产生。
因此,在公共权力领域应当构筑防御工事,禁止市场交易规则的侵人,从而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代表公民运用公共权力追诉犯罪的司法活动,辨诉交易的存在与运用对公共权力领域的非交易性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辨诉交易与国家就其罪刑讨价还价。
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原则岂不会被动摇?辨诉交易的广泛存在和运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辨诉交易产生地美国,近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辨诉交易的方式处理的。
“存在即合理”,辨诉交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或者价值。
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公正的实现是以司法资源的付出作为代价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
而且,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侦破、所有的罪犯都能被绳之以法。
因此,司法的绝对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只能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相对公正。
这正是辨诉交易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辨诉交易的起源和基本内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开始使用了。
起初的辩诉交易虽然广泛的使用,但基本是偷偷地进行,辨诉交易没有被记录在法院的文件中,没有得到上诉决定或刑事法院法定诉讼条约的认可。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由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引起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研究--由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引起的思考
苟晓平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辩诉交易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非常规的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但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却始终无一席之地.我国相当一部分法院办案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相当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而以"高效率、快结案"为特点的辩诉交易制度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运用辩诉交易处理刑事案件的成功事例,为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开了个好头.
【总页数】3页(P71-73)
【作者】苟晓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美国、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比较——兼论辩诉交易存在的法理基础 [J], 党问
2.关于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探讨——从"国内辨诉交易第一案"谈起 [J], 管梦影
3.从辩诉交易第一案到我国的被告人认罪制度--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探析[J], 杨怡敏
4.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性探讨
为切入点 [J], 牟丹阳
5.简析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兼谈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J], 程建;陆晓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思考的开题报告题目:对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思考导言: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同时司法体制建设的滞后也导致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引进辩诉交易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辩诉交易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辩诉交易中心,通过专业的调查、审理,由专业的辩诉人员协调至双方达成共识或提供争议解决方案的一种方式。
本文主要探讨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建议。
一、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1.纠纷解决效率低下中国司法体系庞大,但由于案件数量巨大,导致审判效率受限,当前处于负责任审判的案件数与应承担的案件数不相衔接的状况,因此司法效率低下。
2.缺乏专业性现今大部分纠纷多由法官进行调解处理,但是法官并不一定擅长涉及到的行业领域,容易出现误判或评估不当导致双方不满。
3.成本较高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特别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需要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可能会增加诉讼时间和费用。
二、引进辩诉交易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信任问题由于辩诉交易是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一些当事人可能对这种方式存疑,因此需要辩诉中心的宣传和推广加以解决。
2.机构设立辩诉交易中心的设立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和人力物力,需要确定辩诉交易中心的关键人员和管理机构。
3.专业性辩诉交易中心的成立要求这里的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但是如何确保中心中工作的人员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并且知晓行业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建议1.积极宣传通过各种媒体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都知道辩诉交易的特点、优势和适用范围。
2.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可以在适当时候指导或协助辩诉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同时监督该机构的工作。
3.加强管理加强对辩诉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辩诉交易工作严谨、高效,调解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总体来说,辩诉交易在中国应用的前景广阔,将有助于解决商业争端和降低司法压力,但还需要多方考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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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赞成辩诉交易的声音相比,反对的声音似乎显得更为响亮,如从《法制日报》收到的来稿看,反对在我国现阶段实行“辩诉交易”的读者占了多数。反对的理由主要在于:认为这一舶来制度不仅缺乏法律根据,而且直接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在当前我国司法公正尚受到怀疑的现实条件下,实行辩诉交易极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进而助长司法腐败。[9]有学者对将反对引入辩诉交易的理由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是,辩诉交易是一项倍受争议的制度,多数国家都对它采取了极其谨慎的态度,中国法不应当、也没有必要采用。其二是,辩诉交易是特定条件之下才能正常运行的制度,不符合中国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实际。美国之所以大量地使用辩诉交易处理刑事案件,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制度背景,如“纠纷解决型”的诉讼目标模式、尊重个人主体地位的当事人处分原则、普遍、有效的律师帮助制度和以诚信为本的商业运作机制。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存在着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包括:我国刑事诉讼采取了典型的“政策执行型”的目标模式;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客体地位使得他不可能具有与公诉机关平等地讨价还价的条件、无法保证交易的公正性;辩诉交易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相冲突。其三是,辩诉交易会强烈冲击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破坏正在逐步完善的程序法制,加剧司法腐败。其四是,辩诉交易不利于鼓励有罪被告人认罪、悔罪,也不是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适当手段。辩诉交易不仅不能使“坦白从宽”的政策制度化,不利于促使犯罪人悔罪,相反,它鼓励有罪的被告人在认罪时与政府讲条件,被告人不会认为自己最后被判处的刑罚是对他的公正处罚,而会把它视为自己或者辩护律师讨价还价的技巧不高或者是检察官、法官强硬立场的结果。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没有采用辩诉交易,在少数接受辩诉交易的国家,绝大多数案件也不适用辩诉交易,但它们并不存在我国这样普遍的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相反,在我国,如果要确认辩诉交易,首先必须解决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以为被告人创造与控诉方平等交易的条件。因此,从实现刑事程序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着眼,我们应当珍视正当程序,拒绝辩诉交易。[10]
该案发生后,引起了新闻媒体、司法实际部门以及学界的广泛关注。《法制日报》在2002年4月19日对该案作了报道,并于2002年4月24日、4月27日、4月28日、5月15日对不同的观点作了介绍;2002年5月21日《北京青年报》法律圆桌栏目以“辩诉交易能否带来公平与效率”为题组织嘉宾进行了讨论,参加讨论的嘉宾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刊登了3篇关于辩诉交易的笔谈文章;2002年8月13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在贵阳召开了“控辩双方权利模式研究”研讨会,与会代表就辩诉交易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2002年12月,《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组织一部分专家学者对辩诉交易问题各抒己见。据《法制日报》称,自4月19日报道国内首次采用辩诉交易审理了王玉杰受伤害案以后,近一个月该报编辑部陆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参与探讨的来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数百件,足见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2]
我们认为,“辩诉交易”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背景因素:其一是,通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逐步从大陆法系的审问式转向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这种转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导致各方面的制度配套朝着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方向转化。加强对抗式的结果使得正式审判程序变得相对繁琐、正式审判所耗费的时间相对变长,因此,产生了对一部分案件简化程序的需求,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的速决程序,自然而然地受到了人们的青睐。其二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刑事司法观念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以往学界对“辩诉交易”猛烈抨击,认为这种做法是对司法严肃性的严重亵渎,对司法公正性的毁灭性破坏;而现在不少人士则对美国的“辩诉交易”为其刑事诉讼带来的好处羡慕不已,进而主张我国应予仿效并在实践中加以尝试。这种从排斥到接受的转变,其原因之一在于刑事司法观念的变化。改革、开放的政策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其中之一是“市场”加速扩大。讨价还价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扩展到政府的管理领域,市场观念也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了刑事司法领域,交易、和解、妥协等观念不再为刑事司法所完全排拒。其三是,在近年来的法院改革中,举起了“公正”与“效率”两面旗帜。一方面,法院的部分改革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程序,加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一些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方式和手段也受到相应的重视。如从1999年下半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法院开始进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探索,对本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简易化审理的方式。从2002年8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普遍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审。采用简易审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被告人自愿认罪;(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4)被告方同意适用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类似于英美的有罪答辩,它为进一步采用“辩诉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其四是,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中,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定位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自身也在不断探索检察权的理论与实践、寻找“检察职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在美国,大量的案件以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尽管法院对辩诉交易拥有司法控制权,但在实践中,许多法院乐意接受控辩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很少对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11]这导致相当程度上的“检察官司法”,辩诉交易本身也以检察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因此,基层检察院对“辩诉交易”的尝试,也可视为检察制度改革的一种探索。其五是,随着刑事司法人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被视为刑事诉讼的客体,加强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因此,被告方与控诉方之间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讨价还价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的普遍存在,也使被告人愿意放弃自己的一些诉讼权利、采取“速决”的方式结案。
还有学者认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有:确立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之间的协商机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确立了基本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就可定罪的制度;解决案件双赢的现实主义态度;提高了诉讼的社会效益。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现实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首先,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其次,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助于培育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使其获得实际的好处;再次,有助于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最后,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我国来说,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具有客观需要。此外,引入辩诉交易,通过发挥控辩双方的协商机制在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对于防止司法权的过度集中化也具有重要意义。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包括:(1)限制辩诉交易的范围,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以后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可以适度扩大适用范围;(2)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适用辩诉交易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案件有一定证据但不够充分,二是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参与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3)合理设计交易的程序,对被告人的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应处刑罚的三分之一;(4)建立相关的保障性制度与程序,如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建立被害人参与交易的程序,赋予检察官求刑权等;(5)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8]
从新闻媒体、学术会议以及法学杂志的相关报道来看,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大体可分为“赞成说”、“有限制的借鉴说”和“反对说”三种不同意见。
来自于司法实际部门的赞成者认为,首先,司法改革没有现存的模式,可以在基层试一试各方面对辩诉交易的反映;其次,司法实践需要辩诉交易,“第一案”25分钟即告审结,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再次,审判活动与世界接轨,外国一些新鲜可行的方法应该试一试;最后,审判的最佳效果应当通过社会效果来检验,从“第一案”来看,被告、原告、公诉方、辩护人和法院都很满意,干警也很赞同,老百姓也认可,可以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3]有学者对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新尝试表示赞赏,认为将辩诉交易的好处概括为“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多方满意”是恰如其分的,应当支持基层检察院和法院搞试点,边摸索,边总结,以便为日后从法律上正式规定辩诉交易作准备、打基础。[4]还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现实的、合理的,因为的确有一些案件一时查不清。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排斥辩诉交易的理由是司法权与诉权之间不能进行交易,如果将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看作是诉权的行使者,将他们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看作是两种诉权之间的交易,辩诉交易便不应当再被拒之千里之外了。[5]
有学者从诉讼观的角度探讨我国确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认为:辩诉交易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体现了正义的不可交易性与公共管理的非交易性在实践中受到的巨大挑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符合辩诉交易特征的做法,包括:刑事司法人员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时与被告方交涉并形成合意;“舍卒保车”,与从犯进行交易;通过检察机关放弃指控终止诉讼而实现辩诉交易;通过刑事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实现辩诉交易。这种辩诉交易与美国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存在一些重要区别,如交易的主要目的不同,前者重在获取口供,后者重在认罪;交易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除少量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外,并不免除审判程序及控方的证明责任,后者则免除了审判程序及控方的证明责任;交易的规范性与明确性不同,前者欠缺制度化要素,导致交易的条件、内容、程序与后果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后者则具有规范性和明确性。通过对辩诉交易及其实践的思考,有助于建立一种新的诉讼观。这种诉讼观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观念构成:(1)交换是一种基本社会机制,同时也是一种诉讼机制;(2)诉讼是一种“风险博弈”,为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可以实行和解与妥协;(3)通过诉讼实现正义的有限性,即“有限正义”的观念;(4)正义实现必须付出代价,即“正义有价”的观念。该学者由此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是必要的,对辩诉交易进行制度性确认,避免因其无据性而导致无序性,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构上的重要课题。适度地确认以及对辩诉交易进行规制,包括许多方面,如:限制适用范围,只能将其适用于一定刑度内的犯罪,同时,一部分案件,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等,禁止辩诉交易;限制交易内容,如限制量刑折扣的幅度,同时禁止进行犯罪性质的交易;规范交易形式,如以书面形式确定协商认可的内容,避免其后来失效;加强司法审查,健全救济机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