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同的解释(崔建远)
消费者协议的解释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刻:2008-1-14关键词: 买一赠一/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退货条款/选择顾客权内容提要: 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在解释论的层面上,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 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过宽,应该承认例外,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
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商家不同意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
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近几年来,在中国的消费者合同领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
例如,买一赠一;商家不同意消费者在合同中选择退货;商家声明,它对格式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一些餐厅告示: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等等。
对这些消费者合同及其条款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以下简称为《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为《产品质量法》)等无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特不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释消费《合同法》直接规定合同解释的条文有第41 条、者合同及其条款。
第125 条,可作为解释消费者合同的法律依照。
但若仅仅局限于这些规定,尚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及学讲加以补充,以期收到妥当的结果。
为此,本文作一尝试。
一、买一赠一合同的类型认定所谓买一赠一,是俗称,法规称之为附赠式有奖销售,买一件商品赠送一件商品当然是买一赠一,买一件商品赠送数件商品同样属之。
规范它的法规,在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 条)以及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6、7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
合同法(第五版)崔建远主编 辅导
《合同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合同法教材2页
2、合同法的体系教材22页
3、束己合同教材36页
4、强制缔约教材55页
5、先行抗辩权教材143页
6、定金教材197页
7、强制履行教材313页
8、体系解释教材357页
9、融资租赁合同教材437页
10、行纪合同教材518页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内容?教材21页
2、构成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教材43-44页
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的主观要件包括哪些?教材163-164页
4、合同解除的类型?教材245-247页
5、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质?教材294页
6、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教材388-389页
7、拒绝赠与履行的构成要件?教材418页
8、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教材419页
9、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包括哪些?教材450-451页
10、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包括哪些?教材468页
三、论述题
1、试述合同履行的原则?教材126-131页
2、试述合同解释的原则?教材356-364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1.1 本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双方在本项目中的合作,确保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所有条款和规定将按照协议内容严格执行。
合同的标的和范围2.1 合同标的2.1.1 本协议的标的为 [详细描述项目或服务]。
该标的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细节]。
2.2 合同范围2.2.1 本协议涵盖的范围包括 [详细描述范围],以确保项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合同金额及支付条款3.1 合同金额3.1.1 本协议的总金额为 [填写金额],所有费用均以此金额为准,不包括额外的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2 支付条款3.2.1 付款方式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支付时间和具体方式应在协议签署后确认。
3.2.2 支付时间为 [具体时间],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
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标准完成任务。
4.1.2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应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服务或产品,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4.2.2 乙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合同的履行5.1 履行地点5.1.1 合同履行地点为 [具体地点],所有工作和服务都应在此地点进行或完成。
5.2 履行时间5.2.1 合同的履行时间为 [开始日期] 至 [结束日期],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
违约责任6.1 违约责任的确定6.1.1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条款,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违约处理6.2.1 违约方应在接到对方通知后的 [具体时间] 内采取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并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1.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崔建远: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崔建远: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基础原则,先签合同的原则通常被用来表达在一系列合同中的先后顺序,即先签订的合同具有优先权。
后续合同则是指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的补充或更改合同,而崔建远: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主要解决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在先签合同中规定的约定如何影响后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权利优先性先签合同中的约定,通常被认为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第一份协议,它所规定的内容大多数时间都会影响到后续合同。
在先签合同成立后,如果后续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与先签合同的约定相违背,那么后续合同的效力将会被先签合同所限定。
这就产生了“先立者优先”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先签合同中都会规定,其约定适用于所有后续合同,以确保先签合同中的约定得到合理实施。
但是,在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订立中,权利优先性不一定是绝对的。
按照合同法的精神,合同双方应该合法合理地行使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明确的合同条款,不能将其合同权利滥用于损害其他合同方的利益。
因此,如果先签合同中的约定涉及到未来的合同内容,但其约定过于模糊或局限性过强,那么后续合同就有可能会被解释为先签合同的完全落实,而让后续合同的达成成为了一个无效操作。
2.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变更法律效力在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变更方面,其法律效力的变化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变更都要经过双方协商,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在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变更过程中,先签合同中规定的约定将会影响到后续合同的变更条款的合法性。
一般来说,先签合同的变更结果通常不会影响到其优先权,即变更条款需要适应先签合同规定的原则。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变更后的条款未能与先签合同的规定达成一致,那么先签合同的优先权就会被弱化或者完全丧失。
在这种情况下,后续合同就可以单独被执行。
3.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合同的双方来说非常重要。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男,1956 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4 版。
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10 余部;发表《“ 四荒” 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1995 年第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2003 年第1 期)等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 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
崔建远的合同法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
题目:崔建远的合同法与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商业等各个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崔建远和韩世同两位学者的合同法总论出发,探讨合同法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变革与发展以及个人见解。
1. 合同法的重要性合同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崔建远在其合同法研究中指出,合同法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
而韩世同则从法律的公平性和效力保障的角度,强调了合同法在社会交易中的不可替代性。
2. 合同法适用范围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涉及到很多合同,比如购买商品的合同、租房合同等。
而在商业活动中,更是少不了各种形式的合同。
崔建远和韩世同都认为,合同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还覆盖了商业、金融等各个领域,确保了交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3. 合同法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法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
崔建远和韩世同都强调了合同法在适应新形势下的必要性,提出了各自的变革和发展理念。
崔建远强调了合同法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而韩世同则更加注重了合同法的个性化和多元化。
4. 个人见解在我看来,崔建远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提供了对合同法深入理解的重要思路和观点。
他们的研究不仅拓展了合同法的理论深度,还对合同法的实践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认为,在未来的研究和实践中,可以结合崔建远和韩世同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同法,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变化。
总结崔建远的合同法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为我们深入理解合同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理论支持。
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变革与发展等方面,他们的研究理念不仅拓展了合同法的理论深度,还对合同法的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未来,我们可以结合他们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同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们对崔建远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八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八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签订背景说明① 甲方与乙方在长期业务合作中,基于双方的共同发展需求,决定通过本合同明确合作内容。
② 双方的合作旨在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及市场拓展。
③ 本合同的签署是双方在多次协商基础上的结果,旨在加强业务合作、提升市场竞争力。
④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合作进一步提升各自的经营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b.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② 双方合作的主要目的是提升业务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③ 合作内容涵盖双方在项目实施、资源分配、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④ 本合同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方式、时间节点及各自应履行的职责。
c. 合同范围① 本合同的合作范围主要涉及双方在项目开发、资源共享等领域的合作。
② 合同涵盖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支持、资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
③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时间节点进行合作,并配合对方的工作安排。
④ 合作期间,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冲突与风险。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与质量。
②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以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③ 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所需的支持与资源,并协助解决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④ 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
② 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崔建远)
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6-16【内容摘要】在风险负担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接受。
协议解除在事实上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是与违约解除不同。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可以竞合。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
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
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410条关于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限缩适用。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风险负担从给付义务笔者曾经撰写过《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①一文,但意犹未尽,再就余下的疑问发表意见,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处理模式《合同法》设置的合同解除包括违约解除(以违约行为并达到相当程度作为解除权产生的条件的解除)、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的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第93条、第94条等)。
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合同法》第118条已经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样,是否还有必要再通过普通的解除权行使的方式解除合同呢?既然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这时让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从反面讲是赋予其权利保持合同效力(即不行使解除权),而这样做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了,而通过自动解除的方式结束合同关系,或许更好。
②自动解除是一种方案,且为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采纳。
考察这些立法例,会发现它们关于民事责任的构成及免责条件规定得比较清晰,对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设置了明确的风险负担规则。
在这种背景下,自动解除合同模式,既能使合同消灭的时间和范围十分明确,又使责任的有无、风险的分配清楚无疑,善后工作便较为顺利和妥当。
与此有别,关于风险负担规则,中国《合同法》未设立统一的规则,只在买卖、租赁、技术开发合同等场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崔建远:《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年月日讲座稿
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2-4-16内容提要: 2011年12月8日晚六点半,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商法名家讲坛”第五讲在北京理工大学七号楼108模拟法庭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邀请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为大家讲解“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学位分委员秘书、硕士生导师李昊副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周友军副教授到场评议。
讲座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孟强讲师主持。
我院民商法研究所的赵秀梅副教授、孙天全副教授、余航老师等多位老师也参加了讲座。
讲座中,崔建远教授以合同效力为视角,主要从六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第一,合同未生效。
首先,崔建远教授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对合同未生效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并从合同未生效的中间状态、过渡的形式、继续发展的变化,详细分析和讲解了以下几种情形:(1)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的场合,以及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的场合,均属此类合同;(2)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就转化为合同生效状态,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并进入履行的过程;(3)当事人通过其行为或言词已经变更了原合同的生效条件,且变更后的合同已经生效的场合,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始期或停止条件,在始期尚未届至、停止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或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认可,此时则宜认定该合同已经变更,去除了始期或停止条件;(4)对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而彻底地失去效力;(5)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持续存在无效的原因,就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6)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消费者合同是指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商品或服务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合同明确了商家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
商家有责任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消费者则有权要求享受到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2. 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消费者合同应当详细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保质期、价格和支付方式等重要信息,以确保消费者明确了解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
3. 交付方式和期限:消费者合同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和地点等要素,确保双方对交付过程的约定达成一致。
4. 价格和支付方式:消费者合同明确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同时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在价格和支付方式上产生争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退款和售后服务:消费者合同还约定了退款政策和售后服务的相关条款。
例如,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合同也应明确售后服务的类型和范围。
6. 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例如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
这样可以避免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对消费者非常重要,因为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商家的责任。
在签订合同之前,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可以向商家咨询或寻求法律意见。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只有在消费者合同的明确约定下,消费者才能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得到应有的保护。
消费者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它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获得质量保证、合理价格和适当的售后服务。
本文将继续探讨消费者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
首先,消费者合同的有效性对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 崔建远
合同法崔建远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乙方,(受托方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进行(具体委托内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具体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内容)。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委托,认真、细致地完成委托事项,并按时提交成果。
2.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委托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等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五条合同变更。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终止。
1. 合同期满或者完成委托内容后,合同自动终止。
2.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生效与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合同法崔建远》范本,如需定制其他类型的合同范本,请与专业合同范本专家联系。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
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
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
合同法的作用:1、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
2、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
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崔建远合同效力理论与实践月日讲座稿
崔建远合同效力理论与实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约束双方义务的法律文书,其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因为涉及到的权益各自不同、合同约定过于复杂等原因,合同效力问题也随之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次讲座将介绍崔建远教授对于合同效力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涵盖合同基本概念、合同效力原则和合同效力的适用等方面。
合同基本概念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协议,一般指合法的、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客体、交易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等前提条件。
通常情况下,合同格式的设定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个人意愿的商业性质而依据实际运作情况而定的。
合同的形成旨在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以保障双方在民事活动中进行合法交易活动。
崔建远教授在对合同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合同存在诸多的文明难点,包括话说的口头约定、书面制作的协议、不完全的、单方面制定的协议等,这些都需要确立规定来保障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合同的制定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更加复杂。
在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合同的形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明确、确定的表达含义并签署、盖章;签订合同的合同人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能力。
同时,将合同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是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书面形式合同不仅能够明确合同内容,还能够有效的保护双方权益。
合同效力原则在合同效力问题中,合同效力原则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
合同效力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合同意思表示自由原则合同的意思表示自由原则是指,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力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在约定的范围内制定合同条款,这是合同效力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2. 约定优先原则约定优先原则是指,当双方在合同中对某项事项进行约定时,双方的约定应该超过法律规定的规则。
这意味着,当合同与法律法规有冲突时,法律规定应该服从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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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同的解释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14关键词: 买一赠一/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退货条款/选择顾客权内容提要: 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在解释论的层面上,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 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过宽,应该承认例外,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
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
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近几年来,在中国的消费者合同领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
例如,买一赠一;商家不允许消费者在合同中选择退货;商家声明,它对格式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一些餐厅告示: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等等。
对这些消费者合同及其条款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为《产品质量法》)等无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释消费者合同及其条款。
《合同法》直接规定合同解释的条文有第41 条、第125 条,可作为解释消费者合同的法律根据。
但若仅仅局限于这些规定,尚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及学说加以补充,以期收到妥当的结果。
为此,本文作一尝试。
一、买一赠一合同的类型认定所谓买一赠一,是俗称,法规称之为附赠式有奖销售,买一件商品赠送一件商品固然是买一赠一,买一件商品赠送数件商品同样属之。
规范它的法规,在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 条)以及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6、7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
不过,它们主要是针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即使涉及到买一赠一,也是关于合同有效、无效的确定标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合同解释的规范[1]。
如此,我们只好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定以及学说,提出意见。
还须说明,后两个法律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其位阶低于《合同法》,故它们规定的内容若同《合同法》相抵触,归于无效。
确定买一赠一如何适用法律,离不开确定买一赠一的法律性质,其中主要是合同类型。
确定合同类型属于合同解释问题[2]。
关于买一赠一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性质,它属于何种类型,学者分歧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买一赠一合同在性质上为附负担赠与。
[3]第二种观点持附条件赠与合同说。
第三种观点则为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并存说。
[4]第四种观点认为买一赠一是一个单纯的买卖合同。
[5]第五种观点主张买一赠一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对其调整不应受属于民法的《合同法》的规定限制,应按经济法的精神处理,即令商家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6]。
附负担赠与说不可取。
原因在于,此处所谓负担,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属于赠与合同的一部分,附随于赠与合同,而非另一个合同。
要而言之,附负担赠与合同仅仅存在着一个赠与合同,不存在另一个买卖合同。
但在买一赠一中,从商家的意思与交易事实看,存在着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恰恰相反,是买卖合同的内容。
之所以说购买商品不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是因为商家的意图重在买卖,而非赠与;若把购买商品视为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不符合商家的本意。
附条件赠与合同说值得商榷。
原因在于,附条件赠与合同说所指的条件,专指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并使之有效,该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赠与合同生效履行。
问题是,该买卖合同是该赠与合同的条件吗?笔者持否定态度。
因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条件,具有特定的含义,它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且是发生或不发生为不确定的事实。
但在买一赠一场合,买卖合同要么先于该赠与合同成立,要么与该赠与合同同时成立,鲜有后于该赠与合同成立的。
如此,把该买卖合同作为该赠与合同的条件,就是说把已经确定存在的事实作为赠与合同的停止条件(《合同法》称之为生效条件),这是违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质的规定性的,由此可见,附条件赠与合同说不成立。
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并存说认为,把有奖销售合同仅看作赠与合同不妥。
既然是有奖销售,就必然要发生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该关系是基本法律关系。
商家设奖的目的在于促销,消费者获得奖品乃购买一定商品的结果;赠品不是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钱的代价,而是额外取得,所以,双方就赠品而言又存在赠与合同。
[7]至此,该说的观点值得赞同。
关键在于,这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分别适用法律的合同,还是把它们作为合同联立的无名合同对待?如果采纳前者,就会出现诸多不妥。
其一,两个合同各自独立,分别适用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律规范,不符合这样的事实:该赠与合同系以该买卖合同的成立并有效为前提,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其二,如此解释、认定,在利益衡量上不利于消费者,不符合消费者合同的解释原则。
原因在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各自独立,在法律适用上两者就不发生任何联系,在所赠商品存有瑕疵时,商家会援引《合同法》第191条第1 款关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的规定,逃避其瑕疵担保责任[8]。
在实务中,有数起案件就是如此。
虽然《合同法》第191 条第2 款规定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因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商家具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主观状态,使得追究商家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待落空。
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
买一赠一为一单纯的买卖合同说的最大不足在于,它将复杂的情形简单化。
买一赠一涵盖多种类型,单纯的一个买卖合同只是其中一种情形。
这从下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买一赠一属于经济法范畴说同样不足取,因为即使是“纵横统一说”,[9]也未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作为经济法的问题对待,更不必说采其他说的经济法学说对此问题的态度了。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定买一赠一呢?从外观上看,买一赠一合同为一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的结合,为一合同联立。
它是属于典型合同抑或为非典型合同,尚有争论[10]。
若采非典型合同说,它们属于哪种类型?仍有疑问。
笔者认为,在中国,除买一赠一在实质上为一单纯的买卖合同以外,把买一赠一解释为典型合同,不尽妥当。
其一,若采一个典型合同的观点,于法无据,因为中国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此类典型合同;其二,把它视为一个典型合同的路径不通,就只能把它们解释成两个典型合同,其中一个是买卖合同,另一个为赠与合同。
两个典型合同各自独立,分别适用法律,如同上文所说,既不符合赠与合同以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为前提的事实,又不利于消费者,系不当的利益衡量。
排除了典型合同说,就只剩下将买一赠一合同解释为非典型合同这一条途径。
而非典型合同涵盖有若干亚类型,买一赠一合同究竟属于哪一种?仍需探究。
比较明显的是,买一赠一合同不属于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类型。
原因在于,其一,从事实上看,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类型,仅有一个典型合同关系,而非存在两个典型合同关系,只不过其中一方当事人附带承担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该从给付义务不同前述典型合同关系的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亦不另外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与此不同,在买一赠一架构中,买卖合同为一典型合同,赠与义务不是它的从给付义务,而是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并且是一个典型合同的类型。
其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着眼,对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类型适用法律,原则上采吸收说,即适用该典型合同的法律规范[11]。
但在买一赠一合同场合,从实务上看,不是单纯地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还要适用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买一赠一也不属于类型结合合同,因为在类型结合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负有数个给付义务,彼此居于同值地位,且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有偿合同场合)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无偿合同场合)[12]。
与此不同,其一,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义务和买卖中的交付买卖物并移转该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不同值,前者的分量远远低于后者,两者不成比例。
其二,所谓在有偿合同场合一方当事人负有单一的对待给付,或者在无偿合同场合不负任何对待给付,是指在整个类型结合合同中,该方当事人要么负有单一的对待给付,要么就完全不负任何对待给付,而非同时负对待给付义务和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换言之,类型结合合同为一项交易。
与此不同,买一赠一实际上是两项交易,只不过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消费者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卖合同场合)和无偿受赠(赠与合同场合)。
买一赠一亦不属于二重典型合同,因为在二重典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各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例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而由乙免费供给住房。
于此场合,甲管理大厦的义务归属于雇佣合同,乙供给住房的义务归属于租赁合同,结合不同典型合同的给付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成为典型的混合。
[13]与此不同,在买一赠一场合,消费者向商家支付价款的义务与商家交付买卖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非与交付赠与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形成对待给付。
就是说,双方构成对待给付关系的,为买卖合同关系;此外双方还有赠与合同关系,故不存在二重典型合同的影子。
买一赠一与类型融合合同相去甚远,因为后者为一个合同,标的为一个,只不过该合同所包含的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14]。
与此不同,买一赠一场合,标的为两个,形成两个合同。
把买一赠一合同解释为单纯外观的结合类型,也存在不足。
因为单纯外观的结合类型,是数个独立的合同仅仅因为缔结合同的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
•[15]买一赠一场合,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之间是有依存关系的,即赠与合同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并有效为前提的,即从商家的合同意思看,其所赠的目的在于促销,该赠与合同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消费者不买,商家就不赠。
笔者认为,可取的意见是,将买一赠一类型化,具体说明如下。
类型一:买一赠一为一个单纯的买卖合同。
商家所售商品的价格中实际已含有所赠物品的价格,赠与物品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16]。
其根据有二: (一)目前我国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都是将商业赠品的价值计入主商品的经营成本之中,而不是计入经营者销售主商品所得的利润之中。
[17]这就是说,经营者将消费者实际花钱“买”了的东西以“赠与”的名义给了消费者。
(二)附有赠品场合,往往使得商品的价格比没有赠品时为高[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