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目次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总则 (3)
5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 (9)
6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现状 (11)
7海洋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1)
8海洋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6)
9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价 (21)
10清洁生产与环保措施 (23)
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23)
12海砂开采量控制 (23)
13公众参与 (24)
14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5)
15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及对策建议 (2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与内容 (2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二维浅海环境动力学数值模拟方法 (30)
附录C (资料性附录)波浪场预测模型 (33)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悬浮物扩散和地形冲淤变化的数值模拟方法 (37)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技术方法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它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规范不适用金属砂矿的开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适用本规范。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2763.1 海洋调查规范总则
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3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
海砂鉴定河沙检测规范
海砂与河沙的区别
河砂、海砂执行标准:混凝土JGJ52-2006,建筑建设GB/T14684-2011
河沙 海砂
正常检测如何区别海砂与河沙:不管是河沙还是海沙,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就能用,海沙一般来讲肯定氯离子含量(含盐量)很高,还有设计要求细度模数的范围。
河砂、海砂
水洗/人工砂/JGJ52-2006
常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氯离子含量,非常规:贝壳含量、吸水率 石子、碎石(机制砂)
GB/T14684-2011 颗粒级配、含泥量、压碎指标、石粉含量、云母含量、针片状含量、轻物质含量、硫化物与硫酸盐含量、氯离子含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与
空隙率、软弱颗粒含量、吸水率、坚固性、放射性
道路用石子 常规:筛分、表观密度、堆积密度、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
非常规:软弱颗粒含量、压碎值标、磨耗值、磨光值
道路用细集料 (机制砂、石屑) 常规:筛分、表观密度、含泥量、堆积密度、泥块含量
非常规:吸水率、砂当量
回填砂 细度模数、含泥量、表观密度、泥块含量、堆积密度、贝壳含量、离子含量
建筑建设用砂
氯离子含量(含盐量)限值:一类0.01%,二类0.02%,三类0.06%
建筑材料检测及参数:
水泥用砂检测,混凝土用碎石检测,工程混凝土用砂检测,混凝土用砂质量检测,
水泥用碎石检测标准,
普通水泥检测,路基碎石检测,工程碎石检测。
a、岩石:常规岩石抗压强度、体积密度、吸水率,非常规:抗冻性
b、石材:压缩强度、弯曲强度、体积密度、吸水率
JGJ52-2006_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国家海洋局公告2016年第6号(总第30号)――关于废止《海砂开采动态监
国家海洋局公告2016年第6号(总第30号)――关于废止《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等4份规范性文件的
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国家海洋局公告2016年第6号[总第30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6.06.23
【实施日期】2016.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公告
(2016年第6号(总第30号))
关于废止《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等4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1 / 1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海域管理类
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
2
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
3
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
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
5
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
6
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
7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8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精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精选]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精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90号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实现对海砂(砾)开采的科学管理,完善海砂(砾)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深化矿业权市场改革,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的管理规定,针对海砂(砾)资源储量具有动态补给性、开采方式特殊性的特点,现就海砂(砾)开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指的海砂(砾)为不含其他金属矿产的普通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任何企业不得以开采建筑、砖瓦用类型海砂(砾)为名获取其他砂矿资源。
二、对海砂(砾)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制度。海砂采矿权有效期每次最长为两年,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
三、对海砂(砾)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制度。海砂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年度开采总量和采矿许可证两年有效期内的开采总量,严禁超总量开采。企业海砂(砾)开采量达到核定的总量时,采矿权同时废止。
四、海砂(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砾)采矿权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以核定的开采总量为评估基础),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海洋工程标准名录-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海洋工程标准名录
海洋工程标准涉及的门类、数量较多,为查询使用方便,按照海洋工程的特点,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组织和编排(见图1)。
第一层次:按海洋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综合标准、规划标准、勘测标准、设计标准、施工标准、试验检(监)测标准、监理标准、质量检验标准、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和维护标准等。
第二层次:按海洋工程专业类别分为基础标准、海岸整治工程标准、人工岛礁工程标准、海洋平台和超大型浮体工程标准、海底管线隧道及场馆工程标准、海底采矿工程标准、海洋能利用工程标准、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标准、围填海工程标准、港口航道工程标准、修造船工程标准、海水养殖工程标准和支持系统标准等。
第一层第二层
1.综合标准
2.勘测标准
3.设计标准
4.施工标准
5.试验检(监)测标准
6.监理标准
7.质量检验标准
8.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
9.工程维护标准
海洋工程标准建议制订名单1.综合标准
2.勘测标准
3.设计标准
4.施工标准
5.
6.监理标准
7.质量检验标准
8.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
9.工程维护技术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90号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实现对海砂(砾)开采的科学管理,完善海砂(砾)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深化矿业权市场改革,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的管理规定,针对海砂(砾)资源储量具有动态补给性、开采方式特殊性的特点,现就海砂(砾)开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指的海砂(砾)为不含其他金属矿产的普通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任何企业不得以开采建筑、砖瓦用类型海砂(砾)为名获取其他砂矿资源。
二、对海砂(砾)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制度。海砂采矿权有效期每次最长为两年,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
三、对海砂(砾)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制度。海砂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年度开采总量和采矿许可证两年有效期内的开采总量,严禁超总量开采。企业海砂(砾)开采量达到核定的总量时,采矿权同时废止。
四、海砂(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砾)采矿权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以核定的开采总量为评估基础),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五、因疏浚航道而采挖出的海砂(砾)用于销售或工程建设的,可凭航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评估采矿权价款后,报国土资源部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海砂_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砂开采、运输、使用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海砂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海砂的开采、运输、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海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运输和使用海砂。
二、海砂开采管理
第四条海砂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地点、开采方式开采。
第五条采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海砂开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确保
开采过程的安全、环保。
第六条海砂开采企业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开采情况,包括开采量、开采地点、
开采方式等。
三、海砂运输管理
第七条海砂运输企业必须取得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运输路线、运
输工具、运输量进行运输。
第八条运输海砂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砂
泄漏、撒落。
第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海砂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环保。
四、海砂使用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使用海砂的,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要求的海砂,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使用海砂前,应当进行技术评估,制定相应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砂使用管理制度,对海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和评估。
五、海砂监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海砂开采、运输、使用和监管进行监督检查。
海砂鉴定河沙检测规范
海砂与河沙的区别
河砂、海砂执行标准:混凝土JGJ52-2006,建筑建设GB/T14684-2011
河沙 海砂
正常检测如何区别海砂与河沙:不管是河沙还是海沙,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就能用,海沙一般来讲肯定氯离子含量(含盐量)很高,还有设计要求细度模数的范围。
河砂、海砂
水洗/人工砂/JGJ52-2006
常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氯离子含量,非常规:贝壳含量、吸水率 石子、碎石(机制砂)
GB/T14684-2011 颗粒级配、含泥量、压碎指标、石粉含量、云母含量、针片状含量、轻物质含量、硫化物与硫酸盐含量、氯离子含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与
空隙率、软弱颗粒含量、吸水率、坚固性、放射性
道路用石子 常规:筛分、表观密度、堆积密度、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
非常规:软弱颗粒含量、压碎值标、磨耗值、磨光值
道路用细集料 (机制砂、石屑) 常规:筛分、表观密度、含泥量、堆积密度、泥块含量
非常规:吸水率、砂当量
回填砂 细度模数、含泥量、表观密度、泥块含量、堆积密度、贝壳含量、离子含量
建筑建设用砂
氯离子含量(含盐量)限值:一类0.01%,二类0.02%,三类0.06%
建筑材料检测及参数:
水泥用砂检测,混凝土用碎石检测,工程混凝土用砂检测,混凝土用砂质量检测,
水泥用碎石检测标准,
普通水泥检测,路基碎石检测,工程碎石检测。
a、岩石:常规岩石抗压强度、体积密度、吸水率,非常规:抗冻性
b、石材:压缩强度、弯曲强度、体积密度、吸水率
JGJ52-2006_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我国海砂资源开发现状与管理对策探讨
我国海砂资源开发现状与管理对策探讨
苏东甫;王桂全
【摘要】@@ 我国海砂资源开发情况rn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广阔的浅海,岛屿众多,陆架宽广,矿藏资源丰富.根据我国近五十年的海洋调查资料记载,我国的海砂资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分布在海岸和近岸海域的海岸海砂,另一类是分布在陆架浅海的浅海海砂.海岸海砂主要分布在山东、辽宁、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省份,浅海海砂主要分布在台湾浅滩、琼州海峡东口、珠江口外等.
【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
【年(卷),期】2010(027)004
【总页数】4页(P64-67)
【作者】苏东甫;王桂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广阔的浅海,岛屿众多,陆架宽广,矿藏资源丰富。根据我国近五十年的海洋调查资料记载,我国的海砂资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分布在海岸和近岸海域的海岸海砂,另一类是分布在陆架浅海的浅海海砂。海岸海砂主要分布在山东、辽宁、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省份,浅海海砂主要分布在台湾浅滩、琼州海峡东口、珠江口外等。
海砂作为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其产值目前仅次于海底石油,已成为第二大海洋矿产开采业。我国目前已探查出的砂矿矿种有锆石、钛铁矿、独居石、磷钇矿、金红
石、磁铁矿、砂锡矿、铬铁矿、铌钽铁矿、砂金和石英砂等,并发现有金刚石和铂矿等。我国的滨海砂矿的矿种几乎覆盖了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等各类砂矿,其中以钛铁矿、锆石、独居石、石英砂等规模最大,资源量最丰。
海砂又是一种重要的海洋生态环境要素,它与海水、岩石、生物以及地形、地貌等要素一起构成了海洋生态的平衡。合理地开发利用海砂能够使其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但盲目地、非科学地海砂开采将对海洋环境、海洋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海洋环境在一定的条件下处于较长期的动态平衡之中,一旦由于人为的过量开采海砂而改变了自然条件,就会造成环境的破坏,甚至会导致资源的枯竭,乃至影响整个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不断提升海域综合管控能力保障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逐 步 完善 海 域 管理 法 律 、经 济 、行 政 和 技术 等 手 段 ,充 分 发挥 海 洋 功 能 区划 的
和时间节点提出 了明确要求 。
整 体控 制 作 用 ,进 一 步优 化 用 海 布局 、
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 日趋规范。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 并提 出了 2011年全国围填海计划和分 省方案建议 ,与国 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 《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 》,围填
控能力稳 步增强 ;同时 ,对 2012年海域管理工作提出明 域海 砂开采 用海 全面实施 海域 使用权 招拍挂 ,规 范海 砂
确的重点工作任 务和要求 ,明确指示要抓紧做好海洋功 开采用海秩序 。
能区划修编 、严格制定 围填海 计划管理制度等。为贯彻
制度建设 与政 策研 究继续深化。国家海洋局积极与
作坚持深入贯 彻科学发展观 ,以全 力推动海洋 经济又好 化调整了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 ,修订了海 域
又快发展 为主 线 ,以全面提升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为抓手 , 使 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审定了一批海 域使用论证资质
全面落实 “三个六”工作部署 ,综合协 调海 洋开发利用 , 单位 ,15家单位获得论证资质 。开展海 域使用论证资质
完成 了全国海洋功 能区划文本起 草和省级海洋功能 区划 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 测工 作的意见 》,理顺海域动
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技术规程试用稿
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技术规程(试用稿)
目录
1重要内容和合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重要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合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2规范性引用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海域使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利益相关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
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
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我有以下意见:
1. 制定合理的海砂采集政策:建立海砂采集的控制标准和指导原则,明确可采集的海砂量和采集区域的范围,避免过度采集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2. 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砂采集行为的监督,确保采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和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避免非法和不合规的采集行为。
3. 推动可持续利用海砂资源:鼓励发展和采用替代建材,如再生混凝土等,减少对海砂的需求,从而保护海洋环境。
4. 加强环境教育和意识提高:加强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认知,提高环境意识,鼓励大众参与海洋保护和海砂管理的行动。
5. 建立多利益相关方合作机制:政府、企业、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各利益相关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海砂管理政策和行动计划,实现可持续利用海砂资源的目标。
总之,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促进海砂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
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
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
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
为规范海砂开采行为,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50天的海砂开采专项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X省海砂开采临时用海管理办法》、《XX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并按所核定的范围进行采砂作业;从事海域采砂作业及海砂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并配备持证合格的`船员;在海岸边设置砂场,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沿海码头,必须符合原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得私自将码头改作砂场。
二、对未持有《矿产品准运证》在本市辖区海域内从事运砂的船舶,海事部门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港务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码头经营单位不予以安排装卸泊位,违者按违法运营矿产品进行查处。
三、对未持有效《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未经批准从事采砂的船舶,不得从事海砂开采,对于未经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采砂船按“三无船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过驳、运输和作业的船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予以查处。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本市海域及沿岸从事非法采砂、运砂、堆砂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采砂的管理工作。市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交通、海事、港务、安监、公安(边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此通告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巡查,密切配合,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海砂检测标准
海砂检测标准
1. 引言
海砂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原料,广泛应用于建筑、道路等领域。为确保海砂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海砂检测标准以提供有效的检测方法和准确的结果,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定海砂检测的常规方法、取样方式和检测项目,以保证海砂质量的可控性和一致性,并减少对自然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3. 海砂检测方法
3.1 取样
3.1.1 取样点的选择应遵循代表性原则,尽可能覆盖砂场或开采区域的不同区域和层位。
3.1.2 取样方法应根据海砂的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手工或机械取样。
3.1.3 取样时需避免外界污染,确保取样设备干净,并遵循相关操作规范。
3.2 外观性质检测
3.2.1 外观检测主要包括颜色、形状、颗粒大小等方面的观察和测量。
3.2.2 使用专业的外观检测设备和相关测量工具,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3 粒度分析
3.3.1 采用常规粒度分析方法,如筛分法或沉降法,对海砂进行粒度分布的测定。
3.3.2 测定过程中,应使用标准筛网和分析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3.4 物理性质检测
3.4.1 测定海砂的密度、吸水性、孔隙率等物理性质。
3.4.2 使用适当的物理性质检测仪器和设备,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定。
3.5 化学成分检测
3.5.1 测定海砂中的主要化学成分,如含有害物质的含量和元素成分。
3.5.2 使用化学分析方法,如荧光光谱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等,进行化学成分的测定。
4. 结果分析与评价
4.1 根据检测结果,对海砂的外观性质、粒度分布、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进行分析和评价。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的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海洋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5.04.29
•【字号】粤海渔函〔2015〕300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4月29日以粤海渔函〔2015〕300号发布自2015
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确保海砂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所辖海域内从事海砂开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海砂,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公安、水利、交通、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砂开采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采砂船舶进场作业实行报告制度,海砂开采现场管理实行公示制度,海砂开采运输实行索票管理制度,对采砂企业、采砂船舶的管理实行不良记录制和黑名单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要内容
本规范是监测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变化等影响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方法。包括监测的内容、范围、技术方法和监测报告的编写等。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活动的项目。
2 监测项目、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2.1 海底地形
2.1.1监测内容
监测海砂开采造成海底地形的变化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开发活动的影响,在海砂开采期间,定期进行海底地形、水深测量,并给出海砂开采前后的地形定量变化数据。
2.1.2监测范围
海砂开采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3km,垂直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 1km。
2.1.3监测比例尺
海砂开采区:1:5000,向外延伸区:1:10000。
2.1.4监测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17501-1998执行。
2.1.5监测周期
海砂开采后每6个月监测一次。
2.2 海底及岸滩冲淤动态
2.2.1海底动态
2.2.1.1 海底沉积地貌剖面监测内容
剖面地形重复测量,根据重复监测资料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冲淤变化趋势;
剖面水下地貌侧扫,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地貌演化特征;
沿剖面采集表层样,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剖面上底质变化趋势。
2.2.1.2监测范围
从海砂开采区起向岸延伸5公里或至岸滩低潮位止的区域。
2.2.1.3海底沉积地貌监测剖面布设
垂直岸线方向最少布设3条海底沉积地貌观测剖面,即海砂开采区中间位置布设1条,两端点各布设1条。沿剖面线,在不同底质及地貌部位处布设底质取样站位。剖面较长时,可按500M间距加密布设站位。
2.2.1.4沉积地貌重复监测周期
海砂开采后每6个月监测一次。
2.2.2岸滩冲淤动态
2.2.2.1监测内容
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可能造成岸滩侵蚀后退的岸段,进行岸滩动态监测。运用监测结果计算滩面冲淤幅度,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岸滩堆积与侵蚀的动态变化。
2.2.2.2监测范围
垂直海岸方向:沙质岸段从海岸地貌形态特征改变的地方,即海岸陡崖或沙丘的基部(相
当于高潮位时波浪对岸滩作用的上限)至最低低潮位之间的完整海滩;淤泥质岸段高潮位附近一般修建海堤,从海堤基部至最低低潮位之间的潮间湿地。
沿岸方向:岸滩动态监测站点的布设可根据最大潮流程(与岸平行)和波浪输沙作用范围确定。
2.2.2.3技术要求
布设与海底沉积地貌监测剖面相连接的岸滩动态监测剖面。在不同沉积地貌相带埋设固定监测桩,如在剖面较长的岸段,则每间隔100M加密埋设固定监测桩,进行沉积地貌监测。
固定监测桩桩顶高程由水准测量确定。海砂开采期间,在监测桩周围1M处量取滩面相对桩顶的高差值,并换算成滩面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2.4监测周期
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可选择在大潮、小潮时观测,遇灾害性天气加密监测。
2.3 流场及波浪
2.3.1监测内容
海砂开采可能使海底沙脊降低或造成断口,使越过沙脊(或断口)传向岸边的流场和波浪场发生变化,增加海岸动力作用,从而加剧海岸泥沙冲淤活动时,应加强对岸滩附近流场和波浪场的监测。开敞海域、海湾及河口区,进行波浪定位监测和流场监测;隐蔽海湾,只进行流场监测。
2.3.2监测范围
波浪定位监测站布设在波浪折射波脊线汇聚点岸滩附近;在采砂区中心及沿主流线方向各外推至采砂区边缘,布设连续测流站,沿主流线方向各外推5海里布设大面测流站。
2.3.3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2-91)执行。
2.3.4监测周期
每6个月一次,安排在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
2.4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2.4.1监测内容
常规水质监测内容为悬浮泥沙、油类、PH、溶解氧。根据现场特点,可以适当增加相关项目。
常规沉积物监测内容为粒度、硫化物、有机质、油类、重金属。根据现场特点,可以适当增加相关项目。
2.4.2监测范围
采砂区及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外推5海里水域。
2.4.3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为6个月,时间尽可能分别安排在丰水期(6-8月)和枯水期(12-2月),每期原则上要求进行大潮和小潮期监测。
2.4.4技术要求
按《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91)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的有关要求执行。监测层次为离海面1M、中层、离底3M、离底2M、离底1M。水质和沉积物环境质量监测站与连续测流站和大面测流站相同。
2.5 对资源及生态系统的影响监测
2.5.1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5.1.1监测内容
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调查表、底层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的分布和变化。
微生物:调查表层水体中总细菌数、粪大肠杆菌、石油降解菌的数量分布和变化,以及表层沉积物细菌总数的变化。
浮游植物:调查表层和亚表层浮游植物种类组成和分布。
浮游动物:调查表层水体内种类组成和分布。
底栖生物:以阿氏网定性拖网采样,调查水体内种类、数量变化和分布。用开口面积0.05平方米或0.10平方米采泥器进行定量取样,调查底表种类组成、生物量和个体密度。
潮间带生物:选取不同环境的潮间带(岩礁、泥涂、沙滩、砾石滩),自高潮区至低潮区共取7个站位,按0.25M×0.25M取样框取样,经5.0、1.0、0.5mm孔径的套筛过滤后,调查种类组成、生物量、个体密度。
2.5.1.2监测范围
采砂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外推5海里水域。
2.5.1.3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91)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执行。监测站布设与连续测流站和大面测流站相同。
2.5.1.4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为6个月,分冬、夏季进行。
2.5.2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影响
2.5.2.1调访内容
渔业资源种类及分布;渔业资源量估算;主要经济鱼幼体种类及其分布;渔业生产现状:包括浅海捕捞、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含围塘养殖)、渔业作业方式、渔业经济。
2.5.2.2技术方法
对海砂开采海域附近海洋水产部门及当地渔民进行调访。
2.5.2.3调访周期
海砂开采期及结束后一年内,每年一次。
3 监测报告的编写
3.1 监测概况
3.2 监测方法和完成工作量
3.3 监测结果
3.3.1海砂开采对海底地形的影响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海砂开采区海底地形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地形的定量变化数据,计算海砂资源损益。
3.3.2海底及岸滩动态
海砂开采区至岸滩之间的海底地形、地貌和底质的变化。
海砂开采区岸滩滩面高程、坡度、底质及沉积地貌相带的变化。
通过海砂开采前后,海底及岸滩剖面的坡度、底质、沉积地貌相带等资料对比,分析海砂开采对海底及岸滩动态的影响程度。
3.3.3流场及波浪场变化
通过分析观测资料或数值模拟,研究海砂开采导致海底地形的改变、引起流场及波浪折射而造成海岸动力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对海底和海岸动态的影响。
3.3.4环境质量状况影响分析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在已经建立水动力数值模型的敏感海域,利用现有模型,进行采砂海域环境质量影响预测。计算悬浮泥沙和再释放污染物浓度变化、扩散和输运途径。对照水质保护目标,进行环境质量影响范围预测。在没有建立水动力数值模型的海域,可根据监测结果,对照水质保护目标,进行单因子指数法评价。
3.3.5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