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总则 (3)5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 (9)6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现状 (11)7海洋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1)8海洋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6)9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价 (21)10清洁生产与环保措施 (23)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23)12海砂开采量控制 (23)13公众参与 (24)14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5)15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及对策建议 (25)附录A (规范性附录)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与内容 (27)附录B (资料性附录)二维浅海环境动力学数值模拟方法 (30)附录C (资料性附录)波浪场预测模型 (33)附录D (资料性附录)悬浮物扩散和地形冲淤变化的数值模拟方法 (37)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技术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它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规范不适用金属砂矿的开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适用本规范。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1 海洋调查规范总则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GB/T 12763.3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调查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物调查GB/T 12763.7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调查资料交换GB/T 12763.8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12763.10 海洋调查规范海底地形地貌调查GB/T 14914 海滨观测规范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GB 18421海洋生物质量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JTS 145-2 海港水文规范SC/T9110 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砂场监测方案
砂场监测方案1. 引言砂场是指进行砂石开采和加工的场地。
砂场的规模和作业方式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种砂场监测方案,以确保砂场的合规运营和环境保护。
2. 监测目标砂场的监测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砂石开采量和速度:监测砂石开采量和开采速度,以确保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并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排放物和废弃物处理:监测砂石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和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以确保符合相关环境法规的要求。
•噪音和颗粒物排放:监测砂石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颗粒物排放,以确保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并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地下水监测:监测砂石开采对地下水的影响,包括地下水位的变化和水质的变化,以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监测方法为了实现以上监测目标,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进行监测:3.1 砂石开采量和速度监测使用砂石开采设备配备计量装置,实时监测砂石开采量,并根据设备产能和工作时间计算开采速度。
监测数据可以通过网络上传到监控中心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2 排放物和废弃物处理监测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如除尘器和废水处理装置,监测排放物的颗粒物和废水处理效果。
监测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
监测数据可以通过网络上传到监控中心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3 噪音和颗粒物排放监测通过安装噪音监测设备和颗粒物监测设备,对砂石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颗粒物进行监测。
监测数据可以通过网络上传到监控中心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4 地下水监测在砂石开采区域周围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对地下水位和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包括井水位计和水质采样分析。
监测数据可以通过网络上传到监控中心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4. 监测管理系统为了有效管理砂场监测数据,可以建立一个监测管理系统。
该系统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三个模块:4.1 数据采集通过各种监测设备和传感器采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到监控中心。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8〕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意见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遏制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分工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作为海砂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执法协调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
各级海洋与渔业、海事、公安、安监、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法,形成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合力。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及渔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海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参与打击非法采挖海砂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港航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非法采挖海砂行为。
二、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惩处力度(一)加强各个环节检查。
海洋工程标准名录-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海洋工程标准名录
海洋工程标准涉及的门类、数量较多,为查询使用方便,按照海洋工程的特点,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组织和编排(见图1)。
第一层次:按海洋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综合标准、规划标准、勘测标准、设计标准、施工标准、试验检(监)测标准、监理标准、质量检验标准、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和维护标准等。
第二层次:按海洋工程专业类别分为基础标准、海岸整治工程标准、人工岛礁工程标准、海洋平台和超大型浮体工程标准、海底管线隧道及场馆工程标准、海底采矿工程标准、海洋能利用工程标准、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标准、围填海工程标准、港口航道工程标准、修造船工程标准、海水养殖工程标准和支持系统标准等。
第一层第二层
1.综合标准
2.勘测标准
3.设计标准
4.施工标准
5.试验检(监)测标准
6.监理标准
7.质量检验标准
8.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
9.工程维护标准
海洋工程标准建议制订名单1.综合标准
2.勘测标准
3.设计标准
4.施工标准
5.
6.监理标准
7.质量检验标准
8.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
9.工程维护技术类。
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
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为规范海砂开采行为,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50天的海砂开采专项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X省海砂开采临时用海管理办法》、《XX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并按所核定的范围进行采砂作业;从事海域采砂作业及海砂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并配备持证合格的`船员;在海岸边设置砂场,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沿海码头,必须符合原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得私自将码头改作砂场。
二、对未持有《矿产品准运证》在本市辖区海域内从事运砂的船舶,海事部门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港务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码头经营单位不予以安排装卸泊位,违者按违法运营矿产品进行查处。
三、对未持有效《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未经批准从事采砂的船舶,不得从事海砂开采,对于未经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采砂船按“三无船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过驳、运输和作业的船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予以查处。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本市海域及沿岸从事非法采砂、运砂、堆砂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采砂的管理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交通、海事、港务、安监、公安(边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此通告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巡查,密切配合,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海砂检测标准
海砂检测标准1. 引言海砂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原料,广泛应用于建筑、道路等领域。
为确保海砂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海砂检测标准以提供有效的检测方法和准确的结果,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规定海砂检测的常规方法、取样方式和检测项目,以保证海砂质量的可控性和一致性,并减少对自然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3. 海砂检测方法3.1 取样3.1.1 取样点的选择应遵循代表性原则,尽可能覆盖砂场或开采区域的不同区域和层位。
3.1.2 取样方法应根据海砂的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手工或机械取样。
3.1.3 取样时需避免外界污染,确保取样设备干净,并遵循相关操作规范。
3.2 外观性质检测3.2.1 外观检测主要包括颜色、形状、颗粒大小等方面的观察和测量。
3.2.2 使用专业的外观检测设备和相关测量工具,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3 粒度分析3.3.1 采用常规粒度分析方法,如筛分法或沉降法,对海砂进行粒度分布的测定。
3.3.2 测定过程中,应使用标准筛网和分析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3.4 物理性质检测3.4.1 测定海砂的密度、吸水性、孔隙率等物理性质。
3.4.2 使用适当的物理性质检测仪器和设备,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定。
3.5 化学成分检测3.5.1 测定海砂中的主要化学成分,如含有害物质的含量和元素成分。
3.5.2 使用化学分析方法,如荧光光谱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等,进行化学成分的测定。
4. 结果分析与评价4.1 根据检测结果,对海砂的外观性质、粒度分布、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进行分析和评价。
4.2 结果分析应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判断海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3 对于不合格的海砂,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其对工程质量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 报告编制与保存5.1 检测结果应按照标准规定,编制相应报告,包括检测方法、结果、分析和评价等内容。
5.2 报告保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海洋工程标准名录-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海洋工程标准名录
海洋工程标准涉及的门类、数量较多,为查询使用方便,按照海洋工程的特点,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组织和编排(见图1)。
第一层次:按海洋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综合标准、规划标准、勘测标准、设计标准、施工标准、试验检(监)测标准、监理标准、质量检验标准、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和维护标准等。
第二层次:按海洋工程专业类别分为基础标准、海岸整治工程标准、人工岛礁工程标准、海洋平台和超大型浮体工程标准、海底管线隧道及场馆工程标准、海底采矿工程标准、海洋能利用工程标准、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标准、围填海工程标准、港口航道工程标准、修造船工程标准、海水养殖工程标准和支持系统标准等。
第一层第二层
1.综合标准
2.勘测标准
3.设计标准
4.施工标准
5.试验检(监)测标准
6.监理标准
7.质量检验标准
8.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
9.工程维护标准
海洋工程标准建议制订名单1.综合标准
2.勘测标准
3.设计标准
4.施工标准
5.
6.监理标准
7.质量检验标准
8.工程造价及定额标准
9.工程维护技术类。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9.2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开展整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问:行政管理法律依据答:目前,我国依据各行业部门的管理需求,从不同角度对海砂管理进行立法。
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从海砂的矿产资源属性角度进行立法。
如《矿产资源法》,要求开采海砂应当办理采砂许可证;第二类是从开采海砂需使用海域空间资源的角度进行立法。
如《海域使用管理法》,将开采海砂归类为海洋工程用海,并要求办理海域使用证;第三类是从开采海砂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角度进行立法。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采海砂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和破坏海洋生态。
第四类是从海砂开采治安管理角度进行立法,如《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要求出海船舶,不得携带毒品、非法宣传等违禁品,不得损毁海底电缆、管道和海上航标、浮标等。
问:谁是海砂行政管理主体?答:海砂开采中涉及的探矿(采矿)权,由《矿产资源法》进行规范。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2007年8月10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规定,海砂开采的主管机关是国土资源部门。
海砂开采中涉及的海域使用权,由《海域管理使用法》进行规范。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根据《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海砂检测工作专项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海砂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被广泛应用。
然而,海砂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为保障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专项方案,对海砂进行严格检测。
二、检测目的1. 确保海砂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工程质量。
2. 防止不合格海砂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3. 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检测范围1. 海砂的基本物理性能:含水率、筛分、粒度、细度、松散密度、紧实密度等。
2. 海砂的化学性能:含泥量、含粉量、含氯量、贝壳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3. 海砂的放射性:放射性核素(如镭-226、钍-232、铀-238)含量。
四、检测方法1. 物理性能检测:采用标准筛分、含水率测定、密度测定等方法。
2. 化学性能检测:采用酸碱滴定、原子吸收光谱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等方法。
3. 放射性检测:采用γ射线能谱仪、放射性核素计数器等方法。
五、检测流程1. 抽样:按照《建筑材料检验抽样方法》GB/T 50107-2010的规定,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海砂样品。
2. 样品制备:根据检测项目要求,对样品进行筛分、干燥、研磨等处理。
3. 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和放射性检测。
4. 结果评定:根据检测结果,评定海砂质量是否合格。
5. 报告编制:根据检测结果和评定结果,编制海砂检测报告。
六、质量控制1. 检测仪器设备:确保检测仪器设备的精度、准确性和稳定性,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 检测人员: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3. 检测过程: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和方法,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4. 数据处理: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实施时间本专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八、责任主体1. 检测机构:负责海砂检测工作的实施,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检测样品,配合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
初三期末总结周记怎么写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初三的上学期已经接近尾声了。
这段时间,我经历了许许多多的事情,也有了不少收获和成长。
回想起来,我不禁有很多感慨和思考。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老师们。
他们在这段时间里给了我很多的指导和帮助。
无论是课堂上的知识讲解,还是课外活动的组织,他们都全力以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尤其是在期末考试前的备考阶段,老师们耐心地为我们答疑解惑,让我更加理解了许多知识点。
我深深感受到了老师们对我们的关心和付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除了老师们,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
他们是我最坚实的后盾和支持者。
在这段时间里,他们始终鼓励我,关心我,为我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每天晚上,他们都会和我一起复习功课,帮我解决遇到的问题。
他们的陪伴和关心让我感到无比幸福和安慰。
在这个学期,我的学习情况也有了明显的提升。
尤其是在数学学科上,我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为了提高数学能力,我坚持每天做不少于50道数学题,并经常与同学们进行激烈的切磋。
这让我在数学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除此之外,我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上也注意了提升自己的方法和技巧。
为了扩大词汇量,我每天抽出一定的时间背单词,并在写作业时尽量运用新学的词汇。
在英语及语文方面,我还多读了不少的名著,通过阅读提高了自己的阅读理解能力。
不仅仅只有学习,在课外活动上,我也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一些比赛和活动。
例如,我参加了学校的科技创新大赛,在该活动中我与同学一起合作设计了一个智能物流机器人,并最终获得了一等奖。
这个活动不仅培养了我的动手实践能力,也增强了我与同学们之间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而且,我还主动参加了学校的义务劳动活动,为学校的卫生工作做出了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
这些活动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集体的重要,培养了我责任感和感恩之心。
当然,在这段时间里,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挫折。
每当遇到问题时,我会先冷静下来,分析问题的原因,并寻找解决的办法。
广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
广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引言简要介绍海砂开采的重要性,以及制定工作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明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本规范适用的海域范围和海砂开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阐述海砂开采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科学性、可持续性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描述负责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组织机构及其构成。
第五条职责分工详细列出各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在挂牌出让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海域使用权出让程序第六条出让计划制定说明如何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计划,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等。
第七条出让公告发布详细规定出让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和时间要求。
第八条竞买人资格审核介绍竞买人资格的审核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竞买保证金缴纳规定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数额和退还条件。
第十条竞买程序详细说明竞买过程,包括竞买方式、竞价规则等。
第十一条成交确认和公示阐述成交确认的程序和公示的要求。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列出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含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监督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海砂开采管理第十五条开采许可说明如何获得海砂开采许可,包括许可条件、程序等。
第十六条开采监管介绍海砂开采过程中的监管措施,包括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海砂开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实施日期规定本规范的实施日期。
第十九条解释权明确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条修订对规范修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说明。
海砂 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海砂调查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深圳海砂事件华润深陷“海砂门”回应澄而未清14日,针对央视爆出深圳多处楼盘在建楼时违规使用大量海砂,严重腐蚀建筑物中的钢筋,造成楼板开裂、墙体出现裂缝一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回应称,已经成立10个检查组对全市搅拌站进行地毯式排查,并于当晚召集涉事方开会说明情况。
另外,此间被涉及的华润集团旗下的地产公司华润置地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方面目前正着手内部调查此事,并将于15日下午的业绩说明会上就此报道做相关说明。
同时指出:“在建筑建设开发中确实会使用海砂,但都按照相关规定对海砂进行相关处理,而处理过程并不完全是在工地上进行,因此,公司对于央视报道中提及的工地上海水淘洗海砂还不能完全确认,公司需在内部调查之后才能给予外界正式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在央视记者14日再次到华润混凝土车间时,深圳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关庆介绍说,华润工作手册中明确指出,不允许用海砂,因此华润所用的没有一点海砂,而是采于西江、东江、珠江等地的沙子。
而当记者之后再次以电话形式向其质问时,其工作人员与运沙司机均称是海砂。
到底谁说的属实?关庆称:“不太了解,得去调查。
”事实上,就像报道中“业内共识”一样,深圳使用海砂并不是个例,2020年4月,宁波华绣巷23户居民投诉开发商,他们的房屋顶部出现浇板混凝土脱落,受力钢筋严重锈胀。
随后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后,于2020年4月10日提供了鉴定报告,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b级,开发商最终承认,这幢房子建造时采用了未经淡化的海砂。
2020年,福州平潭县被爆出使用超国家最低标准三类沙近八倍的海砂进行建房。
而2020年年底,佛山也被爆出四个高档住宅楼盘使用海砂建房,部分业主要求退房。
有业内人士指出,佛山境内有八成的楼盘在用海砂建楼。
据了解,如果海砂经过淡化并达到我国相关标准是可以用于建设房屋。
但未经淡化的海砂则明令禁止使用。
按照建设部2020年9月发布《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中规定,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配制混凝土。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的管理办法-粤海渔函〔2015〕300号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4月29日以粤海渔函〔2015〕300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确保海砂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所辖海域内从事海砂开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海砂,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公安、水利、交通、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砂开采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采砂船舶进场作业实行报告制度,海砂开采现场管理实行公示制度,海砂开采运输实行索票管理制度,对采砂企业、采砂船舶的管理实行不良记录制和黑名单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海砂开采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系统,采取卫星定位、影像监视等措施对海砂开采现场进行实时监控。
第七条采砂企业租用采砂船舶进场作业,应与船舶所有人签订书面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采砂船舶进场或离场,所属采砂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广东省海砂开采船舶报告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应于进场之日前十天内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未经报告的采砂船舶不得进入采砂区域。
采矿权动态检测技术规程
采矿权动态检测技术规程采矿权动态检测技术规程是对采矿权进行动态检测的规范和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护矿产资源,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1. 目的和范围本规程旨在规范采矿权动态检测工作,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护矿产资源,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
2. 术语和定义动态检测是指对采矿权人在矿区内的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开采量、矿区范围、安全生产等方面。
3. 职责和分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采矿权动态检测工作。
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4. 检测内容和方法4.1 开采量检测:通过实地测量和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开采量是否符合规定。
4.2 矿区范围检测:通过实地勘测和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矿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4.3 安全生产检测:通过现场检查和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4 环境影响检测:通过现场检查和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规定。
5. 检测周期和频次动态检测周期应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增加检测频次。
6. 问题处理和整改要求在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矿山企业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
7. 记录和报告动态检测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动态检测工作情况。
8. 附则本规程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海砂 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海砂管理制度内容范文海洋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而海砂则是海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可以用于建筑工程、沙滩旅游等领域,还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原料供给工业利用。
然而,由于海砂开采的过度和不合规的行为,导致了许多环境和生态问题,严重威胁到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使得海砂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海砂管理制度旨在划定海砂资源的使用界限和规范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的平衡。
有关海砂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源评估、开采控制、监测和执法等方面,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海砂管理制度需要对海砂资源进行评估和监测。
评估是为了了解海砂资源的分布状况和储量,帮助合理规划资源利用和开采活动。
监测则是为了掌握海砂开采的数量和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评估和监测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如遥感技术、探测船舶、潜水设备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海砂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开采控制措施,规范海砂开采的行为和方式。
首先是要设定合理的开采限额,防止资源过度利用。
开采限额应根据资源评估结果和生态承载力等因素制定,确保海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是要建立开采许可制度,要求从业者获得合法的开采许可证,严禁无证开采。
开采许可证的颁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和审计开采活动,对不合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第三,海砂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对海砂开采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监督与管理应从源头、过程和结束阶段对海砂开采活动进行全面监控。
在源头管理方面,应加强对开采许可证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开采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在过程中,要加强对开采行为的监察,严禁非法开采和高强度开采,保持合理的开采速度和规模。
在结束阶段,要求开采者进行必要的复垦和修复工作,还原开采地原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最后,海砂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
执法机构可以包括海洋环境保护部门、渔政执法部门、海事执法部门等,共同组成多部门的执法联合体系,形成合力打击非法海砂开采。
控制海沙方案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海沙资源利用率。
3.建立健全海沙开采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5.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总结
本控制海沙方案旨在实现海沙资源合理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优化开采布局、严格过程管理、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提高公众参与度等措施,为我国海沙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奠定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共同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实现沿海地区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3.强化监管力度,提高海沙开采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具体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修订和完善海沙开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海沙开采的审批程序、标准和监管措施。
(2)制定海沙开采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2.强化海沙开采监管
(1)设立专门的海沙开采监管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2)加强对海沙开采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3)建立海沙开采企业诚信档案,对违规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3.优化海沙开采布局
(1)依据海域功能区划,合理划分海沙开采区域,避免在生态敏感区、渔业资源保护区等区域开展开采活动。
(2)鼓励企业采取联合开发、集中开采等方式,降低对海洋环境的干扰。
4.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5.定期对海沙开采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
五、总结
本控制海沙开采方案旨在规范海沙开采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开采布局、严格过程管理、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提高公众参与度等措施,为我国海沙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有力保障。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共同维护我国海洋资源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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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要内容
本规范是监测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变化等影响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方法。
包括监测的内容、范围、技术方法和监测报告的编写等。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活动的项目。
2 监测项目、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2.1 海底地形
2.1.1监测内容
监测海砂开采造成海底地形的变化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开发活动的影响,在海砂开采期间,定期进行海底地形、水深测量,并给出海砂开采前后的地形定量变化数据。
2.1.2监测范围
海砂开采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3km,垂直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 1km。
2.1.3监测比例尺
海砂开采区:1:5000,向外延伸区:1:10000。
2.1.4监测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17501-1998执行。
2.1.5监测周期
海砂开采后每6个月监测一次。
2.2 海底及岸滩冲淤动态
2.2.1海底动态
2.2.1.1 海底沉积地貌剖面监测内容
剖面地形重复测量,根据重复监测资料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冲淤变化趋势;
剖面水下地貌侧扫,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地貌演化特征;
沿剖面采集表层样,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剖面上底质变化趋势。
2.2.1.2监测范围
从海砂开采区起向岸延伸5公里或至岸滩低潮位止的区域。
2.2.1.3海底沉积地貌监测剖面布设
垂直岸线方向最少布设3条海底沉积地貌观测剖面,即海砂开采区中间位置布设1条,两端点各布设1条。
沿剖面线,在不同底质及地貌部位处布设底质取样站位。
剖面较长时,可按500M间距加密布设站位。
2.2.1.4沉积地貌重复监测周期
海砂开采后每6个月监测一次。
2.2.2岸滩冲淤动态
2.2.2.1监测内容
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可能造成岸滩侵蚀后退的岸段,进行岸滩动态监测。
运用监测结果计算滩面冲淤幅度,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岸滩堆积与侵蚀的动态变化。
2.2.2.2监测范围
垂直海岸方向:沙质岸段从海岸地貌形态特征改变的地方,即海岸陡崖或沙丘的基部(相
当于高潮位时波浪对岸滩作用的上限)至最低低潮位之间的完整海滩;淤泥质岸段高潮位附近一般修建海堤,从海堤基部至最低低潮位之间的潮间湿地。
沿岸方向:岸滩动态监测站点的布设可根据最大潮流程(与岸平行)和波浪输沙作用范围确定。
2.2.2.3技术要求
布设与海底沉积地貌监测剖面相连接的岸滩动态监测剖面。
在不同沉积地貌相带埋设固定监测桩,如在剖面较长的岸段,则每间隔100M加密埋设固定监测桩,进行沉积地貌监测。
固定监测桩桩顶高程由水准测量确定。
海砂开采期间,在监测桩周围1M处量取滩面相对桩顶的高差值,并换算成滩面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2.4监测周期
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可选择在大潮、小潮时观测,遇灾害性天气加密监测。
2.3 流场及波浪
2.3.1监测内容
海砂开采可能使海底沙脊降低或造成断口,使越过沙脊(或断口)传向岸边的流场和波浪场发生变化,增加海岸动力作用,从而加剧海岸泥沙冲淤活动时,应加强对岸滩附近流场和波浪场的监测。
开敞海域、海湾及河口区,进行波浪定位监测和流场监测;隐蔽海湾,只进行流场监测。
2.3.2监测范围
波浪定位监测站布设在波浪折射波脊线汇聚点岸滩附近;在采砂区中心及沿主流线方向各外推至采砂区边缘,布设连续测流站,沿主流线方向各外推5海里布设大面测流站。
2.3.3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2-91)执行。
2.3.4监测周期
每6个月一次,安排在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
2.4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2.4.1监测内容
常规水质监测内容为悬浮泥沙、油类、PH、溶解氧。
根据现场特点,可以适当增加相关项目。
常规沉积物监测内容为粒度、硫化物、有机质、油类、重金属。
根据现场特点,可以适当增加相关项目。
2.4.2监测范围
采砂区及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外推5海里水域。
2.4.3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为6个月,时间尽可能分别安排在丰水期(6-8月)和枯水期(12-2月),每期原则上要求进行大潮和小潮期监测。
2.4.4技术要求
按《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91)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的有关要求执行。
监测层次为离海面1M、中层、离底3M、离底2M、离底1M。
水质和沉积物环境质量监测站与连续测流站和大面测流站相同。
2.5 对资源及生态系统的影响监测
2.5.1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5.1.1监测内容
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调查表、底层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的分布和变化。
微生物:调查表层水体中总细菌数、粪大肠杆菌、石油降解菌的数量分布和变化,以及表层沉积物细菌总数的变化。
浮游植物:调查表层和亚表层浮游植物种类组成和分布。
浮游动物:调查表层水体内种类组成和分布。
底栖生物:以阿氏网定性拖网采样,调查水体内种类、数量变化和分布。
用开口面积0.05平方米或0.10平方米采泥器进行定量取样,调查底表种类组成、生物量和个体密度。
潮间带生物:选取不同环境的潮间带(岩礁、泥涂、沙滩、砾石滩),自高潮区至低潮区共取7个站位,按0.25M×0.25M取样框取样,经5.0、1.0、0.5mm孔径的套筛过滤后,调查种类组成、生物量、个体密度。
2.5.1.2监测范围
采砂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外推5海里水域。
2.5.1.3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91)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执行。
监测站布设与连续测流站和大面测流站相同。
2.5.1.4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为6个月,分冬、夏季进行。
2.5.2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影响
2.5.2.1调访内容
渔业资源种类及分布;渔业资源量估算;主要经济鱼幼体种类及其分布;渔业生产现状:包括浅海捕捞、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含围塘养殖)、渔业作业方式、渔业经济。
2.5.2.2技术方法
对海砂开采海域附近海洋水产部门及当地渔民进行调访。
2.5.2.3调访周期
海砂开采期及结束后一年内,每年一次。
3 监测报告的编写
3.1 监测概况
3.2 监测方法和完成工作量
3.3 监测结果
3.3.1海砂开采对海底地形的影响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海砂开采区海底地形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地形的定量变化数据,计算海砂资源损益。
3.3.2海底及岸滩动态
海砂开采区至岸滩之间的海底地形、地貌和底质的变化。
海砂开采区岸滩滩面高程、坡度、底质及沉积地貌相带的变化。
通过海砂开采前后,海底及岸滩剖面的坡度、底质、沉积地貌相带等资料对比,分析海砂开采对海底及岸滩动态的影响程度。
3.3.3流场及波浪场变化
通过分析观测资料或数值模拟,研究海砂开采导致海底地形的改变、引起流场及波浪折射而造成海岸动力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对海底和海岸动态的影响。
3.3.4环境质量状况影响分析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在已经建立水动力数值模型的敏感海域,利用现有模型,进行采砂海域环境质量影响预测。
计算悬浮泥沙和再释放污染物浓度变化、扩散和输运途径。
对照水质保护目标,进行环境质量影响范围预测。
在没有建立水动力数值模型的海域,可根据监测结果,对照水质保护目标,进行单因子指数法评价。
3.3.5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分析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海砂开采区及邻近海域海洋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变化,论证海洋生态变化并估计可恢复性,分析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
3.4监测结论与对策、建议
根据监测资料,对照《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给出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及对其它海洋开发活动的影响程度。
从海岸动力、沉积地貌方面确认海砂开采造成或加剧海岸侵蚀时,则应报告主管部门,要求业主立即停止开采;影响程度在资源和环境允许的范围内时,应提出减轻有害影响的对策建议,并提请采砂业主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