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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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海砂开采海域
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海砂开采用海选址、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及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海域选址和论证评估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海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辖区海域砂源勘探工作,摸清辖区海砂资源情况,制定辖区海域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规划,统筹选划单宗海砂开采用海的区域、面积。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划海域进行初步审查,重点为: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是否已设置或计划设置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
管辖权异议等。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海砂开采海域选址征求同级或驻地水利、国土、交通、海事、航道、部队、公安边防等单位以及选址海域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海砂开采海域选址征求省及驻粤海洋渔业、水利、国土、交通、海事、航道、部队、公安边防等单位意见。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及驻粤各单位意见调整拟出让海砂开采海域选址。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出让海砂开采海域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挂牌出让海域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为确定挂牌出让底价提供参考。
第三章出让方案编制和报批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明确海砂开采用海位置、面积、坐标、出让年限、用海方式、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竞买人资质和条件、公告和挂牌时间、挂牌起始价和增价幅度、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款金额、保证金、竞卖所得及相关费用管理等内容,并附以下材料:
(一)挂牌出让公告;
(二)宗海界址图、位置图;
(三)竞买须知;
(四)授权委托书;
(五)竞买申请书;
(六)竞买人声明;
(七)成交确认书;
(八)挂牌出让合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出让方案应当征求同级财政、国土、水利、交通、工商、海事、航道、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以及拟挂牌出让海域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意见,按照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条出让方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出让方案及编写说明;
(二)省及驻粤单位选址意见(复印件);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五)挂牌底价(另行通过密件报送);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其中,挂牌底价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组织挂牌工作所需的费用总和。挂牌出让底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就出让方案征求同级财政、国土、海事、水利、航道、交通、法制、工商、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省及驻粤单位、国家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意见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批复文件。
第四章挂牌出让和费用缴纳
第十三条出让方案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具体出让工作。
第十四条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挂牌
开始日前20日,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及有影响力的报纸、电视等场所、媒介发布挂牌公告。公告内容:挂牌出让宗海编号、位置、面积、用海方式、出让年限、保证金、竞买人资质和条件、竞价平台、竞买规则、竞价时间、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竞买须知以及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等。
第十六条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当面提交竞买书面申请。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主要包括:(一)申请人资格自查表(对照出让公告申请人自查);
(二)竞买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单位主体资格有效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六)保证金交纳凭证;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五)有关规定禁止参加竞买的情形。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在报名截止前提交了有效报名资料,并已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并到账)和具备申请条件后,将在竞买人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竞买人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人于挂牌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到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开通注册账号的竞价权限。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将报名申请资料、报名资料汇总表、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出让人委托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竞买人按竞买须知要求开展竞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竞价结束后,按照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规则,确认竞得人。对于竞价过程和竞价结果,相关监督人员可在线监督或现场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如有)、竞买人的代表可现场或在线观看,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现场或在线见证。
第二十二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且加盖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见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