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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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9号)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9号)

青建管字〔2008〕9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五条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六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按附表一有关内容要求对所招标项目进行说明。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2月6日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可以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其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促进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是指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并依法评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注重质量和安全、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监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改革和进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和妨碍施工招标活动。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具有歧视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项目审批与招标放在同一起点上,审批先行,按照“审批先行、招标先审”原则同时进行,并应当充分调研、充分筹划,编制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确保施工招标顺利实施。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依法实施,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确定、开标评标、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具体程序,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第二章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前,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制定)

一、法律依据

本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工作应按照本程序办理。

二、工作程序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2、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招标人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

4、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信息网接受报名。

5、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条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制定,但不得有以下条款出现:

(1)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招标的;

招投标实施办法

招投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

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建设部部长:汪光森

铁道部部长: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三年三月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贡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在各类工程项目中实施的一种法规。本文档旨在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

2. 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每个参与者都有平等机会参与。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应当保证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投标结果。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承诺、讲信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准确和合规性。

•高效便捷原则:招标投标办法应当设计合理、操作简洁,提高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

3. 操作流程

3.1 招标准备阶段

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通知、招标文件等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地描述工程要求、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

2.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发布在有关媒体或招标信息发布平台上,以便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

3.技术交流会:招标人可以组织技术交流会,向潜在投标人解释工程要求,并解答他们可能的疑问。

3.2 投标阶段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应当完成以下主要步骤:

1.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需要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以了解工程要求和投标条件。

2.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详细描述自己的技术方案、施工计划和项目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信用证明。

3.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2011版)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2011版)

Q/ZJ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2011-12-28发布

目录

1 总则 (3)

2 招标和投标 (4)

3 开标、评标和中标 (6)

4 监督 (8)

5 罚则 (9)

6 附则 (9)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2在集团本部、全资子分公司(包括直属单位,下同)、控股子公司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1.3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4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达到1.3款标准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经研究确定无法公开招标的,应根据集团管理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或其它符合相关规范的发包方式。

1.5除在1.3款标准以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1)小型工程(2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权限,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信誉来确定施工队伍,在计价条件下合理下浮区间内协商总价或单价;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一、总则

1.1 目的和意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施,推动建设工程施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

2.1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正文、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

2.2 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公示。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3.1 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

3.2 资格审查程序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展公示和询证程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被排除在招标范围以外。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4.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计划等内容。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并填写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五、评标与中标

5.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进行评标工作。

5.2 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经济指标进行评分。

5.3 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告知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公示和告知各投标人。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引言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操作指导。本办法适合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

1.2.1 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建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1.2.2 招标: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发布申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活动。

1.2.3 投标:指供应商向招标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

1.2.4 招标人:指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5 投标人:指故意愿参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1.3 招标投标原则

1.3.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1.3.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排斥或者偏袒行为。

1.3.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

2.1 招标准备

2.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

2.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将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并设定合理的公告期限。

2.1.3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售卖给故意愿投标的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促进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本《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适合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合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

1. 公告发布渠道

(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政府采购网站、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以及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建设工程招标网站、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以及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3)其他相关招标项目的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2. 公告内容要求

(1)公告应包含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招标范围和内容、投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基本信息;

(2)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公告还应包含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的售价和截止日期等信息;

(3)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公告还应包含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工期要求、投标保证金等信息;

(4)对于其他相关招标项目,公告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3. 公告发布时间

(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

(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发布;

(3)其他相关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 公告发布的审核

(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应经招标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后发布;

(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经招标机构、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后发布;

(3)其他相关招标项目的公告应经招标机构审核后发布。

5. 公告发布的结果公示

(1)公告发布后,应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结果公示,包括中标公告、废标公告等;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27 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发单位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终止日期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2 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十月十八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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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8

•【字号】内政办发[2012]13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133号2012年11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从源头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的内容拟订、承接审查、媒介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指定“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为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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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五条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六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按附表一有关内容要求对所招标项目进行说明。

招标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四)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直接发包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资格的有关材料(见附表二);

(七)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日内,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条对投标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的专业和资质等级要求,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

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中需要明确工程类别时,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确定。

第十二条需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同类工程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其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单体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为基数,可在上下30%的浮动范围内选定,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公告的发布格式由招标人按工程自身情况从本办法规定的范本中选取。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有不少于三年的同类工程业绩,但最多只能有一项。

第十五条公告发布日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将公告进行延期,延期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

(二)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三)在两家及以上指定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加盖公章的;

(六)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

(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我单位的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

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区、市)路号;投资概算文号为,投资概算为万元;经批准的计划文号为,计划总投资金额为万元;规划许可证书号码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结构形式为工程规模为工程类别为类。其他说明:

二、本工程拟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

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方式的理由:

三、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为资格等级为。自行招标招标人资格备案表附后。

四、本次招标总承包的内容详见附表。

本次招标内容不包括□幕墙万元,预计招标日期;□消防万元,预计招标日期;□智能化万元,预计招标日期;□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项目,预计招标日期;□通风

空调万元,预计招标日期;□电梯,预计招标日期。

五、招标日程安排:

招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签):

年月日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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