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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

级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体群[2012]37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2012.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体群〔2012〕377号)

各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升我省公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推广和施行《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加快我省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定于2012年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一)杭州市西湖区、宁波市北仑区、平湖市、诸暨市、义乌市、龙游县和温岭市等7个体育现代化试点县(市、区);

(二)争创2012年体育强县(市、区)单位;

(三)杭州市江干区、宁波市、温州市、平阳县、乐清市、湖州市、安吉县、嘉兴市南湖区、绍兴市、上虞市、衢州市、开化县、舟山市、台州市、温岭市、玉环县和丽水市等17个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

二、工作目的

推动人们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促进有锻炼习惯人群进行科学健身,没有锻炼习惯人群开始重视并参与体育锻炼,进一步推动我省公民科学健身的进程,提高人们体能素质和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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