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庄河市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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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大政办发〔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大连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6〕83号文件印发)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及办事指南》,请到查询)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目录及办事指南》《目录及办事指南》涵盖了37个市政府部门368项公共服务事项,主要涵盖了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满足创业创新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主要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法服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18个行业类别。

所有公共服务事项均参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编制了办事指南,列明了事项编码、名称、类别、实施部门、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方式、办事流程、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收费、申请材料、监督评价方式、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等21项要素。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中国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列入办事指南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布的同时,相关网站设置专门的网页栏目,进一步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持续改进公共服务。

二、实施《目录及办事指南》的动态调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作为本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等情况,遵循合理合法、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以及“谁设定、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对《目录及办事指南》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为强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职能和便民意识,使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有章可循,建设务实、为民、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凡是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除外);未经市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不得审批。

单位和个人前来办理审批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即可从事该项活动;属于不需要本部门审批,但还需要到其他部门审批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审批;属于需要本部门审批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严格规范各项收费。

各级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要将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在办公场所公示,实行“阳光收费”。

凡是市政府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同时不得代任何单位(不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收费。

三、建立便民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倡导高效率、零障碍服务。

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方便办事人的服务机制。

对所有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审批和申请服务等事项,均要提供全方位、零障碍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正文:
----------------------------------------------------------------------------------------------------------------------------------------------------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月2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成旭
2019年1月7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等7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公布日期
1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1〕108号1991.8.6
2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大政发〔1996〕35号1996.4.28 3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59号1997.7.8
4大连市统计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72号1997.8.29
5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令2003.3.22
6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令2007.2.26
7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令2007.4.27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8月4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2014年8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等19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36号2大连市城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大政发[1987]38号3大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细则大政发[1989]170号4大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大政发[1990]58号5大连市承修外国籍船舶暂行管理办法大政发[1990]105号;112号令修改6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大政发[1991]55号;25号令修改;112号令第二次修改7大连市劳动教养人员院外执行管理办法大政发[1991]113号8大连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99号9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15号;104号令修改10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70号;112号令修改11大连市关于做好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8]50号12大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83号13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5号14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大政发[2000]33号15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76号;95号令修改16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17号令17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35号令18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46号令19大连市法律援助办法73号令——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23•【字号】大政办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业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3日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4]7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4]7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4]7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在市委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大政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4〕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348项,除取消153项、其他(转移、合并、改变管理方式)21项、下放到省属单位和其他城市5项外,实际需要我市承接的共169项。

我市经研究论证,决定由市政府部门管理120项,下放到区市县、先导区管理49项。

现将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348项行政职权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承接及向区市县、先导区放权的移交工作,对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对承接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交接工作顺利有序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接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增强政府部门承接有关职能的能力,适应权力下放承接的工作需要,确保权力接得住、用得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共348项,其中,取消153项,下放174项,调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大政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地方税收征纳关系。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积极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实现一级稽查、分类管理。

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快信息化工程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积极推进国地税双方深度合作,提高征管工作效能。

(二)加强纪检监察,进一步强化税务廉政建设,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强化内部督查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三)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四)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研究全市地方税负总体水平,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

(二)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及市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地方税收优惠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大政发[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大政发[200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8] 3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46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31件、继续执行194件,现予公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1件)
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4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大政发[1997]36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一九七九年以来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有145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经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停止执行。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4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font size=+1>序号文号文件题目001旅革发〔1980〕2关于保护供电设备安全的通告002旅革发〔1980〕3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通告003旅政发〔1980〕36旅大市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暂行办法004旅政发〔1980〕104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通告005大政发〔1981〕1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通告006大政发〔1981〕58关于整顿公路交通秩序的通告007大政发〔1981〕81关于加强家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告008大政发〔1982〕149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暂行办法009大政发〔1981〕215大连市城镇农贸市场商贩摊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010大政发〔1982〕232关于坚决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告011大政发〔1982〕336关于科研生产联合体及其成员单位设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的规定012大政发〔1982〕350关于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013大政发〔1983〕5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立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14大政发〔1983〕20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015大政发〔1983〕40大连城镇房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016大政发〔1983〕40大连市城市住宅建设负担动迁费暂行办法017大政发〔1983〕160关于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和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通告018大政发〔1983〕225关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整顿市场秩序的通告019大政发〔1983〕231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020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021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实施办法022大政发〔1983〕27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定023大政发〔1983〕365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告024大政发〔1983〕37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旅大中路两侧建筑控制带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25大政发〔1984〕8关于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报告026大政发〔1984〕51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027大政发〔1984〕246大连市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028大政办发〔1984〕61大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029大政发〔1985〕26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试行办法030大政发〔1985〕64关于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的暂行办法031大政发〔1985〕115大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032大政发〔1985〕127关于加强大连东部海域增殖对虾保护和管理的通告033大政发〔1985〕128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补充规定034大政发〔1985〕137大连市水井管理实施细则035大政发〔1985〕141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036大政发〔1985〕151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037大政发〔1985〕178大连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038大政发〔1985〕193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的补充通知039大政发〔1985〕197大连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040大政发〔1985〕201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041大政发〔1985〕202关于认真搞好城市冬季客运交通工作的几项决定042大政发〔1986〕19大连市城市违章用地、违章建筑物清理整顿办法043大政发〔1986〕21关于各地区来连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044大政发〔1986〕44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045大政发〔1986〕51关于加强城乡山林防火的通告046大政发〔1986〕55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通告047大政发〔1986〕74关于对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048大政发〔1986〕74大连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049大政发〔1986〕76关于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050大政发〔1986〕101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051大政发〔1986〕110大连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指导和审批权限暂行规定052大政发〔1986〕113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053大政发〔1986〕114大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离)休基金统筹实施细则054大政发〔1986〕128大连市开发钢材市场暂行办法055大政发〔1986〕142关于各地区来连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056大政发〔1986〕168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057大政发〔1986〕17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工工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058大政发〔1986〕179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059大政发〔1986〕212大连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试行办法060大政发〔1986〕214大连市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061大政发〔1987〕17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细则062大政发〔1987〕27关于做好节日期间防火工作的通告063大政发〔1987〕34关于县(市)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规定064大政发〔1987〕35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065大政发〔1987〕78关于运输建筑材料和垃圾的车辆实行夜间通行的通告066大政发〔1987〕93大连市城镇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067大政发〔1987〕124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068大政发〔1987〕144大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规定069大政发〔1987〕187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070大政发〔1987〕189大连市占用林地管理规定071大政发〔1987〕19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实施办法072大政发〔1987〕195关于彻底收缴私藏私存爆炸物品的通告073大政发〔1987〕196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告074大政发〔1987〕225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075大政发〔1987〕232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076大政办发〔1987〕12关于加速我市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的暂行规定077大政办发〔1987〕45大连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078大政办发〔1987〕115大连市建筑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79大政发〔1988〕48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080大政发〔1988〕55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干部管理试行办法081大政发〔1988〕63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082大政发〔1988〕7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零衔接做好蔬菜购销工作的有关规定083大政办发〔1988〕99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目标管理暂行办法084大政发〔1988〕164关于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管理的通知085大政发〔1988〕170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086大政发〔1988〕189大连市个体集体医疗机构管理办法087大政办发〔1988〕87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意见088大政发〔1989〕45关于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通告089大政发〔1989〕65大连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090大政发〔1989〕85关于彻底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通告091大政发〔1989〕94关于彻底收缴反动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告092大政发〔1989〕102大连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093大政发〔1989〕105关于整治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094大政发〔1989〕122大连市职工应征入伍后有关待遇的规定095大政发〔1989〕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096大政发〔1989〕149关于坚决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097大政发〔1990〕7关于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098大政发〔1990〕25关于1989年市属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办法099大政发〔1990〕48大连市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00大政发〔1990〕55关于加强城乡犬类管理工作意见101大政发〔1990〕71关于开展反窃电活动的报告102大政办发〔1990〕57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103大政办发〔1990〕70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的报告104大政发〔1991〕24大连市土地管理综合试验方案105大政发〔1991〕78关于加强对个体酒吧饭店治安管理的通告106大政发〔1991〕98大连市城镇除四害暂行规定107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规定108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109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110大政发〔1991〕142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111大政办发〔1991〕49关于做好颁发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生产许可证工作意见112大政办发〔1991〕62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113大政发〔1992〕28大连市仓储经济纠纷仲裁细则114大政发〔1992〕31大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15大政发〔1992〕43大连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116大政发〔1992〕65大连市肉食市场管理规定117大政发〔1992〕66关于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通告118大政发〔1992〕68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119大政发〔1992〕82大连市防止劣生管理办法120大政发〔1992〕84关于强化市内交通管理的通告121大政发〔1992〕85关于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122大政办发〔1992〕3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犬类管理工作的报告123大政办发〔1992〕53关于我市民办事业单位和民间社会团体对外交往若干规定124大政发〔1993〕1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意见125大政发〔1993〕9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126大政发〔1993〕22大连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127大政发〔1993〕24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128大政发〔1993〕31大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29大政发〔1993〕38关于征收机场建设基金的通告130大政发〔1993〕78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31大政办发〔1993〕16关于对发展乡镇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奖励试行办法132大政发〔1994〕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章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通告133大政发〔1994〕5大连市桑拿浴歌舞厅酒吧行业治安管理规定134大政发〔1994〕19大连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行业管理规定135大政发〔1994〕32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外来人口的通知136大政发〔1994〕40印发《关于大连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137大政发〔1994〕4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的通告138大政发〔1994〕50关于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意见139大政发〔1994〕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购置轿货车的通告140大政发〔1994〕97关于加强秋粮收购管理的通告141大政发〔1994〕104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车、人力车、三轮车、平板车安全管理的通告142大政办发〔1994〕83大连市建设施工合同仲裁暂行规定143大政发〔1995〕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44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局、财政局95年2月15日发布145大政发〔1996〕24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font>。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7日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2015年1月1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大委办发〔2015〕1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20项)(一)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权力的接转工作。

(市编委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二)推进落实省政府赋予大连金普新区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进落实赋予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市外经贸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三)减少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投资、环评、国土资源、工程建设、教育、卫生、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审批,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审核、强制性备案、事前备案等行政审批或管理措施。

(市编委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四)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大政发[1994]1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大政发[1994]1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94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4〕11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为加快我市配套改革,确保新财税体制顺利实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区、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落实国家改革方案,基本保证区、市、县的既得利益,并区分不同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以增强市本级的调控能力;正确处理市与区、市、县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税种,将一些适宜区、市、县征收的税种下放,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进一步明晰市与区、市、县财政收入范围,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完善结算办法,对现行的补助、上解和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力求规范化。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1、市与区、市、县事权和支出的划分根据目前市与区、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和对全市实施宏观调控、能源交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大自然灾害补助以及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支农支出、民兵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支出、城市维护费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区、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支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支出、城市维护费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张永丰、庄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永丰、庄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永丰、庄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辽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禹政一吴晓红张广军【审理法官】禹政一吴晓红张广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永丰等130人(名单附后);张永丰;刁培勋;刘振海;庄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永丰等130人(名单附后)刁培勋刘振海庄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永丰刁培勋刘振海【当事人-公司】张永丰等130人(名单附后)庄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飞【代理律所】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永丰等130人(名单附后);刁培勋;刘振海【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张永丰等130人要求庄河市政府履行认真组织实施大政发(2010)77号文件职责,由庄河市教育局确认一次性核算住房补贴数额、已贴数额、欠发数额。

大政发(2010)77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大连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制定、调整本地区住房货币补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8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大政发〔2018〕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大政发〔2018〕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大政发〔2018〕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期间“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做好省政府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省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省增加的行政职权,要仔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凡是我市需相应增加的,要及时增加到位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提高办事效率;对省下放到我市的和明确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的职权,要认真做好承接,防止出现权责“空档”;对省调整的行政职权(包括合并、规范和转为内部管理等事项),要相应做好调整,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

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省政府调整的事项,研究提出我市对应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意见,按要求填写《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1、2、3);各部门将上述表格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于2018年1月4日前反馈市政府审改办(联系人:张瑞娟,联系电话:83766313,传真:83634700,电子邮箱:*******************,上述表格请登录电子邮箱***************下载,密码83634700)。

三、对于各部门反馈的表格,市政府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建议,由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调查与建议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调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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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机构: NULL
出版物刊名: 党政干部学刊
页码: 10-12页
主题词: 政府职能转变 全程办事代理制 服务型政府
摘要: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益尝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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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2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部门:
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等情况,按照《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0号文件印发)的规定,共增加行政职权153项,减少行政职权115项。

调整后,权责清单行政职权总数为3069项。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清单规范行使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进一步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动清单“瘦身”;认真做好下级部门清单动态调整的指导工作,确保市县两级清单统一规范。

附件: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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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庄河市实施全程办事
代理制调查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4]9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02
【实施日期】2004.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庄河市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调查报告的通知
(大政发[2004]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庄河市通过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的需求开展工作,变群众找干部、围着“职权”转,为干部无偿全程为群众代理办事,体现了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宗旨。

市委、市政府对庄河市“全程办事代理制”的作法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决定在全市推广。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庄河市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推广。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重视学习、推广庄河市的经验和作法。

要有领导专门负
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切实把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作为落实为人民服务宗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抓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推动全市软环境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为加强软环境建设,庄河市政府从今年5月开始在机关单位中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

运行半年时间,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新华社、辽宁日报、大连日报等多家媒体先后专题采访报道了庄河市的经验和作法。

市政府办公厅对庄河市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程办事代理制的主要特点
所谓全程办事代理制就是由机关工作人员无偿全程代替申办人办理其申办事项的一种新的行政服务模式。

主要是在借鉴北京怀柔区全程办事代理制经验作法的基础上,结合庄河市实际,大胆进行了深化和创新。

将分散设立多个窗口的办法改为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办事大厅,集中设立窗口;由指定干部为办事者全程代办。

同时,进一步削减了审批程序,使办事流程更加便捷、科学。

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和运行模式的这种改革与创新,变过去群众跑机关、求干部办事,为干部依法无偿、主动热情地为群众办事,较好地解决了机关办事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和“吃、拿、卡、要”等问题,优化了行政服务环境,更好地体现了执政为民的要求。

其主要特点是:一门受理送达,干部全程代办,限时满意办结。

一门受理送达,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申办事项都由设在“中心”的接待窗口统一受理。

只要申办人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接待窗口当即出具受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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