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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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特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特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案例五、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对强奸⾏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法律要旨我国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与⾏凶、杀⼈、抢劫、绑架是并列规定的。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杀⼈、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为的,可以实⾏特殊防卫。

在强奸犯罪中,严重危及⼈⾝安全的表现形式,就是强⾏与⼥性发⽣性关系,⽽不是要求危及到⽣命安全。

对强奸⾏为实⾏特殊防卫不要求侵害⾏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命安全的程度,防卫⼈才可以实⾏特殊防卫。

实践中,强奸案件具有证据相对薄弱的特点,在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供补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的侵害意图、侵害能⼒、侵害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防卫⼈⾯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理,防⽌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

(⼆)基本案情2018年9⽉23⽇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周某某,遂趁四周⽆⼈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推倒在稻⽥⾥,意图强⾏与周某某发⽣性关系。

周某某⽤⼿乱抓、奋⼒反抗,将许某某头⾯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药⽔箱上连接的⼀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

许某某被勒住脖⼦后暂停侵害并站⽴起来,周某某为了防⽌其继续对⾃⼰实施强奸⾏为,⼀直站在许某某⾝后拽着软管控制其⾏动。

⼆⼈先后在稻⽥⾥、⽥埂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

期间,许某某声称愿意停⽌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进⼀步实际⾏动;周某某⼤声呼喊求救时,远处某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听到声⾳,⾛出宿舍,使⽤头灯朝案发地⽅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其他⼈员留意或靠近案发现场。

特殊防卫权必要限度论文

特殊防卫权必要限度论文

论特殊防卫权必要限度摘要: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所行使的防卫权,从根本上讲,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一种,而非与之相并列的概念,特殊防卫权的实现也应该受必要限度的制约。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必要限度一、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可以从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的基础条件、防卫的对象和防卫的时机等方面来分析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第一,在防卫的主观条件方面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第二,在防卫的基础条件方面必须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存在。

第三,在防卫的对象方面必须是针对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

第四,在防卫的时机方面特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即特定暴力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

四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对特殊防卫权作出合理限制的必要性(一)刑法设立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原意刑法设立特殊防卫权是考虑到不法侵害人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所以法律明确允许受害人可以在防卫反击时放手一搏,以其最有效地制止暴力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对特殊防卫界定得过于苛刻,无疑会挫伤人民群众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特殊防卫权适用的现状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有时会造成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远远严厉于刑法所规定的幅度。

这使得刑法条文之间存在排斥性、矛盾性和不相容性。

例如,被强奸的女性对实施强奸的男子实行特殊防卫,如果防卫成功,则意味着该男子强奸未遂;同时,如果该女性在防卫过程中致该男子死亡,则意味着该强奸未遂的男子私下被执行了死刑。

而对于强奸未遂,按照总则对处罚未遂犯以及分则对强奸罪法定刑的规定,一般来说是不宣判死刑。

在上述情形下,私力救济和国家救济发生了严重的冲突,二者失去了它们应有的平衡,防卫权超越了国家救济,这与刑法的精神是相背离的。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论文网一、特殊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于整个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

具体说来,正当防卫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而特殊防卫则是指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的防卫行为,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不足较之于1979年刑法,虽然1997年刑法在立法上作出相关的完善,对于防卫限度做出了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规定了特殊防卫,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条件。

但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来对于特殊防卫的立法规定任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第一,特殊防卫的立法用语模糊不明,条文表述不明确。

对于“行凶”一词的定义定位问题。

如前所述,“行凶”一词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对于特殊防卫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中,行凶一词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相并列,不符合立法的严谨性要求。

第二,对于特殊防卫的防卫限度的问题。

论我国特殊防卫权

论我国特殊防卫权

Lo O 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逝圈瞳:二。

竺竺!型!!f叁墨.』鱼垒垒论我国特殊谤卫汉蔡玉云摘要1997年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45-T重大修改,增加了特殊防卫权这一制度,由此开创了我国特殊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

本文从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对这一制度作出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一、前言。

正当防卫是在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自救行为。

但是,与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同,公民对防卫权的行使,往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由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模糊,造成在实践中对防卫的限度把握过严,挫伤了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但由于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因此立法机关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了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以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t一争。

二、特殊防卫权概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遭受某些特定犯罪时可采取的较为激烈的防:卫方式,甚至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开创r我国特殊防卫权刑事立法之先河。

(一)我国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规定,并将防卫过当界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应该说,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是无懈可击的。

因为“必要限度”这一概然性规定已经将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任务交给了司法机关。

但从1979年刑法典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来看,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界限掌握过严,在处理防卫案件时,往往苛求正当防卫人,使本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却作为防卫过当处理,错误地追究了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l艇;而本来应当作为防卫过当处理的案件,却作为一般犯罪处理,未得到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混淆了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解读“特殊正当防卫”

解读“特殊正当防卫”
常有必 要。

三、 《 对 刑法》 2 条 第 3款“ 第 0 其他严 重危及 人身安全 的暴 力
对“ 其他严 重危及人 身安全 的暴力 犯罪” 的理解 , 要注 意以下
而导致 了一些错 误 的发生 。 因此 , 该条款 的重新解 读就显 得非 犯罪 ” 对 的理解

对《 刑法 》 2 第 0条第 3 :行 凶” 款 “ 的理解
和“ 狭义 说” 两种 不 同的观点 。 广义 说认 为, 行 凶” “ 并不 限于 使用
凶器 。它 是指严 重危及 人身 安全 、 以暴 力手段 实施 的、 构成犯 罪 有暴 力性 : 次 , 其 其暴 力程度与 杀人、 抢劫 、 强奸 、 架暴力犯 罪的 绑 还有 , 犯罪 的紧 迫程度 已经严重 危及人身安 全. 其 的行 为 。“ 狭义说 ” 则认 为 , 由于 “ 凶” 行 的含 义非常 宽泛 , 以界 程度 大致相 当 : 难 此类 犯罪只 有严重 危及人 身安全 的时候 , 才可 以适 用特殊 定, 因此应 当对“ 凶” 行 的行为加 以限制解释 。 故有 学者将 “ 凶” 第二 , 行 如 或者虽然 危及 到 限于 使用 凶器、 对被 害人进 行暴 力袭击 , 重危及被 害人 的人 身 正 当防卫 。 果犯罪 行为只 是危及 到财产 安全 , 严 安全 的场合 。我更 倾 向于第一种 观 点。 因为根据立 法精神 , 行 人 身安全 但其程 度并 不严 重或较 为轻微 ,都 不适 用此条 款之规 “ 非法侵 入住宅 罪 、 侮辱 罪等 都不 能适 用特殊 凶” 是指 严重危 及人身 安全 的暴力 行为 , 暴力 的手 段是 可 以是 定 。如非 法搜查 罪、 而 因 它 多种 多样的 , 可 以是 赤手 空拳 , 可 以是 使用 凶器 。 因此 我认 正 当防卫 。 为从这些 犯罪 的法定刑 和实 际危害 来看 , 们都是 既 也 严重危 及人身 安全 的暴 力犯 罪” 的范畴之类 的 。第 为, 该条款 中的“ 凶” 行 是指犯 罪行 为只要达到 了严重程度 的侵害 无法 容纳在 “ 即可 。 即达 到 了严 重危 及人 身安全 , 可能造 成重伤 、 死亡 的结果 。

浅析特殊正当防卫

浅析特殊正当防卫


特 殊 正 当防卫权 的理 论 根源 与社 会 实效
殊情 况下 自救 的特 殊权利 , 以弥补 私力救 济 的空缺 。 刑 法 的规定 已经 明确告 诉社会 和公 民, 你可 以在这 种情况 下用 极端行 为来捍
( 一) 特殊 正 当防卫 的理论 根 源
犯罪 危 险性人 格 是我 们必 须面 对 的现 实存 在 。首 先我 们承 卫你 的生 命 。特 殊 正当 防卫 , 在 笔者看 来 , 与 原始 社会 的 同态 复
险性 人格 与犯 罪 行为 的统 一体 。0 据此, 受 到伤 害 的人在 紧急情
况下 , 如 果没有 特 殊正 当防卫 权 的保护 , 会 在具 有危 险暴 力人格 权 的滥用 危害更 大 , 鼓励 公 民利用特 殊正 当防卫 权与犯 罪行 为作
的犯 罪人 与受害 人之 间会导 致 明显的 失衡 , 既然有这 种潜 在 的危 斗争 的 同时 , 必 须考虑 到别有 用 t l , 者 利用该 权利侵 犯他 人权利 的 险, 就应 该存 在对 抗危 险 的方法 。 这 与 龙勃 罗梭 的天 生犯罪 人理 情形 , 如 防卫 挑唆 、 事 后 防卫 、 防卫 不适 时 等 。为 了避 免“ 以牙 还 论颇 有相 似之 处 , 只是 后者 更关 注人 的物 理特 征 刑 罚的威 慑具 有局 限性 。刑 罚产 生 己久 , 除执 行死 刑 以外 , 牙” “ 以血还 血” “ 以眼还 眼” 等 原始 复仇 形 式的 消极影 响 , 有必 要 以法 律形 式 对私 立救 济 的适用 范 围加 以严格 限定 。以使 私权 救
{ 夤 I J 缸金 2 0 1 3・7 ( 上)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学研 究 浅析特殊正 当防卫

摘 要

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一、特殊防卫的概念特殊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消除非法侵害或者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可能性,采取的紧急必要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紧急状态三种情形。

特殊防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行为的刑事处罚,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时,为了抵御非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于在急于相信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并采取了防卫行为,且其防卫行为符合必要、合适的原则的情况下,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人们自卫的一种合理保护。

在正当防卫的判断中,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被侵害的情形、是否存在急于相信的情形,以及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合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私刑、过当防卫以及陷害他人等情形,均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对于人们自卫行为的一种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对其具体情形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三、紧急避险四、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是指在因不可抗力造成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危害且情况紧急之下,为了克服当前危险而采取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必要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于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的一种法律保护。

五、特殊防卫的限制和审查特殊防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对其具体情形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

特别是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态度、情节的轻重以及行为的必要性和合适性等因素。

特殊防卫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法律规定的明确和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的审慎和公正。

只有在特殊防卫的规定下,才能使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行为的又能避免滥用特殊防卫的情形。

特殊防卫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对于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合理保护。

特殊防卫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正文内容提要:“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起因必要限度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诠释(一)

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诠释(一)

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诠释(一)内容提要]:特殊防卫权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是学者争议的焦点,褒贬不一。

本文试图通过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意义与立法价值进行分析,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可存在性。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正义性,适当性,个人防卫,社会防卫一、特殊防卫权概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的法律给予特殊规定的防卫行为。

因为对该防卫行为没有强度限制,故又有的学者称之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等。

如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权是一种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被现代文明社会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并保护之。

防卫权的本质是生存权,是任何个体或群体存在与发展所具备的绝对权利。

作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生存的权利,平等地享有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自尊,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成员的利益。

当这种平等状态被破坏,除非不平等更有利于每一成员的利益,否则人们具有保护其充分享有这种平等状态的权利。

个人对其生存权利的保护表现为防卫权,而依据社会契约和权利让渡成立的国家对其生存权利的保护则表现为社会防卫权——刑罚权,个人防卫权①的统一行使。

在法律赋予公民的防卫权中,“正当”无疑是首要条件,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正义性和适当性。

所谓正义性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正义的,针对非正义的侵害所实施的行为,其具体体现在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及防卫人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防卫行为将会因为缺失正义性而变为非正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防卫行为的适当性则强调的是防卫行为应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论是防卫时所选择的工具、手段、方式,还是防卫人自身的状况、防卫的强度,保护利益的大小、性质以及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都应当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手段、工具、损害、紧迫程度相当,不能严重失衡而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中正当防卫探讨

刑法中正当防卫探讨

并置于具体的案情 中综合对 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 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 面 ; ( )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 。这种必需的防卫行 制止不法侵害 ,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 2 为与不法侵害之 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 ,我们 安形势 日 趋复杂的情况下 ,我们应当唤起 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 应当考虑到 ,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 ,只 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 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 ,均不宜简单地认为 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 是防卫过 当; ( )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 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3 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人 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 ,而 参考文献 : 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 ,即使发生 了不法侵害人伤、亡 等严重后果 ,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 ;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件的一体两面。 “ 造成重大损害”是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侵害 ,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 二 特殊正当防卫 : 《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 “ 对正 正 当防卫 。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 条件 ,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 在进 行 行 凶、 杀人 、抢 劫 、强 奸 、绑架 以 及其 他严 重 危及 人 身安 必然不是防卫行为 ,更不是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 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一)特殊防卫的概念
1997刑法由此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的立法意图主要是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并鼓励公民积极打击犯罪分子。

同时,也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案件的不当处理。

这一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过于严格的普遍趋势,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维权者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防卫的类型
特殊防卫通常分为两种类型,通常基于防卫是否受到非法侵犯这一标准区分出来:一种类型是自我防卫,即受害人直接遭受到,力度过大、甚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而因为这种侵害,法律赋予受害人做出无限度防卫的权利;另一种类型是防卫他人,是针对非受害者,没有直接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

本人认为刑法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特殊防卫的概念

特殊防卫的概念

特殊防卫(Special Defense)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的
针对性措施。

其主要涉及自卫、紧急避险和紧急危险防卫等概念。

在法律领域,特殊
防卫作为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可以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下为特殊防卫的主要概念:
1. 自卫:自卫是指当一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
自己或他人的权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反击或抵抗。

在自卫过程中,应遵循对侵害
行为的相应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则。

如果自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行为者将免除刑事
责任。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当面临突发的危险情况时,行为人采取措施来避免危险,
并在此过程中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行为人需确保所采取
的措施是必要的,并且损害在可预见和可接受的范围内。

如果紧急避险行为符合法律
规定,行为者将免除刑事责任。

3. 紧急危险防卫:紧急危险防卫是指面临紧急危险或灾害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威胁时,行为人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并在此过程中对其他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

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行为者可免除刑事责任。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特殊防卫的定义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
在对特定案件进行分析时,请参考当地法律法规,以确保所采取的行动是合法和合规的。

刑法中的特殊正当防卫制度

刑法中的特殊正当防卫制度

刑法中的特殊正当防卫制度一、引言刑法是一门涉及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学科,而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有着重要的地位。

在刑法中,特殊正当防卫制度更是一种独特的法律规定,它在特定的情况下为受到侵害的人提供了合法的自我保护措施。

二、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简单来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对于凶手进行的合理自卫行为不受法律惩罚。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类似于“法官酌情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说法,这就是刑法中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体现。

三、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特殊正当防卫制度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它有其明确的适用条件。

首先,被侵害的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前是合法的;其次,在遭遇侵害时,受到侵害的人必须是无法避免地出于自卫行为而进行的反击;最后,受到侵害的人的反击必须是在合理的限度内,不能超过必要的防卫措施。

四、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范围特殊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它不仅可以被适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被适用于公民组织和法人组织。

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在组织层面,只要满足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都可以获得合法保护。

五、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案例解读为了更好地理解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实际应用,我们可以看一下近年来的一些案例。

比如,在家中发现入室盗窃的过程中,居民进行了必要的防卫并致追捕歹徒受伤,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为特殊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展示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现实意义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和适用,不仅能保障个人合法权益,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恶意侵害行为时有发生,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让人们有更多的勇气进行自我保护,并从法律上得到相应的保障。

七、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尽管特殊正当防卫制度在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它也存在一些相对的不足之处。

一方面,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并不容易确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另一方面,特殊正当防卫可能会引发过度防卫的问题,给正常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困扰。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终同人类社会的礼貌、进步齐头并进,与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激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概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出现了多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一观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什么观点都应强调:(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是因为它更多的强调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既体现了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防卫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2)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
特殊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个人及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防御行为。

在刑
事诉讼中,特殊防卫是一种法定防卫,遵守特殊防卫的条件,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特殊防卫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
袭击或已经实施袭击的危险行为对自身及他人人身或财务安全进行合法防卫。

紧急避险是
针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及时预防或避免。

1. 实施特殊防卫的过程中必须在正当范围之内。

防卫必须是被攻击者及其所处的财
产所拥有的。

如果攻击者已经撤离或没有攻击威胁存在,则不再有必要采取特殊防卫。

2. 实施特殊防卫的过程中必须使用必要的手段。

特殊防卫的手段应该与被抵抗的危
害程度相关。

如果使用的手段超出了必要范围,就不能认定为特殊防卫。

3. 实施特殊防卫的过程中必须遵守防卫原则。

在进行特殊防卫的过程中,必须遵守
法律原则,确保不触犯被防卫者与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4. 实施特殊防卫的过程中必须满足心理防卫。

特殊防卫在进行时需要注意心理状态,不能超出实际情况。

突然的攻击会造成危机并引发过激的反应,处于紧急状态下尽量不做
爆发性行为。

在特殊防卫的判断上,刑法规定被攻击方在实施防卫时应当受到攻击,攻击者不得是
野蛮暴力的袭击,防卫的行为必须是被攻击者为法定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安全实施的。

此外,防卫的行为也不得超出被攻击者的保护范围,超过所需的必要性,因此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具有很好的自我控制能力。

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

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

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摘要】在正当防卫中,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袭击行人的情况,当行人遭受袭击时,他们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其次是捍卫家人安全的情况,保护家人是每个人的责任,合理的防卫是被允许的。

第三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有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进行正当防卫也是必要的。

正当防卫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使用暴力。

背景调查是至关重要的,确保防卫行为的合理性。

正当防卫是为了捍卫合法权益,有法律依据支持这一行为,必须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进行。

通过这些特殊情况的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意义和范围。

【关键词】正当防卫, 特殊情况, 袭击行人, 捍卫家人安全, 保护公共利益, 限制正当防卫, 背景调查, 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合理合法的原则1. 引言1.1 正当防卫概述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正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阻止、抵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正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正当防卫的实质是在正当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法律所保障的。

正当防卫是人们在面对危险和侵害时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正当防卫的实施者应当具备主动防卫、侵权行为和应急处理的必要条件,同时要遵守必要时限、必要手段和必要动作的原则。

正当防卫既是个人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对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适用。

正当防卫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责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正文2.1 袭击行人的情况袭击行人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而在面对袭击行人时进行正当防卫是被法律允许和支持的。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当个人受到他人非法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采取了相应的防卫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袭击行人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论特殊防卫权的诠释及其构成要件

论特殊防卫权的诠释及其构成要件

论特殊防卫权的诠释及其构成要件【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特殊防卫权展开讨论。

在首先对特殊防卫权进行了定义,并探讨了其研究意义。

在分别从特殊防卫权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适用范围以及限制条件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在总结了特殊防卫权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对特殊防卫权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将对特殊防卫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更好地理解其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和应用。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法律依据、构成要件、正当防卫、适用范围、限制条件、重要性、应用、建议1. 引言1.1 定义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或危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特殊行为权利。

在法律上,特殊防卫权被视为一种正当的自卫行为,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合法行使。

特殊防卫权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可以有效维护个人和公共安全,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和蔓延。

特殊防卫权的本质是对于正当防卫权在特定情况下的延伸和拓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限制条件。

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并且必须具备真实危险和紧急情况下的合理性。

特殊防卫权的定义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微小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为正当自卫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

特殊防卫权的确立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2 研究意义研究特殊防卫权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法律中关于自卫的相关规定,提高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特殊防卫权的研究还可以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提升提供参考建议,促进法治进步与社会稳定。

深入研究特殊防卫权的意义在于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2. 正文2.1 特殊防卫权的法律依据特殊防卫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因受到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抗击行为所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

正当防卫的例子通俗易懂

正当防卫的例子通俗易懂

正当防卫的例子通俗易懂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或遭受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
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下面是一些通俗易懂的正
当防卫的例子:
1. 自卫防身,假设你正在夜间独自行走,突然有人持刀袭击你,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你可以使用适当的力量进行反击,以防止对
方继续攻击。

2. 家庭防卫,假设你的家中突然闯入了一名歹徒,他持有武器
并对你和你的家人构成威胁。

为了保护家人的生命安全,你可以采
取必要的措施,比如报警、拿起物品进行防卫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

3. 保护他人,假设你目睹一名无辜的路人遭到暴力袭击,你可
以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制止施暴者,以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然而,你
的防卫行为应该是合理和适度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4. 财产防卫,假设你的住所遭到入室盗窃,当你发现盗贼正在
实施犯罪行为时,你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例如
报警、寻求邻居的帮助或者采取合理的手段阻止盗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原则,必要性原则(即使用的力量和手段必须是合理和必要的)、紧急性原则(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采取防卫行为)、适度性原则(即防卫行为的力量和手段不得超过合理的限度)以及不主动原则(即不能主动寻找或制造防卫的理由)。

总之,正当防卫是在合法范围内采取的保护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行为,但在实施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上述原则,以确保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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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
3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

1 ,目的不同:一般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 侵害,而特殊防卫的主观目的仅限于保护本人和他人的人 身安全,就其目的外延来说,一般正当防卫的目的要宽广, 而特殊防卫的目的则较狭窄,即仅限于人身安全, 2 ,防卫限度:正当防卫有一定的限度,超出了限度就会 造成防卫过当,但是特殊正当防卫没有限度要求,可以称 之为“无限防卫”。Fra bibliotek
四、防卫对象:特殊防卫打击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 人。特殊防卫是为及时、有效制止一些刑法上的特定暴力 犯罪以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权利,只有 反击、抵制不法侵害者本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 害能力,才能达到特殊防卫有效行使的目的,因而特殊防 卫的行使必须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进行,才能消除侵 害危险或后果。 特殊防卫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单位可以成 为某些暴力犯罪的主体,但其不能成为特殊防卫的对象, 因为单位不具有自然人那样的生命健康权,对之实施防卫 也不可能造成伤亡的后果,而刑法第 20 条 3 款特指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单位显然不符合此条件,但是对以单位 名义实施的暴力犯罪中具体实施暴力犯罪的自然人,可以 对其实施特殊防卫,但此时特殊防卫针对的对象仍然是自 然人。·
论特殊的正当防卫
法学二班 刘斌 20144931
论特殊的正当防卫

1 特殊正当防卫的概念


2 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
什么是特殊的正当防卫?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 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 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2 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 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这是特殊防卫的主观条件,也是 特殊防卫所必须具有的目的正当性,它是防卫人在进行特 殊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必须具备的一种 以保护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为目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防卫时间: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暴力犯罪正在 进行。和正当防卫一样,特殊防卫只能在暴力犯罪正在进 行时实行,即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尚未 结束的行为状态。例如,对于杀人犯已被制服的情况下, 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

特殊正当防卫的案例

甲在浴室用迷药将乙麻醉,劫得乙的手机和钱包准备逃离。 但是恰好被丙撞到,丙将乙打死,那么,丙的行为是否是 特殊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 尽管成立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谢谢!


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意图 2,防卫时间 3,起因条件 4,防卫对象

三、起因条件: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里,我们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行凶的概念是什么?根据刑 法第20条3款的规定,只要行凶行为已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即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某些并未使用凶器或械具的行凶行为,如 不法侵害人数众多或不法侵害人自身生理条件和受害人生理条件的差 异使受害人防卫能力悬殊的情况,则可以进行特殊防卫,否则不利于 保护被侵害人的利益。 其次,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一般认为“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是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 奸罪、绑架罪,也有人认为这既是指具体的罪名,也可以指四种形式 的犯罪手段,既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还包括 这四种犯罪的转化犯罪以及以这四种手段所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 罪。那么,我认为对于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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