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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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凶器,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

李某奋力反抗,在挣扎过程中,不慎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一块石头击打对方。

另一名男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李某随后报警,并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争议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两名男子手持凶器,强行要求李某交出钱财,明显构成抢劫。

李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李某在遭受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反抗措施。

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防卫过程中,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石头击打对方。

从案件情节来看,李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4. 防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的防卫行为虽然将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摘要: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国防权利变得更加突出。

正当防卫与过度保护之间的界限已成为确定正当防卫与过度保护的重点研究课题,进而决定正当防卫权对社会实际实施的影响。

所以在这方面,对辩护权利边界的准确和合乎逻辑的搜索起着关键作用。

我国刑法第2条第20条规定了“明显超过规定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保障。

但是,本条的规定对“重大损害”和“重大超支”作出了说明。

缺乏明确性引发了我国教育环境的规模问题。

所以本文从“昆山自卫反击案”和“辱母案”结合实况调查的法律条文入手。

希望找出国家的缺点,通过分析该领域的现行法律,就改进提出建议。

本文概述了防卫边界,包括我国与西方的差异和原则。

重点将放在国防边界的精确划分及其详细重要性上。

在分析美国和日本的防御限制和自卫权的同时,通过去除杂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到了国内的弱点。

通过演示详细说明了“重大损害”和“必要限制”等官方术语。

通过使用自卫限制、规则和司法定义,帮助保护中国公民并防止虐待。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界限一、正当防卫的背景及意义(一)正当防卫背景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处理故意伤害的“司法保护”也在增加,大多数人甚至不清楚司法。

现在法律保护在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权有效地影响了我们公民打击不法行为的决定。

正当保护主义意识形态的出现,进一步削弱了肇事者的嚣张气焰。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是容易理解的,但法律保护的限制的定义在实践中是模糊的,难以理解。

国家刑法规定,法律保护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这些问题最终都会以社会冲突和法律纠纷的形式出现。

该研究分析并解决了当前法律辩护中的问题,更精准地判断其是否适用于法律保护的类型,明确法律辩护的具体边界。

找出当前的缺陷和原因,重新定义正当保护标准,减少正当防卫定义模糊引起的社会冲突。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害人需要履行各自的刑事责任,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人因为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不清或者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案例一,王某在夜间回家途中,突然遭到一名持刀歹徒的袭击。

在自卫的情况下,王某用拳头和脚踢将歹徒制服,并及时报警。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

经过调查,确认歹徒有多起抢劫、伤人案底。

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自家门口遭到一伙持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李某使用了家中的防身器械将歹徒击退。

在警方赶到后,歹徒已经逃之夭夭。

经过调查,发现歹徒曾多次在该小区实施抢劫犯罪。

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张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对方持刀威胁张某。

在一番搏斗中,张某夺过对方手中的刀,并将其刺伤。

警方到场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并非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而是主动发起了攻击。

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不能是主动发起攻击。

其次,正当防卫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后,正当防卫的情况应当是紧急的,不能是事后的报复行为。

总之,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对待,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正当防卫的了解,做到在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够正确、合理地采取防卫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正在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合法行为,但在具体案例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和小红是同事,一天在工作中发生了争执,小红拿起办公桌上的剪刀朝小明刺去,小明为了保护自己,用手推开了小红,导致小红摔倒受伤。

后来小红因受伤向法院起诉小明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遭受小红攻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判决小明无罪。

案例二,张某的家庭保卫战。

张某是一名普通市民,一天晚上,他家门口突然出现了一伙持械歹徒,企图闯入抢劫。

张某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拿起了家中的菜刀与歹徒进行搏斗,最终成功将歹徒制服。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而张某也因伤害罪被警方带到派出所。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最终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指控。

案例三,商场保安的防卫行为。

某商场的保安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一名嫌疑人正在盗窃商品,当他上前制止时,嫌疑人突然拔刀威胁保安。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商场秩序,保安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成功制服了嫌疑人。

警方赶到后对嫌疑人进行了处理,同时也对保安的正当防卫行为表示肯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的行为,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避免过度防卫或者自行为了解决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对于遭受侵害的一方,也要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避免以暴制暴,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保护自身和他人利益时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行使中,需要慎重考虑,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纠纷。

希望大家都能够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理性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

要点二
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在实际判例中,对互 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这使 得法律适用面临困难。
由于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对互殴情境 下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给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 困扰。
06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防范措施与建议
04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案例分析
案例一:对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案例描述
张三与李四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双 方互相殴打。在冲突过程中,张三将 李四打倒在地,李四起身欲继续攻击 ,此时张三使用暴力将李四制服。
正当防卫分析
张三的行为属于对侵害行为的正当防 卫。在李四起身继续攻击时,张三有 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使用 暴力将李四制服是合理的。
案例三:对群体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案例描述
孙七与8名歹徒发生冲突,歹徒们 持械围攻孙七。在混战中,孙七 使用随身携带的短刀反击,造成 一名歹徒重伤。
正当防卫分析
孙七的行为属于对群体侵害行为 的正当防卫。面对8名歹徒的围攻 ,孙七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使用短刀反击是合理的。
05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难点与挑战
教育机构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制教育,让学生 和居民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注 意事项,提高法律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标准
完善争议和误解。
加强司法解释
针对典型案例和争议焦点,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公民 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 的界定
汇报人: 2023-12-07
目录
•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 互殴情境下的正当防卫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标准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案例分析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难点与挑战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防范措施与建议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构成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构成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罪辩护成功案例--构成正当防卫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0年4⽉的⼀天,A某在⾃家⼩区附近的⼀家饭店门⼝吃饭,因其五岁的⼉⼦在花坛处撒尿⽽与在旁边推⾃⾏车的A某发⽣⼝⾓,被前来全家的A某的朋友张三劝开,随后,B某的妻⼦C某赶到现场,双⽅继续争吵,C某先⽤双⼿推A某的胸部,A某没有还⼿,⽽后,B某拍拖张三的劝阻,跑到A某跟前⽤⼿朝其头⾯部左侧击打⼀下,迅速再次被张三劝开。

后A某与C某及其⼥⼉、⼉媳继续争吵,在此过程中,C某⼜先动⼿朝A某的左脸部煽了⼀巴掌,A某遂⽤⼿朝C某脸部击打⼀拳,致C某双侧⿐⾻⾻折合并左侧上颌⾻额突⾻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伤已经构成轻伤⼆级。

⼆、办案过程本案当事A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张永霞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详细了解案情,查阅卷宗材料,及时与检察院承办⼈沟通,并递交法律意见书。

最终,检察院于2021年8⽉5⽇作出了构成正当防卫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本案受害⼈的伤情,并不能排除是被A某之外的其他⼈误伤从双⽅发⽣争执时的视频来看,双⽅因孩⼦撒尿问题发⽣争执,B某甩了A某⼀巴掌后,A某⽴刻护住孩⼦并没有还⼿,但是,此时B某的⽼婆C某看A某并没有还⼿,⼜向A某的⾯部⽤⼒打去,A某忍⽆可忍随即阻⽌还击过去,从视频来看,A某是从左向右打到了C某的左脸,⽽并不是⽤拳头从前往后的去还击,因为从视频可以看出C某的脸是从左往右的躲了⼀下,⽽不是从前⾯往后⾯仰,由此可见,A某打击了C某的左脸⽽不是⿐⼦,与此同时,C某的另外三位家⼈迅速的围上A某对其进⾏殴打,在这时,现场⽐较混乱,B某、C某、C某的⼥⼉和⼉媳与A某混乱的扭打在⼀起,所以,受害⼈C某的⿐⼦⾻折并不能排除是在此时被他⼈误伤,认定受害⼈的轻伤是A某所为,证据并不充⾜,不能排除是被他⼈误伤排除合理的怀疑。

(⼆)即使C某的轻伤后果确实是A某殴打所致,A某的⾏为也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依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中的不法侵害,⽽采取的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

2016年6月,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2.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3.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于欢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暴力催债人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现实性。

2. 于欢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于欢在遭受侮辱时,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 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考虑到侮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于欢的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认识错误或者意志失控,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并未构成防卫过当。

1. 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行为,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2. 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4月15日,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某刺去。

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迅速反击,用拳头击打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某故意伤害罪。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查起诉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遂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

3. 法院审理李某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张某某面对李某的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2)张某某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攻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3)张某某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轻伤。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驳回李某的自诉请求。

三、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 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在本案中,张某某面对李某的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迅速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二个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某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轻伤,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浅析正当防卫——以安某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浅析正当防卫——以安某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安某某 的辩 护人 辩称 被告 人 的行 为 是为 了不受 不法侵 害 或逃 脱 不法侵 害, 用刀刺伤 他人造 成死亡 的行 为, 是正 当防卫 , 所 以无罪 本 院不予采 纳 。 被告 人安某 某 因 自己的 二 审: 吉林省 延边朝 鲜族 自 治 州中级人 民法 院( 2 o o 7 ) 延 中刑 的意 见不符合 法律 规定 , 终 字第 6 5 号。 行为给 被害 人造 成经济 损失 , 应 负民事赔 偿责任 。 但 被害 人在 本
◆法律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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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 当防卫
以安某某故 意伤 害案为视 角
孙 有 波
摘 要 《 刑 法》 的规定的正 当防卫权是在 紧急状态下,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正当防卫权不可以随 便 随 时任 意行使 的 。如行 使 不 当, 或滥 用正 当防卫权 , 可能具 有社会 危 害性 , 进 而可能 构成犯 罪。本 文 以安 某 某故意 伤 害
朝鲜族 , 初 中文 化 , 农民, 现住 延吉市 小营 乡( 户籍所在 地 : 和龙 市 年 。
年 4月 l 9日被 龙井 市公安 局刑事 拘 留;因涉嫌 犯故 意伤 害 ( 致 带 民事 诉 讼原 告 人李 某某 被 害人 李 勇 的死 亡 赔偿 金 1 9 5 5 0 1 . 4 0 元, 丧葬费 8 2 9 1 . 5 2 元, 被扶养 人李 学风 的扶养 费 9 1 9 0 . 8 0元 , 崔 死) 罪被逮 捕 , 现 羁押 于龙 井市看 守所 。
公诉机 关指 控 : 被 告人安 某某于 2 0 0 7 年 4月 1 8日 1 6时许 , 英 顺 的扶 养 费 1 0 1 0 9 . 8 8元 等 各种 经济 损 失计 2 2 3 0 9 3 . 6 0元 的 0 %, 即1 3 3 8 5 6 . 1 6元 。 在龙 井市智 新镇新 化村养 鱼池饭店里 和其 哥哥安龙 吉喝酒 时 , 与 6 另 一桌 喝酒 的金应 范发 生 口角 并与金 应范 、 崔虎、 李某 某等 人发 3 . 驳回 附带 民事诉 讼原 告人 李某某 的其 他诉讼 请求 。 宣判 后 民事诉讼 原告人 李某某 不服 , 向吉林省延边 朝鲜 族自 生 打仗 。后在 饭店 外斗殴 中 , 被告 人安某 某逃 到饭 店 内, 被 害人

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

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

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现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防卫过当是过失心态,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

关于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1、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现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防卫过当是过失心态,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综上所述如果被控某种犯罪,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最好请专业刑辩帮忙,正确认定行为性质,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总之,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于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认定,才能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决,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情况发生。希望通过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律普及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普及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向李某某攻击。

李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张某某进行了反击,致使张某某受伤。

事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三、法院审理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向李某某攻击,已经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某在遭受张某某持刀攻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李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反击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张某某受伤,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李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四、判决结果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无罪。

五、案例评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3)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案例

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案例

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案例作者:刑法中国案例1、赖某,男,25岁。

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

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

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理由是:(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

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2、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

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

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3、王某,女。

24岁。

张某、女,44岁。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

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

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

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

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

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

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某日,甲酒后到乙家中辱骂乙,乙一时冲动,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将甲刺伤。

经鉴定,甲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乙进行立案侦查。

二、案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口角,甲酒后辱骂乙,乙一时冲动,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将甲刺伤。

根据以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乙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身体健康,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乙的行为表现为非法损害甲的身体,致甲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刺伤甲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甲的身体健康,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甲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因此,乙的刑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1.09正文江某某正当防卫案裁判要点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基本案情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

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

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

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

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

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

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

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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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意识?2、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3、本案中宋某的行为是否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
争议与分歧意见
1、对于第一个焦点,有人认为,宋某对张某的伤害行为,客观上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因此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辩护方和公诉人则认为宋某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也有人认为认为,本案中,宋某的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避免其堂弟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一方面,在防卫认识方面,防卫人宋某对不法侵害是有所认识的,亦即,当时主要是基于醉酒张某在与宋某堂弟发生口角后,在张某拿起“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的堂弟,使腿部本来就有骨折的堂弟处于紧迫的危险之情境下,宋某才进行了必要防卫。由此,宋某认识到其堂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因而具有防卫意识。另一方面,宋某在认识到以上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才奋起反抗,用左手挡住停车牌,用右拳击打张某头部一拳,并将张某抱住、推倒在地,这一系列的反击行为都是旨在保护堂弟的生命健康安全。
2、对于第二个焦点,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堂弟,该行为使宋某腿部骨折的堂弟的生命健康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可以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其次,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判断,要看不法侵害是否已自动中止或者被有效制止。本案中,考虑到张某为醉酒人,且结合其之前的挑衅行为来看,张某对其行为已丧失控制。对于一个丧失控制能力的人作出的侵害行为,仅消极阻挡并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对于本案,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手持黄色塑料牌砸向宋某堂弟,宋某用手将张某手中的塑料牌挡住时,张某对宋某堂弟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宋某在张某未实施新的侵害行为时,就击打张某面部并将其推倒在地,其行为客观上并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笔者认为法院的观点有失偏颇。对一个醉酒致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来说,进行积极的抵抗或者反击是有必要的。因为,在消极防御之后,不法侵害仍处于进行之中,宋某采取一种攻击的行为来阻止不法侵害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法院以张某并未开始实施新的侵害行为为判定不法侵害已被有效制止的标准似乎也难以自圆其说。
3、对于第三个焦点,有人认为,宋某所采取的行为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不能仅仅根据行为后果就认定宋某防卫过当,宋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宋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张某重伤的严重后果,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解析
1、对于第一个焦点,笔者认为,本案中,宋某的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避免其堂弟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法院作出上述判断的原因,在于将宋某左手格挡塑料牌的行为和用右拳击打张某面部并将张某推到在地的行为割裂来看,认为前一行为具有防卫目的,后一行为则是主观上具有报复心理的行为。但是,事实上,这两行为是连贯的,是一系列的动作,人为地割裂来看是值得商榷的。另外,法院忽略了宋某作出后一行为的目的并非是要致张某重伤,二人素不相识,且在张某第一次挑衅时宋某因理解其醉酒而未予指责和纠缠,可见其并没有要致张某重伤的故意。最后,用拳击打他人面部、将他人抱住并推倒在地是否属于公知范围内会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也有待证实,而法院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而只是武断地认定其为明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而主观放任,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本文认为,本案中,宋某在其堂弟有遭受暴力侵害的急迫状态之下,只有保护堂弟的生命健康安全主观意思,并不存有“明知”、“希望或放任”伤害他人的心理状态,不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相一致。
2、对于第二个焦点,有人认为宋某用手格挡塑料牌后,张某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因此,防卫者是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报复。辩护方和公诉人则认为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也有人认为,首先,不法侵害是否开始,需注意不法侵害行为有没有危及合法权益,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本案中,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堂弟,该行为使宋某腿部骨折的堂弟的生命健康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可以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其次,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判断,要看不法侵害是否已自动中止或者被有效制止。本案中,考虑到张某为醉酒人,且结合其之前的挑衅行为来看,张某对其行为已丧失控制。对于一个丧失控制能力的人作出的侵害行为,仅消极阻挡并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案例分析】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学号姓名案由宋 Nhomakorabea故意伤害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和其女朋友扶着腿部骨折的堂弟行走,遇到醉酒后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李某、邱某,张某见宋某的堂弟被搀扶着即向其挑衅,要求其给自己敬礼,宋某一方三人见对方醉酒未予纠缠,但张某仍对宋某的堂弟骂骂咧咧,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的堂弟,宋某见状上前用左手挡住停车牌,用右手击打张某的面部,并将张某抱住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头部撞击到地面受伤,无法自行爬起。李某等人报警后,警方赶至将双方带离现场。2012年11月15日3时许,被害人张某从派出所出来后感觉冷、想睡觉,李某等人遂将张某扶至宾馆休息后离开。同日11时许,张某的朋友来宾馆查看张某,发现张某已无意识、小便失禁,遂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查,可排除张某被李某等人扶至宾馆房间至张某的朋友发现张某昏迷期间受到其他伤害或意外的可能性。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为宋某的行为为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手持黄色塑料牌砸向宋某堂弟时,宋某用手将张某手中的塑料牌挡住,此时张某对宋某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随后宋某在张某未实施新的侵害行为时,出拳击打张某面部,将张某抱住并推倒在地,致张某头部着地受伤。由此可见,宋某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客观上并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宋某并不是为了使堂弟免受张某的侵害,而是在明知自己是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将他人推到会导致张某伤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宋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防卫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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