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散装水泥出厂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散装水泥的企业。
三、管理要求1. 企业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相应的认证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 企业应制定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准确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5.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管理1. 原材料采购:企业应选择优质、合格的水泥原料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2. 生产工艺: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 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质量检测: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测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检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5. 包装标识:企业应规范产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前应对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产品无破损和泄漏。
五、储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散装水泥储存库房,定期清理、消毒和除尘。
2. 对储存的散装水泥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存储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3. 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六、运输管理1. 企业应选择资质合格的运输公司进行散装水泥的运输,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容易受到挤压、震动等影响。
2. 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适应散装水泥的特殊运输要求。
3. 对散装水泥的装卸作业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产品包装不受损。
七、销售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保证产品畅销。
2. 对产品销售情况应及时掌握,定期进行销售数据分析,为产品改进和市场拓展提供依据。
3. 对用户提出的投诉和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用户满意。
水泥管理制度
水泥管理制度水泥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运、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逐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县、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受市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散装水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50%以上。
第七条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的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5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量的60%以上。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工作的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流动储运罐等专用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水泥生产、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散装水泥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厂所有散装作业区域,包括散装水泥、熟料、矿粉等。
第三条散装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散装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参与、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泥厂成立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散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散装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散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散装作业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负责散装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散装安全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散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散装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散装安全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散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散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散装安全管理制度;2. 散装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3. 散装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 散装事故案例分析;5. 应急救援知识。
第四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散装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散装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散装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散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散装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第十六条散装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散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泥放散管理制度
水泥放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泥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泥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保障水泥的合理使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水泥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单位要加强对本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确保整个水泥产业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泥产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水泥生产管理第五条水泥厂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合理布局厂区,严格控制水泥厂周边环境污染,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水泥厂要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因设备损坏带来的环境污染。
第七条水泥厂要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减少环境污染。
第八条水泥厂要对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
第九条水泥厂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储存和处理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水泥厂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水泥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水泥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水泥运输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进行运输,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水泥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章水泥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水泥储存库要建设在远离居民区的位置,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水泥储存库要建立健全的防尘、防雨设施,确保水泥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水泥储存库要加强对库区的清洁和维护,避免因水泥堆放不规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
第五章水泥销售管理第十七条水泥销售单位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确保销售的水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水泥销售单位要对销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散装水泥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安全隐患整改应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1.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 严禁使用不合格、报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
3.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泥厂散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2. 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散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散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散装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 生产部门负责散装作业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散装作业的安全。
4. 安全部门负责散装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5. 设备部门负责散装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散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散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 散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散装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散装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4. 散装作业前,必须对散装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 散装作业过程中,严禁违章操作,如发现设备异常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 散装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确保通道畅通。
7. 散装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
8. 散装作业过程中,应确保电气设备安全,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9. 散装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砂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10. 散装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残留物。
四、安全监督检查1. 安全部门应定期对散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散装作业人员应主动配合安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安全隐患。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安全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散装作业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高效、环保,提高散装水泥运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散装水泥运输活动,包括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工等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质量为本,服务至上;3. 环保优先,绿色运输;4.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行驶证、驾驶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外观整洁,罐体完好无损,罐内无锈蚀、破损、漏气等情况。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警示标志、反光镜、灭火器等。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八条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熟悉运输路线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应熟悉散装水泥运输操作规程,掌握车辆性能和保养知识。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第四章装卸工管理第十三条装卸工应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熟悉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装卸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装卸工应爱护运输车辆和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章运输过程管理第十六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不得在车辆内吸烟、饮食。
第十七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密切关注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与甲方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气。
第六章运输费用管理第二十条运输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运费。
散装水泥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散装水泥安全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泥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散装水泥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散装水泥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散装水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散装水泥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散装水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散装水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亲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散装水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散装水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或者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散装水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加强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加强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水泥受潮、污染、损坏等,确保水泥质量。
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水泥作为建筑材料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使用量也大幅度增加。
为了规范洛阳市的散装水泥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质量和公众安全,制定了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境内散装水泥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生产企业、运输企业、销售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方。
三、生产环节管理(一)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生产。
对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严禁使用废旧水泥袋进行包装和销售。
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水泥质量,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和产品样品。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运输环节管理(一)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关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水泥不受污染和损坏。
(二)运输企业应按照合理安排加强货物装卸,使用适当的防尘设施,减少水泥粉尘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同时,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三)对于违规运输、超载运输和其他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五、销售环节管理(一)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
销售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销售企业应提供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和质量检测报告等,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三)对于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投诉,销售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问题源头进行追溯和整改。
六、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一)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使用散装水泥,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的防尘措施,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三)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督散装水泥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散装水泥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厂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厂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生产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改进和设备维护。
第八条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流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质量可靠、环境保护,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散装水泥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我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质量、环保。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计划:生产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原材料供应、设备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报厂部审批。
第五条原材料管理: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采购原材料,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生产过程管理: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七条质量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检验部门应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八条生产设备管理: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销售计划:销售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客户需求、库存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
第十条客户管理:销售部门应建立客户档案,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管理:销售部门应严格执行销售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计划:运输部门应根据销售计划、库存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管理:运输部门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运输过程管理: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安全、无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储存计划:仓储部门应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制定合理的储存计划。
第十六条储存区域划分:仓库应按物料类别、性质划分储存区域,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储存条件: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物料受潮、变质。
第十八条物料盘点:仓储部门应定期对库存物料进行盘点,确保库存准确。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环境保护:我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
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泥厂散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厂长对本厂散装作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具体负责散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散装作业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散装作业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散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措施1. 散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 严格执行散装作业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3. 散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滑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4. 散装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5. 散装作业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6. 严格执行散装作业流程,确保散装作业顺利进行。
7. 散装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散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上岗的散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散装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报告、整改、复查。
3.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确保安全。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埠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付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散装水泥管理第六条发展散装水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第5号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
发展散装水泥可以节约资源,保护和净化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力争2005年底全市散装水泥比例达到60%,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70%,城市市区基本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发展一定规模的商品混凝土。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切实抓好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散装水泥政策的宣传,规划的制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及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控;市建委负责督促城市建设等施工单位积极使用散装水泥,协助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未使用散装水泥的施工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质监局负责散装水泥的质量监督检验。
县市区不再设立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工作人员。
三、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方针,全市范围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生产企业每吨征收1元,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0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管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推广使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
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
一、引言
渭南市作为陕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建
设项目不断增加,因此对建材市场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其中,散
装水泥作为建筑项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在渭南市的市场上占
据了很大比重。
然而,由于散装水泥市场的管理缺失,引发了一系
列安全和环境问题。
为了保证渭南市散装水泥市场的安全运营和环
境保护,制定并执行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成为必要的举措。
二、散装水泥市场管理目标
1. 实现散装水泥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2. 加强散装水泥供应链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确保散装水泥市场的环境友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散装水泥市场管理措施
1. 散装水泥企业的准入管理
(1)散装水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2)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使用劣质原料;
(3)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进行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检查,保证设备安全可靠。
2. 散装水泥供应链管理
(1)与供应商之间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责任;
(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检测散装水泥产品,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3)建立散装水泥产品追溯体系,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
(4)确保散装水泥供应链的延续和稳定,防止供应中断。
3. 散装水泥市场的安全管理
(1)加强市场监管,建立散装水泥市场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散装水泥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保证安全消防措施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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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工艺和设备导向目录。
第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水泥生产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五条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截留、坐支、平调、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