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群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二)分户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四)安置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屋安置;被征迁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选择货币安置。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缴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பைடு நூலகம்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见附表),但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房屋安置
()房屋安置面积在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按照人均—平方米确定:
江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江西省政府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对江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农民和相关部门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土地补偿费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耕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也将按照其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农民的补偿方式进行了优化。
除了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偿外,农民还可以选择按年度补偿或者享受土地流转收益的方式进行补偿。
这样的调整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此外,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还对于征地补偿的程序和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将加大对于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的来看,江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推动征地补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相信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指导下,江西省的征地补偿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农民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福祉。
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因被征收或者拆迁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江西省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是常见的情况。
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城市建设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一般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补助费等。
2. 生活困难补助,对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人员,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二、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
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农户进行拆迁补偿。
江西省针对农村土地整治拆迁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根据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肥沃程度、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2. 粮田补偿,对因拆迁而丧失耕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粮田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户,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转产转业,增加收入来源。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拆迁补偿标准。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原有的土地使用者进行拆迁补偿。
江西省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拆迁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原有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款。
2. 生活补助,对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总之,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南康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康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赣州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增、减、挂”工程及重大民生工程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等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行为。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或弃房)的,可以给予奖励。
奖励的最高标准按相应类别主房建筑补偿费的10%的设定。
未按时腾地(或弃房)的,不得予以奖励。
奖励的办法及不同时间段的奖励比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确定,并在征地拆迁方案中明确。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土地征收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
2019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2019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2018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1.确定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时,如果某种复种方式(如一年一熟)的面积超过市(县)范围内耕种土地的60%,可以确定该复种方式为主要复种方式;如果市(县)范围内具有一种以上主要复种方式(面积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复种方式。
2.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时,如果某一种农作物种植面积超过70%,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主要农作物;如果有一种以上主要农作物(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农作物。
3.主导耕作制度还可以通过查阅《农用地分等规程》附表得到。
南康市东山街办、蓉江街办、潭口镇25095;镜坝镇、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龙华乡23900;朱坊乡、太窝乡、三江乡、潭东镇22700;浮石乡、龙回镇、赤土畲族乡、横寨乡20333;大坪乡、横市镇、隆木乡、坪市乡、麻双乡、十八塘乡21510相关规定;概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基本原则(一)主导性原则。
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
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
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补偿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上可以合理的解决,但是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已经一定的地方政策,所以自己要合理的处置,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受到侵害,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拆迁补偿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赣市府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2年3月22日市政府第六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各县(市、区)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
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南康征地补偿一平米的数额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没有规定的数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否则评估报告是不能做为补偿认定依据的。
,同时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
▲一、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南康征地补偿一平米的数额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没有规定的数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否则评估报告是不能做为补偿认定依据的。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南康市东山街办、蓉江街办、潭口镇25095;镜坝镇、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龙华乡23900;朱坊乡、太窝乡、三江乡、潭东镇22700;浮石乡、龙回镇、赤土畲族乡、横寨乡20333;大坪乡、横市镇、隆木乡、坪市乡、麻双乡、十八塘乡21510相关规定;一、概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二、基本原则(一)主导性原则。
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
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
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土地年产值标准究竟怎么算,被征地人补偿计算不能含糊。
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赣州市是江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拆迁补偿标准是广大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我们特编此文,详细介绍相关政策和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赣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搬迁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来确定,同时还会考虑房屋的使用年限、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租赁房屋、临时搭建房屋等特殊情况,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政策规定。
其次,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在搬迁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房租、搬迁费用等额外费用的补助。
这一部分的补助标准一般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旨在帮助被征收房屋的居民顺利完成搬迁过渡期,减少他们的经济压力。
另外,搬迁补助是指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在搬迁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搬迁费用、装修费用等的补助。
同样,这一部分的补助标准也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旨在帮助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尽快安置好新居,恢复正常生活。
最后,除了上述提到的补偿标准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费用,比如临时过渡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这些费用的补偿标准也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旨在全面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的政策体系,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充分尊重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意愿,积极引导他们理性对待拆迁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市民更加了解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增强大家对拆迁政策的信心和理解,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其他公共利益事业,并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权期限、土地的肥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证被征收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市场价格相挂钩,确保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符。
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及时了解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土地给予相应的补偿,避免因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脱节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另外,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潜在价值和未来利用可能,确保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应当对土地的未来利用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给予农民相应的权益补偿,鼓励他们积极配合土地开发利用,共同分享土地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成果。
最后,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确保农民对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总之,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与土地市场价格相挂钩,充分考虑土地的潜在价值和未来利用可能,注重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江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江西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土地资源丰富,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江西省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首先,根据江西省有关规定,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的等级和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则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生活进行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则是在农民还未安置到位前的生活补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土地征收款是按照土地的评估价值进行支付,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安置需求。
此外,江西省政府还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部门还要依法公开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总的来说,江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关心。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规范的程序,确保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希望江西省政府能够继续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规范,让农民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关爱。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采取的一种赔偿制度,是用来补偿被
征地人及其房屋、土地和林木等财产损失的。
这些标准通常被政府机构设定,以确保社会
公平,同时也能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加以改进。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土地的征收费用:根据土地的等级及其利用价值,政府将采取相应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一般在每亩地上计量单位定价的价格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赔偿的费用应不低于
该土地的市场价值。
二、住宅的拆迁费用:根据拆迁住宅的面积和质量,政府将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住宅进
行补偿。
三、农用地赔偿:关于耕地补偿,不同时期政府会有不同的政策参考,一般而言,耕
地被征收时,赔偿标准不低于耕地造价;而被征收耕地有种植或林木,补偿标准也不低于
有种植或林木时的土地造价标准。
四、种植林木补偿:政府在实施征收种植林木的土地时,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其
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造价标准。
五、被拆迁方的补偿:为了确保征地拆迁行动的顺利进行,政府将对被征地的人提供
一定的补偿金,使他们及时完成搬迁工作。
六、搬迁补偿:为了帮助被拆迁方在新家园里过上更好的生活,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偿,包括家具和家电的更换,新家居的改造和家庭搬迁补助等。
此外,政府还会提供一些其他的征地拆迁补偿,如就业保障费、生活补贴、教育补助
和医疗补助等费用。
征收土地,如果不遵守国家规定的补偿赔偿标准,或者施行不当,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各地政府有义务为被征地人提供公平、完善的补偿制度,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因征用土地而需要进行补偿的标准和程序的规定。
土地征用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征收农村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行为,征用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法》的规定,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具体包括土地征用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征地补偿金是指政府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土地的类型、土地的位置、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安置帮助和费用补助,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安置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支付。
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合理补助。
其次,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的标准和比例。
不同类型的土地,不同位置的土地,不同利用价值的土地,其征用补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根据土地的不同利用价值,合理确定征地补偿金的标准和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最后,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江西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的标准和比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019年赣州开发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2019年赣州开发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赣州征地补偿的依据是2018年国家征地赔偿标准。
无论是进行城市建设,还是进行新农村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中都要涉及到土地的征收。
赣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最新的2018年国家征地赔偿标准指定的。
赣州根据这一个标准对本区域内的土地进行了征收赔偿。
▲一、2018年赣州开发区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赣州征地补偿根据最新的国家征地赔偿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赣州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国家征地赔偿标准1、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征地补偿标准赣州是怎么规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贛州是怎么规定的?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对于征地补偿,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用于建设这些基础设施的土地必然要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
为了安置好被征地人员,使这部分人的正常生活不会受到影响,国家制订了征地补偿政策,给予他们一定的征地补偿。
那征地补偿标准贛州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赣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赣州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赣州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最新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导读: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
我国的房价至今居高不下,因而也就意味着我国土地的价格同样居高不下。
在这样的情形下,为了是征地工作有序的进行,我国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同样也在逐年不断的调整和上涨。
那么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什么呢?一下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关了解。
一、2020年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
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
赣州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南康区所属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南康区其它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由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国土和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上农作物给予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表1);(二)地面上零星果树给予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4);(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预留用地按所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实行货币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项政策。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详细介绍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充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赣州市政府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依法向被征收农民支付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其标准应当按照土地的类型、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基本生活,对其进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被征收农民还未安置到位之前,政府为其提供的生活补助,其标准应当能够满足被征收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具体来说,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向被征收农民进行公告,并征求其意见;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与被征收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在支付补偿款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政策执行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还应当定期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其科学合理。
总之,赣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南康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康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赣州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增、减、挂”工程及重大民生工程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等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行为。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或弃房)的,可以给予奖励。
奖励的最高标准按相应类别主房建筑补偿费的10%的设定。
未按时腾地(或弃房)的,不得予以奖励。
奖励的办法及不同时间段的奖励比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确定,并在征地拆迁方案中明确。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土地征收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南康市东山街办、蓉江街办、潭口镇25095;镜坝镇、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龙华乡23900;朱坊乡、太窝乡、三江乡、潭东镇22700;浮石乡、龙回镇、赤土畲族乡、横寨乡20333;大坪乡、横市镇、隆木乡、坪市乡、麻双乡、十八塘乡21510。
南康区属于赣州市的中心城区,最近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征地也在各处广泛的开展。
征地就要给被征收者一定的赔偿,其实因为赔偿的不一致就极容易产生纠纷,那么了解征地赔偿的地方规定就十分重要了,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关于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审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一)委托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二)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方案;(三)组织开展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的测绘调查核实工作;(四)认定被征迁人房屋的合法面积;(五)认定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数、户数;(六)落实征地拆迁全程审计及监督事项;(七)其他事务。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章征地拆迁程序第八条征地项目确定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告知书。
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三)批准土地流转;(四)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五)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第九条被征迁人应当在征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进行测绘调查核实,并根据测绘调查核实结果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对属于市本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总费用,应当报管理中心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进行结算交地,并向管理中心报结。
第十一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在征地所在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所在范围内公告已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协议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的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签订。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被征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搬迁。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未支付到位的,被征迁人有权拒绝腾地搬迁。
第十四条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后,由实施单位收回土地证书及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第十六条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归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八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
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一年一结。
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
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十九条合法房屋面积应当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三)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二)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三)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四)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标准见附表1、附表2)。
第二十二条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应当向被征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附表3)。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表4)。
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见附表5)。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二)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四)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第二十五条对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置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奖励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
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补偿和奖励(标准见附表6),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第三十条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安置第三十一条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对被征迁人预交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选择房屋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二)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地公告发布日期。
第三十三条安置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选择房屋安置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一)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