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练习
案例分析一一、李老太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一家大型超市周围,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老伴在超市购物,老伴到收银处交钱,李老太在收银处货架上拿了一包杏干忘记交钱就走出超市,被超市保安发现,保安说:“咱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那走者要罚1000元。
”李老太和老伴没带那么多钱,将身上的100元钱和身份证押在了超市。
第二天,李老太又带了500元钱到超市,有关人员又将500元扣下。
回抵家里,李老太茶饭不香,夜不能寐,春节也没有过好。
问题:(1)判断行政主体的标准是什么?“超市”可否成为行政主体?(2)超市可否行使罚款权?进行罚款惩罚行为?(3)李老太对超市的“惩罚”不服,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二、河北省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是承担部份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
从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该局收取劳务管理费、劳务服务费、临时工管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劳务市场收入共计57万多元。
11月,县地税局向就业局发出限期申报纳税通知书,12月又两次发出限期缴纳税款万元的通知。
就业局未按期履行。
以后,地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就业局做出以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394元的3倍罚款。
就业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平山县劳动就业局是否是行政机关?其收费的性质是什么?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如何?(2)本案中县地税局是不是有权进行罚款的行政惩罚?这种惩罚须依照什么程序进行?3、村民田二与村长因竞选村委会主任职位、计划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长期不和,并拖欠提留款。
村长请求派出所所长胡某出面教训田二,所长胡某令人将田二的一头水牛扣走,并限其3天内送3000元钱到派出所接受处置。
3天事后,田二没有去派出所,胡某在牛市上将牛以低价1200元变卖。
田二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题:(1)公事员和所在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2)本案中派出所所长扣押村民财产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是不是公事行为?(3)田二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仍是民事诉讼?谁是适格被告?注: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办法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精心整理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讼。
精心整理[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精心整理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精心整理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精心整理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精心整理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精心整理(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精心整理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精心整理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精心整理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精心整理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精心整理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精心整理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精心整理原则?[正确答案]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精心整理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考点集成]精心整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精心整理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精心整理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规范性文件。
政策研究室经精心整理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精心整理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精心整理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精心整理[考点集成]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精心整理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项目。
该项目位于该区的一块未开发土地上,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在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规划局提交了项目规划申请。
市规划局在收到开发商的规划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的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于2018年4月作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市规划局发现该项目的规划与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且未充分考虑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
于是,市规划局决定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调整。
开发商认为市规划局的决定不合理,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规划审批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城乡规划,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且未对开发商提交的规划申请进行充分审查,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2. 规划内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导致规划内容与周边环境存在不协调,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1.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第13章行政处罚案例1:1998年元旦,某县卫生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某乡卫生所正在出售假药.县卫生局于第二天对该乡卫生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卫生所已出售假药得款4150元,还有两箱假药藏匿在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依照这一规定,于1998年2月10日对乡卫生所做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问:试分析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无错误?如果有,错在哪里?答:(1)县卫生局的处罚决定有错误.(2)其错误主要在于行政处罚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违背了依法处罚的原则.具体表现在:1.<<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是:"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以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虽然对该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没有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从而有可能使假药再度流入市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县卫生局在没有弄清该批假药所冒充正品价格为多少的情况下,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做出罚款12000元的决定,将有可能违背<<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第17章行政程序案例2 1998年1月,张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时被张某单位下调两级工资.同年3月,张某所属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张在上班当日,径直到劳资科询问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并与劳资科主管人员薛某发生争执.期间,张某多次捶击办公桌,并对薛推推攘攘,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薛打电话给该单位所在公安局,公安局有关人员到达后,立即口头做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问:结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相关内容,说明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答: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于案件发生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而径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背了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1: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其它救济途径.因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在适用程序上是违法的.第21章行政复议案例3 甲与乙是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捶打,各有轻伤,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机关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问: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机关.答:本案的复议参加人分别是:甲为申请人,县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乙为第三人,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机关案例4 1996年5月5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该区居民王某在家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经讯问,王某供认了自1995年以来多次在自己家中设置赌场并先后伙同邻居,同事近50人进行过赌博活动的事实.1996年5月12日,区公安分局做出对王某罚款2500元,拘留10日的第2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于1996年5月15日送达王某.王某发现该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的落款日期是5月5日.王某根据常识,知道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15日,于是他于1996年5月18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5月20日市公安局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向王某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决书问:1,王某提出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说明理由答:符合法定条件,其理由是:1:王某是认为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符合申请人的条件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区公安分局3: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此案的复议管辖机关应为市公安局6: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2)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该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当如何计算?答:不合法.因为王某的复议申请事实上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在本案中,尽管去公安分局裁决书上的日期为5月5日,但王某受到处罚裁决书为5月15日,因而王某于5月18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所以,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不合法第22章行政赔偿案例5 1997年6月7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后发展为相互撕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1997年7月20日,刘某一面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不予受理,而建议刘某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于1997年12月1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答:李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因为,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对刘某肆意殴打,并造成刘某终身残废的,因而,不属于个人的行为(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答: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当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某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第24章行政诉讼概述案例6 公务员张某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裁决通知后,经研究做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答: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张某的两项起诉.其中,公务员张某对其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不能提前诉讼的原因在于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本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尽管这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却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不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虽包括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却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治安处罚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张某未经复议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第25章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案例7: 某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外国带回来若干违禁小物品,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太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的处罚和处分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李某德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受理李某对海关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李某不服其所在行政机关给予他的撤职的行政处分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当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人民法院只受理李某对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李某对撤职处分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第26章行政诉讼管辖案例8 某省工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如果国家工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作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例9: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从国外带回来违禁物品,被某地海关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之后,又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王某不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位被告向法院起诉问:(1)王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某对海关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王某不服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他的记大过行政处分不应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市A县某开发商B公司在A县某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开发过程中,B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区的地块改为商业用途。
此举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认为此举破坏了原有规划,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环境。
随后,A县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要求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问题: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如何处理此案?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5. 结合此案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若经调查确认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A县政府应依法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对B公司进行罚款;(3)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对B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促使政府介入调查;(2)A县政府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居民C的合法权益;(3)通过舆论监督,提高政府执法透明度,让居民C对案件进展有所了解。
5. 结合此案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开发商和居民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不足;(2)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3)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1月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
当地规划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8年6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地规划局决定对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甲公司恢复原状;3. 对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首先,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其次,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3.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合理性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1.朱某于2007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8年4月县委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免去朱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
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请回答以下问题:(1)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行政法调整?为什么?(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2.张某自2004年被单位开出之后,整日游手好闲,生活窘迫。
在2006年6月,张某与朋友赵某、李某喝酒,由于长期压抑,酒后牢骚不断,引起赵某、李某不满,进而与张某争吵起来,其后张某借着酒劲,用啤酒瓶打破了赵某的头,赵某报警,由于情节较轻,经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调解,张某赔偿赵某300元。
但事后,张某拒不赔偿。
请回答以下问题:(1)张某拒不赔偿,赵某可否对派出所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张某拒不赔偿,赵某和派出所该怎样做?3.2001年12月20日,某乡镇企业职工王某将酒精装入放酒的空纸箱内并带上火车,被列车员刘某发现,要求开箱检查,列车长据此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决定将酒精全部没收,并对其罚款5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不服,想起诉,应该提起什么诉讼?为什么?(2)王某向铁路法院起诉,铁路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4.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
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主管拆迁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拆迁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拆迁居民因拆迁补偿金额问题而未达成协议。
就此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发现,位于市区东北部的某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且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1. 违法事实:- 该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气排放超标,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对周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废水排放超标,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如铬、镍等,对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 调查过程:- 某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记录、排放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 调查人员对周边环境进行了采样监测,对受污染的土壤、水体进行了检测;- 调查人员对周边居民进行了走访,了解环境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违法后果:-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部分居民身体不适;- 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农作物减产,经济损失严重;- 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影响了生态平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环境污染问题;2. 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3. 对该企业废气、废水排放超标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4. 要求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居民与甲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甲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繁华地段兴建一座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需要拆迁,甲公司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这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与大部分居民签订了协议,但该公司与其中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
就此,甲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甲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一定数额。
甲公司对此有异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何种性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2、甲公司对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对此应提起何种诉讼?为什么?答: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是行政裁决,又属于行政行为。
2、甲公司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也不同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将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都不能否定其效力。
因此,甲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甲、乙申请行政复议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上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
由于第二年甲、乙不交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出面进行干预。
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的主体资格。
为此,县矿产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采石,没收采矿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并关押甲、乙两人3天。
问题:1、县矿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否?为什么?2、如果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为行政复议机关?答:1、县矿产局作出的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都是对的,因为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经调查核实,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
因此,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某化工厂作出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某化工厂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因此,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
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整治,直至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4.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答: 1不应该..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请问: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答:1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因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2不应该..因为;虽然王某可以针对市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市政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3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6.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请问:1公安机关扣押刘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手续完备;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情况下为扣押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答:1不是;该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引发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依据;更要满足其授权目的;不然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可以;公安机关对万某所采取的拘留行为是由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是要防止万某逃避侦查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7.1994年;某市防疫站检查了两辆载有8吨猪肉的汽车;并将其扣押在市城东关的一个大院内..防疫站认为这批肉有疑点并抽样20余袋去检验;但24小时后检验结果仍未出来;某公司提出天气炎热猪肉易于变质;请求防疫站解除扣押;将猪肉送往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后由防疫站查封;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防疫站不同意并于当地对这些猪肉进行了查封..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查封其两车猪肉的行为;并同时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中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不对被告的强制措施利益停止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但如果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有可能放行质量存在问题的猪肉;由此对公共利益带来威胁..法院应如何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答:法院应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对该批猪肉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将其查封于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库内..8.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视角分析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的行为..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甲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而依据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假冒商标行为的权力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技术监督行政机关..9.甲市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王某一天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摩托车违章便将车拦住;要求驾驶人刘某出示有关证件..刘某出示证件时;王某还发现刘某属酒后驾车;于是王某拿出盖有乙区公安交警大队公章的处罚单;填好后交给刘某;要求刘某接受处罚..第二天;刘某不仅未按处罚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反而到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处罚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问:王某是否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答: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10.据南方周末2002年9月6日载:山东泰山的中天门索道于1983年8月5日建成;着名的月观峰被炸掉1/3的峰面..1987年修订的规划中明确:“泰山索道是一项功不抵过的工程;为了挽回这项世界遗产的损失;建议等到索道承载索使用期满后;连同构筑物一起拆除..”但是2000年10月1日;新的索道在一片反对声中投入运营;运量由原来的每小时300人增加到1650人..问:月观峰、泰山索道及其构筑物各属于何种性质行政公产的成立、处分与废止在本案中如何体现答:均属于行政公产..索道构筑物属于不可分割的补充物和有益的附属物..月观峰被炸掉1/3的峰面属于公产部分被废止和部分被处分;新老泰山索道的建成与投入使用属于公产的成立;而1987年修订的规划中所明确的“拆除”既属于公产的废止;也属于公产的处分..11.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答:福建省体育学院的校舍及其他教学设备属于行政公产;该学院的师生及其校内组织机构视为是公产的管理和使用人..路达有限公司集美分厂对其应承担保证全院师生正常使用校内公产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称为行政役权..12.钱老汉以修车为生计;领有大众路口的占地许可证并在该地修车多年;1998年4月间钱老汉生病在家;很久没有出门修车..一日;其老朋友赵老汉来看望;闲聊时提出要借占地证修车;钱老汉碍于情面又想反正自己现在也不用就借给了赵老汉..1998年9月;钱老汉病好;想再去修车;就找赵老汉要自己的占地证..赵老汉告知钱老汉占地证已于5月被某市容管理办公室吊销..钱老汉去市容管理办公室要求该办返还自己的占地许可证;该办认为钱老汉擅自将占地许可证借给他人;依法应予吊销..钱老汉说自己并不知道许可证被吊销的事实..市容管理办公室说将处罚通知书发给赵老汉了..问:市容管理办公室吊销占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吗答:不合法..在本案中市容管理办公室将处罚钱老汉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发给赵老汉;赵老汉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况且;赵老汉也没有义务代行政机关告知钱老汉;行政处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这一程序;又是行政处罚生效的条件;由于此项程序的违法;导致了行政处罚不发生法律效力.. 13. 1999年10月;应某县人民医院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批准该县所有医院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医院据此均大幅提高收费标准;结果加重了就医者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依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请问:1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否属行政立法为什么2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不是行政立法..因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依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并不包含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只能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之制定行为..2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违法的..因为按国家法律和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医疗收费的权限限定在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人民政府没有该项权力;因此;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属越权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撤销该文件..14.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设一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2000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当日发布了拆迁公告..房地产公司分别与该地区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14户居民因为在此地区有店铺;认为市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利益;为了弥补损失;在与房地产公司的谈判中对补偿费等事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房地产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房地产公司对此有异议;14户居民也认为补偿还是不合理..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诉讼..那么:114户居民能对市政府的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提起诉讼吗为什么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房地产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时;应提起何种诉讼答:1不能对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提起诉讼..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而非行政处理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不能对其提起诉讼..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居间解决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3房地产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行政处理行为;一旦作出;则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因此;房地产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15.1998年5月的某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运输途中恰好遇到县税务局稽查大队上路检查..稽查大队经过调查与询问;获知杨某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采购生猪..县税务局于同年6月8日以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杨某处以追缴偷税漏税款85元并罚款1 500元的行政处罚..县税务局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本县的畜牧防疫站..畜牧防疫站对此事也进行了调查;认为杨某收购的生猪未进行防疫检验;杨某将未检验的生猪运往外地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又对杨某做出了罚款105元的行政处罚..试问:案中杨某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答:杨某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它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不受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而不是不受两种以上的处罚..本案中;杨某有两个违法行为;并且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其一是未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其二是未办理防疫检疫手续;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所以;县税务局和县畜牧防疫站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杨某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两次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16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黄铜铸造工序排出的气体恶臭刺鼻排出;致使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居民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为此;市环保局于3月9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详实的调查和检测;调查小组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做出对该公司罚款50 000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环保局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该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该公司于在3月20日举行昕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做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0 000元。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决定在辖区内进行大规模的绿化美化工程。
工程由某市绿化公司承建,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工程开工后,某街道办发现某市绿化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如树木种植不规范、绿化带铺设不均匀等。
某街道办遂要求某市绿化公司进行整改,但某市绿化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整改。
某街道办遂向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投诉,请求查处。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主要涉及行政合同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市绿化公司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2. 某市绿化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整改责任;3.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否应当介入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某市绿化公司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某街道办在施工现场发现某市绿化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树木种植不规范、绿化带铺设不均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违反了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认定某市绿化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2. 某市绿化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整改责任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城市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某市绿化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整改责任。
3.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否应当介入处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
某街道办向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投诉,请求查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依法介入处理。
(四)案件处理1.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对某市绿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施工质量问题;2.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要求某市绿化公司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3.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对某市绿化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等;4.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对某市绿化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三、结论本案中,某市绿化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应当承担整改责任。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不满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于某日向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投诉内容主要涉及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事实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
(2)服务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
3. 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收费差额;(2)对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对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予以警告。
4.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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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则
案例1:张某不服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某县安桥镇经营食品的个体户。2006年10月4日,被告某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卫检所)所属的安桥镇食品卫生监督员李某、蒋某对原告张某经营的个体食品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没有办理当年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便口头宣布让张某当天到镇卫生院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后李某、蒋某准备离开时,发现张某的店内有十余瓶矿泉水超过保存期限,并有沉淀物,即口头宣布当场销毁。张某刘某见门口有数人围观,为顾其名誉,便要求自行销毁剩余的矿泉水,李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刘某将李某往门外推。这时,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哥哥刘某等赶来,与李某发生厮打,后被群众拉开。李某、蒋某二人回去后向其所在的镇卫生院负责人和被告卫检所作了汇报。被告答复让其向安桥镇政府汇报。随后,卫生院负责人向安桥镇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同意调查处理。
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案情简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其中第4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考点集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次日(10月5日)上午,被告卫检所又派5名工作人员到安桥镇,首先与镇卫生院负责人进行了讨论,并决定对原告经营的商店食品进行彻底检查;当场销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处以500元罚款;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要求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当日下午二时许,被告派来的5人及卫生院的有关人员携带照相机再次对原告的商店进行检查。这时,刘某赶来阻止,双方发生争执直至厮打。后被告再次向安桥镇政府和安桥派出所、工商所作了汇报,要求协助检查处理。下午5时许,在被告的要求下,安桥镇政府、安桥派出所、工商所派员与被告一起再次对原告的商店进行检查,被告并以原告未办证,拒绝销毁变质沉淀的矿泉水软包装饮料,殴打食品卫生检查人员为由,当即给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变质食品就地销毁;限期2日体检办证;停业整顿等待处理;罚款1000元。原告不服处罚,于2006年10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其中第4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评析
(1)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
(2) 被告以先由法院撤销被解救人何秀芬的死亡宣告作为履行职责的先决条件是不正确的。
(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法定职责。
(4)若被告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问题
上述2条规定分别属于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什么原则?
三、评析
前者是合法性原则,后者属于合理性原则。这说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合理性审查为补充。
案例4: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行政主体
案例5: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四、评析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本案中被告卫检所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不能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准则。
本案中被告卫检所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表现在: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动机不纯;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行政处罚的内容不符合公正法则。
案例2:何某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案
一、案情简介
2000年6月17日,原告何良13岁的女儿何秀芬(小学三年级学生)上学途中失踪。经多方寻找,原告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后仍下落不明,经何良申请,法院公告仍无下落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3日,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并注销了何秀芬的户口。2006年4月17日,原告何良收到女儿何秀芬寄来的一封信。信中讲6年前在上学途中被人贩子拐走,转买到河北省某县红坡乡河套村,卖给一家姓习的作养女。习家对何秀芬防范很严,多次出逃都捉回并遭毒打。几年来,习家昼夜提防,不准出屋,不准写信,上厕所都有人跟随。今年春节前,习家强迫何秀芬同习家呆傻儿子成亲。成亲后,习家认为生米已成熟饭,稍微放松了对何秀芬的防范。何利用习家人去县城办年货,家里无人之机写了封信,托好友带到县城代邮。信尾还有请父母快来相救等内容。经与女儿的笔迹比对,何良认定此信是女儿亲笔所书,遂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事关重大,须请示分局。何良又找到区公安分局。分局了解情况后,答复说,何秀芬失踪长达6年,已经由法院宣告死亡,现发现何秀芬下落,也应先由法院撤销何秀芬的死亡宣告,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协助执行。何良不服区公安分局的答复,以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早日解救被拐卖的女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何良的女儿确系6年前失踪。经鉴定,来信系何秀芬亲手所写。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安机关负有解救其被拐卖的女儿的法定职责是正当的。
本案中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属于未终了型的行政不作为,即被告的公安机关仍有履行解救被拐妇女的法定职责的必要和可能,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原告何良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拒绝履行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区公安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此外,如果受害人何良女儿在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期间受到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害,并且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话,本案被告公安机关理应负责赔偿。
二、问题
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案中被告卫检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6年10月4日,被告聘请的基层食品卫生监督员依法对原告经营的商店进的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饮料是正确的。被告以原告妨碍公务为由,要求派出所处理,也是正当的。但被告又于次日(10月5日)对原告作出处罚,属滥用职权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目之规定,判决撤销了被告卫检所对原告的处罚决定。
二、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被告以先由法院撤销被解救人何秀芬的死亡宣告作为履行职责的先决条件,是否正确?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4.若被告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5.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被告公安机关开始着手解救被拐妇女,原告何良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 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被告公安机关开始着手解救被拐妇女,原告何良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中被告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构成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首先,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工作既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5条规定,“各级政府对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但这里的会同有关部门并不意味着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首先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才能进行。公安局提出先由人民法院撤销对被拐卖人何秀芬的死亡宣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宜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无法证明是绑架或是拐卖以及无法证明被绑架人或是被拐卖人的确实所在之前,可以在法律上视为下落不明,在达到法定期限后,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布其失踪或死亡。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被宣告者自然死亡,只是法律为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而规定的一种民事制度。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人婚姻关系的消灭、遗产的法定继承、债务的清偿等方面,而且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井未自然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还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可见,解救被拐卖妇女、公民人身权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权利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权力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职责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因此,本案被告区公安分局提出须先由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方可履行职责不构成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依据。其次,本案被告区公安分局的行为符合了行政不作为的其他要件:行政相对方已经申请、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机关存在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