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座之贸易心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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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贸易和RCEP的未来认识问题”

讲座心得体会报告

讲座心得之二

“中国—东盟贸易和RCEP的未来认识问题”学术报告心得

5月30日下午,聆听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林桂军教授关于中国—东盟贸易和RCEP的未来认识问题的学术报告。林桂军教授引用大量中国-东盟进出口贸易数据,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多米诺效应中中国东盟战略的选择,以及“东盟++”的结构和现有协定的特征,从贸易、投资、服务3个角度详细讲解如何制定进一步自由化措施,以推动贸易便利化。通过林教授对问题的深入浅出的诠释,使我对于中国—东盟贸易和RCEP的未来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近些年,随着中国和东盟贸易关系的加强,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从全面启动建设至今,已逾十年时间。在这期间,双方都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如减税计划带来的经济效益,双方市场开放带来的巨大商机等,可以说这一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第五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而中国也成为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在中国前20大贸易伙伴中,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的排名分别是10,11,17。但是在中国和东盟贸易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第一,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1、其与东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法律之间,应以何者优先?2、其与WTO成员及WTO规则,何者优先?3、其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还是要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换才能适用于个人?以上这些问题未在CAFTA

的基本文件中加以规定,为以后冲突的发生埋下隐患。

第二,《中国-东盟国家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该协议的签订对中国和东盟的经济贸易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建立过程比较仓促,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管辖制度中的缺陷:《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规定只有在当事方选择了自由贸易区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才会发挥管辖作用。如果当事方没有选择该机制,则这一机制必然不发挥管辖作用。这种规定虽然尊重了当事方的自主选择权力,但也使得一些争端处于争端解决机制之外,也可能造成当事方故意规避适用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情况。2、仲裁庭组成人员条件规定的不足:《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规定了磋商、调解、调停和仲裁多种解决争端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仲裁应该是今后当事方选择最多的解决争端的手段。而在该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制中有关仲裁庭组成人员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得不足。根据协议规定,仲裁庭的主席不应为任何争端当事方的国民,且不得在任何争端当事方的境内具有经常居住地或者为其雇佣的情况,但是这项规定没有把仲裁员纳入其中。仲裁庭主席在仲裁的过程中固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仲裁员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应将仲裁庭主席任职要求的规定扩及仲裁员。

第三,制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税收障碍问题。首先,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国之间税制差异比较明显。其次,由于区域内各国的经济条件、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不一致,而且双边贸易存在多样性,目标要求各不相同,对区域内多边贸易的规范发展产生影响。最

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也影响我国快速融入和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进程。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以及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又因为东盟国家的经济规模较小,市场容量小,民众购买力水平较低,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国与东盟的贸易规模发展遇到了瓶颈,迫切需要新的国家,新的市场,特别是发达地区的市场加入。RCEP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去年11月,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6个东盟对话伙伴国之间的RCEP谈判正式启动。

目的是系统整合以东盟为中心的各个自由贸易协定,实现更大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RCEP 自贸区建成后,将覆盖大约30亿人口,区内经济总量接近20万亿美元。

但是,RCEP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首先,面临来自美国主导的TPP的冲击,美国一直想主宰世界经济,现在他想通过这个跨太平洋自由贸易协定来实现自己在协议组织内老大的角色,而RCEP的公然与其叫板,势必将引起美国的极大不满与种种反制。其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区域内国家,脚踏两只船,既是TPP协议国家,也是RCEP协议国家,心猿意马的行为,势必埋下RCEP日后不稳定的隐患。再次,RCEP将覆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和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争端解决及其他议题。鉴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悬殊,对相关问题的立场各异,RCEP最终能否如规划者所愿,达到一定的“高质量”,将成为谈判的难点之一。最后,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能否成功是制约RCEP的关键。当前,东盟的当务之急是消除金融、法律、工程、旅游及电信等服务业的障碍,加快改革和协调相关法律与法规。同时,东盟在制定单一投资商业及签证法规方面的进展亦相当有限,这些严重影响了RCEP 的进程。

当然,RCEP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作为主要参与方,我觉得,中国应该有足够的信心去面对,建设好这个组织。对于中国参与RCEP谈判,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 选择优先开放领域,凝聚RCEP参与国的共识和信心。RCEP不宜采取签订一揽子协议的办法,而应从求同存异、凝聚共识的高度出发,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谈判。具体而言,RCEP可参照中国与东盟开创的“早期收获计划”,选择某些易于达成协议的部门作为优先开放领域,使有关各国尽早获得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削减的收益,从而有利于后续协议的推进。

2. 实现RCEP谈判与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之间的相互促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是中国东亚经贸战略的核心。2012年11月,中日韩三国在部长级会谈后宣布即将开始有关自贸区问题的谈判。尽管三国均清醒地认识到东亚地区的自贸区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和对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深远意义,且已于2012年5月签署投资协定,但是由于领土争端、历史问题、敏感产业等长期横亘在三国之间的棘手问题,自贸区建设一直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如果RCEP谈判能够取得跨越式发展,将对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形成强大的外部推动力。

3. 摒弃RCEP与TPP对立冲突的思维。中国对于TPP不应简单观望,而应积极做好研究与应对,客观冷静地分析TPP的利弊得失,在RCEP谈判中适当加入某些TPP所主张的合理内容,争取实现RCEP 与TPP之间的战略互动。

通过这次的学术报告,使我重新对中国在与东盟的自由贸易以及RCEP的谈判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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