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后疯狂》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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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志勇、邱兴龙抢劫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起云、陈章武、周许祥、钟桂生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两位庭警带被告人上庭。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勇,你有没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李):没有。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李):汉族。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李):无职业
审判长: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有。
审判长:什么时间,因为什么罪,被判什么刑法?
被告人(李):因为抢劫,抢劫罪。
在湖南,2004年。
审判长:这一次你是因为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人(李):这一次是给我定的故意杀人。
审判长:被告人邱兴龙,你有没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邱):没有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邱):无业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邱):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邱):是2008年9月29日,以抢劫罪被逮捕。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
被告人(邱):10月24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有公诉人起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志勇被女网友许文敏以为其介绍工作为由,从老家来到新乡结果李某却发现是被许某骗至新乡从事传销活动,便心存不满。
9月18日,被告人李某与刚认识的被告人邱某预谋对许某等传销人员实施抢劫和报复,并于当日下午6点左右二人持刀冲进传销据点,逢人便捅,并将现场的一部手机抢走后传销人员钟海波、周忠泉、陈力、刘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5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某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李某,许某是怎么骗你过来新乡的?
被告人(李):她刚开始是用做女友的方法欺骗我,然后我就来。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产生报复许某的想法?
被告人(李):我没有报复她,我就想找他们要个说法,许某竟然把我骗来,骗得我走投无路,我没有钱。
公诉人:你来的时候身上带了多少钱?
被告人(李):带了一千元钱。
公诉人:带了一千元钱,在什么时候花完的?
被告人(李):来新乡大概不到一个星期吧,用完了。
公诉人:花完以后,你问许文敏要了没有?
被告人(李):我打电话给她,我说许文敏,你把我骗过来,你总得给我个说法吧,你总不能让我饿死在街头吧,她说活该,谁让你来,她一下就把电话挂了。
公诉人:你把认识(被告人)邱某认识的具体经过向法庭陈述一下。
被告人(李):具体位置我不知道,反正在路上他拍我一下,拍我一下我就扭头对他说,我说你是不是被传销骗过?他说(邱某)是。
他说你怎么知道,我说我看你的情况就知道。
邱某说,他们(传销人员)身上有钱还有手机,我说他们钱也不多,邱就说抢,弄点他们的钱。
然后我们俩就去了超市。
我说,去超市干嘛?他(邱某)说,买刀。
我说买到干啥,他说买刀防身。
我说没钱。
他说你身上不是还有15元钱。
然后就买了两把刀,我跟邱兴龙。
公诉人:谁进超市买的刀?
被告人(李):我们二人同进的。
公诉人:谁拿的刀?
被告人(李):邱兴龙拿的。
公诉人:在这期间,你是否和邱某商量一块儿会江西老家的事?
被告人(李):没有。
他是这样说的,他说你先敲门,我说咋我敲门,他说他们认识你,不认识我,然后他就叫我敲了。
开了门之后,不知谁踢了我一下,踢了我这个腰。
然后我就顺手捅了他腹部一刀。
公诉人:捅完他以后,他是怎么样的一个状态?
被告人(李):他当时就倒下,倒下以后,我同案在干啥我就不知道了。
公诉人:你当时为啥捅他一刀?
被告人(李):当时失去理智了,捅完了房间三个人之后,我捅了他(受害人)一刀,每人都是一刀,都是腹部,还有的斜了一点,然后我就看了邱兴龙抢了一男一女的手机,没抢走,躺着的那个男的,就躺在那闭着眼睛,他就抢了,抢了一下,没抢走,那个人动了一下,邱就走了,我也走了。
公诉人:邱某抢这个手机的时候,你制止了他没有?
被告人(李):我没有。
公诉人:你是否看到邱某手里拿着刀?
被告人(李):拿刀了。
公诉人:你是否看到邱兴龙拿刀捅人了?
被告人(李):当时我们都分散了,我也没有注意他,他也没有注意我,但是另外的两个人我一刀都没有捅,楼上还有一个人,就是阳台那个(受害人),当时我只捅了他一刀,他身上胸前有一刀,腰部一刀,我只捅了他一刀。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勇的辩护人有没有发问?
辩护人:有。
你去许文敏他们那些传销人员住处时,有没有想过要抢他们的钱?
被告人(李):没有。
辩护人:你不是没有钱回家吗?
被告人(李):是啊,但是我不想抢他们的钱,我就是想找许文敏。
辩护人:找她是想要钱。
被告人(李):但是我对于抢劫我并不知道,我没有预谋抢劫。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你说你不想伤害其他人,只想伤害许文敏,那你为什么还用刀捅别人?
被告人(李):当时她不在,他们(传销人员)人多,他们又打了我,然后我就动刀了,当时我也失去了理智。
审判长:买刀是谁提出的?
被告人(李):邱兴龙。
审判长:你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李):是属实。
审判长:属实,在公安机关你的供述是你提出的买刀,这怎么解释?
被告人(李):我们两个人一起去买的。
审判长:到底是谁提出的买刀?你要如实供述。
被告人(李):邱兴龙。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退庭,传被告人邱兴龙上庭。
被告人邱兴龙,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邱):没有。
审判长:你现在向法庭把当时的情况陈述一下。
被告人(邱):当时我认识了李志勇之后。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地方认识他的。
被告人(邱):在人民医院附近,认识了他以后,就跟他在一起参加这起犯罪行为。
审判长:去超市干了什么?
被告人(邱):去买了两把刀。
审判长:谁提出买刀的。
被告人(邱):当时进超市的时候,我都不知道进去干什么,然后他就带我去了卖刀的地方。
审判长:当时谁买的刀?
被告人(邱):当时是他(李志勇)给的钱,我结的账。
第一把刀,然后还有就是他偷了一把刀。
审判长:当时进屋以前,你手里拿刀没?
被告人(邱):当时进屋之前,我手里没有拿刀,刀是揣在包里面的,进屋之后,李志勇捅了那个人,捅的(受害人)躺在地上了。
审判长:你拿着刀做了什么?
被告人(邱):我当时紧张,随手我就拿出刀来了。
审判长:还有呢。
被告人(邱):我看到那个屋里面好多人都躺在地上,然后有一个人离我很近,他就看着我,我当时很紧张,我就拿着那个刀吓唬他,然后他跑了,我就在后面追了一下,然后我就从窗户那里跳下去,从四楼跳下去,然后我就跑了。
审判长:你是说你拿着刀进了屋什么都没做,手机哪儿来的?
被告人(邱):当时我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然后我就从他手中拿过来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邱兴龙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邱兴龙,你们在去传销据点的时候,在路上是怎么说要钱的事?
被告人(邱):李志勇说了,等一下就上去,问那个骗他的女孩子要钱。
然后我就说,如果她(许文敏)不给,李志勇就说,如果不给的话,就砍他们。
公诉人:你们在人民医院和李志勇碰面的时候有没有说过要回江西南昌。
被告人(邱):他(李)说过带我去江西南昌。
公诉人:带你去江西南昌干什么。
被告人(邱);因为我以前是做衣服的,我就问他那边有没有制衣厂,他就说那边很多,他说可以到我去那边进厂。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首先由公诉人像法庭举证。
公诉人:摘要宣读:2008年9月18日晚上,邱兴龙对我说,让他们搞传销的那帮人给我们点钱,他们要是不给就弄他们点钱,我当时说他们也不会给多少钱,阿英(邱兴龙)说,那么多人,有多少弄多少,我说也行,我就同意了,弄的意思,就是用刀捅他们,抢他们的钱。
问,你是否看到邱兴龙拿刀捅人了?答,我没有具体看到他拿刀捅人了。
但是他(邱)拿刀冲向前面那两个男人时,我看到那两个男人倒下了,所以我认为他(邱)捅人了,我还看到他从倒地的一男一女的男人手里把手机抢走了。
摘要宣读:我说去看那个女孩(许)在不在拿刀吓吓她,让她拿点钱,我们就走,要是不在就找屋里的人弄点钱回家。
要是不愿意我们就抢他们。
江西人(李)说屋里人的手机也可以换钱,不行就弄屋里人的手机,当时很乱,我见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人抓住李志勇拿刀的左手,我赶紧上去帮忙想夺他(李)的刀,我在夺刀的过程中,听见旁边的人叫了一声,我回头一看是周忠良手捂着肚子,应该是被另外的那名男子(邱)
捅受伤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志勇,你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邱兴龙,你对上述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邱):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被告人李志勇,邱兴龙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志勇和邱兴龙在去传销据点的路上,商量两个人为了回江西准备火车票钱向传销人员去弄些钱,弄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他们不给的话,就用刀捅他们,由此可见,被告人李志勇,邱兴龙抢劫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在客观上被告人李志勇,邱兴龙也实施了暴力行为,在二被告人进入传销据点时,拿刀逢人便捅在将被害人捅倒以后,从现场抢走了被害人的一部手机并且导致四人死亡的后果。
(李)辩护人:被告人李志勇的犯罪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李志勇并没有要窃取受害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之所以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是因为这些搞传销的人把我们害成这样,家回不去,钱也没了,咱们活不成,他们也别想活,不行咱们就报复他们,邱兴龙抢手机时,李志勇虽然看到,但并未参与。
对于李志勇来说,在邱兴龙提议要抢传销人员财物时,李志勇虽然没有极力反对,但并不赞同。
公诉人1:被告人在邱兴龙提出抢劫后,明确的表示同意,虽然其(李)没有具体地去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但是是因为两个人的分工不同,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不同。
辩护人2:被告人李志勇和邱兴龙为了抢钱,然后拿出刀逢人便捅,后来被告人邱兴龙也确实从现场抢了一部手机,由此可见,被告人李志勇和邱兴龙不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辩护人:被告人李志勇实施本案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是被他人骗来新乡做传销的,人身自由受限,在钱花光后,在回家无望时,因而感到绝望,以致行为失控,实施了疯狂的报复行为,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李志勇的定罪量刑时,能够充分的考虑到,被告人李志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客观状况,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诉人:两名被告人在预谋时,是被告人邱兴龙提出的抢劫犯意,在二人预谋时,被告人李志勇致人死亡的目的已经非常明显,(被告人)邱兴龙积极地参与分工协作,那么两个人在整个抢劫犯罪中属于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了抢劫致人死亡的整个犯罪过程,因此,被告人邱兴龙应当对该案致人死亡的结果负责,并且也应当在该案中认定为主犯。
(邱)辩护人:被告人邱兴龙不是造成被害人钟海波,周忠泉,陈力,刘强四人死亡的直接伤害人,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邱兴龙用刀捅伤了人,两人到案发地,李志勇的行为已演变为报复行凶行为,已超出了共同(抢劫)的意识联络,对这种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同案犯李志勇依法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李志勇在本案中是从犯。
邱兴龙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地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李志勇,你现在可以做最后陈述,你有什么最后陈述意见没有?被告人(李):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邱兴龙,你现在可以做最后陈述,你的陈述意见是什么?
被告人(邱):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因为我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下了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地影响,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地损失。
在此,我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
(向被害人家属鞠躬3下)尊敬的审判长,我上当受骗后,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恳请审判长和审判员能够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鞠躬)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