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文)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1.11.1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多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一、中央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1.补贴计划的名称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1990年-1998年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促进亏损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同时通过促进合理化、维持稳定生产和社会安全以保证就业(作为对于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偿)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财政部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预算支持6.补贴的形式赠款和税收免除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补贴提供给由于其生产的产品价格固定或资源开发成本上涨而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单位:亿元人民币---------------------------------------------------------------------------------部门/年份 1990年 1991年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1997年 1998年冶金工业1.16 1.46 1.35 3.13 4.07 3.02 5.041 0.968.36有色金属工业0.630.86 1.28 1.51 5.80 5.86 4.78 6.58 4.65机械工业 3.80 5.0714.61 3.98 14.098.34 9.6711.17 8.38煤炭工业55.8666.70 70.1449.80 47.1912.1313.21 16.83 14.85石油工业42.53 54.36 52.8928.08 0.00 0.00 0.00 6.78 3.28化学工业 3.83 4.03 3.70 4.11 6.90 3.47 4.26 5.32 4.96纺织工业 1.90 2.39 2.07 3.09 2.65 3.38 6.9716.41 15.36轻工业 6.65 7.88 6.31 9.30 3.99 1.52 2.63 6.82 2.35烟草工业0.000.000.00 0.0012.008.62 9.26 10.25 8.839个部门总计 116.36142.75152.35 103.0096.6946.3455.92 91.12 71.02其他部门 1.651.94 1.99 1.53 1.24 0.42 1.28 4.62 3.67总计118.01144.69154.34 104.5397.9346.7657.2 95.74 74.69---------------------------------------------------------------------------------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1949年-2000年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无法提供二、地方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1.补贴计划的名称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1990年-1999年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促进这些亏损国有企业的重组,同时通过促进合理化、维持稳定生产和社会安全以保证就业(作为对于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偿)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财政部和地方政府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地方预算支持6.补贴的形式赠款和税收免除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补贴提供给由于其生产的产品价格固定或资源开发成本上涨而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单位:亿元人民币------------------------------------------------------------------------------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 1997年1998年北京57.6959.28 63.2663.11天津9.23 8.797.29 7.29河北6.84 5.89 4.76 4.91山西5.526.05 5.42 5.75内蒙古3.53 2.77 2.22 2.29辽宁18.0217.10 16.6313.14吉林6.07 5.88 5.75 4.02黑龙江11.777.07 5.21 4.47上海44.9545.50 45.8845.94江苏11.7510.46 8.81 9.15浙江25.0630.10 34.7937.85安徽4.17 7.11 6.695.41福建2.53 1.40 1.05 0.78江西0.67 0.650.52 0.50山东8.48 8.12 6.37 4.92河南4.27 3.80 3.66 2.66湖北11.6010.99 10.929.83湖南4.575.16 4.23 5.18广东17.5217.35 15.3913.60广西2.22 2.01 1.60 1.33海南0.70 0.430.32 0.61重庆3.18 1.93四川 5.99 6.37 2.01 1.89贵州1.48 1.552.25 1.46云南7.51 7.82 6.49 3.22西藏0.87 1.16 1.19 1.18陕西4.67 4.46 4.66 4.09甘肃0.47 0.220.18 0.56青海0.91 0.960.51 0.44宁夏0.18 0,160.20 0.19新疆1.74 1.54 1.27 1.08总计460.87365.55290.62 306.76268.29281.01280.20272.75258.81---------------------------------------------------------------------------------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1949年-2000年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无法提供三、以出口业绩为基础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1.补贴计划的名称根据出口实绩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1994年-1999年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促进汽车的出口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6.补贴的形式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优先权给予:(1)所出口的整车产品在其销售量中所占比例达到下表中所列比例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类型类别百分比客车M13%M25%M38%货车N15%N2, N3 4%摩托车L10%-------------------------------------- 及(2)出口占其年度总销售量10%的汽车和摩托车零件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摘录)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法律服务(CPC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已设立的数量。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

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

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a)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b)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

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伙伴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英文定本)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英文定本)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2001年11月10日Decision of 10 November 2001部长级会议,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第2款和第9条第1款,以及总理事会议定的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和第9条的下决策程序(WT/L/93),Having regard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XII and paragraph 1 of Article I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IX and XII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WT/L/93),注意到1995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申请,Taking not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accession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ated 7 December 1995,注意到旨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件的谈判结果,并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Noting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directed to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erms of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having prepared a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决定如下:Decides as follows: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根据本决定所附议定书中所列条款和条件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8:第152号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8:第152号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8:第152号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1.11.1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多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8:第152号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第一部分最惠国税率第1节农产品第1-A节关税1.如“最终约束税率”不同于“加入之日约束税率”,则“最终约束税率”将按照“实施”栏中列明的日期实施。

实施栏标明达到最终约束税率的日期,指所标年份的1月1日。

关税削减将按照附件1中逐年减让表实施。

2.a)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HS1514(菜籽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配额内实施和约束税率(及自取消关税配额起的实施和约束税率)保持在与HS1507(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和HS1205(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相同的水平。

b)中国原则承诺以不对替代产品或竞争性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条件造成扭曲的方式,适用其约束和实施关税税率以及其他税费。

在此方面,在保证下列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方面存在特殊利益:油菜籽与大豆之间、菜籽油与豆油之间、油子的细粉和粗粉与饲料之间(包括羽扇豆)、饲料(包括羽扇豆)与大豆的细粉和粗粉之间、饲料(包括羽扇豆)与大豆的油渣饼和其他固体残渣之间、原甘蔗糖与原甜菜糖之间、精制人造甜味剂和糖的替代品之间以及羊毛与竞争性纤维之间。

c)在HS12140000(紫苜蓿粗粉及团粒)的实施期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HS1214000的约束和实施税率保持在与HS2304(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相同的水平。

d)麦芽(1107)-中华人共和国同意麦芽的实施税率将不高于大麦的实施税率7个百分点(即:如大麦的实施税率为3%,则麦芽的关税将不高于10%;如大麦的实施税率为1%,则麦芽的实施税率将不高于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7:WTO成员的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7:WTO成员的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7:WTO成员的保留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1.11.1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多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7:WTO成员的保留(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阿根廷: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维持的限制阿根廷希望在中国加入后维持下列对原产于中国的某些产品的限制,例如纺织品和服装、非体育专用鞋和玩具:------------------------------------------------------------------------------------------产品税号------------------------------------------------------------------------------------------纺织品和服装51.11; 51.12;51.13; 52.08; 52.09; 52.10; 52.11; 52.12; 53.09;53.10; 53.11;54.07; 54.08; 55.12; 55.13;55.14; 55.15; 55.16; 56.02; 56.03; 57.01; 57.02;57.03; 57.04; 57.05; 58.01; 58.02; 58.03; 58.04;58.05; 58.06; 58.07; 58.08;58.09; 58.10;58.11; 59.03; 60.01; 60.02; 61.01; 61.02; 61.03;61.04; 61.05;61.06; 61.07; 61.08; 61.09;61.10; 61.11; 61.12; 61.13; 61.14; 61.15; 61.16;61.17; 62.01; 62.02; 62.03; 62.04; 62.05; 62.06;62.07; 62.08; 62.09; 62.10;62.11; 62.12;62.13; 62.14; 62.15; 62.16; 62.17; 63.01; 63.02;63.03; 63.04;63.05; 63.06; 63.07; 63.08;63.09; 63.10------------------------------------------------------------------------------------------非体育专用鞋64.01; 64.02; 64.03; 64.04; 64.05------------------------------------------------------------------------------------------玩具95.02; 95.03------------------------------------------------------------------------------------------配额(862/1999决定):将于2002年7月31日前取消。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B:指定经营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B:指定经营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B:指定经营产品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1.11.1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多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B:指定经营产品(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产品NO税号产品描述放开计划--------------------------------------------------------------------------------------1 40011000天然胶乳天然2 40012100天然橡胶烟胶片加入后3年内放开橡胶3 400122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4 40012900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5 44020000木炭6 44031000用油漆、着色剂、防腐剂等处理的原木7 44032000用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原木844034910柚木原木9 44034990其他方法处理的其他热带原木1044039100栎木原木1144039200山毛榉木原木12 44039910楠木原木1344039920樟木原木1444039930红木原木1544039940泡桐木原木1644039990其他未列名非针叶原木1744041000针叶木的箍木、木劈条、木桩、木棒及类似品,木片条木材1844042000非针叶木箍木、木劈条、木桩、木棒及类似加入后3年内放开品,木片条1944050000木丝及木粉2044061000未浸渍的铁道及电车道枕木2144069000已浸渍的铁道及电车道枕木22 44071000针叶木板材2344072400苏里南肉豆蔻木、美洲桃花心木、巴西胡桃木及美洲轻木的木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2444072500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2544072600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及阿兰木,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2644072910柚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2744072990其他列名的热带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2844079100栎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2944079200山毛榉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3044079910樟木、楠木、红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3144079920泡桐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3244079990其他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结合,厚度超过6毫米--------------------------------------------------------------------------------------胶合3344121300至少有一表层为热带木薄板制的胶合板板 34 44121400其他至少有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制的胶合板加入后3年内放开3544121900其他仅由薄木板制胶合板--------------------------------------------------------------------------------------3651011100未梳的含脂剪羊毛3751011900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3851012100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3951012900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羊毛4051013000未梳碳化羊毛加入后3年内放开4151031010羊毛落毛4251051000粗梳羊毛4351052100精梳羊毛片毛44510529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4554023910非零售用聚丙烯长丝变形纱线4654023990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4754024910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捻单纱4854024920非零售用氨纶未捻单纱4954024990非零售未捻的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5054025910非零售用聚丙烯长丝单纱,捻度>50转/米5154025990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捻度>50转/米52 54026910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纱线腈纶5354026920非零售用氨纶多股纱线加入后3年内放开5454026990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5555013000聚丙烯腈长丝丝束5655033000未梳的聚丙烯腈合成纤维短纤5755063000已梳的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纤维短纤5855093100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单纱5955093200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6055096100非零售主要或仅与毛混纺腈纶短纤纱线6155096200非零售主要或仅与棉混纺腈纶短纤纱线6255096900非零售与其他混纺腈纶短纤纱线--------------------------------------------------------------------------------------637208100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已轧压花纹,未包、镀、涂层6472082500其他经热轧、酸洗但未包、镀、涂层,厚度≥4.75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65 72082600其他经热轧、酸洗但未包、镀、涂层,3毫米≤厚度<4.75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6672082700其他经热轧、酸洗但未包、镀、涂层,厚度<3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6772083600其他经热轧但未包、镀、涂层,厚度≥10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6872083700其他经热轧但未包、镀、涂层,4.75毫米≤厚度<10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钢材69 72083800其他经热轧但未包、镀、涂层,3毫米≤厚度加入后3年内放开<4.75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7072083900其他经热轧但未包、镀、涂层,厚度<3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7172084000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轧有凸起花纹,未包、镀、涂层72 72085100其他经热轧但未包、镀、涂层,厚度≥10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7372085200其他经热轧但未包、镀、涂层,4.75毫米≤厚度<10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7472085300其他经热轧但未包、镀、涂层,3毫米≤厚度<4.75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7572085400其他经热轧但未包、镀、涂层,厚度<3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7672089000热轧但未包、镀、涂层,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平板轧材77720915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78720916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大于1毫米但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79720917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小于1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80720918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卷材81720925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82720926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大于1毫米但小于3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83 720927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但小于1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84720928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小于0.5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的非卷材8572099000冷轧但未包、镀、涂层,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的平板轧材8672101100镀锡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在0.5毫米及以上8772101200镀锡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小于0.5毫米8872102000镀铅的铁或非合金钢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包括镀铅锡钢板89 72103000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9072104100其他方法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9172104900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92 72105000镀氧化铬或铬及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9372106100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9472106900其他镀或涂铝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9572107000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9672109000涂镀其他材料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9772111300热轧及未包、镀、涂层,经四面轧制的非卷材,宽度超过150毫米但小于600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未轧压花纹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98721114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9972111900其他热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100721123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含碳量小于0.25%10172112900冷轧及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含碳量不小于0.25%10272119000其他未包、镀、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宽度小于600毫米10372121000镀或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10472122000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10572123000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铁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10672124000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10772125000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10872126000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 600毫米109 72131000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及其他变形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11072132000其他不规则盘卷的易切削钢制热轧条杆11172139100直径小于14毫米圆截面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热轧条杆11272139900其他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热轧条杆11372141000锻造的铁或非合金钢条、杆11472142000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及其他变形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包括轧制后扭曲的,除锻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11572143000其他热加工易切削钢的条、杆,除锻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11672149100热加工其他矩形截面(正方形除外)的铁或非合金钢条杆,除锻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117 72149900热加工其他铁或非合金钢条杆,除锻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11872151000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其他易切削钢制条、杆119 72155000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其他条、杆12072159000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1217216101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H型钢1227216109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U型、I型钢 1237216210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角钢1247216220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丁字钢1257216310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槽型钢1267216320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工字型钢127 7216330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H型钢1287216401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角钢129 72164020截面高度≥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丁字钢130********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乙字钢131********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132********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133********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134********冷加工的其他板材制角材、型材及异型材135********冷加工的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136********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不论是否抛光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137********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138********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139********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14072181000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的不锈钢14172189100矩形截面(正方形除外)的不锈钢半制成品14272189900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1437219110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卷材,厚度>10毫米1447219120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卷材,4.75毫米≤厚度≤10毫米1457219130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卷材,3毫米≤厚度<4.75毫米1467219140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卷材,厚度<3毫米1477219210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非卷材,厚度>10毫米1487219220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非卷材,4.75毫米≤厚度≤10毫米1497219230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非卷材,3毫米≤厚度<4.75毫米150********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非卷材,厚度<3毫米151********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厚度≥4.75毫米152********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3毫米≤厚度<4.75毫米153********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1毫米<厚度<3毫米15472193400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0.5毫米≤厚度≤1毫米155********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厚度<0.5毫米156********其他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不锈钢平板轧材157********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不锈钢平板轧材,厚度≥4.75毫米158********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不锈钢平板轧材,厚度<4.75毫米159********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宽度小于600毫米的不锈钢平板轧材16072209000其他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16172210000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162 72221100热加工的圆形截面不锈钢条、杆16372221900热加工其他截面形状不锈钢条、杆16472222000冷成形或冷加工的不锈钢条、杆16572223000其他不锈钢条、杆166********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16772230000不锈钢丝16872241000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16972249010单重≥10吨的粗铸锻件坯17072249090其他合金钢坯17172251100取向性硅电钢平轧板,宽度≥600毫米17272251900其他硅电钢平轧板,宽度≥600毫米173********宽度≥600毫米的高速钢平板轧材174 72253000宽度≥600毫米的热轧其他合金钢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175********宽度≥600毫米的热轧其他合金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176********宽度≥600毫米的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177********宽度≥600毫米的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178********宽度≥600毫米的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17972259900宽度≥600毫米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180********取向性硅电钢平轧板,宽度<600毫米18172261900其他硅电钢平轧板,宽度<600毫米182********宽度<600毫米的高速钢平板轧材183********宽度<600毫米热轧其他合金钢板材184********宽度<600毫米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185********宽度<600毫米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186********宽度<600毫米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187********宽度<600毫米的其他合金板材188 ********高速钢的不规则热轧盘条189********硅锰钢的不规则热轧盘条19072279000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191 72281000其他高速钢的条、杆19272282000其他硅锰钢的条、杆19372283000其他合金钢热加工条、杆19472284000其他合金钢锻造条、杆19572285000其他合金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19672286000其他合金钢条、杆19772287010履带板型钢198********其他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199********其他合金钢或非合金钢空心钻钢20072291000高速钢丝201 72292000硅锰钢丝20272299000其他合金钢丝203 73011000钢铁板桩20473012000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20573021000钢轨20673022000钢铁轨枕207 73023000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20873024000钢铁制鱼尾板、钢轨垫板20973029000其他铁道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21073030010内径≥500毫米的铸铁圆型截面管21173030090其他铸铁管及空心异型材21273041000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21373042100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的钻管21473042900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的套管及导管21573043110冷轧的钢铁制无缝锅炉管(圆形截面)21673043120冷轧的铁制无缝地质钻管、套管(圆形截面)21773043190其他冷轧的铁制无缝圆形截面管(圆形截面)21873043910非冷轧的铁制无缝锅炉管(圆形截面)21973043920非冷轧的铁制无缝地质钻管套管(圆形截面)22073043990非冷轧的铁制其他无缝管(圆形截面)22173044190冷轧的不锈钢制的其他无缝管(圆形截面)22273044910非冷轧的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圆形截面)22373044990非冷轧的不锈钢制其他无缝管(圆形截面)22473045110冷轧的其他合金钢无缝锅炉管(圆形截面)22573045120冷轧的其他合金钢无缝地质钻套管(圆形截面)22673045190冷轧的其他合金钢制其他无缝管(圆形截面)22773045910非冷轧其他合金钢无缝锅炉管(圆形截面)228 73045920非冷轧其他合金钢无缝地质钻套管(圆形截面)22973045990非冷轧其他合金钢制无缝圆形截面管230 73049000未列名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23173051100纵向埋弧焊接的石油、天然气圆形截面钢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23273051200其他纵向焊接的石油、天然气圆形截面钢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23373051900其他石油、天然气圆形截面钢管,外径超过 406.4毫米23473052000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钢铁套管,圆形截面,外径超过406.4毫米23573053100纵向焊接的其他钢铁管,圆形截面,外径超过406.4毫米23673053900其他方法焊接其他钢铁管,圆形截面,外径超过406.4毫米23773059000未列名圆形截面钢铁管,圆形截面,外径超过406.4毫米23873061000其他石油、天然气管道管23973062000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套、导管24073063000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圆形截面焊缝管24173064000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24273065000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24373066000非圆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24473069000未列名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24573121000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协议书甲方:中国(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另一方名称)鉴于甲方自愿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并认可世贸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的规定和要求;鉴于世贸组织为保障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经济合作而成立,旨在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公正化和可预测性;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系列议题进行商讨,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原则,并推动中国经济的开放和发展。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就加入WTO的事宜达成的一切协议、安排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准入、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知识产权保护甲方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

第三条贸易准入甲方承诺继续推进市场经济改革,采取措施降低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实现市场准入的公平和透明。

甲方将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使市场准入程序更加高效和便利,鼓励外商投资,提升贸易自由化水平。

第四条商品贸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WTO协定中有关国际贸易的规定和原则,并积极落实与自由化贸易、非歧视性贸易、争端解决等相关的规则。

甲乙双方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保障贸易商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甲方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为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条件。

甲方将鼓励并保护境外投资者的权益,建立健全的投资保护制度,并提供便利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争端解决甲乙双方都承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将积极参与并遵守这一机制。

甲方同意按照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程序,处理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并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第七条协议的执行和监督甲乙双方将共同监督协议的执行,并通过双边和多边对话机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摘录)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法律服务(CPC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已设立的数量。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

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

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a)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b)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

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伙伴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

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

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

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

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

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

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

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

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

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

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

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

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

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1.11.1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多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NO产品税号产品描述--------------------------------------------------------------------------------------1烟草24011010未去梗的烤烟24011090其他未去梗的烟草2401201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2401209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2食盐25010010盐,不论是否为水溶液,也不论是否添加抗结块剂或松散剂--------------------------------------------------------------------------------------3天然气27112100气态天然气--------------------------------------------------------------------------------------4药品30011000已干燥的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30012000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提取物30019010肝素及其盐30019090其他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30021000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30022000人用疫苗30023000兽用疫苗30029010石房蛤毒素30029020蓖麻毒素30029090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动物血制品;其他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30041011氨苄青霉素制剂(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1012羟氨苄青霉素制剂(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1013青霉素V制剂(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1019其他青霉素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1090含有其他青霉素及具有青霉烷酸结构的青霉素衍生物或链霉素及其衍生物的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1头孢噻肟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2头孢他啶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3头孢西丁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4头孢替唑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5头孢克罗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6头孢呋辛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7头孢三嗪(头孢曲松)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8头孢哌酮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19含有其他头孢菌素制剂(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2090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30043100含有胰岛素但不含抗菌素的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3200含肾上腺皮混合或非混合质激素但不含抗菌素的药品(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3900含有税号29.37其他产品但不含抗菌素的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4010含有奎宁或其盐,但不含抗菌素及税号29.37的产品的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4090含有其他生物碱及其衍生物,但不含抗菌素及税号29.37的产品的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5000含有维生素或税号29.36其他产品的其他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9010含有磺胺的药品(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9020含联苯双酯的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9053白药(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9059其他中式成药(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49090其他药品(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30051010橡皮膏(经药物浸涂或制定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30063000x光检查造影剂;诊断试剂30066000以激素等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40141000硫化橡胶制避孕套-------------------------------------------------------------------------------------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NO产品税号产品描述----------------------------------------------------------------------------1粮食 10011000硬粒小麦10019010种用小麦10019090其他小麦及混合麦10051000种用玉米10059000其他玉米10061010种用稻谷10061090其他稻谷10062000糙米、大米10063000精米12010010种用大豆12010091非种用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12010092非种用黑大豆,不论是否破碎12010093非种用青大豆,不论是否破碎12010099其他非种用大豆,不论是否破碎----------------------------------------------------------------------------2植物油15071000初榨豆油,不论是否脱胶,但未经化学改性115079000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115141010初榨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115141090初榨芥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3成品油127100011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127100013石脑油127100023航空煤油127100024灯用煤油127100031轻柴油1271000335-7号燃料油127100039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4化肥31021000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5蚕茧50010010适于缫丝的桑蚕茧150010090适于缫丝的其他蚕茧----------------------------------------------------------------------------6棉花 152010000未梳的棉花----------------------------------------------------------------------------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NO CPC公用事业---------------------------------11720民用煤气价格21800自来水价格31710电力价格41730热力价格51800灌溉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NO CPC服务注释----------------------------------------------------------------------------------1 7511邮电服务收费包括邮政服务收费、国内和跨省电信服务收费。

4、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文参考译文

4、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文参考译文

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文参考译文
2001年12月27日摘自新浪财经
目前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译工作已经完成,其中文参考译文已经刊登在外经贸部网站上面。

而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近期还将以公报的形式正式公布这些中文参考译文。

2001年12月10日,外经贸部首次公布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英文本法律文件。

此外,外经贸部本周一已正式授权人民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这两本书都将在公报发布后的第一时间上市。

本次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称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该书将对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说明和介绍,后附议定书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的中文参考译文。

该书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丛书中的一册。

目前排版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近日将在京开机印刷。

为方便广大读者尽早了解有关WTO法律文件,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公开法律文件的中文参考译文的同时,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运营的中国外经贸、中国招商、在线广交会等三个网站将在线转载。

届时登陆上述网站,点击《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专栏就可看到法律文件的中文参考译文了。

中国外经贸()
中国招商()
在线广交会()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Compilation of the Legal Instruments
on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为方便在线阅览,对文件进行了转换,有关内容应以法律文件的书面内容为准
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文参考译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5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
2000年6月19日至23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0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谈判重点转移到在多边起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加入议定和工作组报告书。
2001年6月28日至7月4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此次
会议完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文件的起草工作。
1995年7月1日--WTO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1997年12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日内瓦发表声明,一致支持中国尽早加入世贸组织。
1997年5月23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1997年8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在日内瓦结束。龙永图宣布了中国政府在进一步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和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等方面采取的重大步骤。
1999年9月11日,江泽民与克林顿在APEC第七次会议上正式会晤。江泽民说,中方对加入WTO一直持积极态度,中国加入WTO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建立一个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们希望谈判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争取早日达成协议。克林顿表示,美国支持中国尽早加入WTO,希望尽快地结束同中国的谈判,希望双方能为此进一步努力。
1982年9月--中国申请在GATT中的观察员地位。
1982年11月--中国获得GATT的观察员身份,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照会GATT秘书长,要求恢复其GATT成员国席位。
1988年2月--中国工作组举行首次会议。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的乌拉圭回合闭幕会议上,中国同其他122个缔约方一道,签署了实施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件。

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

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

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

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

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

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

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

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

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

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

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

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

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

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历史过程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历史过程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历史过程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具体历史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关键阶段:
1. 申请和谈判阶段(1986年- 2001年):
- 1986年:中国正式提出加入GATT(关税和贸易总协定,WTO的前身之一)的申请。

- 1995年:中国成为GATT成员国。

- 1996年:中国正式提出加入WTO的申请。

- 1999年:中国与WTO展开正式谈判,并提交了加入WTO的谈判文件。

- 2001年:中国与WTO达成谈判协议,同意加入WTO。

2. 协议签署和批准阶段(2001年- 2002年):
-2001年11月:中国与WTO就加入协议达成一致,签署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 2001年12月:中国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

3. 加入后的履约和改革阶段(2001年至今):
-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不断履行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推进改革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

-中国还参与了WTO的各项谈判和规则制定,积极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加入WTO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

加入WTO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也面临着更多的国际贸易规则和压力。

《对外开放》教学资源:中国代表签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对外开放》教学资源:中国代表签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对外开放》教学资源:中国代表签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图片出处:
中国国家博物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图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图片说明:
2001年11月11日晚,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签字仪式,时任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部长的石广生代表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上签字。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规定了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

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

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

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

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

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

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

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

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

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

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

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

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

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

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

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

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价格控制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