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WTO农业规则及中国入世农业承诺练习题(1)
最低不低于近3年平均进口量的105%。
18
B 价格触发
以1986-1988年平均进口到岸价为标准,某年进口平均 到岸价低于该标准的差额
a 差额≤10%的,不得征收附加关税;
b 10%﹤差额≤40%的,附加关税=超出10%部分的 30%;
28
出口补贴条款
⑴必须削减的出口补贴范围: ⑵削减基期:1986-1990 ⑶实施期限、方式和数量: ⑷限制扩大出口补贴范围 ⑸发展中国家例外:实施期内,只要不
是为了规避出口补贴削减承诺,发展中 国家不需要就④和⑤作出承诺。
29
⑹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
①不得实施未列明的出口补贴,及使用非 商业性交易
c最不发达国家免于关税减让承诺 21
国内支持条款
以是否扭曲贸易为标准,区分支持农 业生产的措施:
绿箱政策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可 免于减让承诺。
基本标准:通过公共基金提供资金的 政府计划(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 而不涉及消费者的转让;不得具有对 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
22
⑴政府一般服务
规,以使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知晓;
除紧急情况外,各方应在法规公布和 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 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 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 口成员的要求。
7
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中国完全遵循了中国与WTO成员 经过谈判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和《中 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就意味 着中国完全兑现了入世承诺。
8
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中国农业完全遵循了《WTO
农业协议》,就意味着中国完 全兑现了农业方面的入世承诺。
中国入世TBT承诺
我国入世的承诺及过渡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一部分总则第三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 TBT协议是我国恢复WTO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一些工作组成员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强调:“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必须遵守WTO《TBT协议》的规定以及GATT 1994第3条。
”(报告书第21段)对此,中国代表在报告书中“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部分作出了相关的具体承诺(第177段到第197段),主要涉及信息援助的机制和机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分,《良好行为规范》接受,标准的使用、修订与审议,合格评定程序基础、运作和机构设立,信息和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以及对化妆品、认证标志、汽车和零部件、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等方面问题。
这些承诺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3条: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
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十八章 中国入世规则(一)
注意一个问题
• 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我国《加入议定书》英文本 中的“the sub-national level”的真实含义。笔 者认为“the sub-national level”应译作“下一 级政府部门”(实质上它已包括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一级地方政府)。同样,下述《中国加入工 作组报告书》第70段中的“local governments at the sub-national level”也不是指“地方各级政 府”而是指“省一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政 府”。“地方各级政府”是“all levels of local governments”。
•
Copies of these submissions in one or mor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WTO shall be forwarded to the WTO for circulation to WTO Members and for submission to the Committee on Import Licensing within 75 days of each publication. • 这些文件的副本(用一种或多种WTO官方 语言写成 )在其公布后的 75天内应被提交 给WTO,以散发给各WTO成员及WTO进 口许可委员会。
4、提高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 WTO requests China notify to the WTO all laws, 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relating to its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cluding product coverage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 WTO要求中国向WTO通知其所有与卫生与植 物检疫措施有关的法律、条例及其他措施,包 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B: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B: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
文章属性
•【缔约国】世界贸易组织
•【条约领域】贸易
•【公布日期】2001.11.10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多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B: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
第2款处理的问题
(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
日。
)
- 审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1款中提及的报告和问题。
- 中国与WTO成员及其他贸易伙伴间贸易的发展情况,包括贸易的数量、方向和构成。
- 有关中国贸易制度的最近发展情况和跨部门问题。
WTO总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中国应在不迟于审议之日前30天提交有关审议的任何信息和文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签署仪式全程纪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签署仪式全程纪录2001年11月11日当地时间19时20分,卡塔尔首都多哈喜来登饭店的马佳利斯大厅里灯火辉煌。
这里成了中国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会场。
会场正前方悬挂着用中英文写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字仪式”的横幅。
19时25分,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和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主席、卡塔尔经贸部长卡迈勒等人走进会场。
出席签字仪式的还有世贸组织的多名官员和中国代表团的其他成员。
19时30分,石广生部长走进会场并庄重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文本最后一页上签了名。
全场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随后,石广生、卡迈勒和穆尔先后发表了简短的讲话。
石广生宣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法律程序履行完毕。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中国将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穆尔在讲话中对中国被审议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向中国代表团和全体中国人民表示热烈祝贺。
他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于世贸组织本身、对于中国以及对于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安全来说,是“会影响我们整个世纪甚至更长时间”的一件大事。
签字仪式始终在庄严而又喜庆的气氛中进行,数百名记者、几十部电视摄象机记录下了这一令人激动的时刻。
签字仪式结束后,石广生部长举行了记者招待会,他说:“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中国愿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道,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和宗旨,为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做出贡献。
”石广生指出,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历史必然。
没有20年前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没有2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不会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历史进程的最终完成。
他表示,“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作出的长期努力,表明了中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将从中受益,世界各国也将从中受益。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离不开中国。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将在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我们的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英文定本)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2001年11月10日Decision of 10 November 2001部长级会议,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第2款和第9条第1款,以及总理事会议定的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和第9条的下决策程序(WT/L/93),Having regard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XII and paragraph 1 of Article I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IX and XII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WT/L/93),注意到1995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申请,Taking not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accession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ated 7 December 1995,注意到旨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件的谈判结果,并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Noting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directed to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erms of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having prepared a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决定如下:Decides as follows: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根据本决定所附议定书中所列条款和条件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日落条款”之法律后果的解读
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日落条款”之法律后果的解读作者:李瀚文来源:《读天下》2017年第07期摘要:本文通过引入《工作组报告书》,对“日落条款”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解读,并通过对正反两方观点的梳理,综合得出结论:15年的过渡期后,第15条(a)项会连同第15条(a)项(ii)目一起终止。
上诉机构在紧固件案中,也同样支持了此结论。
关键词:“日落条款”;工作组报告书;“第三国可比价格”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a)项(ii)目应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终止。
“日落条款”所引发的一个核心争议是:“日落条款”能否导致第15条(a)项的终止,而不仅仅是(a)项(ii)目的终止?当前,国内学术界与实务界呈一边倒的态势,认为“日落条款”将实际导致(a)项的终止,而不仅仅是(a)项(ii)目的终止。
《国际贸易与海关》在2014年、2016年曾开专栏讨论,以Miranda为代表的观点是:“日落条款”不能排除“第三国可比价格”在 15年的过渡期后对中国继续适用,“日落条款”带来的法律后果仅仅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关于被调查企业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由被调查方转移至申请调查方。
Nicely、Gatta、Graafsma、Vermulst等人纷纷提出质疑,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并通过引入《工作组报告书》,对“日落条款”的法律效果和现实影响进行了解读。
二、对第15条(a)项的解读(一)第15条(a)项(ii)目的功能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功能的解读,需要回归到对条约的解释当中。
一般采用“上下文”文义和通常含义优先的解释方法。
1. 《工作组报告书》对第15条(a)项(ii)目的“上下文”解释《工作组报告书》长达71页,共343段,内容包括了工作组的谈判内容及由此取得的承诺。
《工作组报告书》受命于中国入世之时,记录了中国入世的进程,见证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诞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历史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
障机制
佚名
【期刊名称】《WTO经济导刊》
【年(卷),期】2003()5
【摘要】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
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WTO;特定产品;GATT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4;F744
【相关文献】
1.试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对中国入世谈判不同草案之评析 [J], 李娟
2.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之特殊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袁建军
3.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的重大贸易转移问题 [J], 韩秀丽;樊英波
4.论中国"入世"后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吕晓杰
5.《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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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7 WTO成员的保留阿根廷: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维持的限制阿根廷希望在中国加入后维持下列对原产于中国的某些产品的限制,例如纺织品和服装、非体育专用鞋和玩具:配额(862/1999决定):将于2002年7月31日前取消。
从量税:将按下列方法逐步取消:1.从量税的基础水平将为在中国加入之时实施的水平及对每一税号实施的每一从量税的从价税等值。
2.过渡期将为自中国加入之日起的5年,此后将实施35%的从价税。
3.超过35%的关税将按下列方法逐步取消:-第一年:削减超过35%部分的10%-第二年:削减20%-第三年:削减40%-第四年:削减60%-第五年:削减80%-第六年:自第六年1月1日起,将实施等于最小从量进口关税(DIEMs)的35%上限水平。
欧洲共同体:对自中国进口产品实行的工业品(非纺织品)配额逐步取消时间表匈牙利: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维持的数量限制匈牙利承诺在2005年之前逐步取消这些限制。
限制水平系根据1999年的进口数据确定。
年配额增长及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留用和借用比例包含在本通知中。
墨西哥: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维持的反倾销措施尽管有本议定书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但是在中国加入后6年内,墨西哥下列现行措施不受《WTO协定》条款或本议定书反倾销条款的约束。
波兰:对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波兰希望在中国加入后继续实施下述措施。
1.反倾销税:PCN 9613 10 00 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PCN 9613 20 90 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将在2002年年底前使这些措施符合《WTO协定》52.保障措施:PCN 6402(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PCN 6403(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制鞋面的鞋靴)PCN 6404(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的鞋靴)PCN 6405(其他鞋靴)PCN 8516 40 10 0(蒸汽电熨斗) PCN 8516 40 90 0(其他电熨斗) 将在2004年年底前逐步取消这些措施。
中国入世议定书(全文)
中国入世议定书(全文)中国入世议定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要充分享受加入WTO的权利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与工作报告书概述
特 定 农 产 品 支 持 援 用 等 于 相关 年 份 全 国 农 业 生 产 总 值 8 5 . %的 微 量 免 除水 平 。
・
24 ・ ຫໍສະໝຸດ 维普资讯 述 如下 :
我 国在 WT 中应 享 受 的基 本 权 利 与应 尽 义 务 首 先 是 体 现 在 WT O O的 各项 协 议 、 定 中 , 协 也 就 是 说 , O 的成 员 , 括 发 展 中 成 员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国 都 可 以 享 受 和 履 行 ; 时 享 受 WT 包 我 同 WT O其 他 成 员 的 货 物 贸易 与 服 务 贸 易 承诺 减 让 的 权 利 和 待 遇 。但 作 为 一 个 新 成 员 , 非 成 与 员 相 比 , 有 一 些 新 的或 暂 时 的 或过 渡 性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也
策。
3. 业 国 内支 持 政 策 农
在 实 施 《 业协 议 》 面 , 国可 以通 过 第 6条 第 2款 对 发 展 中 成 员 所 述 类 型 的 政 府 措 农 方 中 施 提 供 支 持 , 种 支持 的 数 量 列 入 综 合 支 持 总 量 的 计 算 之 中 。 中 国可 以通 过 第 6条 第 4款 此 所 述 的微 量 补 贴 免 除 对 农 业 提 供 支 持 , 特 定 农 产 品 生 产 总 值 8 5 的微 量 免 除 水 平 ; 非 对 .% 对
1 非 歧 视 待 遇 .
中 国加 入 WT O后 , 充分 享 受 多 边 无 条 件 的最 惠 国待 遇 和 国 民待 遇 , 非 歧 视 待 遇 。 将 即 加 入 前 双 边 贸 易 中 受 到 的 一 些 不 公 正 的待 遇 己被 取 消 或 逐 步 取 消 。其 中 包 括 : 国 永 久 正 美 常 贸 易 关 系 ( N R) 生 效 , 束 对华 正 常 贸 易 关 系 的 年 度 审议 ; 部 分 WT PT 法 结 大 O成 员 取 消 原 来
加入WTO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影响及对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的影响谈起
法行 政
尽管 在WT 规则 与 《 O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加入 ( O)议 定 书 》 WT
< R P 协定 》 相关规定 所指的法 < IS T
律 、 规、 法 普遍 适用 的司法 决定 和 行政 决定 的实 施有 关 的所 有行 政 行为 。此类 审查应是公 正的 , 并独 立于被授权 进行行政执 行的机关 , 且不应 对 审查 事项 的结 果有 任 何
维普资讯
日计
策
一
、
《 议定书 》 强调政 府要依
与贸 易总 协 定 》(“ A F9 4 G T I9 ”)
第 l 0条 第 1 、 A S第 6条 和 款 GT
计划经济 的痕迹 , 不适应市 场经济 的需要 ; 3 部 门内部文件 和通 知 ( )
现为法律法规 不配套 , 法规之 间相
互 矛盾 ; 2) ( 现行 的法律法规带 有
和计算机器 。就后 续教育而言 , 注重 “ 应 电子算盘 ” 的
采用 多媒体辅 助教学 ( AI ,制作优 秀的多媒 体课 C ) 件; 或直接在实验室授课 , 采取边讲边实 践的方法提高
教学效果 , 在较短 的时 间内让学生 学到更多 的知识 。 同
干扰审计执法 ; 4) ( 审查复议 机构 独立 性差 , 由于现有 司法体 系独 立 性 不强 , 于从形式 上制约复议 机 难 关 的执法行 为。 2 规范行 为 , 、 公平 执法 。 《议 定 书 》 条规定 : 除本 议定书 另 第3 “
有规定外 , 下列 方面给 予外 国个 在
遇 : a 生 产 所需 投入 物 、 () 货物 和
挑战 , 变职能 , 转 转换 行为方式 。
定书》 2 “ 第 条 贸易 制度 的实施 ”
WTO规则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影响及对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的影响谈起
一
、
WT 0的相 关规 则。
类 时 限 内到 位 ,则主 管 机 关仍 将 信 守 中 国
《 WT O协 定 》和 协 议 书 ( 案 ) 的 承 诺 。 草 下 只有在 这 种情 况 下 。 T W 0法律 才能 被 直接
“ D) 法 审 查 ” ( 司 ,即 中 国应 设 立 或 指 定 并 维 持 审查 庭 、联络 点和 程 序 ,以便 迅 速 审
按 照 国际 社 会通 告 的 规 则 。建 立起 适 应 国 际 通 告 规 则 的市 场 经 济 的 “ 戏 规 则 ” 游 ,
从 而 加速 我 国经 济 的市 场 化和 国际化 。 为
符 合 { O协 定 》的新 法 的途径 ,以有效 WT 和 统 一 的 方 式 实施 《 O协 定 》 明 确我 WT c 国只 就WT O法律 实 行转 化 适用 。 同 时 ,为 确 保WT O法律 在 我 国 的 有 效执 行 ,《中国 加 入( 0) WT 工作 组 报 告 》第 6 条 指 出 :如 8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或其 他 措 旋 未能 在 此
适用 。
( WT 一) 0的 法律 体 系 。 WT O的法 律 框 架 主 要 是 由 《建 立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协 定 》和 4 附 件 ,其 中 : 个 附 件 1 括 1 个 多 边 货 物 贸 易协 定 、服 务 包 2 贸易 总协 定 及 其各 附件 、和 关于 与 贸 易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 附件 2 关于 争 端 解 是 决 规 则 与程 序 的谅 解 ; 附件 3 贸 易政 策 是 审议机 制 :附件 4 括 5 诸 边 贸 易协 议 ; 包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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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世界贸易组织多哈2001年11月10日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
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
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
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
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
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
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
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
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
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
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
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
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
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
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
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
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价格控制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