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站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我站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站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站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站内各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一条、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党支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支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1.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政纪条规,增强党员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 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 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进一步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公司党委《关于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党委、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改制、托管企业党委(党总支)。
2 党委(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2.1 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党的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2.1.1 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1.2 每年组织召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制定下发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方案,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对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1.3 定期召开党委会议,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分析形势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4 整合监督资源和力量,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法律等机构和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2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2.1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做到任用一名干部,树立一面旗帜。
2.2.2 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改革完善选拔任用做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一、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担负统一领导、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案例剖析,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
2、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动预防并坚决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抓好作风建设。
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作风新规和厉行节约规定要求,坚持不懈“四风”问题,严肃整改问题,健全长效机制。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全体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住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敢于担当。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视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和提醒。
2、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____章程》、《中国_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____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____‟____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____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____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____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____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1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____、____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海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和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浙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进浙江海事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海事管理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局机关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一)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在全局形成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筑起反腐倡廉的坚强思想防线,有力保障我局各项业务的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导思想的贯彻执行。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完成发展改革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
四、局党组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党组书记对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股室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和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措施;(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理论知识,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股室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五)根据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行风建设负责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发改部门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纠正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七)领导、组织要支持本局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八)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同时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主体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神农架盐业公司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主体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盐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构建责任明晰、追责到位、措施有力的责任保障体系,推动党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促进纪检组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进一步加快盐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党支主体责任党支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支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一)党支领导班子责任党支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定期向区纪委及企业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健全工作机制。
坚持党支统一领导,健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及时调整充实机构工作人员力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督促党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深化作风建设。
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查处和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大力弘扬“马上就办”优良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模范带动、切实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自治州、县贯彻《规定》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中央、自治区、州、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精神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与完成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相结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经常检查,实行半年和年终考核通报。
第四条党工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州非公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年度业务工作,分别下达廉政责任目标。
监督、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广泛征集,听取社会各界和管理、服务对象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解决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
(三)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审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进行纠正。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的不廉洁行为。
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中共太原市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方案(试行)为扎实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校党支部紧紧围绕《中共太原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并教党字【2015】8号)文件精神,以突出重点,打造亮点、注重创新、注重实效,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根据学校实情,制定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教育为目的,深入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会议精神,不断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构建,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为重点,不断深化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加大工作力度,狠抓任务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自觉性、更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责任分工学校党支部和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分别对学校党支部、行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任。
党支部书记对党支部支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校长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支部支委会成员对分管工作及下属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1、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列入工作日程,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指导、督促,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在对管人、管钱、管物等的建章立制中,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有效防范腐败发生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加强对所辖部门干部、教职工的党纪、政纪、各项法规的学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准则》教育,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律要求,不断深化所管辖范围教职工的廉洁自律工作。
4、履行监督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地搞好我校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依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党委和校行政及各系、部、处、办、室、总支等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为校、部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校领导班子中的党政正职、部门正职对学校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校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长对全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六条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认真贯彻上级部署,明确任务,制定计划,开展教育。
承担起履行监督,综合治理的责任。
1、校党委书记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按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违纪问题,亲自过问,具体指导,组织查处;每年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一直是我们党坚持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党从建党以来一直秉持的优良传统。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的发生,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根据现实需要,于2023年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责任制的建设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步骤。
2023年的党风廉政责任制是针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要责任工作,其中,党员干部任职前须进行一定的责任等级划分和任职前的考核。
责任等级的划分包括“重要领导”、“一般领导”、“基层干部”三种不同类型。
任职前的责任等级评估也是党员干部选拔提拔中的重要衡量标准。
除此之外,党员干部任职时应严格人事资格审查,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更好地保证廉政工作的落实。
此外,党组织也应该对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针对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开展相关调查和整改,落实当地反腐倡廉的实际措施,让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加深入和广泛。
正如贯穿始终的理念,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是党内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我们党取得领导执政胜利和稳固政权的关键。
通过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的建设,到2023年,党员干部将更好地遵循党的政治纪律、廉洁自律要求,揭示和惩治腐败现象,充分发挥“上级领导机关带头示范作用”。
纵观整个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我们要始终牢记四个关键点:责任等级划分标准的科学性、党员干部考核评估的严谨性、党组织监 accountability力的严格性和反腐倡廉的针对性和靶向性。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建设历程中,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一起,提高清正廉洁的思想意识,坚决维护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全力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增强效应,在全社会建立风清气正、政经贪拾利的全新风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和规范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各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委(党总支)组织协调、具体实施。
1.3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领导人员是指副科及以上的领导人员。
改制分流、托管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领导人员本人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2 责任追究的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2.1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2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3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
2.4 对责任范围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司的实施细则、公司的具体办法不严格,干部队伍作风不正,群众反映强烈的。
2.5 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6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7 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2.8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2.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2.10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要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2、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7、对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8、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2022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2022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2022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为深化贯彻**,全面落实**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由纪检组统一负责。
党支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仔细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的各项工作中,做到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二、党支部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党支部主体责任包括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责任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责任1、组织领导责任。
坚决实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探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目标要求和详细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
每年专题探讨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
2、健全机制责任。
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3、制度建设责任。
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要求,与时俱进,适时清理、修订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4、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责任。
主动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逐级分解任务,全面细化推动措施,完善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仔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
主动推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透亮运行。
5、源头治腐责任。
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
通过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等措施,阻断滋生腐败的土壤。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实施方案为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赫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及法规制度。
2月上旬制定《赫山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赫山区统计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赫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开展“四个一”活动。
1、召开一次局务会议。
3月19日组织召开局务会议,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会上向党员干部发出党风廉政建议征求意见函。
2、开好一次民主生活会。
4月上旬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针对党员干部对班子人员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工作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签订一个责任状。
3月26日与班子人员、所属股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4、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7月中旬班子人员分别与所分管的股室人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年底,作好准备迎接区委、区政府对本单位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责任考核,争取考核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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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 XXX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覆盖全县
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贯
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公司党委《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班组。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
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
防,紧密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扎实推进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
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纳
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
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
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县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
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市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
要求。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支部会议,分析公司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形势,部署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研究制
定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
措施;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公
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
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
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领导人
员、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上级党组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
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
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推
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
督检查,开展对班子成员、主管以上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
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
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主任及各级主管的廉洁从业情况负有责任。
(一)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加强
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
(三)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决策和
部署,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六)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严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七)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八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部署;
(二)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并按职责分工对本专业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
部门其他主管、班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一)按照公司党支部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条线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及时纠正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党支部
报告;
(三)加强对专业条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加强专业条线的廉洁风险防控。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县公司应主动接受上级检查,自觉开展自查,加强对班子成员、所属各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
第十一条公司对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党支部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公司党支部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六条公司党支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向市公司党委和分管纪检领导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
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
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
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责任范围内的领导人员或专业条
线管理范围内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
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责任范围的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
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
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
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
市公司党组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公司党组,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
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
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市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其中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
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公司
人力资源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
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
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